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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溫龍刑初字第1042號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30   閱讀: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2)溫龍刑初字第104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賭博罪
裁判日期: 2013-07-26

審理經(jīng)過

委托辯護人李洪武,浙江浙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溫龍檢刑訴(2012)9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項某1犯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賭博罪,被告人楊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葉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guān)當庭撤回對被告人葉某3尋釁滋事罪的指控),被告人鞏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薛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被告人方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項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周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田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黃某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姜某甲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犯賭博罪,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11日、12日、23日,同年11月8日,2013年7月26日五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葉顯偉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因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一個月。因公訴機關(guān)建議退回補充偵查,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二次?,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事實

2009年以來,被告人項某乙在溫州市龍灣區(qū)沙城街道、天河街道一帶,依托其成立的一家無證擔保公司,憑借其在當?shù)氐膫€人影響力,并借助其外甥被告人楊某2在河南武校學習時建立的同學網(wǎng),網(wǎng)羅了一批兩勞釋放和無業(yè)人員跟隨其從事高利貸業(yè)務等違法犯罪活動,牟取非法利益而逐漸發(fā)展壯大。自2010年起,在項某乙的組織、領(lǐng)導下,該團伙大肆發(fā)放高利貸,進而以高利貸養(yǎng)黑、以黑護高利貸,先后實施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賭博、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持有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項某乙為組織領(lǐng)導者,以被告人楊某2、葉某3、鞏某4等人為骨干,以被告人薛某5、項某甲、方某6、周某、田某甲以及宋云平、戴清紅、柯希貴(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等為參加者,總?cè)藬?shù)達十幾人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為管理組織成員,被告人項某乙將其位于溫州市龍灣區(qū)沙城街道迎賓街196號的家中三樓、五樓的房間,無償提供給楊某2、鞏某4、周某、田某甲、宋云平等人居住,安排主要組織成員集中食宿,統(tǒng)一發(fā)放“工資”,其余成員也不同程度地給予紅包或者其它好處,并在公司辦公室和家里一樓配備兩臺電腦,供成員上網(wǎng),讓他們隨時聽候調(diào)遣。為了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行動,項某乙購置了一輛寶馬轎車和一輛本田奧德賽商務車專門提供給成員統(tǒng)一使用。為了籠絡人心,當該組織成員被打擊處理或發(fā)生糾紛時,項某乙會出面幫助解決,并提供被羈押期間生活費用等。同時,項某乙還要求組織成員出去如果被公安機關(guān)打擊處理時,不能供出個人所為與擔保公司的關(guān)系,逐步楊某2、項某甲、葉某3、方某6、薛某5直接聽命于項某乙,鞏某4、周某、田某甲、宋云平等人直接聽命于楊某2的層級關(guān)系,由楊某2負責帶領(lǐng)外出尋找躲債人員和實施暴力逼債,并形成了組織成員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隨叫隨到、有事匯報等不成文的規(guī)定。

為了攫取經(jīng)濟利益,該組織大肆進行高利息放貸,并通過回收非法高額利息支持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支付組織成員的生活開支、娛樂等費用。自2009年擔保公司成立以來,該組織共計向200余人次非法放貸金額達2000余萬元,月息高達5分至9.5分,非法獲利數(shù)百萬元。同時,該組織無視法紀、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多次實施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在沙城、天河街道一帶造成惡劣影響,給當?shù)鼐用裥睦碓斐煽只?,嚴重擾亂了當?shù)卣5纳鐣?jīng)濟、生活秩序,具體如下:

(一)非法拘禁事實

1、2009年4月18日14時許,被告人楊某2(本節(jié)已判刑)、薛某5、方某6以被害人劉某丙欠項某乙30萬元高利貸未歸還為由,在龍灣區(qū)天河鎮(zhèn)環(huán)川東路63弄11號將劉某丙從家中先后強行帶到沙城鎮(zhèn)新大地賓館8813房和七甲迎賓街198號五樓出租房,楊某2等人逼迫劉某丙還錢未成,后持木棍將劉某丙毆打致傷。當日17時許,因皮某出面擔保,劉某丙才被放回。經(jīng)鑒定,劉某丙全身多處系外物他傷,左第8肋骨骨折,略移位,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傷。

2、2010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以被害人姜某丙欠項某乙20萬元高利貸未歸還為由,來到龍灣區(qū)永中街道鎮(zhèn)南錦苑10幢303室姜某丙的家中,強行將姜某丙帶到項某乙家,并派人看管。后姜某丙打電話給徐美英,徐美英送錢過來,姜某丙才被放回。其間,姜某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8小時許。

3、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等人以被害人項某巳沒有及時向項某乙支付高利貸利息為由,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陡門頭項某巳的磚廠找到項某巳,并將其強行帶到項某乙家。楊某2逼項某巳跪在地上,并對其進行毆打。被告人項某乙回到家后,也對項某巳進行毆打。在項某巳答應馬上還錢后,才放其回家,整個過程持續(xù)2小時許。

4、2010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等人以被害人項某巳沒有及時向項某乙支付高利貸利息為由,到龍灣區(qū)沙城街道陡門頭項某巳的磚廠找到項某巳,并強行將其帶到項某乙家,楊某2逼項某巳下跪。后被告人項某乙回家,亦對項某巳進行毆打。在項某巳答應過幾天還錢后才讓其離開,整個過程持續(xù)2小時許。

5、2010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等人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中心街212號車守忠家里碰到被害人孫某乙,以孫某乙沒有及時向項某乙償還高利貸為由,強行將孫某乙?guī)У巾椖骋壹?,對孫某乙進行毆打并逼其下跪,后因車守忠求情并答應次日還款后才將其放回,整個過程持續(xù)2小時許。

6、2010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項某乙等人以被害人章某欠高利貸無法歸還為由,將章某叫到項某乙家中,逼章某下跪,被告人項某乙、鞏某4等人對章某進行長時間毆打。后章某打電話求助車守忠,在車守忠送來1萬元利息后,項某乙才讓章某離開,整個過程持續(xù)2小時許。

7、201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項某乙以被害人涂某向其借高利貸未還清為由,指使被告人楊某2帶人尋找涂某和被害人項某午(擔保人)。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方某6、鞏某4等人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中心街找到項某午,把項某午強行帶上車并強迫項某午帶路尋找涂某。后楊某2、項某甲、方某6、鞏某4等人在龍灣區(qū)海城街道西一村涂某家中找到涂某,并將涂某、項某午強行帶至項某乙家中予以拘禁。期間,項某乙讓涂某、項某午下跪,并對其進行毆打,整個過程持續(xù)2、3小時許。

8、2010年的7月的一天,被告人項某乙以姜忠像欠其高利貸未及時歸還為由,帶領(lǐng)被告人楊某2、鞏某4、方某6在車守忠的指認下,來到被害人項某巳(擔保人)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陡門頭的磚廠里,強行將項某巳帶到項某乙家,逼其跪在地上并實施毆打。項某巳跪了近2小時,在提出馬上回去想辦法籌錢償還利息后才被放回,整個過程持續(xù)3小時許。

9、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方某6等人以被害人王某丁欠項某乙高利貸未歸還為由,來到王某丁位于龍灣區(qū)天河街道永強大道1213號的家中,強行將其帶上車至沙城中心街藥店門口,被告人項某乙對王某丁進行毆打并叫其跪地上。后楊某2等人又將王某丁帶到項某乙家中,項某乙又對王某丁進行毆打,直到同日24時許,王某丁被逼著和楊某2簽訂一份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后被放回家,整個過程持續(xù)8、9小時許。事后王某丁因為害怕躲到甘肅不敢回家。經(jīng)鑒定,王某丁的傷勢程度為輕傷。

10、2011年5、6月的一天,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葉某3、楊某2及戴清紅等5、6人以被害人涂某未還清項某乙的高利貸為由,到龍灣區(qū)海城街道西一村涂某家中,開車將涂某強行帶至溫州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海邊一偏僻處,葉某3、楊某2、戴清紅等人對涂某進行毆打逼其還錢,整個過程持續(xù)1小時許。

11、2011年6、7月的一天,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楊某2、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等人以被害人車守忠未還清項某乙的高利貸為由,強行限制車守忠人身自由達一個多星期。其中,楊某2、宋云平負責白天將車守忠?guī)У巾椖骋壹也С鋈フ仪穫耍苣?、田某甲負責晚上守在車守忠家不讓其逃走。后車守忠被迫?間房屋轉(zhuǎn)讓給項某乙抵債。

1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姜某甲為被害人王某庚擔保向項某乙借高利貸20萬元,后借款未還清。2012年2月15日晚上,姜某甲在龍灣區(qū)天河中學邊發(fā)現(xiàn)王某庚的車子,遂電話通知被告人楊某2,叫楊某2帶人過來找王某庚。同日23時許,被告人姜某甲、楊某2、周某、鞏某4、田某甲等人在天河街道鄭岙村民豐西路8號一棋牌室內(nèi)找到王某庚,姜某甲、楊某2將王某庚強行拉出棋牌室?guī)宪嚕旱浇臣准抑羞M行拘禁。期間,楊某2等人讓王某庚跪在地上,并對王某庚進行毆打,致王某庚上臂、小腿等處受傷。后又將王某庚帶到其位于龍灣區(qū)天河街道永強大道826號的家中,姜某甲用鐵錘砸開王某庚家的一樓鐵拉門,將王某庚強行帶到二樓。后楊某2、姜某甲、周某、鞏某4在王某庚家里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經(jīng)鑒定,王某庚的傷勢程度為輕微傷。

(二)尋釁滋事事實

1、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項某乙、鞏某4為討債,伙同孔德華來到龍灣區(qū)永中街道四號橫街找到被害人方某,項某乙、鞏某4對方某進行毆打,并將方某拉上車帶至其家中,后方某被迫拿房產(chǎn)證抵押給項某乙。

2、2009年7、8月的一天19時許,被告人項某乙以被害人項某未欠其高利貸未歸還為由,在其家中打了項某未兩巴掌并踹了一腳,并伙同被告人鞏某4強行將項某未帶到項某未的父親項有輝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沙城街907弄4號家中討債。在項有輝家樓下,鞏某4對項有輝、項某未進行毆打。事后項有輝家被被告人楊某2等人搗砸了三次,項有輝一家人由于害怕均不敢回家居住,項有輝和妻子被迫躲到永中街道度山村一個小造瓦廠當小工。

3、2010年1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項某乙通過電視購物購買一部阿爾卡特手機,后快遞員被害人張某將手機送到項某乙家中,項某乙拒不付錢,還打了張某一巴掌,并將手機扔在地上踩掉,項某乙及另一人又從張某的箱子中拿出2部手機踩了,并打了張某臉部2拳。

4、2010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項某乙以被害人陳某丙欠其高利貸未歸還為由,遂打電話叫陳某丙和擔保人車守忠來自己辦公室,后打了陳某丙一巴掌。

5、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項某乙等人以被害人孫某乙欠其高利貸無法歸還為由,打電話叫孫某乙到自己辦公室內(nèi),逼孫某乙跪在地上,時間長達十幾分鐘。后孫某乙打電話給孫某甲,孫某甲答應做擔保人并于第二日還利息,孫某乙才得以離開,第二天孫某甲還利息1萬元。

6、201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等人以被害人項某申欠其高利貸未歸還為由,來到項某申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迎賓街33號的家中。項某乙將一樓餐桌上的盤碗全部推倒在地上,楊某2用木椅砸桌子、玻璃,后項某申被迫答應還錢。

7、2010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楊某2、鞏某4等人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路上遇見被害人項某巳,遂以其欠項某乙高利貸未歸還為由,將其帶到項某乙家中。被告人項某乙逼項某巳跪在地上,并對其進行毆打。后項某乙又押著項某巳去找項某酉,途中數(shù)次對項某巳進行毆打、辱罵,前后持續(xù)4小時許。后項某巳歷經(jīng)兩年不敢回家。

8、2010年12月的一天,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等人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中心街212號車守忠家對被害人章某進行毆打,后楊某2等人又受項某乙的指使,欲強行將章某帶到項某乙家,后章某在車守忠家樓下趁機逃脫。

9、2011年2月3日(農(nóng)歷正月初一),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方某6、薛某5以討債為由,來到被害人項某午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七一村中寧街18號的家中,項某乙將項某午家餐桌上的菜罩扔掉,方某6打了項某午一巴掌,楊某2將白酒倒在床上,薛某5則將餐桌上的碗砸掉。

10、2011年2月3日(農(nóng)歷正月初一),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方某6、薛某5以討債為由,來到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沙城街1008號被害人項光某里搗砸,將項光某二樓衛(wèi)生間的玻璃門踢碎,將兩個座便器砸壞,并將食用油、黃酒和水潑在項光某的床上。

11、2011年2月3日(農(nóng)歷正月初一)中午,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方某6、薛某5等人以討債為由,在車守忠的指認下,來到被害人陳某丁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永安路11幢5號的家中,對陳某丁家的門和玻璃進行搗砸,并叫租住在陳某丁家的多名租客搬走。

12、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間,被告人項某乙多次以討債為由,電話聯(lián)系被害人涂某進行威脅,涂某因懼怕項某乙再次叫人對其進行毆打,便多次來到項某乙家里,跪在項某乙面前,項某乙則多次打涂某巴掌。

13、2011年9月27日(農(nóng)歷九月初一),被告人楊某2、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以討債為由,來到龍灣區(qū)天河街道永豐路196號被害人王某壬家中搗砸,將王某壬家中小桌、衛(wèi)生間及房間玻璃門、高壓鍋被砸壞,周某還把被子扔在地上。

14、2011年10月11日(農(nóng)歷九月十五)中午,被告人項某乙以討債為由,打電話叫被害人王某戊到自己辦公室逼其還債。后在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周某伙同宋云平等人對王某戊進行毆打。

15、2012年2月3日(農(nóng)歷正月十二),被告人楊某2、周某、田某甲伙同宋云平等人以討債為由,來到項某午妻子被害人季某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中心街212號的農(nóng)機配件店搗砸,田某甲將機油桶踢破。后宋云平打電話叫被告人項某乙過來,項某乙過來后打了季某胸口一拳,后將店門鎖上。

16、2010年6月,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周某開車帶著項某巳到陳某丙位于瑞安市塘下鎮(zhèn)場橋營房94號的家中看如何討債的,因陳某丙不在家,后楊某2等人用榔頭砸了陳某丙的家門。

17、2011年5月的一天20時許,被告人鞏某4等人以討債為由,來到被害人項某巳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沙城街1008號的家中,將其家中的不銹鋼門砸開進入屋內(nèi),并用椅子砸壞二樓門窗玻璃,共18塊。

18、2011年12月的一天凌晨1時許,被告人楊某2、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等人以討債為由,來到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沙城街1008號被害人項光某,將一樓的卷門砸壞。

19、2012年1月22日(農(nóng)歷十二月二十九)上午10時許,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楊某2等人以討債為由,來到龍灣區(qū)天河街道永豐路196號被害人王某壬家里,將王某壬帶到項某乙家中向其逼債,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當日15點許,楊某2等人才將王某壬押回去,并將王某壬家二樓、三樓房間里的床上澆上汽油。

20、2012年1月23日(農(nóng)歷正月初一)下午,被告人項某乙、方某6及葉某3等人以討債為由,來到龍灣區(qū)天河街道永豐路196號被害人王某壬家中,辱罵王某壬及其家人,后因王某壬女兒報警遂離去。

(三)非法侵入住宅事實

1、2010年5、6月的一天19時許,被告人項某乙以被害人姜某丙未及時歸還高利貸為由,帶領(lǐng)被告人楊某2、鞏某4等人在車守忠的指認下,來到姜某丙位于龍灣區(qū)永中街道鎮(zhèn)南錦苑10幢303室家門口。楊某2用鐵棒撬開防盜門,項某乙進入屋內(nèi)后踹了姜某丙胸口一腳,鞏某4等人也對姜某丙進行毆打,并威脅讓其賣房子抵債。

2、2011年1月的一天凌晨,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楊某2、鞏某4、項某甲等人以被害人孫某乙欠項某乙高利貸未歸還為由,來到龍灣區(qū)永中街道孫垟村孫垟康居13幢1號孫某乙家門口,強行破門進入屋內(nèi),并對孫某乙進行毆打逼其還錢,后孫某乙由于害怕再次受威脅或毆打被迫全家搬離住處。

3、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周某、鞏某4以被害人項某酉欠項某乙高利貸未歸還為由,前往龍灣區(qū)沙城街道龍珠路102號項某酉家中,強行撬開項某酉家的鐵拉門和木門進入項某酉家,并威脅項某酉盡快還債。

(四)故意傷害事實

2010年9月(公訴機關(guān)原指控時間為2010年8月,當庭變更為2010年9月),被告人項某乙以被害人陳某丙欠其高利貸未還清為由,通過擔保人車守忠叫陳某丙到項某乙家中,向其逼債。項某乙逼陳某丙跪在地上,并伙同被告人方某6對陳某丙進行毆打,致陳某丙肋骨骨折。經(jīng)鑒定,陳某丙左胸9、10根肋骨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

(五)賭博事實

2012年2月下旬,被告人項某乙為了讓組織成員被告人薛某5賺點錢,伙同被告人胡某以營利為目的,在龍灣區(qū)永中街道東方明珠城9幢601室聚集項某丑、項某壬、項某子、項某寅、項某癸等人,用撲克牌打“梭哈”賭博4場。項某乙負責召集參賭人員,胡某提供20萬元資金交由薛某5進行倒款,獲利由胡某和薛某5平分。后薛某5以1萬元收取300元利息的方式倒款,共非法獲利1萬余元。

二、非法拘禁事實

在2011年8、9月份的一天13時許,被告人薛某5因被害人王某己欠其高利貸未還清,在龍灣區(qū)永中街道一家足浴店門口將王某己帶到沙城街道四二村“國妹”(身份不明)家逼債,并打電話讓被告人葉某3、黃某等人過來幫忙。在逼債過程中,葉某3打了王某己一巴掌,并伙同薛某5叫來的其他人對其進行毆打,后葉某3、薛某5、黃某等人又強行將王某己推上車,由薛某5、黃某等人帶至永中街道一簡易廠房。直至20時許,在王某己答應第二天將房子過戶給薛某5,并在中間人王振保證下才被放回。次日,王某己的房產(chǎn)被公證過戶。

三、非法持有槍支事實

2003年,被告人葉某3從其朋友“阿強”(身份不明)處拿來一把土制獵槍放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永壽村橋西路1弄12號家中三樓保管。同年,葉某3因吸毒被勞教兩年,后于2005年獲釋。因得知“阿強”已去世,葉某3遂繼續(xù)持有該土制獵槍。直至2011年10月份左右,葉某3將土制獵槍借給被告人黃某,黃某將該土制獵槍放置于鹿城區(qū)七都街道樟里中路55號其家中二樓。2012年4月15日,黃某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將該土制獵槍上交至海城派出所。經(jīng)鑒定,該土制獵槍具有火藥動力,認定為槍支。對于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項某乙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賭博罪;被告人楊某2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葉某3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鞏某4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薛某5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被告人方某6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項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周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田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黃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姜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賭博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2、葉某3、薛某5、方某6、黃某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項某乙辯稱:葉某3、薛某5、方某6其幾年才見一次,不可能組織他們;其只是因為周某、田某甲幫其電鍍廠開車而支付他們幾個月工資,沒有統(tǒng)一發(fā)工資;其從來沒有叫葉某3幫其討債;債務人不還錢,其只是打電話要債或去家里看一下,沒有雇傭并指使楊某2等人以暴力手段討債,有時叫債務人到家里談還錢事宜,談不好的話其生氣起來打債務人巴掌是有的;寶馬車和本田商務車沒有專門用于討債;非法拘禁事實:第3、4節(jié),其沒有毆打項某巳;第5節(jié),其沒有毆打?qū)O某乙;第6節(jié),其沒有毆打章某;第7節(jié),其沒有毆打涂某,是涂某和項某巳自己打起來;第10節(jié)不屬實,其沒有指使葉某3幫其討債;第11節(jié),車守忠是自愿呆在其家里主動出去找債務人的。尋釁滋事事實:第4節(jié),其沒有毆打陳某丙;第7、13、16、17、18、19節(jié)不屬實。非法侵入住宅事實,第2節(jié)不屬實。故意傷害事實,其打了陳某丙的后背,陳某丙當時跪著的,不可能造成肋骨骨折的傷勢。賭博事實,其只是參賭,沒有安排讓薛某5倒款賺錢。對指控的其他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項某乙個人出資經(jīng)營無證擔保公司,所出借的本金系項某乙個人所有,獲取的利潤歸其個人,跟其他被告人均沒有任何關(guān)系,本金及利潤均非歸屬于所謂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起訴書指控該組織大肆發(fā)放高利貸,進而以高利貸養(yǎng)黑,以黑護高利貸,沒有事實依據(jù)。楊某2是項某乙的外甥,早就居住在項某乙家;鞏某4、周某、田某甲等人作為電鍍廠的員工,項某乙在自己家中為他們提供住宿及發(fā)工資實屬正常,起訴書指控該組織支付組織成員生活開支、娛樂等費用,沒有事實依據(jù);項某乙過年時給葉某3、方某6各發(fā)了1萬元的紅包,其實是人情往來,不能認定為組織成員獲得的利益;寶馬車2002年1月購置,本田商務車由項某甲上下班使用,起訴書認定二輛車專門提供給組織成員統(tǒng)一使用違背事實。未還清債務或利息且未受到暴力討債的大有人在,但因欠債遭受非法拘禁、搗砸的僅有十多人,且多為車守忠介紹并擔保的(實際上借款大部分被車守忠拿走,車守忠有詐騙嫌疑),不否認這十多人見到項某乙會害怕,但決不代表沙城、天河兩個街道居民心理上的恐慌,若項某乙真的是稱霸一方、為害鄉(xiāng)鄰的黑社會頭目,那何以高票當選村委會主任及區(qū)人大代表。另公安機關(guān)辦案時對重要取證活動未予全程錄音、錄像,還存在誘導性發(fā)問方式,顯然系片面強調(diào)嚴厲打擊而將不構(gòu)成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的本案“拔高”認定。綜上,被告人項某乙不構(gòu)成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這一節(jié),認定項某乙有毆打陳某丙的證據(jù)充足;但認定陳某丙被毆打的時間不確定;陳某丙到瑞安王華骨傷醫(yī)院就診的時間是2010年9月25日,該院出具的5136號CR檢查報告單記載:左胸9、10肋骨后肋中段顯示陳舊性骨折,8月份受的骨折,何以9月份就變成陳舊性骨折;2012年3月12日民警陪同陳某丙在溫州附二醫(yī)拍了CT,該院2224689號CT檢查報告單記載:未見明顯骨折;陳某丙8月肋骨受傷直到9月25日才去治療不符常理,不排除在這段時間陳某丙因另外原因受傷的可能,綜上,公訴機關(guān)所舉證據(jù)尚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故被告人項某乙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法律保護的社會公共秩序,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主觀目的在于無事生非,通過隨意毆打他人或任意損毀公私財物,達到精神刺激和滿足,公然挑戰(zhàn)社會公共秩序;而本案中項某乙等人的目的是為了自身經(jīng)濟利益去討債,針對的對象都是明確、特定的,即欠項某乙錢或利息不還的人,故被告人項某乙的行為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項某乙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賭博罪,辯護人不持異議,但認為有以下從輕量刑情節(jié):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確實事出有因,項某乙也有對被搗砸的被害人進行賠償?shù)囊庠?;賭博事實中,人員不是項某乙糾集的,其也是一名參賭人員。綜上,被告人項某乙不構(gòu)成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項某乙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賭博罪從輕量刑。

被告人楊某2辯稱:其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舅舅項某乙沒有叫其去討債;非法拘禁,第2節(jié),其限制姜某丙的時間沒有8小時這么長;第11節(jié),車守忠是自己來的;對指控的其他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本案沒有“嚴密的組織”這個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基本特征,有的只是基于親屬、鄰里、朋友關(guān)系形成的社交圈,公訴人以項某乙等人的認識和交往過程,認定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形成和發(fā)展壯大的過程不當;本案中所謂的層級關(guān)系并不存在,成員不固定,葉某3、方某6入獄,周某、鞏某4、田某甲剛主動過來找工作,根本沒有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項某乙沒有制定幫規(guī),成員間沒有領(lǐng)導與被領(lǐng)導的關(guān)系,成員可以自由行事,具體實施犯罪活動時臨時電話通知個人,誰有空就自愿前往,沒有組織紀律,更不存在組織管理,故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要求的“組織特征”。項某乙出借的資金是其個人合法勞動收入,只有一人進行出借,所得歸自己,沒有依托公司運作;出借行為在法律上屬民間借貸,是合法行為,超出銀行四倍利息部分才不受法律保護,但并不構(gòu)成犯罪,公訴機關(guān)將過高的利息認定為“犯罪所得”沒有法律依據(jù);項某乙本人除利息差收入尚有其他合法收入,這些收入用于家庭經(jīng)營開支和過年習俗給紅包,而不是用于所謂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何況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幾個組織成員都沒有得到任何經(jīng)濟利益;另外幾名被告人都在為自己追逐經(jīng)濟利益,而不是為項某乙,故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要求的“經(jīng)濟特征”。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犯罪是以非法控制社會為目的,控制社會是為了更好的實施犯罪服務,其犯罪行為表征為“反社會秩序性”、“暴力性”,而項某乙等人都是普通的刑事犯,犯罪對象僅僅是債務人及擔保人,沒有任意擴大,目的只為討債,沒有控制一定區(qū)域、行業(yè)的意圖,公訴機關(guān)指控項某乙等人“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沒有事實依據(jù),不能為單純追求打擊力度而掛上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黑名單,這也違背“罪刑法定”的立法精神,故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要求的“行為特征”。項某乙等人針對特定的借款人討債,根本不涉及不特定的人群,沒有證據(jù)表明項某乙等人通過其犯罪行為,在一定區(qū)域、行業(yè)內(nèi)建立一定的勢力范圍,達到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從而在當?shù)匦纬闪藢狗ㄖ紊鐣牡叵潞谥刃?,公訴機關(guān)的主觀描述不能作為認定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定案依據(jù),故本案也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要求的“危害性特征”,綜上四點,項某乙團伙不構(gòu)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被告人楊某2亦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2012年3月15日,因楊某2身上存在明顯傷痕,帶回市看守所時被拒絕接收,后被送至龍灣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檢查,公安機關(guān)可能對被告人楊某2進行刑訊逼供,建議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非法拘禁第11節(jié),楊某2等人沒有限制車守忠的自由,車守忠可以自由出入,在家有電話可以報警,該節(jié)指控不屬實;楊某2等人找借款人,大部分借款人均是自愿隨同前往項某乙家,結(jié)算、詢問還款時間等,雙方談話的時間只有1、2小時,沒有使用暴力,不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本案楊某2等人主觀目的在于尋找借款人催討欠款,對象特定,不存在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財物,不存在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目的及任何情節(jié),更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借款人長期躲避債務,楊某2等人得知借款人在家要求雙方坐下來協(xié)商,但借款人避而不見,楊某2進入借款人的房屋只是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行使自力救濟,不存在非法目的,不構(gòu)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葉某3辯稱:其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薛某5、方某6不是跟其混社會的,其沒有幫項某乙討債;非法拘禁第10節(jié),不是項某乙叫其去的,是擔保人項某午叫其去的。對指控的其他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鞏某4辯稱:其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非法拘禁第2節(jié),拘禁時間沒有這么長,大概3、4小時;第7節(jié),其沒有參與;第8節(jié),大概1、2小時。尋釁滋事第2節(jié),當天沒有見到項某未,沒有打她。對指控的其他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幾名被告人之間沒有形成共同的經(jīng)濟體,沒有形成以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來攫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的紐帶,是被告人項某乙為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quán)而采取的犯罪手段,其他被告人不可能獲利,故被告人之間的組織結(jié)構(gòu)達不到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定罪標準;本案沒有涉及槍支、器械,沒有造成流血沖突、重傷等事件;且被害人都沒有選擇報警,又針對特定的借款人,這樣的犯罪團伙社會危害性較弱,本案無需也不應“拔高”到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層面定罪量刑,適用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普通罪名及量刑,方才罪刑責適應。被告人鞏某4與被害人并不認識,沒有業(yè)務往來,只是受人指使被動參與共同追債;月薪2000余元,在項某乙家的另一項任務是接送小孩;行為方面,只是一同前往,偶爾毆打被害人,沒有造成傷勢;鞏某4所處層級較低,根據(jù)他人安排參與作案,整個犯罪行為的安排、人員調(diào)配、車輛調(diào)度等重要環(huán)節(jié)均由他人完成;另鞏某4參與期間,多次離開溫州,相當長的時間內(nèi)沒有參與該團伙,綜上,鞏某4在犯罪過程中作用相對較小,可認定為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鞏某4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調(diào)查,認罪態(tài)度好,且系初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鞏某4減輕處罰。

被告人薛某5辯稱:其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沒有為項某乙做事;非法拘禁第1節(jié),其只是開車;尋釁滋事第9節(jié),楊某2叫其過去,其沒有搗砸東西;第10節(jié),其只是在門口找車位,不知道他們上哪了;賭博事實,是其叫他們賭博,而不是項某乙叫人讓其賺錢,其向胡某借款的時候沒說借款用于賭博,也沒說倒款賺的錢與胡某平分。第2大節(jié)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己是自愿跟他們?nèi)サ摹χ缚氐钠渌聦崯o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項某乙向他人出借資金,收取利息,屬民間借貸,雖約定利息過高,但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利息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四倍的,超過部分不予支持,但對本金及限額內(nèi)的利息還是予以法律保護的,高利貸不是違法犯罪行為;項某乙的團伙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要求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最明顯的非法控制特征要求,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內(nèi),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而項某乙的組織并不具備這一要求,故本案中并未形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薛某5受楊某2糾集參與非法拘禁劉某丙,不清楚背后的債務關(guān)系,且當時涉黑組織尚未形成,該節(jié)事實不能作為涉黑案件處理;薛某5參與的賭博案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無關(guān);薛某5在同一天參與索債并損毀債務人財物的行為,亦不能反映薛某5積極參加的性質(zhì);薛某5沒有住在項某乙家,沒有聽其任意調(diào)遣和安排,雙方關(guān)系松散,項某乙沒有向薛某5支付工資或其他好處,薛某5已經(jīng)歸還項某乙墊付的汽車購置款,故薛某5并沒有“積極參加”項某乙的“組織”。非法拘禁第1節(jié),薛某5應認定為從犯。第2大節(jié)非法拘禁,薛某5在拘禁王某己的犯罪過程中作用相對較輕,應予從輕處罰。尋釁滋事第9、10、11節(jié),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對薛某5以從犯從輕處罰。賭博事實中,薛某5應認定為從犯。

被告人方某6辯稱:其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非法拘禁第8節(jié),故意傷害這一節(jié),其正在服刑沒有參加。對指控的其他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項某甲辯稱:非法拘禁第2節(jié),姜某丙是自愿到其家中的;第3節(jié),其只是幫忙開車,后來還勸了楊某2不要讓項某巳下跪;第4、5節(jié),其只是幫忙開車;第7節(jié),其只是開車叫涂某將賬目算清楚;第9節(jié),其也只是開車。非法侵入住宅第2節(jié),其只是開車,其上去的時候他們正好下樓。對指控的其他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本案高利貸系項某乙個人所有,雖固定有3、4人為其工作,但并沒有所謂的嚴格組織結(jié)構(gòu)及嚴密組織紀律,平時只有楊某2、鞏某4在公司,鞏某4甚至還負責接送小孩,周某2011年7、8月加入(期間還回家一個來月),田某甲2011年下半年加入,其他人項某乙一年才碰上幾次;統(tǒng)一食宿、發(fā)工資的僅有兩三人,而不是全體成員,根本談不上“緊密的組織結(jié)構(gòu)”,故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要求的“組織特征”。高利貸不等同于違法犯罪,高利貸本質(zhì)上還是民間借貸,只是對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司法實踐中,將超出四倍部分抵作本金處理,從來沒有將高利貸視為違法犯罪行為,公訴機關(guān)把高利貸等同于違法行為,沒有法律依據(jù);項某乙的家庭財產(chǎn)不同于組織的經(jīng)濟實力,項某乙發(fā)放高利貸的本金是項某乙家庭合法財產(chǎn),而即便公訴機關(guān)認定發(fā)放高利貸是獲取利益的方式,也不能將全部借款本金和全部利息都認定為非法獲利,更不能全部認定為所謂組織的獲利;其一全部借款本金和四倍以內(nèi)的利息,無論本案涉及的暴力討債的這幾筆,還是本案未涉及的大部分未通過暴力討債方式發(fā)放的借款,民事權(quán)利均受法律保護;其二,通過暴力討債獲得的四倍以外的利息,完全可以抵作本金,因此只有在本金已經(jīng)償還完畢的借貸關(guān)系里,才能作為獲利計算,顯然,本案中暴力討債的都是有關(guān)車守忠的借款,該幾筆均涉及車守忠詐騙的行為,至今只能追回一小部分本金,何來獲利;另外,公訴機關(guān)以項某乙的兩部車作為組織經(jīng)濟實力的證據(jù)過于遷強,寶馬車為項某乙個人財產(chǎn),十年前就已經(jīng)購買,本田商務車主要用于項某甲上下班,并不是專門提供給成員統(tǒng)一使用,故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要求的“經(jīng)濟特征”。本案只有一種違法犯罪活動,即暴力討債,而且暴力討債絕大部分都是基于車守忠的涉及詐騙行為引起:涂某,系其母親林乃仙讓其借款,讓項某午擔保,但卻是項某午的父親車守忠讓項某午為涂某擔保的;孫某乙、章某、陳某丙、姜某丙所借款錢或由車守忠擔保,或借款后被車守忠拿走部分,項某乙庭審時亦講到“原來沒有這樣討債,后來知道這幾筆跟車守忠有關(guān),就慌了”,公訴機關(guān)所指控的項某乙等人的犯罪行為雖次數(shù)較多,但皆因討債而起,項某乙并非對所有債務人都暴力討債,更沒有針對其他群眾,故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要求的“行為特征”。公訴機關(guān)提供所謂項某乙稱霸一方的證人證言,證明項某乙的影響,但這幾人顯然都是本案的債務人,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所作陳述明顯帶有傾向性,也不可能代表當?shù)卮蟛糠秩说恼J知;項某乙其他的借款關(guān)系沒有通過暴力方式逼債,僅與車守忠相關(guān)的十來人涉及暴力討債,不可能對當?shù)亟?jīng)濟秩序或擔保行業(yè)產(chǎn)生影響;項某乙在2011年村委會主任選舉中高票當選,在任期間對當?shù)亟?jīng)濟生活有較大貢獻,案發(fā)后村里聯(lián)名替項某乙求情要求輕判,不存在對當?shù)厣钪刃蛟斐捎绊懙膯栴};項某乙等人沒有在當?shù)匦纬煞欠刂坪椭卮笥绊?,充其量是個共同犯罪,連犯罪集團或惡勢力都談不上,更別說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會議紀要》也要求不能強調(diào)嚴厲打擊而“拔高”認定,故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要求的“危害性特征”。被告人項某甲沒有參加所謂組織的行為,項某乙從未讓兒子項某甲參與其經(jīng)營,也沒有叫項某甲出去討債,只是偶爾楊某2需要用車時叫上項某甲;從指控上看,項某甲只涉及非法拘禁,沒有涉及其他犯罪,證實其沒有共同參加組織的行為;項某甲有制止他人毆打行為,制止了項某乙、楊某2欲毆打項某巳的行為,可見項某甲對暴力討債是明確反對的,并實施了有效的制止行為,足見其沒有非法拘禁的共同主觀故意,同樣證明了項某甲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另非法拘禁第2節(jié),項某甲開車把姜某丙帶回家,以后情況并不知情,本節(jié)時間較短,沒有毆打行為,項某甲其后并不在場,不構(gòu)罪;第3、4節(jié),項某甲均明確制止了對項某巳的毆打行為,沒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構(gòu)成共犯;第5節(jié),證據(jù)不足,且項某甲僅開車,人帶來后離開;第7節(jié),若認定本節(jié)構(gòu)罪,也僅因項某甲有看到未制止,即使本節(jié)構(gòu)罪,項某甲亦應認定為從犯;第9節(jié),沒有證據(jù)證明項某甲參與了第一個階段,而第二個階段項某甲有參與但不構(gòu)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項某甲犯罪情節(jié)較輕,依法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綜上,項某甲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項某甲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某辯稱:非法拘禁第11節(jié),車守忠是自愿跟他們走的;尋釁滋事第14節(jié),其有打被害人,但沒人指使其,時間也不對;第16節(jié),2010年6月,其在老家沒有參與;非法侵入住宅第3節(jié),2011年4月,其不在溫州沒有參與;對指控的其他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本案至少缺乏“保護傘的特征”;周某、田某甲除為籌備中的電鍍廠開車外,有時幫助開車討債,由用人單位提供住宿及發(fā)工資,其他人員來去方便,沒有召開像樣的會議,沒有獎懲考核規(guī)定,該團伙沒有相應的組織結(jié)構(gòu)和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也缺乏明確的職責分工;本案沒有該組織通過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的賬目、審計報告等證據(jù);從危害性上看,項某乙等人的行為只對被害人造成一定影響,沒有非法控制整個放貸行業(yè),故涉案團伙尚不構(gòu)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周某只是礙于同學情面及端老板飯碗的顧忌開車幫助他人討債,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故意,故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第13、15、18節(jié),公訴機關(guān)將周某等人為討債到特定的債務人家搗砸定性為尋釁滋事不當;尋釁滋事第14節(jié),2011年10月11日毆打王某戊這一節(jié),周某因為其妹妹2011年10月9日結(jié)婚人在洛陽;尋釁滋事第16節(jié),2010年6月,周某還在洛陽物流公司開車,2011年8月才來溫州打工;非法侵入住宅第3節(jié),2011年4月,同上,周某還沒來溫州,以上三節(jié),周某沒有參與;非法拘禁第11節(jié),因為車守忠與項某乙、其他債務人關(guān)系錯綜復雜,因共同利益驅(qū)使共同催債合乎情理,故本節(jié)指控限制車守忠自由理由不能成立。另周某系初犯,參與該團伙僅四個月余,犯罪情節(jié)相對較輕,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田某甲辯稱:其沒有住在項某乙家,沒有一起吃??;非法拘禁事實,剛開始不知道,人帶過來才知道;尋釁滋事事實中,其只是開車,去之前其都不知道。對指控的其他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關(guān)于本案是否屬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同意其他辯護人的意見;認定行為人的“參加”行為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要求行為人在加入該犯罪組織時明確知道該組織具有黑社會性質(zhì),或者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參加的是由多人組成、具有一定層級結(jié)構(gòu),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群體,才可認定;而本案中,田某甲是來項某乙的電鍍廠當司機,沒有吃住在項某乙家,只是偶爾聽從楊某2的安排為他們開車去討債,根本不知道項某乙的擔保公司到底是怎么組成的;不可否認,田某甲確也參加了幾起違法行為,但在田某甲的主觀認識里,田某甲僅是一名司機,僅開車載著楊某2去討合法債權(quán),完全不知道其行為與所謂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關(guān)聯(lián),主觀上沒有“參加”的明知;另《會議紀要》規(guī)定,無論積極參加者或是一般參加者,都要接受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領(lǐng)導和管理;本案中,田某甲吃住獨立,平時很少在公司,有事的時候打電話過來,客觀上不受組織領(lǐng)導和管理,綜上,田某甲主觀上沒有加入該組織的愿望,未在組織中擔任職務和謀取利益,2600元也只是擔任司機應得的工資,且其未受組織的管理和紀律約束,不受組織控制,故被告人田某甲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第13節(jié),田某甲僅是司機,停好車的時候楊某2等人已經(jīng)回來了,楊某2等人的行為與田某甲無關(guān);第15節(jié),田某甲僅不小心踢了油桶,后來項某乙的行為無田某甲無關(guān),田某甲本節(jié)不構(gòu)罪;第18節(jié),公訴機關(guān)未舉證“受破壞的卷門”的價值,故本節(jié)不構(gòu)罪;且任意損毀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才構(gòu)成情節(jié)嚴重,田某甲參與的13、15、18節(jié)中受損毀財物價值沒有達到定罪金額,故均不構(gòu)罪。非法拘禁第11、12節(jié),田某甲系從犯,且對這部分事實作了如實供述。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拘禁罪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姜某甲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胡某辯稱:其借款20萬元給項某乙,項某乙沒說拿去做什么,其也沒有說好跟薛某5平分倒款所得。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在事前并不知道其出借款系為賭博提供資金,主觀惡意較小,事后也沒有分得任何利益及贓款;其沒有糾集他人參與賭博,沒有再為賭博提供任何便利,犯罪情節(jié)輕微;胡某在偵查、審查起訴及庭審階段均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胡某出于朋友義氣誤入歧途,且系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胡某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09年以來,被告人項某乙個人出資1000余萬元成立一家無證擔保公司,營業(yè)地址設在其位于溫州市龍灣區(qū)沙城街道迎賓街196號的家中,一樓為其辦公室,經(jīng)營收益歸其個人。項某乙通過發(fā)放工資、提供食宿、分發(fā)紅包、召集他人賭博以幫成員倒款營利等形式,先后網(wǎng)羅了一批兩勞釋放和社會閑散人員(其中被告人楊某2、薛某5、方某6、鞏某4、周某等人系在河南武術(shù)學校學習時的同學)充當武力后盾,有組織的通過高利貸業(yè)務牟利,項某乙在壯大自身經(jīng)濟實力的同時,也在當?shù)匦纬闪艘欢ǖ膫€人影響力。

至2012年2月止,先后有10余人加入以被告人項某乙為首的犯罪團伙,其中被告人楊某2系項某乙的外甥,幫忙討債的時間有3、4年;被告人葉某3系項某乙的朋友(認項某乙當“大哥”),會臨時幫忙討債,被告人薛某5、方某6是與葉某3一起混社會的,在葉某3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會幫忙項某乙討債;被告人鞏某4比楊某2參與擔保公司的時間稍遲,中途有一年左右的時間離開;被告人項某甲系項某乙的兒子,2010年大學畢業(yè)后沒有工作幫忙討債,主要負責開車,2011年4、5月后到他處工作;被告人周某2011年7、8月經(jīng)楊某2介紹加入,中途2011年10月其妹妹結(jié)婚及2012年春節(jié)期間,有一個月左右的時間離開;被告人田某甲2011年11月左右加入。該團伙有一定分工、層級及紀律約束。項某乙是無證擔保公司的老板,決定放貸、收貸及利息約定等事宜,并安排、幕后指揮團伙成員實施暴力討債,事后聽取匯報。楊某2在公司專門負責帶人逼討難討的債務,尋找故意躲債人員和實施暴力討債。被告人葉某3、方某6、薛某5、鞏某4、項某甲、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另案處理)各自分工合作,積極參與該團伙的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其中,楊某2、葉某3、薛某5、方某6、項某甲直接聽命于項某乙,鞏某4、周某、田某甲、宋云平直接聽命于楊某2。項某乙還要求團伙成員出去討債要讓對方感到懼怕,沒有項某乙的命令不可隨意毆打、拘禁他人,萬一出事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不能供出行為與擔保公司的關(guān)系。若楊某2等人出去討債被打擊,項某乙會出面托關(guān)系幫助解決,或在被羈押場所存錢提供生活費用等。

為方便管理,被告人項某乙將其位于溫州市龍灣區(qū)沙城街道迎賓街196號的家中三樓、五樓的房間無償提供給外地籍被告人鞏某4、周某及宋云平居住,與一直住在項某乙家中的被告人楊某2同住,并在公司辦公室和家里一樓配備電腦用以上網(wǎng),讓他們隨時聽候調(diào)遣,被告人田某甲、薛某5、方某6則居住他處,平時在項某乙家中或電話通知。項某乙向楊某2、鞏某4、周某、田某甲、宋云平統(tǒng)一發(fā)放工資月薪2000元,2012年2月后提高至3600元;2012年春節(jié)時,項某乙向被告人葉某3、方某6發(fā)紅包各1萬元;2012年2月下旬,項某乙召集他人賭博供被告人薛某5倒款營利1萬余元。為方便外出討債,項某乙將其早年購置的一輛寶馬轎車和登記于項某甲名下的一輛本田奧德賽商務車提供給楊某2等人用于外出討債,并在其家中樓梯下藏有鐵榔頭、鋼管等工具。

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項某乙向多人多次發(fā)放高利貸,月息一般為5分至7分半,從2009年擔保公司成立至2012年2月29日項某乙被抓,從查扣的賬單上看,項某乙向200余人次放貸金額達2000余萬元。項某乙拿出部分獲利用于支付成員的工資、紅包及維系犯罪團伙的餐飲、交通費等其他開支。

以被告人項某乙為首的犯罪團伙無視法紀、欺壓、殘害群眾,為討回債務及利息,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實施了多種罪行,嚴重危害了部分欠債群眾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擾亂了當?shù)厣鐣伟仓刃颉V涟赴l(fā)時,經(jīng)查證屬實的案件就達35起,其中非法拘禁12起,尋釁滋事19起,非法侵入住宅3起,故意傷害1起,造成多人為避債離家出走、變賣房產(chǎn)、安全感下降等嚴重后果。具體分節(jié)詳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項某乙于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其投資1000多萬元(以前做生意賺的)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迎賓街196號家中開辦無證擔保公司三年多了,關(guān)系好的借款人、朋友利息3、4分,一般都是5、6分,借款金額、利息等都是其本人談的,錢也是其直接經(jīng)手的;期間有些人不還錢,其就叫人找他們麻煩,逼他們還錢;其基本上每月統(tǒng)計一次,有哪些人利息沒給,或欠錢不還的,哪些人逃走了,其會把名單交給外甥楊某2,讓楊某2帶人去討債;楊某2在公司里幫忙三、四年了,其討債基本上都是吩咐楊某2的,公司里還有鞏某4、周某(均為楊某2武校同學,通過楊某2介紹過來的)、田某甲都是聽楊某2的,這四人其定期付工資,以前是2000元,現(xiàn)在每月3600元,專門替其討債的;鞏某4過來時間跟楊某2差不多,中間離開了一段時間又回來;周某是2011年7、8月份過來跟其的;田某甲是2011年下半年過來的,比周某還遲幾個月;宋云平比周某早幾個月過來跟其的;有時其吩咐葉某3幫其討債,葉某3在地方上地位、威信蠻好的,手下也有一班人的,其知道的有薛某5、方某6等,薛某5、方某6跟楊某2也是練武的師兄弟,他們都是混社會的,都有自己的事情在干;葉某3、薛某5、方某6認其當“大哥”的,有時候有些事情其會幫他們賺錢的,葉某3他們其是沒有給工資的,到了年底其會給他們包個紅包,基本上是1萬元;薛某5、方某6的轎車是他們自己買的,其只是墊付購車款;其沒有給楊某2、鞏某4他們定規(guī)矩,獎懲等;其安排楊某2、鞏某4、周某、宋云平住其家中,田某甲自己住在外面,吃飯也是他們自己到外面吃的,其不管的;其叫他們沒事就呆在公司里,還買了電腦給他們上網(wǎng),不要出去惹事,需要出去討債的時候隨叫隨到;如果楊某2他們出去討債出事被警察抓了,其會去托關(guān)系把人弄出來,真弄不出來就在牢里存點錢,讓他們在牢里過的好點,這次其就叫人給先抓進去的楊某2、鞏某4、周某等每人存了2000元;其有一輛02年買的寶馬車給楊某2他們專門用來討債的;楊某2他們有無帶什么工具去討債其不清楚,都是楊某2負責的事實。

2、被告人楊某2于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鞏某4、周某、田某甲、宋云平是跟著其替舅舅項某乙討債的,五人是拿工資的,以前是2000元,2012年開始是3600元,都是項某乙發(fā)的;項某乙發(fā)放高利貸,一般借出去利息5、6分,項某乙平時討債都直接吩咐其的,有哪些人沒有還錢,項某乙會告訴其,其再帶著四人去干,去找欠錢不還的人的麻煩,逼他們還錢;葉某3叫項某乙“大哥”的,項某乙也叫葉某3替他干事,跟著葉某3的方某6、薛某5有時也跟他們一起,葉某3這邊的人項某乙是沒有發(fā)給工資的;其正式替項某乙討債有兩年多了,鞏某42008年來的,最早沒有固定工資,只給1000多元的費用,中間回去了幾趟,這次是2012年年后過來的;周某是2011年9月經(jīng)其介紹過來的,田某甲是2011年11月薛某5介紹過來的,宋云平是2011年上半年過來跟項某乙的;其與鞏某4、周某、宋云平都是住在項某乙家里的,田某甲住在外面,有事的時候打電話給田某甲,田某甲會馬上過來的;平時沒事的時候,項某乙叫他們呆在公司里看電視、上網(wǎng),不要出去惹事;項某乙的寶馬車用來給他們出去討債用的;有時其找到欠錢的人,會打電話給項某乙,項某乙會叫其怎么做的,有時其沒有找到人會砸些東西,有時晚上比較晚了會去砸門、玻璃或噴漆什么的;其表弟項某甲大學畢業(yè)后一段時間在擔保公司幫忙,主要負責開車帶其與鞏某4去要債,基本上都是坐在車上等,項某甲有輛廣本商務車,后來項某甲開車撞死人就沒有開了,去海城行政執(zhí)法隊上班就沒有參與擔保公司的事,后來田某甲、宋云平過來開車;如果他們被公安抓了,只會講被公安發(fā)現(xiàn)的事,沒被公安抓的人也不會講出來的事實。

3、被告人葉某3于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其認項某乙當“大哥”的,項某乙叫其干事其就干的;項某乙是開擔保公司的,楊某2、鞏某4、宋云平、田某甲、周某都是吃住在項某乙家的,專門討債的,債務要不回來,項某乙就吩咐楊某2帶他們?nèi)ビ憘?,有時候打人、砸東西,這些人項某乙是定期付工資的;其與薛某5、方某6是沒有工資的,有時也給一起過去撐撐場面的,2012年過年時項某乙給其與方某61萬元的紅包,年后其也買了3000多元的酒去項某乙家拜年,其知道薛某5的車子是項某乙買的事實。

4、被告人鞏某4于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其是2007年經(jīng)人介紹幫項某乙的擔保公司干活,2010年正式幫忙逼債,中間有段時間不在,2010年12月回老家直到2011年3月才回來溫州,2011年6去了天津,2012年2月14日回溫州;其與楊某2等人吃住在項某乙家里,最先的工資是1000元,慢慢漲到3600元;一開始在擔保公司幫忙的就只有其與楊某2,后來加入的有周某、田某甲、宋云平,宋云平2011年初過來公司上班,2012年2月初的時候其回溫州的時候公司里多了周某、田某甲;這五人拿工資的,都是住在項某乙家的,吃飯主要在外面吃,由楊某2買單,平時都聽楊某2安排的,沒事干的時候就呆在公司里上網(wǎng);一般都是項某乙打電話出去催債,還會把不還利息的名單整理出來,叫楊某2帶他們討債;另外葉某3時常聽項某乙的話幫忙討債,葉某3的手下方某6、薛某5也聽項某乙的話幫忙干活,這些人不拿工資也不住在項某乙家;項某甲是項某乙的兒子,一般項某甲的主要工作就是開車方便他們出去逼債,最早是項某甲開車的,其與楊某2帶人,后來就是田某甲、宋云平開車,其與楊某2、周某帶人;平時楊某2叫其出去逼債要搗砸東西或打人以嚇唬欠債的人,有時跟項某乙出去就看項某乙的臉色行事,有時楊某2出去討債,找到人后楊某2會打電話給項某乙請示怎么做的,項某乙讓他們找人之前說過不要亂來的;其這次被抓,可能是項某乙以薛某5的名義給其存了2000元;項某乙家樓梯下有一袋的工具放起來供他們使用的事實。

5、被告人薛某5于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其通過楊某2認識項某乙的,周某、鞏某4、楊某2都是住在項某乙家的,田某甲是司機;其豐田車是項某乙用他的賬戶為其付錢的,因為其有錢放在項某乙處的事實。

6、被告人方某6于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項某乙有事都是直接吩咐楊某2、葉某3的,跟著楊某2的有鞏某4、周某、田某甲、宋云平,他們是擔保公司里的人,吃住在項某乙家里,每月領(lǐng)固定工資;他們由楊某2帶隊出去搗砸、打人要債;其與薛某5是跟著葉某3的,葉某3認項某乙當“大哥”,項某乙說什么,其會聽的,是沒有工資的,2012年春節(jié)項某乙給了葉某3與其1萬元的紅包;項某乙有時也叫其與葉某3、薛某5出去討債,因為那幾個外地人回老家了項某乙的人手會不夠的;他們出去討債都是開廣本商務車和寶馬車的;2010年其出獄后,項某乙為其與薛某5各買了一輛豐口銳志轎車,當時是項某乙付錢的,后來其把車錢還給項某乙了;其記得楊某2、鞏某42007年就跟著項某乙,周某、宋云平、田某甲大約是2011年加入;項某乙家樓梯下長期放著3、4條鐵管子的事實。

7、被告人項某甲于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其父親項某乙開擔保公司,借出去的利息都是5、6分以上的,楊某2、鞏某4、周某、宋云平、田某甲是父親專門叫過來討債的,都是楊某2帶隊,每月付工資,有誰欠債不還的,父親都是叫楊某2去討的;葉某3、薛某5、方某6有時也會幫父親討債,有時干其他事,也有自己的事情在干,其知道父親年底都會給他們紅包的,聽說父親給薛某5、方某6買了車子;楊某2幫其父親干事有4、5年了,鞏某4比楊某2遲一點,中間離開了二次,第一次回去了好幾個月,第二次2011年5、6月離開2012年正月后又回來;宋云平2011年5、6月過來跟其父親的,2012年正月后離開;周某是2011年7、8月經(jīng)楊某2介紹而來的,周某2012年過年的時候回去了一趟;田某甲是2011年下半年過來幫父親干事的;除了田某甲住在外面,其他人父親都安排他們住在家里,家中購置了電腦等,他們沒事的時候可以玩電腦;其之前沒有跟他們一起的,其知道楊某2幫父親討債坐過牢,所以2010年大學畢業(yè)后其沒有工作,在家跟他們?nèi)ビ憘臅r候都是開車的,楊某2到對方家里可能會砸東西,把欠債不還的人帶回家其就管自己了;其廣本奧德賽商務車是父親2009年年底買給他的,有了這部車后基本上都是由其開車,其與楊某2、鞏某4去討債的,后來到了2011年4、5月其到海城行政執(zhí)法中隊上班,廣本奧德賽商務車就用于其上下班了;楊某2他們就專門開父親的寶馬車去討債了;其聽到父親跟楊某2、鞏某4說過出去討債要避開公安,沒他的吩咐不要砸東西,稍微搞點臟沒有關(guān)系;出去討債的人被抓的話,其父親肯定會出面找關(guān)系去把人弄出來;其看到其家中樓梯下有3、4把砍刀的事實。

8、被告人周某于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項某乙是其老大,項某乙吩咐他們出去討債、做事都是直接吩咐楊某2,然后楊某2就帶其與田某甲、鞏某4、宋云平出去做事;其與鞏某4、宋云平都是住在項某乙家的,田某甲是住在外面的,但也天天呆在項某乙家,平時呆在項某乙家里玩電腦看電視,他們四人都是聽楊某2指揮的,楊某2叫他們砸東西或打人,他們才砸東西或打人的;2011年月薪2000元,2012年漲到3600元,2012年春節(jié)還發(fā)紅包2000元,都是項某乙直接發(fā)的;其在項某乙家見過葉某3、薛某5、方某6,但他們怎么替項某乙做事的其就不知道了;其是2011年8、9月,經(jīng)武校同學楊某2介紹跟項某乙的,田某甲是2011年11月開始正式跟他們一起上班的,鞏某4是2012年過年后來的,但之前在這做過的;期間,其在妹妹2011年10月結(jié)婚時及2012年春節(jié)回去過一段時間;項某乙的寶馬車平時就給他們開車出去討債用的;其這次被關(guān)押收到2000元,這錢應該是項某乙叫人給其存的;項某乙家的樓梯下放有鐵管和刀、鐵榔頭之類的工具,出去砸門窗的時候帶出去的事實。

9、被告人田某甲于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其是2011年9月通過老鄉(xiāng)薛某5介紹給項某乙工作的,項某乙是在家里開擔保公司的,楊某2、鞏某4、周某長期吃住在項某乙家的,拿固定工資的,其住在外面,平時他們都呆在項某乙家看電視、上網(wǎng);薛某5、方某6、葉某3也經(jīng)常在項某乙的擔保公司幫忙逼債,這些人沒拿工資的;2011年年底其沒有正式拿工資,只拿了2000元的紅包,2012年年初其正式當司機,開項某乙的寶馬車;項某乙有事是吩咐楊某2的,楊某2要帶人出去討債的話就會叫其過去開車,現(xiàn)場是聽楊某2指揮的,項某乙承諾每月2600元,還沒領(lǐng)過工資就被抓了;其過來臨時幫忙的時候,就看到周某、宋云平已經(jīng)在了,鞏某4是2012年正月后才過來的,以前有無在不知道,葉某3、薛某5、方某6其在項某乙家見到幾次;砸卷門的鐵榔頭和鐵管是從車子后備廂里拿出來的事實。

10、溫州市看守所被監(jiān)管人員代管金單據(jù),證明薛某5給該所被監(jiān)管人員楊某2、鞏某4、周某、姜某甲存入2000元的事實。

針對各被告人的相關(guān)辯稱意見,分析如下:被告人項某乙關(guān)于其沒有組織相關(guān)在案被告人暴力討債的辯稱;被告人楊某2辯稱項某乙沒有叫其去討債;被告人葉某3辯稱其沒有幫項某乙討債;被告人薛某5辯稱其沒有為項某乙做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一、非法拘禁事實

1、2009年4月18日14時許,被告人楊某2(本節(jié)已判刑)、薛某5、方某6等人以被害人劉某丙欠項某乙30萬元高利貸未歸還為由,在龍灣區(qū)天河鎮(zhèn)環(huán)川東路63弄11號將劉某丙從家中,先后強行帶到龍灣區(qū)沙城鎮(zhèn)新大地賓館8813房和七甲迎賓街198號五樓出租房,楊某2等人逼迫劉某丙還錢未成,后持木棍將劉某丙毆打致傷。當日17時許,因皮某出面擔保,劉某丙才被放回。經(jīng)鑒定,劉某丙全身多處系外物他傷,左第8肋骨骨折,略移位,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及對作案地點的辨認筆錄、照片,供認其糾集薛某5、方某6將欠款人劉某丙先后押至沙城鎮(zhèn)新大地賓館8813號房間、沙城鎮(zhèn)七甲迎賓街200號五樓出租房逼其還債,期間劉某丙被毆打的事實。

②被告人方某6的供述,供認2009年4、5月的一天,楊某2打電話給其與薛某5去天河鎮(zhèn)帶一個欠錢不還的人,是劉某甲的父親,他們把那人帶到新大地賓館及項某乙家隔壁的樓上,楊某2打了那人,后來有人過來擔保才放回去的事實。

③被害人劉某丙的陳述及對楊某2、案發(fā)地點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其向楊某2的親戚項某乙的擔保公司借款人民幣30萬元未還,2009年4月18日,其在家中被楊某2、“鴨子”及另三個人帶至沙城鎮(zhèn)新大地賓館8813號房間,項某乙過來向其要債,其稱沒錢后項某乙走掉;其又被楊某2等人帶至沙城鎮(zhèn)七甲迎賓街200號五樓出租房毆打,后其打電話找了擔保人才被放回的事實。

④證人項某乙的證言,證明劉某丙被楊某2、方某6及另二、三個男青年帶至沙城鎮(zhèn)新大地賓館8813號房間,其接到電話后過去叫劉某丙還錢,劉某丙稱沒錢后其離開;后看到劉某丙在沙城鎮(zhèn)七甲迎賓街200號五樓出租房被皮某領(lǐng)走;楊某2把劉某丙抓來是楊某2自己的主意的事實。

⑤證人皮某的證言,證明劉某丙、劉某甲父子打電話求其替劉某丙欠項某乙的30萬元作擔保,其表示同意,后在沙城鎮(zhèn)七甲迎賓街200號五樓出租房其將劉某丙領(lǐng)回,其看到劉某丙嘴角有血跡的事實。

⑥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明其打電話給皮某讓其為父親劉某丙欠項某乙的30萬元作擔保,皮某同意后將劉某丙領(lǐng)回,領(lǐng)回后其看到劉某丙多處受傷的事實。

⑦證人金某、王某甲的證言,證明劉某丙被人推到車里帶走的事實。

⑧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要求從輕處罰的報告,楊某2的刑事判決書,證明本案糾紛解決情況及被害人態(tài)度。

⑨傷勢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被害人劉某丙的傷勢情況。

被告人薛某5的辯護人提出本節(jié)薛某5應認定為從犯,經(jīng)查認為,薛某5本節(jié)作用相當,不能認定為從犯,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2、2010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以被害人姜某丙欠項某乙20萬元高利貸未歸還為由,來到龍灣區(qū)永中街道鎮(zhèn)南錦苑10幢303室姜某丙的家中,強行將姜某丙帶到項某乙家,并派人看管。后姜某丙打電話給徐美英,徐美英送了利息3.6萬元過來,姜某丙才被放回。其間,姜某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8小時許。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有一次姜某丙到其家中,怎么來的、呆了多久忘記了,但沒有打姜某丙;姜某丙當時沒錢,后來打電話給永中的“阿英”,“阿英”送了3.6萬元過來,其才讓姜某丙離開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其與項某甲、鞏某4到姜某丙家,將姜某丙帶到項某乙家,具體呆了多長時間讓姜某丙回去記不得了的事實。

③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10年7、8月的一天,楊某2叫其與項某甲去找姜某丙,項某甲開車的,找到后楊某2叫姜某丙一起到了項某乙家中,項某乙和姜某丙談事情,其離開到前面的房間玩了,那天姜某丙在項某乙家呆了8、9個小時才回去,中間發(fā)生什么情況其不清楚的事實。

④被告人項某甲的供述,供認2010年8月的一天,項某乙叫其與楊某2、鞏某4去永中姜某丙家看一下,其開車過去后看到姜某丙在家,楊某2與姜某丙在談債務的事,后姜某丙跟他們到了家里,其就管自己了,后來是永中的“阿英”過來付了利息才讓姜某丙離開的事實。

⑤被害人姜某丙的供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項某甲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0年7、8月的一天早上8時許,楊某2及項某甲、一個外地人到其家中,將其帶到項某乙家,讓其呆在辦公室內(nèi),一個外地人看著其,其打電話給朋友徐美英讓她送3.6萬元利息到項某乙家;到了下午2時許,徐美英送錢過來,這時車守忠與一個瑞安人陳某丙過來,項某乙毆打陳某丙,抓住陳某丙的雙肩并用膝蓋蹬了胸口好幾下,并讓陳某丙跪著,后來其將徐美英送來的3.6萬元交給項某乙,項某乙放他走的時候已經(jīng)是下午5時許;過程中其沒有被打的事實。

⑥證人車守忠的證言,證明2010年7、8月的一天,項某乙叫其帶陳某丙到項某乙家的那一天,其看到姜某丙在項某乙家,項某乙說姜某丙不送利息過來就毆打姜某丙,姜某丙就打電話給朋友“阿英”,“阿英”送了3.6萬元過來,其看到姜某丙被控制在項某乙家的時間有4、5個小時的事實。

證人車守忠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鞏某4、薛某5、方某6、項某甲、周某、田某甲的辨認筆錄、照片。

被告人楊某2、鞏某4辯稱時間沒有8小時這么長;被告人項某甲辯稱姜某丙是自愿的,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3、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等人以被害人項某巳沒有及時向項某乙支付高利貸利息為由,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陡門頭項某巳的磚廠里找到項某巳,并將其強行帶到項某乙家。楊某2逼項某巳跪在地上,并對其進行毆打。被告人項某乙回到家后,也對項某巳進行毆打。在項某巳答應馬上還錢后,才放其回家。整個過程持續(xù)1個多小時。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0年7-11月間,項某巳向其借50萬元還不了,利息5分,其叫楊某2帶人把項某巳帶到辦公室2、3次,其生氣了打了項某巳巴掌,有時讓他跪在地上,項某巳呆了1個多小時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其與項某甲、鞏某4到磚廠找了項某巳二次,一次把項某巳帶到項某乙家,讓他跪著并打他,還有一次記不清了的事實。

③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10年7、8月的一天,其跟楊某2、項某甲(負責開車)一起到海邊的磚廠找項某巳,然后帶到項某乙家,在路上和擔保公司其打了項某巳,后來項某巳答應還錢了就放項某巳走掉的事實。

④被告人項某甲的供述,供認2010年8月的一天,因為項某巳未付利息,項某乙叫其、楊某2、鞏某4到項某巳的磚廠找人,后由其開車,到后其坐在車上,楊某2、鞏某4下車將項某巳帶上車開回家,項某乙、楊某2打了項某巳巴掌,后放回去,整個過程1個多小時的事實。

⑤被害人項某巳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鞏某4、方某6、項某甲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0年8月的一天,楊某2、項某甲、鞏某4及另一個外地人來到其磚廠,項某甲開車的,其被他們帶到項某乙家,楊某2叫其跪下,四個人在房間里守著,后其被項某乙、楊某2打了巴掌,其說過幾天還錢后才被放回,整個過程2個小時左右的事實。

被告人項某乙辯稱本節(jié)其沒有毆打項某巳,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4、2010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等人以被害人項某巳沒有及時向項某乙支付高利貸利息為由,到龍灣區(qū)沙城街道陡門頭項某巳的磚廠里找到項某巳,強行將其帶到項某乙家后,楊某2逼項某巳下跪,被項某甲阻止。后項某乙回家,亦對項某巳進行毆打。在項某巳答應過幾天還錢后才讓其離開。整個過程持續(xù)1個多小時。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0年7-11月間,項某巳向其借50萬元還不了,利息5分,其叫楊某2帶人把項某巳帶到辦公室兩三次,其生氣了打了項某巳巴掌,有時讓他跪在地上,項某巳呆了1個多小時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其與項某甲、鞏某4到磚廠找項某巳二次,一次把項某巳帶到項某乙家,讓他跪著并打他,還有一次記不清了的事實。

③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10年9、10月的一天,項某甲開車帶其與楊某2到磚廠找項某巳,在路上碰到項某巳后帶他回擔保公司,后來其與項某甲到房間里看到項某巳跪在那里被打了的事實。

④被告人項某甲的供述,供認項某巳沒付利息,項某乙叫其、楊某2、鞏某4去磚廠找項某巳,后由其開車將項某巳帶回家,楊某2讓項某巳跪著,項某乙、楊某2打了項某巳巴掌,整個過程持續(xù)1個多小時的事實。

⑤被害人項某巳的陳述,證明2010年9月的一天,楊某2、項某甲、鞏某4及另一個外地人到其磚廠,將其帶上車開到項某乙家,楊某2叫其跪下,項某甲說不要跪了,楊某2打電話給項某乙,項某乙回來后打了其一巴掌,整個過程持續(xù)2個多小時的事實。

被告人項某乙辯稱本節(jié)其沒有毆打項某巳,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5、2010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等人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中心街212號車守忠家里碰到被害人孫某乙,以孫某乙沒有及時向項某乙償還高利貸為由,強行將孫某乙?guī)У巾椖骋壹遥瑢O某乙進行毆打并逼其下跪,后因車守忠求情并答應次日還款后才將其放回,整個過程持續(xù)2小時許。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0年10月的一天,當時孫某乙沒有付利息,在其辦公室內(nèi),其看到孫某乙、車守忠都在,怎么來的想不起來了;其就讓孫某乙跪在地上,并打了一巴掌,后他們答應會還錢的,其才讓孫某乙他們走掉,整個過程大約1個多小時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有一次,其與項某甲、鞏某4去車守忠家,正好碰到孫某乙,他們就把孫某乙?guī)У巾椖骋壹?,其打了幾個巴掌,后來車守忠講好話,說第二天把錢湊起來,才讓孫某乙回去,總共呆了多少時間不記得的事實。

③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10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與楊某2、項某甲找車守忠,在車守忠家里看到孫某乙也在,就把車守忠、孫某乙?guī)宪嚨搅藫9荆椖骋揖妥寣O某乙跪在那里并動手打了孫某乙,其也有動手打,過了一2個小時才讓他們離開的事實。

④被告人項某甲的供述,供認2010年10月的一天,其與楊某2、鞏某4在車守忠家討債看到孫某乙,楊某2或鞏某4打電話給項某乙,項某乙說把人帶回去,后由其開車將孫某乙?guī)Щ厝?,項某乙在家,其就去上網(wǎng)了,具體孫某乙有無被毆打其不知道的事實。

⑤被害人孫某乙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鞏某4、項某甲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0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正在車守忠家,楊某2、項某甲及二個外地人來到車守忠家,將其帶到項某乙家,項某乙讓二個外地人動手打其,讓其跪著,車守忠跟項某乙講了好話,其才被放回去,整個過程2個多小時的事實。

⑥證人車守忠的證言,證明2010年10月的一天,孫某乙來其家商量還項某乙利息的事,剛好被楊某2、項某甲還有幾個外地人碰到,孫某乙被強行押上車帶走,其也過去項某乙家,項某乙讓孫某乙跪著,并讓他的手下毆打?qū)O某乙,其在那里說好話,最后他們答應一定還錢,總共大概2個多小時的事實。

被告人項某乙辯稱本節(jié)其沒有毆打?qū)O某乙,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6、2010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害人章某因欠項某乙高利貸無法歸還,被帶到項某乙家中并被逼下跪,被告人項某乙等人對章某進行長時間毆打。后章某打電話求助車守忠,在車守忠送來1萬元利息后,項某乙才讓章某離開。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0年6、7月,章某向其借20萬,利息5分,擔保人是車守忠;2011年11月的一天,在其辦公室內(nèi),章某付不出利息,其讓章某跪在地上,其打了章某巴掌,后章某答應還錢,其就讓他走了,后來章某逃走了;其這邊應該還有其他人在的,但是誰想不起來了的事實。

②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10年下半年的時候,楊某2帶其與項某甲(開車)去沙城五甲找一個修車的人,叫章某,他們將章某帶到項某乙家,項某乙和他們毆打了章某,具體怎么打的記不清了的事實。

③被害人章某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0年5月,其向項某乙借款20萬元,由車守忠擔保的,利息5分,共分到10萬元,車守忠分到10萬元;2010年11月的一天傍晚,其被楊某2及胖胖的外地人(沒有辨認筆錄)叫到項某乙家,項某乙就叫其跪下,項某乙、楊某2及胖胖的外地人就動手打其,后其打電話給車守忠,車守忠送了1萬元利息過來,其才被放回的事實。

被害人章某辨認鞏某4即系供述的“瘦瘦的外地人”(參與另外一節(jié))。

④證人車守忠的證言,證明其替章某擔保向項某乙借款20萬元,每人分10萬元,利息5分;2010年10月的一天,章某打電話給其說在項某乙家,并被打了,其想辦法弄了1萬元利息交給項某乙,姜方游才被放掉的事實。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鞏某4參與本節(jié)犯罪事實,經(jīng)查認為,公訴機關(guān)就該項指控僅提供了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這一孤證,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人項某乙辯稱本節(jié)其沒有毆打章某,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7、201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項某乙以被害人涂某向其借高利貸未還清為由,指使被告人楊某2帶人尋找涂某和被害人項某午(擔保人)。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方某6、鞏某4等人在沙城街道中心街先找到項某午,把項某午強行帶上車并強迫項某午帶路尋找涂某。后楊某2、項某甲、方某6、鞏某4等人在龍灣區(qū)海城街道西一村涂某家中找到涂某,并將涂某、項某午一起強行帶至項某乙家一樓辦公室內(nèi)進行拘禁。其間,項某乙讓涂某、項某午下跪,并對其進行毆打。整個過程持續(xù)1個多小時。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涂某欠其60萬元,利息6分,是項某午擔保的,2011年1、2月的一天,涂某逾期支付利息后,其叫楊某2帶人先找項某午,并讓項某午帶路找涂某,后來楊某2等人把涂某、項某午都帶到家中一樓辦公室內(nèi),當時楊某2、鞏某4、方某6都在的,其叫兩人跪下并打他們巴掌,楊某2、鞏某4、方某6也有用拳頭打涂某的身上,后來他們說了會還錢的就放回去,整個過程大約1個多小時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0年年底的一天,其與項某甲、方某6、鞏某4在沙城中心街找到項某午,讓項某午帶他們?nèi)フ彝磕?,找到后一起把二人帶到項某乙家里,項某乙讓二人跪在地上,其與項某乙打了二人的事實。

③被告人方某6的供述,供認2011年1、2月的一天,項某乙叫其與楊某2、項某甲、鞏某4,由項某午帶路,到海城找一個欠錢的人,后把二人都帶到項某乙家,楊某2叫二人跪下,后來其出去了,等其再進去項某乙已經(jīng)在了,那二人還跪著,臉紅紅的被打了巴掌,二人被押著呆了半個多小時后放回去的事實。

④被告人項某甲的供述,供認2011年1、2月的一天,其父親項某乙打電話給涂某,涂某一直沒接,項某乙就打電話給擔保人項某午說涂某騙錢,楊某2叫鞏某4與其去找項某午,到時一起把涂某帶到家里來,后由其開廣本商務車,先帶上項某午,又由項某午帶路找到涂某,其坐在車上,楊某2、鞏某4等進屋帶出涂某,后將涂某、項某午帶到家中一樓辦公室,后來其看到二人跪在地上,互相在扇巴掌,楊某2還過去打了涂某一巴掌,其在辦公室里坐了一會就出去了,整個過程大約1個多小時的事實。

⑤被害人項某午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葉某3、鞏某4、薛某5、方某6、項某甲、周某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其父親車守忠讓其為涂某擔保向項某乙借款60萬元,利息6分;2011年1、2月的一天下午,楊某2、項某甲、方某6等人找到其讓其帶路找涂某,找到涂某后一起帶到項某乙家中,項某乙讓其與涂某跪在地上,并被項某乙及他的手下拳打腳踢,之后涂某答應還錢才放他們回去,整個過程約1個多小時的事實。

⑥被害人涂某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葉某3、楊某2、鞏某4、薛某5、方某6、項某甲、周某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其母親林乃仙需要借錢,通過她自己找的擔保人項某午,以其名義到項某乙的擔保公司借款60萬元,利息6分,后其母親欠債逃了;2011年1、2月的一天,項某乙的兒子項某甲帶了3、4個外地人,還有擔保人項某午找到其并帶其到了項某乙家,項某乙讓其與項某午跪下并被毆打,過了2、3個小時,其答應在一個月內(nèi)把欠款還清,才被放回去的事實。

被告人項某乙辯稱本節(jié)其沒有毆打涂某,被告人鞏某4辯稱本節(jié)其沒有參與,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8、2010年的7月的一天,被告人項某乙以姜忠像欠其高利貸未及時歸還為由,帶領(lǐng)被告人楊某2、鞏某4等人車守忠的指認下,來到被害人項某巳(擔保人)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陡門頭的磚廠里,強行將項某巳帶到項某乙家中,逼其跪在地上并實施毆打。項某巳跪了近2小時,在提出馬上回去想辦法籌錢償還利息后才被放回。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0年7月的一天,其叫車守忠一起到項某巳的磚廠找項某巳,跟其一起過去的幾個人其記不起來了;找到后其把項某巳叫上車開到其家中,其問項某巳何時還錢,項某巳講不出,其就讓項某巳跪在地上,還打了一巴掌,項某巳在其辦公室呆了一個來小時,答應還錢后被放回去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有一次,項某乙與其、鞏某4由車守忠?guī)罚フ翼椖乘?,后來的事情其記不住的事實?/p>

③被害人項某巳的陳述,證明其替姜忠像擔保50萬元,是項某酉叫其擔保的,而車守忠是介紹人,后姜忠像未還款,2010年7月的一天,其在自己磚廠被項某乙、楊某2、鞏某4及另一個外地人帶到項某乙家,在車上,其被項某乙、鞏某4打了,到了項某乙家后被迫跪下并被毆打,后其答應過幾天還錢被放回,整個過程2個小時,被打的過程車守忠都是看到,因為擔保的錢跟車守忠也是有關(guān)系的,所以項某乙把車守忠也叫來的事實。

④證人車守忠的證言,證明2010年7、8月的一天,項某乙說其是姜忠像與項某巳的中間人,現(xiàn)姜忠像沒有還錢,逼其帶路跟著項某乙、楊某2及方某6、鞏某4到項某巳的磚廠,將項某巳帶到項某乙家,在車上,項某乙及一個外地人用拳頭打了項某巳,到后項某乙叫項某巳跪著,并毆打了項某巳,總共3個小時后才讓項某巳回去的事實。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方某6參與該節(jié)犯罪事實,經(jīng)查認為,公訴機關(guān)就該項指控僅提供了證人車守忠的證言這一孤證,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本院不予確認。

9、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等人以被害人王某丁欠項某乙高利貸未歸還為由,到王某丁位于龍灣區(qū)天河街道永強大道1213號的家中,強行將其帶上車至沙城中心街藥店門口,被告人項某乙對王某丁進行毆打并叫其跪地上。后楊某2又叫被告人方某6等人又將王某丁帶到項某乙家中,項某乙又對王某丁進行毆打,直到當晚12時許,王某丁被逼著和楊某2簽訂一份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后被放回家,整個過程持續(xù)8、9小時許。事后王某丁因為害怕躲到甘肅不敢回家。經(jīng)鑒定,王某丁的傷勢程度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王某丁向其借30萬元,是村長王寶有擔保的,2011年4、5月的一天,王某丁還不出后被帶到其家中打了一頓,其踢了一腳,其他人怎么打的記不起來,后來王某丁把房子給其抵債了;王某丁怎么來的其想不起來了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1年上半年,其與項某甲到王某丁家,把王某丁帶上車,到了沙城中心街的時候碰到項某乙,項某乙問了債務的事情火起來打了王某丁,其也踢了王某丁,后把王某丁帶到項某乙家,過了一會項某乙回來讓王某丁跪在地上,并打了王某丁,后來王某丁說把房子抵給項某乙;其打電話給方某6,其與方某6等人帶王某丁回家拿房產(chǎn)證,后找了一個律師寫了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好了后把王某丁放回去的事實。

③被告人方某6的供述,供認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其接到楊某2的電話到了項某乙家,楊某2說有個欠債的人還不了錢準備拿房產(chǎn)證抵債,跟其一起去寫協(xié)議過戶,其看到項某乙與王某丁坐在房間里,其就跟著到王某丁家拿了房產(chǎn)證,到了沙城一個律師那里寫了過戶協(xié)議,都辦好了當晚9點才回去的事實。

④被害人王某丁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方某6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0年年初,由其以借款人的名義,以王寶有為擔保人,向項某乙借款30萬元,錢都是給王寶有的,其礙于面子答應;2011年4月17日下午3、4時許,楊某2、項某甲及一個瑞安口音的年輕人方某6還一個外地人到其家中,將其拉上車先被帶到沙城中心街一藥店門口,項某乙扇了其一巴掌并叫其跪下,后又被帶到項某乙家中被毆打;項某乙見其沒法還錢就叫其把房子抵押給他們,其太害怕了只好同意,于是楊某2等四人就開車帶其回家拿土地證,后到了沙城一個律師處寫了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簽好后就讓其回家,回到家已是晚上12時許;其被項某乙踹了一腳后被查出肋骨骨折,大約十天后去醫(yī)院查出右側(cè)五根肋骨骨折,住院二十幾天,后其害怕了躲到甘肅的事實。

⑤證人項公高的證言及對被告人方某6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8時許,其接到朋友王某丁的電話說自己在項某乙家欠錢被打了,讓其過去幫忙說句好話,其過去看到王某丁跪在地上并被項某乙、方某6(胖胖的男子)等人毆打,其也被打了一個巴掌;幾天后其接到王某丁電話說住院了,被項某乙打成五根肋骨骨折的事實。

⑥被害人王某丁的住院病歷、X線檢查報告。

⑦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鑒定機構(gòu)根據(jù)委托單位提供的1、溫州市龍灣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NO.0059794)2011年4月27日記載:右側(cè)胸肋部傷痛、腫脹、畸形10天。體檢:意識清晰,痛苦病容,主動體位,右側(cè)胸肋部畸形,壓痛(++);2、該院X線檢查報告(NO.140917)2011年4月27日記載:右側(cè)5-9肋骨骨折;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王某丁病歷記載右側(cè)第5-9肋骨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

⑧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

10、2011年5、6月的一天,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葉某3、楊某2及戴清紅等5、6人以被害人涂某未還清項某乙的高利貸為由,到龍灣區(qū)海城街道西一村涂某家中,開車將涂某強行帶至溫州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海邊一偏僻處,葉某3、楊某2、戴清紅等人對涂某進行毆打逼其還錢。整個過程持續(xù)1個多小時。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1年5、6月的一天,涂某又沒付利息,其就打電話給葉某3,讓葉某3與楊某2一起帶人去找涂某,意思是教訓一下讓他記得還錢,他們過去找到涂某,葉某3打電話給其說教訓了一頓涂某也答應還錢了,問其怎么辦,其說那就放涂某走,葉某3具體怎么談的不清楚,反正之后涂某就慢慢開始還錢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1年5、6月的一天,項某乙對其說涂某答應還錢的卻不還,讓其與葉某3一起去找涂某,教訓他一下,讓他記得還錢,其與葉某3還有幾個人到涂某的家里,將涂某帶到海邊,其踢了涂某幾腳,葉某3打了幾巴掌,后來涂某答應還錢就放回去的事實。

③被告人葉某3的供述,供認項某乙打電話給其讓其帶項某午去找涂某要債,但項某午提出自己忘記了涂某家怎么走,其打電話給項某乙,項某乙讓其在路上等,他叫楊某2帶人來找其,后楊某2帶著“小戴”、“阿平”、“胖子”找到其,后他們找到涂某并帶到濱海三道的一偏僻處,其打了涂某,涂某答應過幾天就還錢,后將其帶到永強大道讓其自己坐車回去,整個過程1個小時左右的事實。

④同案犯戴清紅的供述,供認楊某2叫其幫忙開車與柯希桂一起去海城,路上碰到葉某3知道是去討債,后來將對方帶上車帶到濱海園區(qū)一馬路邊,并拳打腳踢,后將對方放回去的事實。

⑤被害人涂某的陳述,證明2011年8月的一天,項某乙又指使4、5個外地人和一個本地人強行將其帶到濱海園區(qū)海邊一偏僻處,對其實施毆打,大概過了2、3小時才放他回去,最后給其10元錢讓其坐車回去的事實。

被告人項某乙辯稱本節(jié)其沒有指使葉某3幫其討債,被告人葉某3辯稱本節(jié)是項某午叫其去的,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11、2011年6、7月,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楊某2、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等人以被害人車守忠未還清項某乙的高利貸為由,強行限制車守忠人身自由達一個多星期。其中,楊某2、宋云平負責白天將車守忠?guī)У巾椖骋壹也С鋈フ仪穫?,周某、田某甲負責晚上守在車守忠家不讓其逃走。后車守忠被迫?間房屋轉(zhuǎn)讓給項某乙抵債。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1年下半年,其叫楊某2帶人把車守忠看住,白天讓楊某2帶人押著車守忠去找那些欠錢的人,因為欠錢的人都是車守忠介紹過來的,晚上就讓楊某2叫人住在車守忠家,守著車守忠不讓他逃掉,大概這樣看了車守忠一個星期左右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1年6、7月,車守忠因為給很多人擔保借錢,項某乙當時就叫車守忠?guī)氛仪穫?,由其與周某、田某甲、宋云平分白天、晚上看住車守忠,晚上在車守忠家看守,白天帶車守忠出去找人,持續(xù)了一個多星期的事實。

③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9月,其剛經(jīng)楊某2介紹過來跟著項某乙,楊某2讓其與田某甲每晚呆在車守忠家里,車守忠在房間里睡覺,其與田某甲坐在門口,不讓車守忠逃走,白天交由楊某2、宋云平帶著帶車守忠出去找那些欠錢不還的人,就這樣守了車守忠七八天的事實。

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供認2011年10月左右,楊某2讓其與周某每天晚上守在車守忠家,看著他,白天由楊某2、宋云平帶著車守忠出去討債,這樣連續(xù)守了5、6天的事實。

⑤被害人車守忠的陳述,證明2011年6、7月,其被項某乙限制了人身自由一個多月,白天派人帶其出去找借款人,晚上派上守在他家;因為很多借款人都是其找來的,他們被打項某乙都把其叫到身邊,這就是其知道這么多人被打的原因的事實。

⑥證人王和月的證言,證明其夫車守忠替人擔?;蜃约合蝽椖骋医枇撕芏噱X,2011年6、7月,車守忠被項某乙派人控制了一個多月,白天被帶到項某乙家,晚上被人看?。灰驗樗麄兦讽椖骋业腻X,最后被迫將房產(chǎn)寫了協(xié)議抵債給項某乙的事實。

證人王和月對被告人項某乙、鞏某4、項某甲的辨認筆錄、照片。

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周某辯稱本節(jié)車守忠系自愿帶人出去討債的,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1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姜某甲為被害人王某庚擔保向項某乙借高利貸20萬元,后借款未還清。2012年2月15日晚上,姜某甲在龍灣區(qū)天河中學邊發(fā)現(xiàn)王某庚的車子,遂電話通知被告人楊某2,叫楊某2帶人過來找王某庚。同日23時許,被告人姜某甲、楊某2、鞏某4、周某等人由被告人田某甲駕車,在天河街道鄭岙村民豐西路8號一棋牌室內(nèi)找到王某庚,姜某甲、楊某2將王某庚強行拉出棋牌室?guī)宪?,押到姜某甲家中進行拘禁。期間,楊某2等人讓王某庚跪在地上,并對王某庚進行毆打,致王某庚上臂、小腿等處受傷。后又將王某庚帶到其位于天河街道永強大道826號的家中,姜某甲用鐵錘砸開王某庚家的一樓鐵拉門,將王某庚強行帶到二樓。后楊某2、姜某甲、周某、鞏某4在王某庚家里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經(jīng)鑒定,王某庚的傷勢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姜某甲打電話給其說看到王某庚的車子,其叫了鞏某4、田某甲、周某在姜某甲的帶領(lǐng)下控制住王某庚并強行逼債,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的事實。

②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12年2月15日晚,楊某2叫其與周某、田某甲,幫姜某甲找到債務人王某庚,控制住后逼債,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田某甲開車的沒有當場被抓的事實。

③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供認2012年2月15日晚,楊某2叫其與鞏某4由田某甲開車,由姜某甲帶領(lǐng)找到被害人王某庚并控制住逼債,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田某甲當時在車里沒被抓的事實。

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供認楊某2叫其開車,與鞏某4、周某由姜某甲帶領(lǐng)找到并控制債務人王某庚,帶到家里逼債,他們四人上樓,其坐在車里,后警察過來其就開車走了的事實。

⑤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供認由其擔保王某庚向項某乙借款20萬元,后王某庚不還錢,2012年2月15日,其看到王某庚的車子在一個棋牌室門口,其打電話給楊某2,楊某2帶了兩個外地人開車過來,他們將王某庚帶過來先到了自己家,后又帶到王某庚家逼債,期間打了王某庚,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的事實。

⑥被害人王某庚的陳述,證明其向項某乙借款20萬元,2012年2月15日晚,其被姜某甲、楊某2及三個外地人從一棋牌室?guī)У浇臣准抑?,后又被帶到自己家中,期間被多次毆打,最后其家人報警,對方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的事實。

⑦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明其大哥王某庚被人押著并被毆打強行逼債,叫其打電話報警的事實。

⑧證人項某乙的證言,證明由姜某甲擔保,王某庚向其借款20萬元,利息5分,后來王某庚躲起來了,2012年2月16日凌晨,楊某2打電話說找到王某庚了問怎么辦,其讓姜某甲把王某庚帶回家問怎么還錢,后來其聽說楊某2被警察抓了;其沒讓他們找王某庚,錢是姜某甲擔保的,其就向姜某甲要的事實。

⑨傷勢鑒定意見書,證明王某庚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3、在2011年8、9月份的一天13時許,被告人薛某5因被害人王某己欠其高利貸未還清,在永中街道一家足浴店門口將王某己帶到沙城街道四二村“國妹”(身份不明)家逼債,并打電話讓被告人葉某3、黃某等人過來幫忙。在逼債過程中,葉某3打了王某己一巴掌,并伙同薛某5叫來的其他人對其進行毆打,后葉某3、薛某5、黃某等人又強行將王某己推上車,由薛某5、黃某等人帶至永中街道一簡易廠房。直至20時許,在王某己答應第二天將房子過戶給薛某5,并在中間人王振保證下才被放回。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葉某3的供述,供認薛某5、黃某向王某己討要100萬元的債務讓其幫忙,2011年10月的一天下午,其接到薛某5的電話說王某己在“國妹”家,其過去就問王某己什么時候還錢,王某己說沒錢,其生氣了打了王某己一巴掌,后其與薛某5他們將王某己按倒并拉上車帶到永中的一個廠房,讓他們自己談債務,后談好王某己將房產(chǎn)給薛某5、黃某抵債;后薛某5、黃某押著王某己去拿發(fā)票并辦公證,直到當晚6、7點才將王某己放回去,第二天辦了公證的事實。

②被告人薛某5的供述,供認王某己欠其與“國妹”錢,其叫了葉某3、黃某一起去,葉某3過來與王某己吵起來,其還過去拉開,后來說好欲將其房產(chǎn)過戶給其并辦了公證,但后來過戶辦不了的事實。

③被告人黃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11月,薛某5打電話給其說欠其與薛某5錢的王某己在“國妹”家,其與薛某5及薛某5帶過來的幾個外地人到了“國妹”家,葉某3也過來了,葉某3過來跟王某己說了幾句,就打了王某己一巴掌,后他們把王某己按倒在地,推到車上,由其開車往永中一個廠里開,后講好由王某己將房產(chǎn)抵押給薛某5,后他們帶了王某己去拿了購房發(fā)票,帶去溫州做公證未果,再講好第二天辦公證后放人的事實。

④被害人王某己的陳述及對被告人葉某3、薛某5、黃某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1年8、9月的一天下午1時許,其碰到薛某5一起到了“國妹”家,后葉某3、黃某及7、8個外地人過來,葉某3打了其一巴掌,后被毆打并被強行拉上車,黃某開車的,其被帶到永中東方明珠邊上的一簡易房,薛某5與其談好讓其拿房子抵債;后去拿了購房合同及發(fā)票,又去辦公證未果,最后其朋友過來擔保第二天去辦過戶,直到晚上8時許其才被放回的事實。

⑤公證書一份。

被告人薛某5辯稱本節(jié)王某己是自愿的,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薛某5的辯護人提出本節(jié)薛某5作用相對較輕,經(jīng)查認為,薛某5系本節(jié)事主,作用相對最大,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項某甲的辯護人提出項某甲不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經(jīng)查認為,上述相關(guān)證據(jù)足以證實項某甲已經(jīng)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二、尋釁滋事事實

1、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項某乙、鞏某4為討債,帶著孔德華來到龍灣區(qū)永中街道四號橫街找到被害人方某,項某乙、鞏某4對方某進行毆打,并將方某拉上車帶至其家中,后方某被迫拿房產(chǎn)證抵押給項某乙。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09年5、6月的一天,其帶著孔德華及其一個手下,找到方某的廠里,其罵了方某幾句,當時其與手下有沒有打方某忘記了,后來還把方某拉上車帶到方某家中拿走房產(chǎn)證,之后方某就開始慢慢還錢,都是方某妻子過來還錢的事實。

②被害人方某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鞏某4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08年11月11日,由孔德華擔保其向項某乙借款33萬元,利息7分半,2009年5月11日,其沒還利息,過幾天,項某乙?guī)Я艘粋€外地人鞏某4還有孔德華找到其,項某乙、鞏某4毆打了其,之后被拉上車回家拿房產(chǎn)證做抵押,其沒有辦法只好去上海投靠朋友打工的事實。

③證人孔德華的證言及對被告人項某乙、鞏某4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08年年底,由其擔保方某向項某乙借款33萬元,利息7分半,2009年5月,項某乙叫其去找方某,遇到后項某乙、鞏某4毆打了方某,之后把方某拖上車回家拿房產(chǎn)證做抵押,之后方某逃到上海打工的事實。

2、2009年7、8月的一天19時許,被告人項某乙以被害人項某未欠其高利貸未歸還為由,在其家中打了項某未兩巴掌并踹了一腳,并伙同被告人鞏某4強行將項某未帶到其父親項有輝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沙城街907弄4號家中討債。在項有輝家樓下,鞏某4對項有輝、項某未進行毆打。事后項有輝家被被告人楊某2等人搗砸了三次,項有輝一家人由于害怕均不敢回家居住,項有輝和妻子被迫躲到永中街道度山村一個小造瓦廠當小工。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09年夏天,項某乙?guī)渑c楊某2找一個女的要債,那女的好像跟項某乙有點親戚關(guān)系,他們到了女的父親家里,項某乙說著跟那女的父親吵起來,其上前分開并推開那女的父親的事實。

②被害人項有輝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鞏某4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09年7、8月的一天19時許,其女兒項某未來家里叫其,邊上跟著項某乙及一個外地人鞏某4,項某乙講錢是由其擔保的并在那罵,其講沒有擔保,鞏某4就沖上來打其和項某未,其弟弟項有興把人拉開,項某未答應馬上還錢,項某乙才帶著保鏢走掉;后其家被楊某2帶人3次搗砸,其夫婦被迫外出當小工的事實。

③被害人項某未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鞏某4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其向項某乙借款三次共23萬元,利息7分半,其每月利息17500元,其還不起錢項某乙就經(jīng)常到其父母家搗砸,其與父親都被項某乙他們打過,其父母被迫到外面躲債;2009年7、8月的一天19時許,項某乙?guī)淙ジ赣H項有輝家,罵其父親,項某乙的一個保鏢鞏某4還上前打了項有輝,其上前擋也被打了,最后被其叔叔項有興拉開,其答應馬上還錢項某乙他們才走掉;后其父親家中被楊某2帶人搗砸了3次,其父母被迫外出躲債當小工的事實。

④證人孫紅妹的證言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的辨認筆錄,證明2009年7、8月的一天19時許,其與丈夫項有輝下樓看到女兒項某未,邊上還有項某乙及一個外地人,項某乙講項某未借款是由項有輝擔保的,項有輝講自己沒有擔保,項某乙就罵,項某乙邊上的那個外地人就上來打了項有輝巴掌,又一拳打在胸口,項某未上來擋也被打了幾拳,后被項有輝的弟弟項有興拉開,之后項某未現(xiàn)場答應還錢,項某乙才帶著外地人離開;后其家中被楊某2等人砸了三次,其與項有輝為躲債去當了小工的事實。

⑤證人項有興的證言及對被告人項某乙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09年7、8月的一天19時許,其看到項某乙在罵其哥哥項有輝,項有輝說是女兒項某未借的會慢慢還的,可項某乙就是要項有輝還錢,后項某乙的一個保鏢上來打了項有輝,項某未上來擋,其上去說“大家都是親房,不要打人,欠錢的事會慢慢還的”,后來他們走掉;聽說項有輝因為沒有還錢,其家中被項某乙的手下砸了三次,項有輝及妻子也躲起來當小工的事實。

被告人鞏某4辯稱其沒有毆打項某未,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3、2010年1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項某乙通過電視購物購買一部阿爾卡特手機,后快遞員被害人張某將手機送到項某乙家中,項某乙拒不付錢,還毆打了張某,并將手機扔在地上踩掉。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0年有個400的號碼老是打電話向其推銷手機,其說不要了還一直打,其煩起來就說要一部,有個送貨的開摩托車過來,其把手機包裝拆掉,對方說不能拆,其把手機拿出來扔到地上踩掉,對方跟其吵,其打了對方一個巴掌,后來警察過來,其到派出所把事情調(diào)解了,賠了幾百元的事實。

②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明2010年1月25日下午,其送阿爾卡特手機給項某乙家,但項某乙因為電視購物老是騷擾他,根本不想要手機,所以不付款還毆打其,將手機扔在地上踩掉,項某乙當天給其400元醫(yī)藥費的事實。

③受案登記表、接受案件回執(zhí)單。

4、2010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項某乙以被害人陳某丙欠其高利貸未歸還為由,遂打電話叫陳某丙和擔保人車守忠來自己辦公室,后打了陳某丙一巴掌。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0年5月的一天,當時其借給陳某丙40萬元,利息5分,是車守忠擔保的,陳某丙付不出利息,其就打電話讓車守忠與陳某丙過來,其問陳某丙什么時候給,陳某丙答不出來,其生氣起來打了陳某丙一巴掌,后來陳某丙答應還錢就讓他回去的事實。

②被害人陳某丙的陳述,證明2010年3月18日,當時其欠干爹車守忠十幾萬元,車守忠打電話說自己的銀行貸款到期了需要40萬,叫陳某丙向項某乙借款40萬元,自己做擔保人,說好第一個月利息6分,接下來5分,拿借過來直接給車守忠拿走了;2010年5月的一天,車守忠打電話給其說一起到項某乙家里,不然項某乙會找車守忠的麻煩,其到了項某乙家里,項某乙手指戳過來將其臉劃傷并打了其一巴掌的事實。

被告人項某乙辯稱本節(jié)其沒有毆打陳某丙,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5、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項某乙等人以被害人孫某乙欠其高利貸無法歸還為由,打電話叫孫某乙到自己辦公室內(nèi),逼孫某乙跪在地上,時間長達十幾分鐘。后孫某乙打電話給孫某甲,孫某甲答應做擔保人并于第二日還利息,孫某乙才得以離開,第二天孫某甲還了利息1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孫某乙欠其30萬元,利息5分,月息1.5萬,車守忠是擔保人,2010年7、8月的一天,其打電話叫孫某乙過來付利息,孫某乙只拿了5000元到其辦公室里,其很生氣就讓孫某乙跪著,后孫某乙打電話給其一個朋友,他朋友過來后說剩下的1萬元由他來給,并押了身份證,第二天他朋友送了1萬元過來,其還了身份證的事實。

②被害人孫某乙的陳述,證明其由車守忠擔保向項某乙借款30萬元,利息5分,車守忠分得20萬元,利息1萬元,其分得10萬元,利息5000元;2010年7月,其與朋友孫某甲到項某乙家還利息5000元,項某乙說5000元不夠,并逼其跪了十分鐘,當時車守忠也在的,孫某甲見項某乙這么逼其,押了身份證幫其還掉這1萬元的事實。

③證人孫某甲的證言,證明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其朋友孫某乙打電話說欠項某乙錢讓其幫忙,其過去后看見孫某乙跪著,當時項某乙、車守忠都在,其對項某乙說1萬元利息由其認,讓項某乙放了孫某乙,并押了身份證,第二天其拿了1萬元交給項某乙的事實。

④證人車守忠的證言,證明孫某乙的欠款30萬元有20萬元分給其,利息5分,所以每月利息孫某乙5000元,其1萬元;2010年7月的一天,因為其利息1萬元沒有湊起來,孫某乙就先拿5000元給項某乙,項某乙就打電話讓其過去,其看到孫某乙已經(jīng)跪在地上了,跪了十幾分鐘,項某乙就逼孫某乙還1.5萬元,后孫某乙的一個朋友被迫答應幫忙還1萬元的事實。

6、201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等人以被害人項某申欠其高利貸未歸還為由,來到項某申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迎賓街33號的家中。項某乙將一樓餐桌上的盤碗全部推倒在地上,楊某2用木椅砸桌子、玻璃,后被害人項某申被迫答應還錢。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項某申替吳某擔保15萬元,2010年7月的一天,其與楊某2等人來到項某申家要債,項某申不想還,其將餐桌上的盤碗推倒在地,楊某2把餐桌上的玻璃砸掉,之后項某申答應還錢他們走掉,后來項某申把15萬元的本金還了的事實。

②被害人項某申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其替吳某擔保向項某乙借款15萬元,后吳某逃掉;2010年7月的一天下午4、5時許,項某乙?guī)Я送馍麠钅?等3個人來其家中讓其還錢,其說去找吳某,后項某乙將餐桌上的盤碗全部推到地上,楊某2拿木椅砸桌上的圓玻璃,其被迫經(jīng)與項某乙協(xié)商還掉15萬元本金的事實。

③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由項某申擔保其向項某乙借款15萬元,其避債跑路后,聽說項某乙搗砸項某申家,項某申還了15萬元本金的事實。

7、2010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楊某2、鞏某4等人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路上遇見被害人項某巳,遂以其欠項某乙高利貸未歸還為由,將其帶到項某乙家中。被告人項某乙逼項某巳跪在地上,并對其進行毆打。后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鞏某4等人又押著項某巳去找項某酉,途中數(shù)次對項某巳進行毆打、辱罵,前后持續(xù)4小時許。后項某巳歷經(jīng)兩年不敢回家。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項某巳向其借50萬元還不了,利息5分,還說錢給了項某酉,其與楊某2、方某6還有幾個外地人帶著項某巳往項某酉家走,到了迎賓街橋頭時,項某酉還有項某巳的妻子、母親也過來了,二人錢的去向說不清楚,都不承認拿了錢,其生氣起來打了項某巳幾巴掌,楊某2、鞏某4、方某6也有打項某巳,項某巳的母親及妻子求他們不要打了,后來項某酉給其1萬元,還說把錢弄清楚會還的,后他們離開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一年多前,其與項某甲、鞏某4開車去項某巳的磚廠找到項某巳,后把項某巳帶回家交給項某乙;因為項某巳說自己沒拿到錢,項某乙就說拉項某巳出去找項某酉說清楚,后面的事情其想不起來的事實。

③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上次抓項某巳的個把月后,其與楊某2、項某甲去磚廠找到并帶回項某巳,項某乙叫他們把項某巳帶到街上去找項某酉,這時方某6過來了,在街上他們毆打了項某巳,方某6還用力打了項某巳肚子,項某巳捂著肚子很痛苦的樣子,項某巳的母親及妻子都在求情的事實。

④被告人方某6的供述,供認2010年9月之后的一天傍晚,楊某2打電話叫其去項某乙家附近的橋邊,其過去看到項某乙跟人在橋上講話,楊某2與一個本地人在爭吵,鞏某4也在旁邊,其見狀打了本地人肚子一拳,那個本地人就捂著肚子蹲下來,楊某2也踢了幾腳,后那個被打的本地人的母親及妻子過來向項某乙求情,最后項某乙見對方同意馬上還錢才同意放過那個本地人的事實。

⑤被害人項某巳的陳述,證明楊某2、鞏某4將其帶到項某乙家,項某甲、楊某2和兩個外地人也在房間里看著其,一會兒項某乙回來,對其進行毆打;后項某乙、楊某2還有一個本地人方某6,項某甲沒有出來,還有兩個外地人把其拉出去到“游街”,對其邊走邊罵,其母親跪下來求項某乙,整個過程4個多小時;這次以后,其就到外地躲債的事實。

⑥證人陳某戊、王某辛、項某丙的證言,證明項某巳被項某乙等人押著走在街上并被毆打,王某辛跪著求饒的事實。

證人陳某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鞏某4、項某甲的辨認筆錄、照片。

證人王某辛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項某甲的辨認筆錄、照片。

⑦證人項某酉的證言,證明項某巳替人擔保,系其應車守忠的要求介紹的;一天下午,其接到電話說項某巳被項某乙抓起來打了,就馬上趕回去,后在沙城鎮(zhèn)鎮(zhèn)政府后面河邊看到了,有一個胖外地人踢了項某巳一腳,項某巳就蹲在地上了,其說把利息擔保起來送給項某乙,項某巳才被放了的事實。

8、2010年12月的一天,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等人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中心街212號車守忠家對被害人章某進行毆打,后楊某2等人又受項某乙的指使,欲強行將章某帶到項某乙家,后章某在車守忠家樓下趁機逃脫。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0年12月的一天,其與項某甲、鞏某4當時在車守忠家碰到章某,當時章某正在躲債,其與鞏某4有打他,后把章某帶到樓下,準備帶到項某乙家的時候讓他逃掉的事實。

②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與楊某2、項某甲在車守忠家碰到章某,當時章某利息沒給,他們就叫章某去項某乙家,章某不肯,其與楊某2就對章某拳打腳踢,并拉章某下樓準備帶回去,項某甲在一旁看著,后章某在樓下趁機逃掉的事實。

③被告人項某甲的供述,供認2010年11月左右的一天,其與楊某2、鞏某4到車守忠家,看到章某也在那里,楊某2、鞏某4抓住章某叫他還利息,其與車守忠在另一房間說話,其聽到楊某2、鞏某4打章某的聲音,后來的事想不起來了的事實。

④被害人章某的陳述及對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瘦瘦的外地人)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0年12月的一天,其去車守忠家商量還利息的事,剛好楊某2、項某甲、鞏某4及另一個外地人過來車守忠家,叫其去項某乙家,其不肯他們就馬上動手毆打其,后其被拉到樓下乘機逃掉的事實。

⑤證人車守忠、王和月的證言,證明2010年11月的一天,章某在其家中商量還項某乙利息的事,被楊某2、項某甲等人看到,他們毆打了章某并準備帶走,后在樓下被章某逃掉的事實。

9、2011年2月3日(農(nóng)歷正月初一),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方某6、薛某5以討債為由,來到被害人項某午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七一村中寧街18號的家中,項某乙將項某午家餐桌上的菜罩扔掉,方某6打了項某午一巴掌,楊某2將白酒倒在床上,薛某5則將餐桌上的碗砸掉。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1年正月初一,其與楊某2、方某6、薛某5一起到項某午家中,項某午替涂某擔保60萬元沒還,其過去時項某午正在吃飯,其過去將菜罩扔掉,還打了項某午一巴掌,后來楊某2、薛某5、方某6把餐桌、廚房里的盤碗都推倒在地,后來項某午答應還錢他們才走掉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1年正月初一,其與項某乙、薛某5、方某6到項某午家逼債,他們把盤碗扔在地上,其把白酒倒在床上的事實。

③被告人方某6的供述,供認2011年正月,項某乙?guī)?、楊?、薛某5到了沙城街道菜場那邊項某午家里,項某午夫婦都在,楊某2把餐桌給掀了的事實。

④被害人項某午的陳述,證明2011年正月初一,項某乙?guī)钅?、薛某5、方某6等人,來到其家中問涂某擔保的60萬元的事,后項某乙?guī)ь^把其家二樓廚房的廚具、碗等砸掉,薛某5砸餐桌上的盤子,楊某2找到白酒倒在床上、地上的事實。

⑤被害人季某的陳述,證明2011年正月初一,項某乙?guī)Я?、4人來到其家中,搗砸其家桌上的盤碗,并拿出白酒倒在床上的事實。

⑥證人車守忠的證言,證明2011年正月初一,項某乙?guī)е鴹钅?及幾個外地人到其兒子項某午家,搗砸盤碗并打了項某午一巴掌的事實。

10、2011年2月3日(農(nóng)歷正月初一),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方某6、薛某5以討債為由,來到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沙城街1008號被害人項光某里搗砸,將項光某二樓衛(wèi)生間的玻璃門踢碎,將兩個座便器砸壞,并將食用油、黃酒和水潑在項光某的床上。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1年正月初一,其帶楊某2、方某6、薛某5一起去項光某,當時項某巳已經(jīng)躲起來了,其上二樓項某巳的家人在,后其踢了項光某二樓衛(wèi)生間的玻璃門,楊某2、方某6、薛某5也砸了東西,砸完東西后走掉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1年正月初一,其與項某乙、薛某5、方某6到項光某逼債,其把二樓衛(wèi)生間的玻璃門踢碎,把坐便器砸壞,還把自來水倒在床上的事實。

③被告人方某6的供述,供認2011年正月初一,項某乙?guī)渑c楊某2、薛某5到沙城街找項某巳,樓下是店面,后項某乙、楊某2、薛某5回來后說主人不在家的事實。

④被害人項某巳的陳述,證明2011年正月初一,其當時躲在朋友家,其妻子打電話告訴其,說家里房間玻璃、浴室玻璃被項某乙、楊某2及幾個外地人搗掉,床上還被潑了廢機油的事實。

⑤被害人陳某戊、王某辛、項某戌的陳述,證明2011年正月初一,其家被楊某2一伙人搗砸,衛(wèi)生間的玻璃門、兩個座便器被損壞,他們還拿食用油、黃酒和水潑到床上的事實。

證人項某戌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的辨認筆錄、照片。

⑥證人項某戊、項某丙、項某己的證言,證明2011年正月初一,項光某被人搗砸,玻璃、坐便器等被砸的事實。

被告人薛某5參與本節(jié)共同犯罪,應當承擔共同的刑事責任,故對其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11、2011年2月3日(農(nóng)歷正月初一)中午,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方某6、薛某5等人以討債為由,在車守忠的指認下,來到被害人陳某丁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永安路11幢5號的家中,對陳某丁家的門和玻璃進行搗砸,并叫租住在陳某丁家的多名租客搬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陳某丁欠其25萬元,其叫上楊某2,讓車守忠?guī)返搅岁惸扯〖?,陳某丁說沒錢他們就回來了,之后楊某2肯定會再帶人到陳某丁家找麻煩,具體怎么逼債的不清楚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1年正月初一,其與項某乙、薛某5、方某6到陳某丁家逼債,其用腳把他家樓下玻璃門的玻璃踹破的事實。

③被告人方某6的供述,供認2011年正月初一,其與項某乙、楊某2、薛某5在車守忠的指認下,來到陳某丁家,其當時站在樓下,楊某2、薛某5上樓去,當時陳某丁還和項某乙在爭吵,楊某2從二樓下來還把一樓的玻璃給踹壞了的事實。

④被害人陳某丁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0年上半年,車守忠過來叫其一起幫劉美釵和“永生”擔保分別向項某乙借款15萬元和10萬元,利息7分半;2011年正月的一天中午,項某乙?guī)Я?、7人來其家里搗砸,車守忠一起過來的,他們搗砸了門和玻璃,并叫其家中的租客搬走,其還過去跟項某乙爭吵的事實。

⑤證人車守忠的證言,證明2011年正月初一,項某乙?guī)Я藯钅?、方某6、薛某5砸了其兒子項某午家后,將其帶在身邊,先砸了項光某,又到了陳某丁家,搗砸了門、玻璃,并叫租客搬走,項某乙還和陳某丁爭吵起來的事實。

⑥證人項美香的證言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其夫陳某丁替人擔保向項某乙借款,其家中多次被搗砸,其中2011年正月初一15時許,其回到家看到家里被砸,門、玻璃被砸,聽說是項某乙、楊某2帶人砸的,并叫其家中租的外地人搬走的事實。

12、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間,被告人項某乙多次以討債為由,電話聯(lián)系被害人涂某進行威脅,涂某因懼怕項某乙再次叫人對其進行毆打,便多次來到項某乙家里,項某乙其中2、3次打了涂某巴掌,并讓其跪下。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涂某先還了30萬元后,還欠30萬元,其過幾天就打電話催,涂某每次都是還幾千元,有時沒錢都是自己過來其家里當面跪下,其生氣了就打他巴掌,這樣的事有2、3次,后來涂某還的差不多了,涂某主動過來,其都沒讓他跪,也都沒打了的事實。

②被害人涂某的陳述,證明其被項某乙這伙人打怕了,后來項某乙打電話給其要債,其就主動過去項某乙家里讓他們打出氣的事實。

13、2011年9月27日(農(nóng)歷九月初一),被告人楊某2、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以討債為由,來到龍灣區(qū)天河街道永豐路196號被害人王某壬家中搗砸,將王某壬家中小桌、衛(wèi)生間及房間玻璃門、高壓鍋砸壞,周某還把被子扔在地上。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1年9月的一天,其與周某、田某甲由宋云平開車,到了王某壬家,樓下是開理發(fā)店的,當時王某壬妻子在家態(tài)度很不好,其生氣了砸了二樓衛(wèi)生間的玻璃,另三人有無砸其沒看見的事實。

②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9月20多號,楊某2叫其與田某甲、宋云平開車到天河電信局拐進去的一間落地房,一樓是理發(fā)店,上了二樓,有個老太婆在家,楊某2說砸,其把臥室床上的被子扔到地上,出來后看到衛(wèi)生間玻璃門也被砸了,砸完后他們就走了的事實。

③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供認2011年9月的一天下午,楊某2叫其、周某、宋云平由其開車,到天河電信局拐進去的一戶人家,樓下是理發(fā)店,他們?nèi)齻€先下車,其停好車后也進去準備上樓的時候,他們?nèi)齻€從樓上下來,有沒有砸東西其不清楚的事實。

④被害人王某壬的陳述,證明其由車守忠擔保向項某乙借款40萬元,利息5分,其拿8萬元,車守忠拿32萬元;2011年9月二十幾日,其回家發(fā)現(xiàn)家中二樓衛(wèi)生間的玻璃、二樓房間玻璃、廚房內(nèi)小桌、高壓鍋被人砸了,當時其妻劉某乙在家里,說是項某乙的人過來要債砸的事實。

⑤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證明其夫王某壬由車守忠擔保向項某乙借款40萬元,其中32萬元給車守忠拿去用;2011年農(nóng)歷九月初一,項某乙叫了四個手下將其家中衛(wèi)生間的玻璃門砸壞,房間里的玻璃窗砸壞,將高壓鍋扔在地上的事實。

14、2011年10月11日(農(nóng)歷九月十五)中午,被告人項某乙以討債為由,打電話叫被害人王某戊到自己辦公室逼債。后在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周某伙同宋云平等人對王某戊進行毆打。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10月的一天,其與田某甲、宋云平在項某乙的辦公室,當時項某乙與孔德華在談還債的事情,然后孔德華打電話叫王某戊過來,王某戊坐著跟項某乙談話,一會兒宋云平過去打了王某戊,其也過去打了王某戊一巴掌,田某甲好像也動手打了,項某乙坐在椅子上看著他們打,后孔德華過來將他們拉開的事實。

②證人田某甲的證言,證明2011年10月的一天,其看到一個四五十歲的本地人(孔德華的親戚)在項某乙家,當時那個本地人坐在椅子上與項某乙講話,周某、宋云平從后面用手打了本地人頭部幾下,孔德華馬上上來拉開了,然后那人與項某乙講了幾句后離開的事實。

③被害人王某戊的陳述及對被告人周某及宋云平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其多次向項某乙借款,2011年農(nóng)歷九月十五的中午,項某乙叫其到家中談利息的事,孔德華已經(jīng)在了,其叫項某乙多給其幾天時間,項某乙不肯并做了一個手勢,邊上的周某、宋云平等3個手下就毆打其的事實。

15、2012年2月3日(農(nóng)歷正月十二日),被告人楊某2、周某、田某甲伙同宋云平等人以討債為由,來到項某午妻子被害人季某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中心街212號店中搗砸,田某甲將機油桶踢破。后宋云平打電話叫來被告人項某乙,項某乙過來后打了季某胸口一拳,后將店門鎖上。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2年正月十二,當時項某午一家同意將房子給其抵債,也已經(jīng)寫了轉(zhuǎn)讓協(xié)議,其叫楊某2、宋云平去項某午家看一下,楊某2打電話回來說項某午的妻子還在那房子里開店賣機油,其就過去,其過去叫她關(guān)店,她不肯還在開單,其抓住單子甩過來砸到她的胸口,后來把店門鎖上走掉;楊某2還有沒有叫上其他人不清楚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2年正月的一天,其與周某、田某甲、宋云平一起到了項某午家的店里,項某午的妻子在,他們把機油桶踢破,項某乙遲點來的,來了后與項某午的妻子吵了幾句的事實。

③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供認2012年正月十二,楊某2叫其、宋云平、田某甲去沙城中心街車守忠兒媳婦開的店里看一下是否開著,三人過去后看到店開著,其與田某甲站在店門口,宋云平進去對車守忠的兒媳婦說“房子轉(zhuǎn)給項某乙了,店要搬出去”,車守忠的兒媳婦打電話報警,宋云平就打電話告訴項某乙,項某乙過來后與車守忠的兒媳婦對罵,項某乙生氣了打了對方一拳,后來看到110警車過來他們就走掉的事實。

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供認2012年正月十二,楊某2叫其、宋云平、周某到沙城中心街車守忠的兒媳婦店里看一下是否還開著,于是其與宋云平、周某到了那里,宋云平進去說話,其腳后跟踢破了機油桶,車守忠的兒媳婦就報警了,宋云平就打電話給項某乙,項某乙過來跟那女的吵起來,還把單子扔了,后打了那女的身上一拳,后來四人看到110警車馬上來了就走了的事實。

⑤被害人季某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及宋云平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2年正月十二,先是3、4個外地人過來其開在家里的農(nóng)機配件店,項某乙后過來的,有個外地人踢破機油桶,機油漏了一地,項某乙罵其并扔掉其正在開的單子,還一拳打了其胸口,走的時候拿出一把掛鎖把店門鎖上的事實。

⑥被害人項某午的陳述,證明2012年正月十二,項某乙?guī)Я?個外地人來到其妻季某開在家中一樓的店里,項某乙打了季某胸口一拳,把店里的計算器和記錄本扔到地上,還踢破機油桶,機油漏了一地,還用自帶的掛鎖將店門鎖上的事實。

⑦證人車守忠的證言,證明2012年正月十二,其聽說項某乙?guī)税哑浼乙粯瞧鋬合奔灸抽_的農(nóng)機配件店用機油潑了,項某乙還動手打了季某的事實。

16、2010年6月的一天,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楊某2、項某甲、鞏某4等人開車帶著項某巳到陳某丙位于瑞安市塘下鎮(zhèn)場橋營房94號的家中看如何討債的,因陳某丙不在家,后楊某2等人用榔頭砸了陳某丙的家門。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0年的一天,其與鞏某4由項某甲開車,由車守忠?guī)返饺鸢矆鰳蛘谊惸潮惸潮辉诩遥淇吹疥惸潮冶蝗藝娏擞推?,其就拿出榔頭砸了下門的事實。

②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10年6月的一天,楊某2帶其與項某甲(開車)去瑞安塘下場橋找陳某丙沒找到,同去的還有項某巳,其與楊某2就用錘子砸了陳某丙的家門、玻璃,以此嚇唬項某巳,陳某丙家已經(jīng)被人噴了油漆的事實。

③被告人項某甲的供述,供認2010年6月的一天,項某巳到其家付利息,當時車守忠也在,項某乙就叫其、楊某2、鞏某4、周某開車送項某巳回廠,讓他們確認一下項某巳廠的位置,走到半路的時候,車守忠說陳某丙可能在家,他們就開車到了瑞安場橋陳某丙家門口,其跟項某巳留在車上,楊某2、鞏某4、周某下車拿了榔頭砸陳某丙家的門窗,楊某2回車后對項某巳說他們就是這樣討債的事實。

④證人項某巳的證言,證明2010年6月的一天,其去項某乙家還利息,但利息沒有還夠,項某乙叫項某甲、楊某2及2個外地人到陳某丙家,同去的還有車守忠,看他們是如何討債的,那天楊某2從車里拿出榔頭把門鎖砸掉的事實。

⑤證人車守忠的證言,證明2010年6月的一天,項某乙叫其去找陳某丙,其到項某乙家里的時候,項某巳已經(jīng)被打了,項某乙特意交待把項某巳帶上看他們?nèi)绾斡憘?,他們到了陳某丙家,陳某丙不在,楊?等人就拿榔頭砸了陳某丙的家門的事實。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周某參與該節(jié)犯罪,經(jīng)查認為,公訴機關(guān)就項指控僅提供了被告人項某甲的供述這一孤證,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且依上述查明的事實,本案發(fā)時,周某尚沒有到溫州參與該團伙,故以上指控,本院不予確認。

17、2011年5月的一天20時許,被告人鞏某4等人以討債為由,來到被害人項某巳位于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沙城街1008號的家中,將其家中的不銹鋼門砸開進入屋內(nèi),并用椅子砸壞二樓門窗玻璃,共18塊。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其與鞏某4一起去項光某,還有沒有其他人記不清了,他們把項光某二樓玻璃全部砸破的事實。

②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楊某2帶著其與宋云平去項光某,只有項某巳的妻子在家,其與楊某2搗砸了項光某的幾乎所有玻璃才離開,是用椅子砸的事實。

③被害人陳某戊、王某辛的陳述,證明2011年5月下旬,其家中被三名男子搗砸,二樓有18塊玻璃被砸的事實。

④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明項光某玻璃門及卷門的維修情況。

18、2011年12月的一天凌晨1時許,被告人楊某2、周某、田某甲及宋云平等人以討債為由,來到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沙城街1008號被害人項光某,將一樓的卷門砸壞。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1年年底的一天夜里,其與周某、田某甲、宋云平去項光某,把一樓的卷門砸了的事實。

②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11、12月的一天晚上,楊某2叫其、田某甲、宋云平,來到沙城街一戶人家,用鐵管、鐵榔頭砸了卷門,楊某2還噴了油漆寫“欠債還錢”的事實。

③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供認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12點,其與楊某2、周某、宋云平去沙城街的一戶人家用榔頭、鋼管砸卷門,是落地房,樓下是賣瓷磚的店面,楊某2還用漆在墻上噴了“欠債還錢”的事實。

④被害人陳某戊、王某辛的陳述,證明2011年12月的一天凌晨,其家中卷門被砸的事實。

19、2012年1月22日上午10時許(農(nóng)歷十二月二十九),被告人楊某2等人討債為由,來到龍灣區(qū)天河街道永豐路196號被害人王某壬家里,將王某壬帶到項某乙家中向其逼債,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當日下午3點許,楊某2等人才將王某壬押回去,并將王某壬家二樓、三樓房間里的床鋪上澆上汽油。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1年年底的一天早上,他們?nèi)ネ跄橙杉?,具體和誰去忘記了,把王某壬帶到項某乙家,一直到下午3、4點,他們把王某壬帶回家,把摩托車的機油倒在他家床上的事實。

②被害人王某壬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葉某3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農(nóng)歷2011年的最后一天早上10時許,楊某2等三人來到其家中,說車守忠在項某乙家,讓其過去把32萬元講清楚,其過去發(fā)現(xiàn)車守忠、項某乙不在,想回家對方不讓,直到下午3時許,這三人才送其回家,并在其家中二樓、三樓床上給潑了汽油的事實。

③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明農(nóng)歷2011年十二月二十九,有3、4人來到其家,叫其夫王某壬跟他們走,說車守忠在項某乙家,王某壬跟過去直到下午2、3時許才被這3、4人送回來,其中一人跑到其家二樓、三樓,將汽油倒在床上的事實。

證人劉某乙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葉某3、方某6、周某的辨認筆錄、照片。

20、2012年1月23日下午(農(nóng)歷正月初一),被告人項某乙、葉某3、方某6等人以討債為由,來到天河街道永豐路196號被害人王某壬家中,辱罵王某壬及其家人,后因王某壬女兒報警遂離去。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王某壬向其借40萬,利息5分,車守忠是擔保人,還欠34萬;農(nóng)歷2012年正月初一,其叫葉某3、方某6、楊某2、田某甲、宋云平等人到王某壬家要債,當時王某壬家很多客人在吃酒,其與王某壬夫婦吵了幾句,后來王某壬答應一個月內(nèi)還5萬元,再說對方有人報警他們就離開了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農(nóng)歷2012年正月初一,項某乙?guī)掀?、葉某3、方某6等人到王某壬家討債,項某乙當時辱罵了王某壬及其家人,后王某壬那邊有人報警,他們就回來了的事實。

③被告人葉某3的供述,供認農(nóng)歷2012年正月初一,其與方某6在項某乙家,項某乙讓他們到天河一戶人家要債,后其與楊某2、方某6、宋云平、周某、田某甲分二輛車到了那戶人家,樓下是理發(fā)店,那戶人家正好很多親戚在吃酒,項某乙在那戶人家家里罵,對方有人報警,他們就離開的事實。

④被告人方某6的供述,供認農(nóng)歷2012年正月初一,項某乙?guī)е洹钅?、葉某3還有其他人來到天河三甲正在吃酒的一戶人家,他們過去要債,項某乙罵了對方,對方有人報警就回來了,當天項某乙給了其與葉某3每人1萬元的事實。

⑤被害人王某壬、劉某乙的陳述,證明農(nóng)歷2012年正月初一,項某乙?guī)Я耸嗳藖淼狡浼抑腥枇R王某壬,要求還清32萬元,其女兒報警,警察來了項某乙才帶人走掉的事實。

被告人項某乙辯上述第7、13、16、17、18、19節(jié)不屬實,經(jīng)查,分節(jié)相關(guān)證據(jù)足以各節(jié)事實,故對上述意見,均不予采納。

被告人項某乙的辯護人提出以上均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經(jīng)查認為,項某乙等人雖出于討債目的,但其結(jié)伙實施了多次任意損毀財物、隨意毆打、侮辱他人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故對上述意見,均不予采納。同理,被告人周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本節(jié)定性的意見,亦不予采納;其辯護人的量刑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薛某5的辯護人提出上述第9、10、11節(jié)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對薛某5以從犯從輕處罰,不予采納。

被告人田某甲辯稱尋釁滋事事實中,其只是開車,去之前其都不知道;其辯護人提出田某甲不構(gòu)成本罪,且應認定為從犯,經(jīng)查認為,上述相關(guān)證據(jù)足以證明田某甲系明知同案犯去暴力討債而為其開車,已經(jīng)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且在過程中僅分工不同,不宜認定為從犯,故對上述意見,均不予采納。

三、非法侵入住宅事實

1、2010年5、6月的一天19時許,被告人項某乙以被害人姜某丙未及時歸還高利貸為由,帶領(lǐng)被告人楊某2、鞏某4等人在車守忠的指認下,來到姜某丙位于龍灣區(qū)永中街道鎮(zhèn)南錦苑10幢303室家門口。楊某2用鐵棒撬開防盜門,項某乙進入屋內(nèi)后踹了姜某丙胸口一腳,鞏某4等人也對姜某丙進行毆打,并威脅讓其賣房子抵債。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姜某丙、車守忠、項某酉過來向其借款60萬,利息6分,后來有個月姜某丙利息沒還,打電話也不接,其就叫上楊某2、鞏某4等人,讓車守忠?guī)?,到了姜某丙家的商品房外,在門外叫沒人應,后來楊某2拿一根鐵棒把防盜門撬開進去,看到姜某丙在家,其生氣了踹了姜某丙一腳,鞏某4上去打了姜某丙幾個巴掌,后來其叫姜某丙早點還錢后離開的事實。

②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其與項某乙、鞏某4等人去找姜某丙,姜某丙在家但是不開門,其用鋼管撬門進去,他們打了姜某丙,其他事情其想不起來的事實。

③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10年5、6月的一天晚上,其與楊某2由項某乙開車一起永中找姜某丙,車守忠?guī)返?,他們開始敲門沒人開,后楊某2拿鐵棍把防盜門撬開,進去后項某乙看到姜某丙在客廳,就罵他并踹了姜某丙胸口一腳,其與楊某2也上去打了姜某丙巴掌,后項某乙與姜某丙講了一會他們就離開了的事實。

④被害人姜某丙的陳述,證明2009年年底,其找到車守忠問借錢的門路,車守忠叫其向項某乙借款60萬元,利息6分,由車守忠與項某酉擔保,借來的60萬元平分,每月每人利息1.2萬元;2010年5、6月的一天19時許,其在家中聽到有人撬門的聲音,一會兒項某乙、楊某2、車守忠過來,項某乙一腳踹到其胸口并罵其,后其答應過幾天把利息3.6萬元還他的事實。

⑤證人車守忠的證言,證明姜某丙是與其、項某酉一起向項某乙借款的,項某乙叫其去姜某丙家,項某乙?guī)Я藯钅?、鞏某4等人到了姜某丙家,敲門沒人應,楊某2拿鐵棒撬門入內(nèi),項某乙辱罵并踹了姜某丙胸口一腳,鞏某4打了姜某丙幾巴掌,打好后他們威脅姜某丙早點還錢就走掉的事實。

2、2011年1月的一天凌晨,在被告人項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楊某2、鞏某4、項某甲等人以被害人孫某乙欠項某乙高利貸未歸還為由,來到龍灣區(qū)永中街道孫垟村孫垟康居13幢1號孫某乙家門口,強行破門進入屋內(nèi),并對孫某乙進行毆打逼其還錢,后孫某乙由于害怕再次受威脅或毆打被迫全家搬離住處。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供認2011年年初一天深夜,其與鞏某4、項某甲來到孫某乙家,他家門不太好的,其就推門進去,打了孫某乙并叫他快還錢后走掉的事實。

②被告人鞏某4的供述,供認2011年1、2月的一天夜里,其與楊某2、項某甲、薛某5來到孫某乙家,其踹門進入三樓,其與楊某2、薛某5對孫某乙拳打腳踢,當時項某甲、孫某乙的妻子都在場,后來楊某2打電話給項某乙,項某乙說不要把人帶回去了,打好后他們叫孫某乙早點還錢后走掉的事實。

③被告人項某甲的供述,供認2010年年底左右的一天晚上,項某乙打電話給孫某乙不通,就叫其開車與楊某2、鞏某4去討債,后其與楊某2、鞏某4來到孫某乙家,楊某2、鞏某4直接踹門進去,后其也上樓看到孫某乙被打過的樣子,其叫孫某乙快還錢后走掉的事實。

④被害人孫某乙的陳述,證明2011年1月的一天凌晨,其在家里睡覺,其家門被人踹開,楊某2、項某甲及二個外地人闖入其家,將其從床上拉起來毆打,打了后走掉的事實。

被告人項某乙辯稱本節(jié)不屬實,經(jīng)查,上述證據(jù)足以證實本節(jié)事實,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項某甲的辯護人提出本節(jié)中項某甲可不作為犯罪處理,不予采納。

3、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鞏某4等人以被害人項某酉欠項某乙高利貸未歸還為由,前往龍灣區(qū)沙城街道龍珠路102號項某酉家中,強行撬開項某酉家的鐵拉門和木門進入項某酉家,并威脅項某酉盡快還債。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1年4月的一天,其帶著楊某2、周某、鞏某4到了項某酉家,用力推開木門,來到二樓房間,項某酉說他小孫子在叫其到樓下,并說自己過幾天會付利息,其就回去了的事實。

②被害人項某酉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周某、鞏某4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其與車守忠替姜某丙擔保向項某乙借款60萬元,每人分20萬元;其替陳永新?lián)O蝽椖骋医杩?0萬元,其分得10萬元;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其夫婦還有五歲的孫子在家中二樓睡覺,項某乙?guī)е鴹钅?、周某、鞏某4等五六人踹門入內(nèi),項某乙辱罵其,其說好話把項某乙?guī)У綐窍拢f過幾天一定還利息,項某乙等人才走掉,其一看一樓拉門鎖已被撬掉的事實。

③被害人孔小英的陳述及對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周某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項某乙?guī)е鴹钅?、周某等4人向其夫項某酉討債,強行闖入其家中的事實。

依上述查明的事實,被告人周某參與團伙的時間為2011年7、8月間;結(jié)合本案的關(guān)鍵證據(jù)即被害人的辨認筆錄真實性存疑等因素,本院認定被告人周某沒有作案時間,公訴機關(guān)該項指控,本院不予確認。

四、故意傷害事實

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項某乙以被害人陳某丙欠其高利貸未還清為由,通過擔保人車守忠叫陳某丙到項某乙家中,向其逼債。項某乙逼陳某丙跪在地上,并對陳某丙進行毆打,致陳某丙肋骨骨折。經(jīng)鑒定,陳某丙左胸9、10根肋骨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0年8月,陳某丙還是還不了錢,其叫車守忠叫陳某丙過來辦公室,后其看到陳某丙跪在那里,姜某丙也在的,其問陳某丙什么時候還錢,陳某丙講不出來,其打了陳某丙,用膝蓋蹬在陳某丙的肋骨幾下的事實。

②被害人陳某丙的陳述及對方某6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0年8月的一天,其與車守忠到了項某乙家,當時項某乙、楊某2還有幾個外地人,還有永中的“阿英”及一個男的都在,其先被一個胖胖的外地人方某6兩巴掌打倒在地,后項某乙讓其跪下打其巴掌,還用雙手抓住其雙肩,用膝蓋蹬在其左胸部,其感覺肋骨痛馬上倒地了,后在車守忠的再三請求下才被放回,這次被打后其去瑞安董田骨科醫(yī)院看病的事實。

③證人車守忠的證言,證明2009年下半年,其干兒子陳某丙在其擔保下向項某乙借款40萬元,利息5分,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項某巳被毆打后),項某乙叫其叫來陳某丙到項某乙家,當時地上跪著姜某丙,在被外地人毆打,永中的“阿英”也在;項某乙過來用膝蓋頂了陳某丙腹部好幾下,陳某丙就躺在地上了,過幾天陳某丙打電話給其說自己肋骨被項某乙打斷的事實。

④證人姜某丙的證言及對陳某丙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0年7、8月的一天早上8時許,項某甲及楊某2、一個外地人到其家中,將其帶到項某乙家,讓其呆在辦公室內(nèi),一個外地人看著其,其打電話給朋友徐美英讓她送3.6萬元利息到項某乙家;到了下午2時許,徐美英送錢過來,這時車守忠與一個瑞安人陳某丙過來,項某乙毆打陳某丙,抓住陳某丙的雙肩并用膝蓋蹬了胸口好幾下,并讓陳某丙跪著,后來其將徐美英送來的3.6萬元交給項某乙,項某乙放他走的時候已經(jīng)是下午5時許;過程中其沒有被打的事實。

⑤證人項某甲的證言,證明2010年8月,其當時在項某乙的辦公室內(nèi),當時陳某丙跪在地上,車守忠也在,還有永中的“阿英”與姜某丙都在,楊某2也在,后來項某乙下樓后,其就出去了,后面的事情其不知道的事實。

⑥瑞安王華骨傷醫(yī)院(NO.5136)CR檢查報告單,其上記載:姓名陳某丙,檢查日期2010年9月25日,X線所見:左胸第9、10肋骨后肋中段顯示陳舊性骨折,位置尚可,右胸未見異常。

⑦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鑒定機構(gòu)經(jīng)委托單位提供的1、溫州王華骨傷醫(yī)院CR檢查報告單(NO.5136),如上;2、溫州附二醫(yī)CT檢查報告單(NO.2224689)2012年3月12日記載:胸廓對稱,氣管居中,骨窗及三維重建示雙側(cè)肋骨走形自然,未見明顯骨折征象;被鑒定人未到場;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陳某丙左側(cè)第9、10肋骨骨折,其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傷。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方某6有參與本節(jié)犯罪,經(jīng)查認為,依上述證據(jù),僅被害人陳某丙陳述其還被方某6毆打,未有其他在場證人的證言予以佐證,系孤證;方某6犯賭博罪于2010年7月1日被判刑,同年9月19日刑滿釋放,故其沒有作案時間,綜上,公訴機關(guān)該項指控,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人項某乙辯稱其毆打行為不可能造成本案傷勢后果,辯護人提出本案因果關(guān)系存疑,經(jīng)查認為,上述證據(jù)足以證實項某乙的毆打行為和危害后果以及兩者間的因果關(guān)系,故對上述意見,均不予采納。

五、賭博事實

2012年2月下旬,被告人項某乙為了讓組織成員被告人薛某5賺錢,以營利為目的,在被告人胡某提供的溫州市龍灣區(qū)永中街道東方明珠城9幢601室內(nèi)聚集項某丑、項某壬、項某子、項某寅、項某癸等人,用撲克牌打“梭哈”賭博4場。項某乙負責召集參賭人員,薛某5從胡某處借得20萬元進行倒款營利。后薛某5以1萬元收取300元利息的方式倒款,共非法獲利1萬余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胡某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實,有繳款憑證及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項某乙的供述,供認2012年2月下旬,薛某5對其說讓其叫人打牌讓薛某5賺點費用,其就打電話叫項某丑、項某壬,讓他們過來永中東方明珠城9幢601室打“梭哈”,其跟他們說要倒款就到薛某5那里拿,隨便給他點好處就行,薛某5都是借1萬拿300元利息的,他們共賭了4場,這4場薛某5應該倒款了幾十萬,1萬掙300元,算起來最起碼賺了1萬多元;薛某5倒款的本錢哪里來的其不清楚,薛某5在那里倒款,胡某是否清楚其也不知道;這套房子是別人抵債給胡某的,薛某5在倒款,胡某是否知情其不清楚,賭博時胡某都不在的事實。

②被告人薛某5的供述,供認其對項某乙說項某丑他們賭“梭哈”其想去倒款,項某乙讓其問一下項某丑他們可以的話自己也過來賭,其問項某乙借款20萬元,項某乙讓其問胡某借,后來其問了胡某,胡某說有;其向胡某借錢的時候沒跟他說是用來倒款的,胡某知不知道其是用來倒款的就不清楚了;后來項某乙、項某丑、項某壬等人賭了三場,其借款給賭客1萬元收取300元的利息,第一款倒出10萬余元,第二場倒出去5、6萬元,第三場倒出去5、6萬元,累計掙了6、7千元的事實。

③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供認2012年2月下旬,項某乙打電話給其說到其永中東方明珠城9幢601室打牌,讓薛某5掙點費用,其說好的,后薛某5打電話向其借款20萬元,用20萬元倒款賺來的錢二人分,其當時同意了,其去朋友處借了20萬元;后來項某乙、薛某5叫人過來賭梭哈,項某壬他們過來后就開始賭,其將20萬元現(xiàn)金交給薛某5,就到房間里看電視了,夜里出來看到薛某5在倒款,每1萬元抽300元回來,共賭了4場,其估計薛某5倒款出去幾十萬,掙個1萬元應該有的;該房屋原房東欠他們十幾人錢抵債過來的,購房手續(xù)、鑰匙放在其處,歸其使用的事實。

④證人項某壬、項某癸、項某子、項某丑、項某寅、項某卯的證言及對被告人薛某5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2012年2月下旬,項某乙叫他們玩梭哈,需要倒款的話可以向他的小弟薛某5拿,意思是讓薛某5賺點錢;他們賭了四場,需要的時候就向薛某5倒款,薛某5每借1萬元拿走300元給他們9700元;薛某5倒款的錢哪里過來的不清楚,胡某有時在看他們賭,有時看電視的事實。

⑤證人項某辰的證言,證明其夫項光明以廠里購買材料之名向其要了20萬元,其將從朋友處借的20萬元交給項光明的事實。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胡某提供20萬元給薛某5時系明知薛某5將該款用于倒款,并約定平分獲利,經(jīng)查認為,公訴機關(guān)就該項指控僅提供了被告人薛某5本人的供述,但該供述得不到被告人項某乙、薛某5的供述的印證,系孤證,故該項指控,本院不予確認。但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賭博倒款漁利仍提供場所,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賭博罪。

被告人項某乙辯稱其沒有安排薛某5倒款賺錢,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薛某5的辯護人提出本節(jié)薛某5應認定為從犯,經(jīng)查認為,薛某5系本節(jié)全部違法所得的享有者,不能認定為從犯,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胡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免刑意見,不予采納。

六、非法持有槍支事實

2003年,被告人葉某3從其朋友“阿強”(身份不明)處拿來一把土制獵槍放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永壽村橋西路1弄12號家中三樓保管。同年,葉某3因吸毒被勞教兩年,后于2005年獲釋。因得知“阿強”已去世,葉某3遂繼續(xù)持有該土制獵槍。直至2011年10月份左右,葉某3將土制獵槍借給被告人黃某,黃某將該土制獵槍放置于溫州市鹿城區(qū)七都街道樟里中路55號其家中二樓。2012年4月15日,黃某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將該土制獵槍上交至海城派出所。經(jīng)鑒定,該土制獵槍系以火藥為動力,其結(jié)構(gòu)符合槍支構(gòu)造基本原理,適用12號獵槍彈,認定為槍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①被告人葉某3的供述及對涉案槍支的辨認筆錄、照片,供認2003年其從“阿強”處拿來一把自制的來福槍,放在其家中三樓,后來“阿強”過世了,槍其繼續(xù)放著,2011年10月,黃某過來其家中,求其將槍給他用,其想槍也沒用,就把槍給黃某了,黃某一直沒有把槍還給其的事實。

②被告人黃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10月的一天,其在葉某3家玩,葉某3從家里三樓雜物間拿出一把土制獵槍,其試了一下,扳機和擊錘都好的,就向葉某3借用槍支,葉某3同意后其就槍支帶回家中二樓雜物間,后來看到公安機關(guān)發(fā)文且知道葉某3被查后,就主動上繳槍支的事實。

③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明公安機關(guān)查扣涉案槍支的事實。

④溫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溫公物鑒(2012)1537號槍彈性質(zhì)認定意見書。

綜上,被告人楊某2參與非法拘禁10起,尋釁滋事12起,非法侵入住宅3起;被告人葉某3參與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鞏某4參與非法拘禁7起,尋釁滋事6起,非法侵入住宅3起;被告人薛某5參與非法拘禁1起,尋釁滋事3起,賭博1起;被告人方某6參與非法拘禁3起,尋釁滋事4起,;被告人項某甲參與非法拘禁6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被告人周某參與非法拘禁2起,尋釁滋事4起;被告人田某甲參與非法拘禁1起,尋釁滋事3起。

另查明,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楊某2、鞏某4、周某、姜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月29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被告人項某乙到天河派出所了解相關(guān)情況,后將其抓獲。同日,被告人薛某5、項某甲、田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年3月2日,被告人方某6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月30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同年4月15日,被告人黃某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月19日,被告人葉某3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另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被告人項某乙與被害人陳某丁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已支付賠償金18000元,上述事實有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收條等為憑。另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搜查筆錄、照片,證明公安機關(guān)在溫州市龍灣區(qū)沙城街道迎賓街196號項某乙家中查獲弩一把、西瓜刀二把、三刃刀的事實。

扣押物品清單若干,證明公安機關(guān)查扣項某乙家保險箱內(nèi)信封(內(nèi)裝欠據(jù))、欠據(jù)若干,便簽、銀行轉(zhuǎn)賬交易回單,汽車(ROLLSROYCE)等物的事實。

2、人員辨認筆錄、照片,案發(fā)地點辨認筆錄、照片。

3、被告人項某乙、方某6、薛某5的前科劣跡材料;被告人楊某2、葉某3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黃某的前科材料。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本案部分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5、價格鑒定意見書若干,鑒定結(jié)論通知書若干。

6、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各被告人歸案情況的說明。

7、各被告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證據(jù),經(jīng)質(zhì)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關(guān)于本案控辯雙方的核心、焦點問題即本案是否構(gòu)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相關(guān)問題,分析如下:

①關(guān)于組織特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是一個典型的涉及非法高利放貸行業(yè)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以項某乙為首的犯罪團伙已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特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構(gòu)成要件。具體表現(xiàn)為:

自2009年以來,為牟取暴利,被告人項某乙網(wǎng)羅社會閑散人員,逐漸形成以其為首的犯罪組織,大肆發(fā)放高利貸,進而以暴力或脅迫等手段索債,有組織多次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在溫州市龍灣區(qū)沙城街道、天河街道及海城街道一帶造成了重大影響。

組織特征。以項某乙為首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lǐng)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一定的層級、分工及紀律約束,形成了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自2009年以來,為非法牟利,被告人項某乙出資成立了擔保公司,網(wǎng)羅了10多名刑釋解教或社會閑散人員專門從事發(fā)放高利貸、非法逼討債務等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成員均聽命于項某乙,尊其為“老大”,逐漸形成了以項某乙為組織、領(lǐng)導者,楊某2為骨干成員,其余為一般成員的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分工明確,層級較為明顯。被告人項某乙為擔保公司的老板,公司所有事情由其安排,幕后指揮手下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在事后聽取匯報。其中楊某2、項某甲、葉某3、方某6、薛某5,直接聽命于項某乙,被告人葉某3專門負責逼討本地難討債務,被告人鞏某4、周某、田某甲、宋云平四人直接聽命于楊某2,由楊某2負責帶領(lǐng)外出逼討債。

該組織存在、維系三年多時間,期間被告人項某乙以提供經(jīng)濟和生活來源為主要方式拉攏、控制成員為組織效力,逐漸形成了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隨叫隨到、有事匯報等不成文的紀律約束,并要求組織成員出去討債要讓對方感到懼怕,沒有項某乙的命令不可隨意毆打、拘禁他人、萬一被公安機關(guān)抓進去,不能說出所做的所有違法犯罪事情與擔保公司的關(guān)系,具有較強的內(nèi)部控制力,有效地維持了內(nèi)部的穩(wěn)定。

經(jīng)濟特征。以項某乙為首的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攫取了較大的經(jīng)濟利益,雖然大部分被項某乙占為己有,但有部分用于組織的日常開支,足以維持該組織的生存和發(fā)展。

該犯罪組織主要通過發(fā)放高利貸獲取經(jīng)濟利益,月息高達5分至7.5分,僅從項某乙家扣押來的賬單上反映出共計向200余人次非法放貸金額達2000余萬元人民幣。

該犯罪組織攫取的利益由項某乙統(tǒng)一管理、分配,其中部分用于組織開支。為保障組織的正常運作,被告人項某乙每月付給被告人楊某2、鞏某4、周某、田某甲、宋云平工資2600元,至2012年2月份開始提高到每月3600元,其他組織成員也不同程度給予好處費。

該組織為成員提供日常生活開支及作案費用。為了控制、拉攏成員,項某乙為楊某2、鞏某4、周某、宋云平等人免費提供吃住,并在公司配備兩臺電腦,供成員上網(wǎng),以便隨時聽候調(diào)遣。為了方便外出討債,將一輛本田奧德賽商務車及白色寶馬轎車用于討債,汽油費用由公司承擔;項某乙還為出事被抓的成員出面走關(guān)系,為被羈押的成員提供生活費用。此外,項某乙還出資購買了一批尖刀、鋼管、砍刀等作案工具藏匿于辦公室,以備外出逼討債時隨時調(diào)用。

行為特征。以項某乙為首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賭博等多種罪行,且伴有其它危害社會的稱霸行為,行為特征明顯。

組織性突出。本案所涉及的絕大部分違法犯罪案件都是為了組織利益,在項某乙的直接組織、參與、指揮或間接授意、默許下有組織地實施的逼討高利貸的違法犯罪行為,組織性明顯,均可定為組織行為。

公開性明顯。該犯罪組織頭目項某乙系村民委員會主任、區(qū)人大代表,在當?shù)鼐哂幸欢ǖ闹群蜕鐣绊懥?,其開設擔保公司、豢養(yǎng)打手、暴力逼討債等情況在當?shù)匾簿哂泄_性,且面壁罰跪、公開滋擾、當眾毆打等行為都是公開實施的,社會影響面大且惡劣。

關(guān)聯(lián)性緊密。該組織為逼討高利貸實施了大量的違法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并使用了大量的“軟暴力”索債的行為,足以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與非法獲利、非法控制的目的關(guān)聯(lián)緊密,對高利借貸人員及其家庭的正常生產(chǎn)、生活秩序和當?shù)亟?jīng)濟、金融秩序造成了嚴重影響。

危害性特征。該組織主要違法犯罪活動集中在高利貸領(lǐng)域。國家對金融機構(gòu)和金融業(yè)務活動實行嚴格監(jiān)管,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gòu)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yè)務活動,高利貸當屬國家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從行業(yè)屬性角度進一步分析,涉足高利貸的從業(yè)人員能通過付出取得收益、經(jīng)營者能進行投資并取得回報,因而符合“行業(yè)”的標準。該組織在龍灣區(qū)沙城街道、天河街道及海城街道一帶非法發(fā)放高利貸,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主要體現(xiàn)在:一是以放貸為業(yè),所開辦公司主要為放高利貸作掩護,無其他實際經(jīng)營活動;二是從事時間較長,從2009年起至案發(fā)歷時3年多;三是放貸規(guī)模較大,多次向100余名不特定對象放貸巨額資金2000余萬元;四是社會影響大,在溫州市龍灣區(qū)沙城街道、天河街道及海城街道一帶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暴力討債,社會影響面大;五是現(xiàn)實危害嚴重,長期豢養(yǎng)打手,作案30多起,涉嫌7項罪名,造成2人輕傷,造成多人離家出走、變賣房產(chǎn)、生產(chǎn)、生活秩序難以維持、生活沒有希望,沒有安全感等嚴重后果。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罪名追究相關(guān)人員的刑事責任。

綜上,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各被告人及辯護人關(guān)于此點的相關(guān)辯稱及辯護意見及其理由,均不予采納。

被告人楊某2的辯護人建議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經(jīng)查認為,辯護人向本院提交的醫(yī)院檢查報告顯示“顱骨及顱內(nèi)未見明顯異?!?,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nèi)容等相關(guān)線索或者證據(jù)”;且楊某2在2012年3月16日后又在溫州市看守所做了多次類似的供述,故本院不再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此外,楊某2的辯護人提出楊某2的行為不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均不予采納。

被告人鞏某4參與犯罪團伙時間長,行為較為積極,作用與其他被糾集者相當,不能認定為從犯,故對其辯護人的從犯意見,不予采納。

各辯護人提出的其他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均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項某乙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告人楊某2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被告人葉某3、鞏某4、薛某5、方某6、項某甲、周某、田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葉某3、鞏某4、薛某5、方某6、項某甲、周某、田某甲、黃某、姜某甲為索取債務,結(jié)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鞏某4、薛某5、方某6、周某、田某甲無視法紀,為索取債務結(jié)伙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項某乙、楊某2、鞏某4、項某甲結(jié)伙為索取債務,采用撬鎖的方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妨礙他人正常生活與居住安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項某乙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項某乙、薛某5、胡某違反社會管理秩序,以營利為目的,結(jié)伙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gòu)成賭博罪;被告人葉某3、黃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各被告人犯數(shù)罪的,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項某乙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余被告人應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并結(jié)合各自參與犯罪的程度、時間等因素予以處罰。被告人楊某2、葉某3、薛某5、方某6、黃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項某乙有多次前科劣跡,應予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鞏某4、方某6、周某、姜某甲、胡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尚好,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三)項,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項某1犯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0元,罰金人民幣6000元。沒收財產(chǎn)、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楊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三、被告人葉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

四、被告人鞏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五、被告人薛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六、被告人方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

七、被告人項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八、被告人周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

九、被告人田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

十、被告人黃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十一、被告人姜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二、被告人胡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三、扣押于公安機關(guān)的作案工具刀具若干,予以沒收;扣押于公安機關(guān)的涉案槍支一支,予以沒收;被告人胡某所退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星

人民陪審員王軍啟

人民陪審員邵建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梨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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