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永嘉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溫永刑初字第26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4-06-20
審理經(jīng)過
永嘉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公訴刑訴(201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劉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張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某戊、李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4、董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張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劉某6、譚某7、秦某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向某甲、馮某犯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3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劉某2、張某3、王某戊、李某3、張某4、董某5、張某甲、劉某6、譚某7、向某甲、馮某、秦某及辯護人陳峰、夏海潮、盧筆松、華微茸、林上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自2006年以來,被告人王某1為聚斂錢財,帶領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浙江省溫州市市區(qū)新橋一帶開設賭場。后為了組織發(fā)展,被告人王某1于2009年將賭場遷往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內,并以經(jīng)營賭場為依托,不斷擴充實力,先后網(wǎng)羅、控制了一大批社會閑雜人員跟隨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1為組織者、領導者,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為骨干,被告人張某3、劉某2、張某4、王某戊、李某3、張某甲、董某5和王某丙、王某丁、張某乙(均另案處理)等人為參加者且相對穩(wěn)定的總人數(shù)達幾十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組織成員稱被告人王某1為“大哥”、“王總”、“樓哥”等。組織成員大多兇狠好斗并對被告人王某1忠心不二。王某丁等人自己還帶領著一些手下,經(jīng)常為賭場看護秩序,以及受王某1指揮參與打架斗毆等。
為管理和控制組織成員,被告人王某1在具體組織、領導該犯罪組織的過程中,對其組織成員實行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并通過分級傳話等方式,逐步向其成員宣布和灌輸組織紀律。其主要內容是要求成員間要團結、勤快,斗毆要狠,不能吸毒,不能亂講話,對老大忠誠和服從,且不能損害老大威望等。如組織成員不遵守規(guī)定或有損被告人王某1的威嚴時,輕者遭到辱罵,重者會被趕出組織乃至受到傷害。被告人王某1以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碼道村為主要的實力范圍,并在銘嘉賓館常年開設房間,安排組織成員集中住宿,進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行動。王某1要求組織成員要有紋身,以達到震懾效果。
為了攫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王某1通過組織骨干成員將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碼道村、礁下村、安豐村、塘頭村、中楠國際住宅區(qū)一帶及輻射的周邊地區(qū)作為其勢力范圍,以其組織的影響力,自己開設或籠絡其他社會人員合伙開設賭場,以此為依托逐步壟斷永嘉縣甌北一帶的“賭博業(yè)”,獲取非法利益,以賭養(yǎng)黑,以黑護賭,通過在賭場內抽取頭薪、倒款等方式非法獲利以支持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支付組織成員的食宿、租用車輛、娛樂等費用。被告人張某3、劉某2、張某4、王某戊、李某3、張某甲、董某5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張某乙等組織成員跟隨被告人王某1在各個賭場中按分工各司其職。
為了使組織活動順利進行,被告人王某1通過以請客吃飯、到包廂消費等方式籠絡了時任永嘉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協(xié)警隊長的湯某、協(xié)警鄭某(已判刑)等人。湯某、鄭某對被告人王某1和雷某等人開設的賭場給予了關照,起到了保護作用。
期間,該組織為了使其強勢地位得到鞏固、樹立權威、獨霸一方,還配備了一批棒球棍、砍刀等械具為組織成員平時犯案所用,組織眾多人員對其開設的賭場進行護場,多次進行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暴力插手民間糾紛等行為。被告人王某1組織勢力在永嘉縣甌北一帶迅速發(fā)展壯大,并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永嘉縣甌北等沿江一帶造成了惡劣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風氣,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開設賭場事實
1、2009年上半年,李某甲(已死亡)在浙江省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王家塢、碼道一帶多個地點開設賭場,以撲克牌九的方式聚眾進行賭博,賭場從中抽頭獲利。其中被告人譚某7、劉某6、秦某等在賭場中從事理手、報夾、望風等工作。賭場開設二、三個月,共抽頭獲利達40萬元以上,參賭人員累計達20人以上。
2、2009年6、7月份開始至2011年年底期間,被告人王某1伙同被告人劉某6、譚某7和黃某、朱某甲、張某丙、周某、李某乙(已判刑)、雷某(另案處理)等人分別在永嘉縣東甌街道礁下、甌北鎮(zhèn)中楠國際廣場4幢201室、碼道菜場附近的棋牌室、浦二巨眾閥門廠附近、蘆橋西華路22-26號閥門廠旁的菜園、塘頭山、馬岙山、珠岙山、甌北科技大樓附近及碼道一帶等地開設流動賭場,以“牌九”形式吸引附近各地的賭徒前來賭博,從中抽取頭薪牟利。賭場一般每天二場,因天氣原因或為防止公安查賭,偶有不開設,并有人員專門從事放哨、看場、報夾、理手、倒款等事務,其中被告人秦某受雇在甌北珠岙山上、碼道一帶的賭場從事理手等工作,獲利達5000元以上,馮某(已判刑)在賭場倒款牟利。經(jīng)統(tǒng)計,賭場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20人以上,抽頭金額達數(shù)十萬元。其中在201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1、劉某6、譚某7和雷某、周某、匡某(均已判決)等人在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碼道一帶多處地點開設的賭場,時間長達一個多月,抽頭獲利10萬元以上。
王某1開設賭場期間,帶領其組織成員被告人張某4、王某戊、董某5、李某3、張某甲和張某3、劉某2(均已判刑)等人為其開車、拿包、搬運用于賭博的桌椅、做理手、報夾、撐場面及看護賭場等,以協(xié)助王某1管理賭場,時間累計均長達數(shù)個月。
三、聚眾斗毆事實
1、2012年年初一天,被告人王某1和向某甲因債務糾紛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吵,互說狠話,并約定到銘嘉賓館解決。當晚,被告人王某1糾集張某3(已判刑)等人在甌北銘嘉賓館門口等候。當被告人向某甲的哥哥向某乙得知后開車前往銘嘉賓館交涉時,其駕駛的車輛也被被告人王某1的人員砸壞,向某乙無果而返。此時被告人向某甲已在糾集人員。被告人王某1明知對方過來斗毆,一邊指使張某3在賓館外面盯住對方,一邊則繼續(xù)直接或間接糾集被告人馮某、王某戊、董某5、張某4、劉某2、李某3等十余人,并準備了砍刀、棍棒等工具分發(fā)給大家。當被告人向某甲帶著十余人手持砍刀、啤酒瓶等工具來到銘嘉賓館時,王某1手持砍刀指揮己方人員沖向對方和對方械斗。被告人向某甲在斗毆中被被告人王某1方的人砍傷。其中,被告人馮某、王某戊、董某5、張某4、劉某2、李某3積極參與斗毆。
2、2012年9月30日晚上,李某丙(已判刑)和吳某(已判刑)等人在永嘉縣江北街道甌城假日ktv里發(fā)生爭吵,后雙方離開后相互通話并爭吵,均糾集人員準備斗毆。被告人王某戊伙同李某丙、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均已判刑)等人持械在江北街道名人俱樂部后面吳某的住處等候。吳某則糾集劉某甲、陳某甲、唐某(均已判刑)等人準備刀具,還向姚某甲(已判刑)借來仿制手槍一把。隨后,吳某等人到名人俱樂部后面時被李某丙方的人持刀砍跑。
當晚,被告人王某戊以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等人與吳某、姚某乙在江北街皇朝賓館處再次發(fā)生持械斗毆,被告人王某戊持械參與。吳某持手槍當場開了一槍后駕車撞擊李某丙等人,后棄車逃離。姚某甲則被被告人王某戊方的人砍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姚某甲傷致全身多處刀砍傷,創(chuàng)口累計35.8cm長,其損傷程度為輕傷。
四、尋釁滋事事實
1、2012年6月23日晚上,“光頭”(另案處理)因其女朋友在永嘉縣江北街道甌城假日ktv里上班時被調戲,直接或間接糾集被告人王某戊和王某己、王某辛、王某庚、張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到甌城假日ktv包廂內對被害人鄒某甲進行毆打。期間王某辛持刀捅傷被害人鄒某甲,其他人則或持啤酒瓶或空手進行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鄒某甲傷致全身多處皮裂傷累計大于15cm,右側血氣胸,損傷程度為輕傷。
2、2013年2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1在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珠岙村中心大街“阿豹”的棋牌室中進行賭博時,與他人發(fā)生爭吵,惱羞成怒,便糾集被告人李某3、王某戊等人攜帶刀具到棋牌室,毆打在棋牌室的麻某致其受傷。其中被告人李某3、王某戊為己方撐場面。經(jīng)鑒定,被害人麻某傷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傷勢為輕傷。同年4月,被告人王某1家屬和被害人麻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已賠償麻某人民幣4萬元,并得到麻某的諒解。
3、2010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與李某乙合伙在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中楠國際廣場小區(qū)內開設賭場。被告人王某1因不滿被害人張某戊在賭場吵鬧,遂指使其組織成員劉某2、張某3等人持刀追打張某戊,因張某戊駕車逃離而未得逞。
4、被告人王某1欠徐某錢。2011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1因不滿徐某多次向其要錢,覺得沒面子,便帶領其組織成員在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龍橋夜市附近毆打徐某,并砸了徐某的車輛。
5、被告人王某1為使組織成員更加賣力,經(jīng)常帶領組織成員到ktv包廂內娛樂,并在娛樂場內多次毆打他人,逞強稱霸。2010年中秋節(jié)晚上,張某乙在世紀豪都一包廂內酒后將電視機砸毀。包廂經(jīng)理過來詢問,被告人王某1嫌其啰嗦,打了其兩巴掌。還有一次,被告人王某1在世紀豪都因兩個小姐在包廂里吵架,遂叫她們出去,后保安過來詢問,被告人王某1打了保安兩巴掌。
6、2012年1月份一天,被害人謝某甲、陳某乙在皇都賓館與賓館服務員吵架,后賓館經(jīng)理代某甲叫被告人王某1過來幫忙調解。被告人王某1便帶了被告人王某戊等組織成員到皇都賓館對謝某甲、陳某乙進行圍毆。后派出所民警到場,被告人王某戊主動將責任攬到自己身上,為被告人王某1開脫,并被帶到派出所。后雙方在派出所達成調解。
對于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其中開設賭場罪屬情節(jié)嚴重,聚眾斗毆中有持械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2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張某3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某戊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其中開設賭場罪屬情節(jié)嚴重,聚眾斗毆中有持械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3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其中開設賭場罪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張某4、董某5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其中開設賭場罪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張某甲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其中開設賭場罪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劉某6、譚某7、秦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向某甲、馮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其中被告人向某甲在聚眾斗毆中有持械情節(jié)。被告人王某戊、李某3、張某4、董某5、張某甲、秦某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2、李某3、張某4、董某5、馮某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3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王某戊、李某3、張某4、董某5、張某甲以及被告人劉某2、張某3均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某1、劉某6、譚某7、張某4、李某3、張某甲、董某5、秦某如實供述自己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1、馮某、王某戊、董某5如實供述自己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譚某7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系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當要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訴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但同時辯解開設賭場中,自己沒有安排其他被告人做事;在銘嘉賓館聚眾斗毆一節(jié)中,自己沒有叫別人去打架,張某3他們本來就住在銘嘉賓館;在“阿豹”棋牌室尋釁滋事一節(jié)中,自己沒有叫其他被告人來打架。對指控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2辯解自己沒有參與聚眾斗毆,對指控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表示不懂。
被告人張某3辯解自己沒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王某戊對指控的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但不承認自己犯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同時辯解自己沒有持械參與聚眾斗毆,在“阿豹”棋牌室尋釁滋事一節(jié)中,自己沒有動手打麻某。
被告人李某3對指控的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但否認自己犯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同時辯解在開設賭場中,自己沒有在賭場做事,只是幫王某1開車;銘嘉賓館聚眾斗毆一節(jié)中,自己到了現(xiàn)場,但沒有參與打架;在“阿豹”棋牌室尋釁滋事一節(jié)中,自己沒有拿刀具,而且去的時候已打完。
被告人張某4對指控的開設賭場罪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但辯解自己只是在賭場倒款。對指控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有異議,辯解自己沒有犯該二罪。
被告人董某5對指控的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但否認自己犯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同時辯解在開設賭場一節(jié)中,自己只是到賭場玩過幾天;在銘嘉賓館聚眾斗毆一節(jié)中,自己到過現(xiàn)場,但沒有動手。
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開設賭場罪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但辯解自己只在賭場當了五、六天的理手。自己沒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劉某6、譚某7、馮某、秦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但被告人劉某6又辯解自己是在賭場開起來后加入的;被告人譚某7又辯解自己沒有在李某甲的賭場內當理手;被告人馮某又辯解自己在銘嘉賓館聚眾斗毆一節(jié)中,只到了現(xiàn)場,沒有動手打架;被告人秦某又辯解自己在賭場是報夾,而不是理手。
被告人向某甲對指控自己犯聚眾斗毆罪沒有異議,但辯解自己沒有持械。
被告人王某1的辯護人陳峰提出,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王某1的犯罪組織不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四個特征。
一、組織特征:1、王某1組織不具有穩(wěn)固性,各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處于松散狀態(tài),和王某1也只是朋友,起訴書指控的聚眾斗毆和尋釁滋事也只是臨時發(fā)生的事,并不是事先預謀;2、王某甲和王某乙在賭場中只是做雜事,黑社會組織的骨干成員不應該只做雜役性事情,王某1和王某乙他們走得近只是因為他們有血緣關系;3、王某1組織不具有組織的結構性,各被告人之間沒有明確分工,在賭場也沒有固定的事情;4、王某1組織的人數(shù)不具備規(guī)模性,起訴書上也沒有確切地指出組織的人數(shù);5、王某1組織不存在組織紀律,王某1沒有和其他被告人說過打架要狠、要紋身、要團結、不準吸毒之類的話;6、本案各被告人也沒有因為觸犯了所謂的組織紀律而受到處罰;7、各被告人身上的紋身是之前就有了,而非因為王某1要其紋身。
二、經(jīng)濟特征:1、王某1開設的賭場是以個人名義,而非組織名義,賭場收益是歸王某1所有;2、賭場的收益并非用于維持組織的日?;顒?。
三、犯罪行為的暴力性:1、向某甲的傷是因為逃跑過程中摔傷的,王某1的打架行為并不具有暴力性;2、王某1并沒有有預謀地進行聚眾斗毆和尋釁滋事;3、王某1沒有傷及到無辜百姓。
四、稱霸一方:1、王某1組織并沒有稱霸一方,在王某1開設賭場期間,也存在其他賭場,王某1沒有壟斷;2、王某1沒有對賭場行業(yè)形成控制;3、協(xié)警隊長和協(xié)警員并非國家工作人員,不可能對王某1的賭場形成關照,王某1沒有保護傘。
對于聚眾斗毆罪,銘嘉賓館發(fā)生斗毆的過錯方在向某甲,且向某甲的傷是摔倒造成的,王某1應從輕處罰。
對于尋釁滋事罪,王某1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的構成要件,王某1沒有參與第一節(jié)尋釁滋事。
被告人劉某2的辯護人夏海潮提出,1、被告人劉某2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與王某1的關系不緊密,沒有受王某1的約束;2沒有證據(jù)證明劉某2參與了銘嘉賓館聚眾斗毆事件。
被告人李某3的辯護人盧筆松提出,1、被告人李某3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理由與王某1的辯護人陳峰的意見相同。如果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3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那么李某3參與時間短,與組織關系不密切,應當從輕處罰;2、對于開設賭場罪,李某3參與時間短,沒進過賭場;3、對于聚眾斗毆罪,李某3只是在旁觀看,沒有動手;4、對于尋釁滋事罪,李某3只是在旁撐場面,沒有動手。綜上,請法院對被告人李某3予以最大限度的從輕處罰。
被告人董某5的辯護人華微茸提出,1、指控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成立,理由與王某1的辯護人陳峰的意見相同,同時,被告人董某5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故意;2、董某5去賭場的主要目的是自己賭,偶爾在賭場望風,在賭場中所起作用較??;3、對于聚眾斗毆一節(jié),董某5一開始并不知道是去打架,所起作用小,系從犯;4、董某5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5、董某5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才誤入歧途。綜上,懇請法院對董某5予以最大程度的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6的辯護人林上乾提出,1、對指控被告人劉某6犯開設賭場罪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的犯罪數(shù)額有異議,指控李某甲的賭場抽頭40萬元以上是不客觀的,沒有具體的證據(jù)證明本案賭場的抽頭獲利數(shù)額。2、劉某6在賭場中的作用相對較小,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沒有前科。請法院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罪事實
自2006年以來,被告人王某1帶領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浙江省溫州市市區(qū)新橋一帶開設賭場。2009年,被告人王某1將賭場遷往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內,并以經(jīng)營賭場為依托,不斷擴充實力,先后網(wǎng)羅、控制了一些社會閑雜人員跟隨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1為組織者、領導者,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為骨干,被告人張某3、劉某2、張某4、王某戊、李某3、張某甲、董某5等人為參加者且相對穩(wěn)定的總人數(shù)達十幾人的犯罪組織。其組織成員稱被告人王某1為“大哥”、“樓哥”,并服從于被告人王某1的領導和管理。
為管理和控制組織成員,被告人王某1在具體組織、領導犯罪組織的過程中,對其組織成員實行統(tǒng)一管理,向其成員宣布和灌輸組織紀律,要求成員間要團結、做事要勤快,被人欺負不能示弱,不能吸毒,對老大忠誠和服從,且不能損害老大威望等。如組織成員不遵守規(guī)定或有損被告人王某1的威嚴時,輕者受到責罵,重者會被趕出組織。被告人王某1以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碼道村為主要的勢力范圍,并在甌北銘嘉賓館常年開設房間,安排部分組織成員集中住宿。
為了攫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王某1帶領組織成員在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碼道村、礁下村、安豐村、塘頭村、中楠國際住宅區(qū)一帶的勢力范圍內,以其組織的影響力,自己開設或籠絡其他社會人員合伙開設賭場,逐步壟斷該地的“賭博業(yè)”,獲取非法利益。通過在賭場內抽取頭薪、倒款等方式,該組織獲取了大量非法利益,并以獲取的利益支持該組織繼續(xù)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支付組織成員的食宿、車輛、娛樂等費用。被告人張某3、劉某2、張某4、王某戊、李某3、張某甲、董某5等組織成員跟隨被告人王某1在其開設的賭場中按分工各司其職。
在該組織進行犯罪活動期間,為了使其強勢地位得到鞏固、樹立權威、獨霸一方,還配備了棒球棍、砍刀等械具。其組織成員除對開設的賭場進行保護外,還通過聚眾斗毆樹立威信,并多次進行尋釁滋事、插手民間糾紛,在永嘉縣甌北沿江等地一帶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風氣,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王某1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和劉某2、張某3、王某丙、王某乙、張某4、張某己、馮某、郁某、劉某乙、王某壬、王某甲等人都是老鄉(xiāng),自己是這伙人里面第一個來永嘉縣甌北鎮(zhèn)的,平時自己很照顧他們的,他們沒有的吃,就給他們一些錢。平時跟著自己的人有郁某、王某乙、劉某2、張某3、王某甲、王某壬、張某4、王某丙、盼盼、松松、阿凱、阿森、劉某乙、馬某、董某甲、馮某、王某癸等人,自己平時對他們很好,安排他們的住宿和吃飯。自己吩咐他們什么事情,他們就會去做。自己要求他們出去不要亂打架,不要吸毒,如果不聽話自己就不要他們跟著混了,把他們趕走,像董某甲就是因為在賭場做事不積極被自己趕走。以前還有個叫“猛子”的也一樣。平時自己叫他們到賭場幫忙,如果有誰欺負或者惹到自己,他們就會一起來幫忙,就像自己和向某甲打架的事情一樣,劉某2和張某3及張某4、馮某就幫自己打架。平時自己有時會直接跟大家講好一起到什么地方,有時就叫王某乙和劉某2、張某3打電話通知他們。
張某3、王某乙、張某4等人在賭場內幫忙,是沒有薪酬的,都是跟自己混的。只要自己有吃、住,就有他們吃、住。自己有錢的時候給他們買衣服和給他們零花錢。自己一般打招呼的話,他們都會聽。
平時其他人稱呼自己“哥”、“樓哥”。自己最反感吸毒,如果這些人有吸毒,自己就不讓其在賭場做事。因為自己在甌北是經(jīng)常在賭場混的,而且也有一幫兄弟帶在身邊,在甌北安徽人中聲望比較高,所以其他人開賭場時愿意讓自己參股,這樣賭場可以放心開,沒有人搗亂。自己在賭場賺的錢一部分留著繼續(xù)開賭場用、一部分給手下一些人發(fā)工資,還有一部分拿出來到包廂玩和吃飯用。
自己的兩個親弟弟跟自己最久,還有就是劉某2、張某3、王某癸他們幾個。自己安排劉某2和張某3、張某庚、阿凱他們住在甌北銘嘉賓館,房錢是自己出的,其他人都是找房子住在碼道一帶。如果自己不在的話,賭場就交給王某乙負責。平時做事都是跟王某乙商量。這么多人跟自己做事情,是因為有錢賺。除了給跟自己的人工資外,有時會給他們一些生活費,也給他們買衣服穿。
自己在老家縣城買了兩個房子,總共七、八十萬。在甌北之前有一輛現(xiàn)代黑色越野車,之后賣掉了又買了一輛奧迪a6。
2、被告人劉某2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是2009年的時候被王某乙打電話叫到甌北,后王某1讓自己跟他做事。剛開始給王某1開車,后來王某1和幾個本地人在甌北礁下一個山上開賭場,之后王某1陸續(xù)跟不同的人合作開賭場,自己就一直跟著王某1直到被公安通緝才離開。
自己來甌北的時候,王某1身邊已經(jīng)有王某乙和王某甲,自己跟王某丙差不多時間來,張某3遲點,后來馬某、張某4、阿凱、阿生也來到甌北,到2011年時,又來了松松、馮某、王某癸、劉某乙、盼盼、阿利、王某壬等人。
平時去賭場的時候,都是王某1或者王某乙、王某甲通知的,以前替王某1開車,每次過去的時候都帶上王某乙和王某甲、王某丙、張某3,還把賭場用的桌子和凳子帶去賭場。后來自己和王某乙都買了車,王某1就安排自己和王某乙?guī)渌巳ベ€場,有時候也會叫自己開車去接送一下賭客,王某1會把油錢付掉。每次過去的時候,大家都先把賭場所用的東西弄好,然后等賭客過來。賭客來了之后,王某1和王某乙就會吩咐大家做什么事情,比如誰做理手,誰看場,誰報夾什么的?;旧献约汉屯跄潮?、王某癸、馬某在賭場里被分工為當理手。在賭場倒款的人馮某、王某乙、王某甲、張某4、劉某乙,都是王某1叫他們倒的。賭場看場的人有張某3、阿凱、阿生、松松等幾個人,如果自己不做理手了,也會去看場。
自己跟王某1是因為有錢賺,而且王某1對自己不錯。過生日,王某1會請自己吃飯。自己坐牢后,還給自己存錢,把自己的吃住都解決了。平時如果誰偷懶不去賭場,王某1會罵他。還有帶大家出去應酬的時候,王某1叫大家不要亂講話,如果講錯話,王某1會不高興。王某1叫大家不要亂打架,不能吸毒,說話要分場合講,如果被人欺負了,也不能示弱,要跟對方干。王某1還叫大家去紋身,說紋起來夏天站在賭場,別人看到就不敢來鬧事。
剛開始的時候,碼道一帶經(jīng)濟沒有發(fā)展起來,只有湖北人在那里開賭場。王某1就和湖北人的老大小李搞好關系,并陸續(xù)帶大家到碼道。后來小李死了,湖北人就不成氣候,王某1就冒出來,而且跟本地老大關系很好。又拉來湖北的雷某、王某癸,所以其他混社會的人也就沒有在碼道一帶混了。碼道一帶的賭場是安徽人的地盤,別人想開賭場要經(jīng)過王某1同意,不然就開不起來。王某1在碼道一帶開了這么久的賭場,都沒有人敢過來鬧事。
3、被告人張某3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和劉某2、張某4、阿凱、劉某乙都是跟著王某1做事情的。經(jīng)常跟著王某1的還有王某乙、王某甲、盼盼、阿生、松松、馮某、王某丙、劉某乙、湖北人王某癸。阿利因為王某1覺得他不懂事就叫他離開,王某壬因為做事比較懶被王某1趕走。住宿和吃飯都是王某1幫忙解決的。自己的生活來源就是跟著王某1開賭場。自己住在碼道銘嘉賓館,房間是王某1出錢開的,其中一個405或505是固定都開著,給小弟住,王某1自己也住賓館里面。
自己的紋身是王某1讓去紋的,說紋起來有氣勢,萬一打架,別人看到會怕,在賭場也能鎮(zhèn)住場子。王某1對大家很嚴格,吩咐大家不要沾毒品,有時誰不想去賭場就會被罵,平時去賭場都是王某乙和王某甲負責接送。王某1不在時就聽王某乙安排。碼道一帶賭場是王某1和自己這些人在開,別人如果不跟王某1合作在碼道一帶開賭場,是開不了的。
4、被告人張某4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是2011年3、4月份到甌北,因為沒錢,每天就跟王某1和王某乙在一起生活,在一起睡覺,在一起吃飯,有時跟王某1在一起,有時跟王某乙在一起。平時有時住他們租住的房間里面,有時在賓館開房間。自己經(jīng)常跟著王某1到賭場內玩,王某1贏錢的話,就會給自己一兩百元的紅錢,一直到2011年農(nóng)歷5月,自己才回家。
5、被告人王某戊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和王某丁、阿凱、阿生、劉某2、張某3、桌凡、王盼盼、馮某、張某4、王某丙及高樓的親兄弟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都是跟高樓的。除了自己和王某丁是發(fā)工資的,其他人好像沒有發(fā)工資,都是高樓私下給錢。自己平時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就是去老大高樓那里要錢,他平時也給三、四百的樣子,還有就是去他的賭場看場搞點工資,有時生病,高樓也會給錢。另外,一些小弟的住宿都是高樓解決的。
自己在賭場主要是維持賭場秩序,不要別人過來鬧事。高樓平時吩咐大家不要亂打架,不要吸毒,如果不聽他的話就會被罵。自己只聽高樓的話。大家平時叫高樓為“樓哥”或“王總”。高樓經(jīng)常帶大家去吃飯和去包廂玩,都是高樓買單。劉某2、張某3、馮某、張某4、王某丙等人都是跟高樓的。
自己跟著高樓是因為跟著他有面子。高樓帶的兄弟多,在甌北混的好,再加上跟本地人的幾個大哥級人物關系都不錯,跟重慶阿三、湖北人的大哥雷某關系也好。甌北碼道村及張堡村一帶都已經(jīng)是高樓的地盤了,其他人想在這些地方開賭場除非和他合作,不然沒有人敢在這些地方開賭場。通過跟向某甲打架的事情,社會上覺得高樓一幫人很團結,沒人找麻煩。高樓說過別人要對付我們,我們就要報復對方,不能輸給別人。
6、被告人李某3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是馮某介紹給王某1的,主要負責替王某1開車。平時跟王某1的除自己外,還有劉某2、張某3、馮某、阿森、阿凱、王某戊、張某4、王某癸。王某1叫大家出去不要亂打架,不要吸毒,遇到事情要向他報告,有事情時必須隨叫隨到。安徽人在甌北,能夠站住腳的就是王某1了,他平時對大家都不錯,請吃飯,給衣服穿,帶大家去包廂玩,費用都他出,還有錢拿,大家當然愿意跟著他混。他叫大家做什么,大家就做什么。比如有一次在皇都賓館,王某1叫大家把一個本地男子打了,后來王某1叫王某戊把事情認過去。除了聽王某1外,還聽王某乙的吩咐。王某1主要靠開賭場賺錢。王某1被抓后,自己幫王某1老婆請了律師。
7、被告人張某甲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王某1是安徽人在甌北的老大,平時帶大家吃喝玩樂。跟著他又有錢賺,在甌北混得開。王某1叫大家不要出去亂打架,不要吸毒。跟著王某1一起開賭場的除自己外還有王某甲、王某乙、張某3、小良、阿凱、阿森、劉某2、王某丙、闖子、王某壬等人。最早跟著王某1的是王某乙和王某甲,還有王某1的堂兄弟王某丙、劉某2。自己和阿森、張某3差不多時間來甌北。王某1安排自己跟劉某2、張某3、小良、阿凱、阿森一起住在甌北銘嘉賓館,費用是王某1出的。
大家做什么事情都是王某1安排的,偶爾是王某甲和王某乙安排。王某1除了他自己的兩個兄弟外,對劉某2和張某3是最好的。王某1平時還會另外給大家一些生活費。除了聽王某1的話外,王某甲和王某乙也吩咐做事情,有時候由他們兩個通知大家去賭場,并會在電話里告訴大家坐誰的車去賭場以及到賭場里做什么事情。自己是最早離開王某1的,其他人都是被通緝后才散掉。
8、被告人董某5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是2011年6、7月的時候被王某1叫去在賭場幫他看場子的,每一場會給200元工資,一直到2012年年初結束。平時吃飯都是自己出錢,但晚上都是到王某1在銘嘉賓館長期開的幾個房間睡覺。王某1通過和他關系密切的劉某2、張某3、王某甲幾個人聯(lián)系自己,如果王某1不在賭場,大家就聽王某乙和王某甲安排。王某1除了給自己發(fā)工資外,還會給一些生活費。平時也有請大家去飯店吃飯,去ktv娛樂和叫小姐玩,費用都是王某1出的。
王某1是安徽人在永嘉甌北的老大,跟著他有面子。劉某2、張某3他們平時都叫王某1“老大”,王某1還叫大家干事情要賣力,不要惹事,不要出去亂打架,說話要注意分寸,但是被別人欺負的話也不能示弱。如果誰不聽話,就會叫誰滾蛋。王某1在碼道的影響大,如果其他人在碼道開賭場就表示跟王某1對著干,社會上的人也不敢惹王某1。
9、被告人馮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高樓是大家的老大,他叫大家打,大家就打。銘嘉賓館打架的事情后,社會上的人都覺得安徽人打架很厲害。事后高樓打電話讓自己先去外地躲一下,避一下風頭。自己主要在高樓開在甌北蘆橋菜園子里的賭場倒款,只有幾次替高樓拎包。平時就是跟著高樓,他搞場子就叫自己過去倒款,他叫倒給誰就倒給誰。
10、被告人劉某6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高樓是安徽人的老大,帶的小弟多,可以罩著場子不被人鬧事,所以,一起開賭場時高樓的股份就多,占賭場一半的股份。
11、被告人秦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王某1是安徽人的老大,手下有很多人,開賭場時,每次都有十幾個安徽人跟著王某1一起到賭場幫忙。
1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明高佬在甌北是安徽人的老大,跟在高佬身邊有6、7個人。一伙人經(jīng)常打人,所以大家聽到高佬都挺害怕的事實。
13、證人向某乙的證言,證明高佬對他們手下的人管得很嚴。賭場每次快散場時,抽起來的錢不再放進皮桶,最后抽起來都是給高佬,因為看場、望風、賭場里的雜事都是高佬手下人干的,高佬把這筆費用拿走后,從來沒有在現(xiàn)場分,都是自己拿走,回去以后怎么分自己不知道的事實。
14、證人羅某的證言,證明高佬是開賭場的,每次出來玩都有固定的六、七個人跟在身邊。高佬住在甌北銘嘉賓館和皇都賓館,有固定的三個房間,每次他只要一個電話,這兩個賓館都會給他免費房間的事實。
15、證人朱某乙的證言,證明王某1的小弟都稱呼王某1“大哥”。2011年6、7月份,王某1曾在甌北張堡動車鐵路橋下面開賭場。2010年12月的時候,自己抓了重慶人陳一祥(重慶阿三)帶到山上非法拘禁,后來王某1打電話叫自己把他放掉,并答應賠償被陳一祥刺傷的自己兩個朋友的醫(yī)藥費,自己因為考慮王某1在甌北社會上算是老大,不想跟他搞不好關系,所以就答應了的事實。
16、證人朱某丙的證言,證明高樓在甌北開設賭場,他的手下王某丙、馮某、劉某2、馬某、阿生等人跟著他在賭場做事。2010年11月29日晚,自己因債務問題被金花指使的人抓走,后還了1萬多元錢才被放走。報警后,是高樓幫助居間調解的事實。
17、證人王某子的證言,證明高樓有開賭場,身邊跟著很多小弟,其中一個叫“路路”的印象比較深的事實。
18、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之間相互指認及證人指認被告人的事實。
19、成員基本信息及身體特征照片,證明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情況以及身體特征。
20、住宿記錄查詢結果,證明王某1、劉某2、張某3、王某戊、王某丙、馮某等人2003年到2012年在甌北的住宿軌跡以及王某1、劉某2、張某3等人頻繁入住甌北銘嘉賓館的事實。
21、入所健康證明,證明被告人收押時無傷勢的事實。
本院認為
22、刑事判決書、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刑滿釋放證明書,證明各被告人的前科情況以及同案犯因本案事實而被判處刑罰的事實。
23、人口信息、戶籍證明和抓獲經(jīng)過,證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和歸案情況。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二、開設賭場犯罪事實
1、2009年上半年,李某甲(已死亡)在浙江省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王家塢、碼道一帶多個地點開設賭場,以撲克牌九的方式聚眾進行賭博,賭場從中抽頭獲利。其中被告人譚某7、劉某6、秦某等在賭場中從事理手、報夾、望風等工作。賭場開設二、三個月,共抽頭獲利達40萬元以上。
2、2009年6、7月份開始至2011年年底期間,被告人王某1先后伙同被告人劉某6、譚某7和黃某、朱某甲、張某丙、周某、李某乙(已判刑)、雷某(另案處理)等人分別在永嘉縣東甌街道礁下、甌北鎮(zhèn)中楠國際廣場4幢201室、碼道菜場附近的棋牌室、浦二巨眾閥門廠附近、蘆橋西華路22-26號閥門廠旁的菜園、塘頭山、馬岙山、珠岙山、甌北科技大樓附近及碼道一帶等地開設賭場,以“牌九”形式吸引附近各地的賭徒前來賭博,從中抽取頭薪牟利。賭場一般每天二場,因天氣原因或為防止公安機關查賭,偶有不開設,并有人員專門從事放哨、看場、報夾、理手、倒款等事務,其中被告人秦某受雇在甌北珠岙山上、碼道一帶的賭場從事理手等工作,被告人馮某(已判刑)在賭場內倒款牟利。賭場抽頭獲利金額至少在四、五十萬元以上。其中201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1、劉某6、譚某7伙同雷某、周某、匡某(均已判決)等人在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碼道一帶多處地點開設的賭場,在一個多月的時間中,抽頭獲利至少達10萬元以上,被告人劉某6、譚某7分到約2萬元左右。
被告人王某1在開設賭場期間,安排其組織成員被告人張某4、王某戊、董某5、李某3、張某甲和張某3、劉某2(均已判刑)等人為其開車、拿包、搬運用于賭博的桌椅、做理手、報夾、“撐場面”及看護賭場等,協(xié)助王某1管理賭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王某1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1)自己是1999年從安徽到溫州,2006年開始在溫州新橋開了一個賭場,劉某2和王某丙在賭場幫忙,王某丙當理手,劉某2報夾和搬凳子,搞了三四個月。2008年或2009年下半年從溫州來到甌北,劉某2、阿森、馬某、張某3、阿凱跟自己一起過來,后在甌北礁下和安豐一帶山上搭股“粉雷”和“志佬”開賭場。只經(jīng)營一個月左右就散了。那段時間張某3、阿森、劉某2、阿凱都跟著自己。這個賭場股東還有阿彤、江蘇人阿三,自己大概分到三四萬元。2009年下半年,自己搭股李某乙在中楠大廈附近開的賭場。分到幾千元。2010年上半年,自己和李某甲在甌北王家塢的一個老房子搞賭場,劉某6和周某在賭場當理手。李某甲死后,到2010年5、6月,自己和雷某在甌北科技大樓邊上的老房子搞賭場,開了一、二個月,當時和匡某、周某、劉某6等人一起開,自己叫劉某2、張某3、阿森、王某甲、王某乙、馬某、董某甲、王某癸到賭場來幫忙。賭場開了一兩個月,一天收益幾千元。共分到幾萬元。2011年5、6月份,自己和白某、豪某三人商量好,在碼道一個老房子、浦二工業(yè)區(qū)的棚子、蘆橋閥門廠后面的一個空棚子里開賭場。白某這邊還有葉某和小紅一起。自己帶了張某3、張某己、王某乙、劉某2、張某4等人過來幫忙。劉某2給自己開車,張某3在賭場搬東西、放哨。2011年9月份,自己和雷某又一起開賭場,劉某2、張某3、劉某乙、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到場子里管理,劉某2、張某3搬東西、放哨、抽頭什么都做,王某乙在賭場內賣煙、水、搬桌凳,張某4也經(jīng)常到賭場里飛注,倒款的人有向某乙、馮某、外號叫猴子的人及劉某乙,自己共分到抽頭幾萬元。(2)因為自己在甌北是經(jīng)常在賭場混的,而且也有一幫兄弟帶在身邊,在甌北安徽人中聲望比較高,所以其他人開賭場都愿意讓自己參股,這樣可以讓他們的賭場放心開,沒有人搗亂??车逗凸髯佣际欠旁谧约很嚿?,萬一打架就去車里拿。雷某、白某跟自己合作開賭場的原因也就是因為沒有人會來砸場子。自己在賭場賺的錢一部分留著開賭場用、一部分給手下人工資,還有一部分拿出來到包廂玩和吃飯用。
2、被告人劉某2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王某1在甌北就是賭博和開賭場,期間自己曾為王某1開車和提包,以及看賭場,王某1隔一段時間會給自己一些錢做平時開支用。自己在2010年7、8月開始為王某1開十多天車,王某1去賭場叫自己開車送他。當年12月又開了一個來月時間。2011年年初至年底,幫王某1開了兩個來月車。2011年10月自己又從老家過來時,王某1已經(jīng)在永嘉甌北蘆橋一個菜園棚子里開設賭場。這個賭場是跟雷某合伙開的。張某3跟著王某1,為王某1拿包。賭場開了十多天沒有開了。跟著王某1的還有王某甲、王某乙、張某3、王某丙、張某4、阿凱等人。平時王某1沒有給固定工資,就是十來天給每個人300元、500元當生活費。
3、被告人張某3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在2010年下半年,王某乙說他哥王某1開了賭場,人手不夠,叫自己過來幫忙。自己到了后,就和王某乙和王某甲給賭場擺放桌子板凳。前兩天沒有給工資,第三天給了三百元,再過了幾天給了自己五百元。自己干了一段時間后,覺得受不了,后來王某1就讓自己幫他拎包,他坐莊賭,自己站在他身后,他輸了的話,遞錢給他,贏錢就收回來放在包里。王某1開賭場的地點有好多處,有碼道兩處老房子,還有外面空地的兩處棚子。自己在甌北期間,除了剛開始給賭場擺放桌子,后來都是給王某1拎包。
劉某2在賭場的工作是報夾和開車,他有時沒有進賭場,就在車子里坐著,車是王某1的。王某1與人合股在蘆橋菜園棚子、碼道的老房子等地開賭場期間,基本是每天兩場,賭客二、三十人左右,抽頭一萬左右。自己清點過兩次,一次11300元左右,一次8000元左右。王某1與雷某在甌北科技大樓附近開賭場時,張某4也回來幫忙。
4、被告人張某4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于2011年3、4月份到甌北。自己每天跟王某1和王某乙一起生活,一起睡覺,一起吃飯,有時跟王某1在一起,有時跟王某乙在一起。期間經(jīng)常跟著王某1到賭場內玩,王某1贏錢的話,就會給自己一兩百元的紅錢,一直到2011年農(nóng)歷5月自己才回老家。自己到王某1的賭場里玩時,發(fā)現(xiàn)在賭場倒款挺賺錢的,于是就決定在王某1的賭場里倒款。自己拿了二萬元在王某1的賭場倒款。倒款給賭客。一萬元收二百元??偣搏@利七、八千元。賭場是王某1和雷某一起開的,還有誰有股份不清楚。賭場是在甌北幾個地方輪流開的。有時一天一場,有時兩場。每場三、四十人在賭。
5、被告人馮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在賭場都是替王某1拎包的事實。
6、被告人王某戊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于2010年上半年到甌北。后在張堡認識了高樓。高樓經(jīng)常帶自己去包廂玩和請吃飯,時間久了就跟著高樓混了。2011年上半年高樓開始帶自己去他開的賭場。第一次跟高樓去的賭場是在甌北浦二工業(yè)區(qū)田地上搭起的一個棚子,后來開的賭場有在甌北碼道金豐苑小區(qū)的棋牌室、浦西一個老房子、甌北朱岙山上,塘頭村老104國道附近的田里等地。跟自己一起看場的有王某丁、阿凱、阿生、劉某2、張某3、王盼盼等人,在賭場倒款的人有阿省、馮某等人。放哨是高樓自己安排的。理手是王某丙,報夾是王某乙,王某甲也是看場,偶爾坐門。賭場每天開兩場,分下午和晚上,每場二三十人。每天抽頭有2、3萬元的樣子,自己的工資是每次二、三百元。在自己認識高樓之前,他就開賭場了。自己在高樓賭場的時間共1、2個月,每天拿二、三百元,拿了六、七千元費用。
7、被告人張某甲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于2008年下半年開始跟著王某1混,幫他拎包,王某1隔幾天給自己四、五百元生活費。當時王某1在甌北礁下跟一個本地人“志佬”一起開賭場,帶著自己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劉某2、張某3、阿凱、阿森等人一起去賭場幫忙。賭場開了二、三個月,一般每天開兩場,每場賭客二、三十人,一天抽頭少的時候有1萬元左右,多的時候有3、4萬元。自己在賭場工資是一場一百元,總共拿了3、4千元的費用。王某1跟“志佬”的賭場散了之后,就跟冬葉在中楠那邊開設賭場。到2010年上半年,王某1又和雷某在甌北科技大樓的一處老房子開賭場。還帶著這幾個人,不過多了王某壬、小良、闖子三人。賭場每天開兩場,一場給自己一百元工資,大概拿了四、五千元費用。后來自己不想跟王某1混了,就去杭州打工了。
8、被告人劉某6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在2010年農(nóng)歷正月的時候,李某甲(李某甲)打電話給自己,說要在甌北開個賭場,讓自己回到甌北給他場子幫忙。自己回到甌北沒幾天,李某甲的賭場就在王家塢的一個空地的棚子里開始了。賭場是李某甲的,以賭牌的形式賭博。賭場里面幫忙拿工資的有自己、雷某、匡某、周某、譚某7、唐豪,幾個人的工作不是固定的,都是李某甲叫誰干什么就干什么的,自己在里面干過理手,也做過報夾,每天工資200元,要是賭場哪天抽頭多了,就可以拿到300元。后來,賭場做大了,就請了個專門的理手,自己就在賭場里負責給場子買東西。賭場頭薪是根據(jù)莊家贏的錢的5%抽取的,一萬元抽500元。賭場大概開了兩三個月,后來因為李某甲賭博輸光了錢,場子就擺不下去了。此后過了一段時間,高樓找雷某說要在碼道村里開一個賭場,兩個人各占50%的股份,后來雷某就找了自己和匡某、周某、譚某7,雷某將他的股份分成五份,每人有10%的賭場股份,然后要求幾個人都要去場子里賭,將人氣搞起來。賭場的場地都是雷某負責的,匡某負責擺賭場桌椅的,小強主要負責理手,馬某也做過幾天理手,報夾是秦某。高樓每次過來,都帶好幾個兄弟站后面,看場都是高樓安排的。賭場也是賭牌九的,抽頭也是5%,一萬元抽500元。賭場里的理手每天200元,報夾也每天200元。場子每天開兩場,中午吃飯一場,晚上吃飯有一場,賭場開了兩個月,自己總共拿了2、3萬元的樣子,但因為自己坐莊輸?shù)亩?,每次分紅直接就還別人錢了。在場子里倒款的人有向某乙、猴子、老表、蔡曉珍。這個賭場結束后,高樓就把賭場擺山上,賭大了,自己等人就不參股了,只是偶爾也去賭幾把。
9、被告人李某3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于2011年上半年來甌北,后來馮某把自己介紹給王某1。王某1在甌北開賭場,一開始王某1叫自己開車,每天帶他去賭場,當時賭場是開在浦二工業(yè)區(qū)和蘆橋菜園,每場賭客有二十到三十人左右,當理手的有劉某2、王某丙、王某癸等人,張某3、阿森、阿凱、張某4、王某戊在賭場看場。自己在賭場沒有負責什么,偶爾幫一下忙,搬凳子和拿香煙,所以沒有在賭場拿工資,只是隔個四、五天給自己五、六百元錢。
10、被告人譚某7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在李某甲(李某甲)開的賭場里,自己和秦某、劉某6、匡某、王某丁等人都是幫忙的,有時當理手,有時搬桌子。賭場每天開兩場,自己共領了5、6千元錢。2010年6月,匡某和雷某找到自己,要一起開賭場。后雷某又找了王某1、周某、劉某6,六人一起在甌北碼道中路“阿豹”家后面的老房子,科技大樓后面對面巷子的老房子等地輪流開賭場。因為王某1叫的兄弟和賭客多,這個賭場他一人占一半股份,另外五人占一半股份。賭場每天下午和晚上兩場,每場賭客都有二十幾到三十幾人的樣子。賭場大概開了三個多月,抽頭共十幾萬,一天平均有四、五千元,自己總共分到1萬多,后來自己退出了。
11、被告人秦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自己于2010年年底到雷某開在碼道菜場的棋牌室?guī)兔?,主要是坐莊、報夾。2011年自己在雷某和王某1開在甌北碼道東路、蔡曉珍租的房子里、珠岙山上等地的賭場里幫忙報夾、打雜的事實。
12、被告人董某5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在2011年6、7月的時候,王某1叫自己到他的賭場幫忙看場子,每一場200元工資。在王某1的賭場里,自己和張某3等人看場,劉某2負責理手,賭場倒款是馮某。皮桶都是王某1和他兩個弟弟王某甲和王某乙負責。自己在賭場里的工作就是看著場子防止有人搗亂,有人搗亂就把人趕走,有警車開過來就及時向王某1匯報。自己一直干到2012年年初結束??偣材昧?000元左右的工資。
13、同案犯張某己的供述,供認2011年時,自己在王某1開在甌北的賭場幫忙,當時王某丙等人也在賭場幫忙的事實。
14、同案犯陳一祥的供述,供認王某1在甌北開了4年的賭場,下面有7、8個固定的小弟。2011年夏天時王某1的賭場開在甌北浦二工業(yè)區(qū)的棚子、塘頭閥門廠后面的棚子及王家塢中楠附近、碼道一帶的事實。
15、同案犯劉學超的供述,供認自己曾到甌北碼道村陽光大道邊上的一個玻璃店附近的棚子里的賭場玩,這個賭場經(jīng)常有換地方的,自己知道還有一個地方就是擺在甌北塘頭村的一個菜園邊。賭場是高樓和“書青”,還有一個開車行的本地胖子一起開的。賭場里有人看場,自己認識的有“闖子”、劉某2、張某3、王某癸、馬某等人的事實。
16、同案犯葉某的供述,供認王某1在陽光大道碼道江邊玻璃店附近開過賭場,賭場是王某1和唐勇開的,小紅也有股份,自己曾去了兩次的事實。
17、同案犯匡某、白某、李某乙、黃某、朱某甲、張某丙、周某、蔡曉珍、李楚悅的供述,綜合證明被告人王某1帶領手下等人開設賭場,劉某6和譚某7開設賭場以及賭場的規(guī)模等事實。
18、證人向某乙的證言,證明高佬是安徽人老大,自己和他認識三四年了,自認識他后,就知道他一直在甌北開賭場。高樓的兄弟太多了,說不出來,在甌北和溫州都有。他有兩個親兄弟小磊等人及一個叔叔是跟他一起在甌北開賭場的,他叔叔負責賭場望風,他兄弟負責賭場賣東西及看看賭場,還有很多得力助手,高佬每次出來,都有四五個或七八個人帶在身邊,搞起來很牛逼的。張某3是高佬的手下,基本和高佬在一起,高佬的賭場他都在;劉某2跟著高佬,為高佬開車接送,在賭場做理手,去年高佬開賭場,基本都是他做理手;路路是2011年7、8月份來甌北跟高佬的,在賭場倒款。高佬賭場里抽起來的錢歸他保管,并把皮桶里的錢拿出來倒款的事實。
19、證人朱某丁的證言,證明2009年,高樓、金花在礁下村黃某家附近開賭場,倒款有馮某等人,報夾有王某壬、張某4、張某3,看場的有阿生、馬某等人的事實。
20、證人陳某丙的證言,證明自己有去王某1開的賭場賭博,賭場先后開在甌北中楠地下室、碼道后面的老房子,碼道江邊野味館賣玻璃店旁的小屋、浦二工業(yè)區(qū)空地的一個棚子里,蘆橋閥門廠后面一個菜園棚子里、珠岙山上等地,各處賭場輪流轉動,每場抽頭至少二萬多元,每天下午和晚上各一場,每場兩小時左右,參賭人數(shù)至少四五十人至六七十人以上,賭場基本每天都開??磮?、放哨的都是高樓的安徽小兄弟。阿凱、阿生等人負責給高樓開車、提包及接送賭客,還有些安徽的兄弟在賭場倒款的事實。
21、證人謝某乙的證言,證明高佬開的賭場人氣很旺,自己賭場里的賭客都跑到他的賭場里賭,賭場這兩年一直開著,場地輪換著用的事實。
22、證人王某庚的證言,證明王某1伙同雷某在甌北碼道北路一個老房子開設賭場,做理手的有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丁放風、看場,場地是一個本地人“阿豹”找的。王某1在賭場發(fā)工資的時候,領工資的有阿森、劉某2、王某丙、郁某、馮某、王某丁、李某丙、王某戊、張某4等人。王某1跟雷某的賭場散掉后,又跟萬豪某、重慶“阿三”在甌北珠岙山上開賭場的事實。
23、證人湯某的證言,證明自己是2011年認識雷某,自己在治安大隊工作,專門管理黃、賭、毒。他們在甌北開賭場,雷某為了讓自己關照他們的賭場,在2011年夏天給自己和鄭某各買了一只四代蘋果手機,并經(jīng)常請自己吃飯,讓自己照顧他們,包廂花費都是王某1、雷某出的。雷某、王某1都是場面上的人,混得開,都有帶小弟,平時他們小弟都有叫他們老大的事實。
24、證人楊某甲的證言,證明2010年下半年,高樓和李某乙在中楠廣場開設賭場;2011年上半年,高樓在甌北塘頭蘆橋菜園開賭場。賭場看場和放哨的都是高樓手下,做理手和倒款也是高樓安排的事實。
25、證人楊某乙、朱某戊的證言,證明2011年時,王某1在礁頭對面安豐山、碼道一帶、蘆橋菜地等地開設賭場,有很多手下看護賭場,王某乙、李某3為王某1開車,王某丙做理手,馮某、張某3、劉某2、王某丁等人看場的事實。
26、證人潘某甲、林某甲、胡某甲、林某乙、潘某乙、董某乙、金某甲、章某、金某乙、胡某乙、蘇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9月2日下午,上述證人到甌北中楠小區(qū)賭博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的事實。
27、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偵查人員對賭場現(xiàn)場進行檢查的情況。
28、扣押物品清單、收繳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返還憑證,證明公安機關對賭場的財物進行扣押、收繳以及對非涉案財物返還相關當事人的情況。
29、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潘某甲等十二人因賭博被行政處罰的事實。
30、認定立功意見書及相關材料,證明被告人譚某7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三、聚眾斗毆犯罪事實
1、2012年年初一天,被告人王某1和向某甲因債務問題發(fā)生糾紛。被告人向某甲的哥哥向某乙得知后,開車前往銘嘉賓館交涉時,其駕駛的車輛亦被被告人王某1的人員砸壞。被告人向某甲知悉后糾集人員準備斗毆。后被告人王某1知道對方要過來斗毆,就一邊指使被告人張某3在賓館外面盯住對方動向,一邊則直接或間接糾集了被告人馮某、王某戊、董某5、張某4、劉某2、李某3等多人,并準備了砍刀、棍棒等工具。當晚,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帶著十余人手持砍刀、啤酒瓶等工具來到銘嘉賓館前,被告人王某1手持砍刀指揮己方人員沖向對方和對方械斗。斗毆中,被告人向某甲被被告人王某1方的人員砍傷。
2、2012年9月30日晚上,李某丙(已判刑)和吳某(已判刑)等人在永嘉縣江北街道甌城假日ktv里發(fā)生爭吵,后雙方離開后相互通話并爭吵,均糾集人員準備斗毆。李某丙、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均已判刑)等人持械伙同被告人王某戊在江北街道名人俱樂部后吳某的住處等候。吳某則糾集劉某甲、陳某甲、唐某(均已判刑)等人準備刀具,還向姚某甲(已判刑)借來仿制手槍一把。隨后,吳某等人到名人俱樂部后面時被李某丙方的人持刀砍跑。
當晚,被告人王某戊以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等人與吳某、姚某乙在江北街皇朝賓館處再次發(fā)生持械斗毆。吳某持手槍當場開了一槍后駕車撞擊李某丙等人,后棄車逃離。姚某甲則被被告人王某戊方的人砍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姚某甲傷致全身多處刀砍傷,創(chuàng)口累計35.8cm長,其損傷程度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王某1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2010年上半年,自己在中楠的賭場里賭錢,大約輸了十幾萬元錢,有些是賭場借給自己的錢。后來自己聽到風聲說賭場里面有搞鬼,就帶了5000元過去賭,賭時掀開了賭場的桌布,發(fā)現(xiàn)里面有磁鐵,之后這個事情就不了了之。到2011年,向某乙的弟弟向某甲來問自己要錢,自己就把這事情說了。后來他經(jīng)常過來拿錢,自己也經(jīng)常給他錢。一直到2011年年底的時候,有一天向某甲打電話給自己說他明天要回家,讓自己準備5000元錢給他。自己說沒錢。之后在電話里面吵了起來,自己就問他在哪里,他回答說在王家塢,自己就說回銘嘉等他。在回銘嘉的路上,自己打電話給劉某2、張某4、張某3這幾個人中的一個,把這個事情跟他們說了一下?;氐姐懠沃罂匆娤蚰骋壹傲硗鈳讉€人在賓館門口,劉某2等人及馮某和馮某帶來的兩個人在賓館大廳,自己就要向某乙把他弟弟向某甲叫過來。但是他弟弟就是不過來。在和向某乙說話的時候,不知道誰把向某乙的車玻璃砸了。幾分鐘后,向某甲帶了幾個人過來,要自己把砸車玻璃的人交給他。自己說交人不可能。向某甲離開后,自己就知道他們要來打架,于是叫了小亮、阿凱、阿森、張某3、劉某2、馮某、王某戊、張某4、盼盼等人,小亮和阿凱是打電話叫的,他們從溫州帶了一些人來。自己跟他們說對方要過來打架,把刀分給大家,并叫張某3去賓館門口看對方有沒有來。等一會,向某甲就坐著幾輛出租車帶著很多人過來,他們下車就向自己一幫人扔啤酒瓶,自己就叫大家沖上去跟他們對打。自己這邊參與的人有自己和劉某2、張某3、張某4、馮某及馮某帶來的兩個人。刀棍是從馮某車上拿下來的。
2、被告人王某戊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1)2012年的1月份的一天晚上,是在過年之前,自己和朋友“軍娃子”在浦西村一個網(wǎng)吧上網(wǎng),接到高樓的電話,說有事情要做。自己當時就知道肯定是打架的事情。于是就跟“軍娃子”一起到銘嘉賓館大門外,看到高樓他們跟向某乙在談事情,當時沒有聽清楚他們在講什么。沒有過多久高樓就和向某乙吵了起來。接著高樓手下的小弟把向某乙開來的車子給砸了。車子被砸了之后,兩邊的人就散開了,自己就和“軍娃子”又去網(wǎng)吧上網(wǎng),后高樓又打電話過來要自己去銘嘉賓館。于是自己就一個人去了銘嘉賓館,到了后跟高樓的小弟站在一起,就等高樓的命令。這時有幾輛從溫州開來的出租車,總共有十幾個人,那些人下車之后高樓就跟其他人從銘嘉賓館里面搬出來一些刀具,都是砍刀。這時溫州來的這些安徽人就人手一把刀拿起來,但是刀沒有那么多,自己沒有分到。之后向某乙的弟弟向某甲帶著人開著出租車來到銘嘉賓館,他們下車之后就用啤酒瓶開始砸向自己這邊的人,自己這邊的人一聽高樓說了一聲上去砍,就拿著刀砍向他們,并把他們坐的出租車也給砍了。向某甲帶來的人也拿著刀,看到自己這邊的人拿刀沖向他們,就開始逃了,向某甲在逃跑的過程中被砍傷。自己當時就沖上去追打那些逃跑的人,后來聽說有人報警了,就各自回家了,當時已經(jīng)是第二天的凌晨了。當天自己這邊參與的人除了自己和高樓外,還有阿凱、阿生、張某3、王某丙、劉某2、王某乙、王某甲、馮某等人,反正這些跟著高樓的人都在。高樓從溫州叫來的安徽人,自己就不認識了,總共有二十幾人。向某甲這邊也有二十幾個人。事情起因是因為高樓欠向某甲錢。向某甲逼著高樓還錢,高樓覺的向某甲不給自己面子,所以決定滅向某甲的威風。(2)2012年9月30日晚上,自己伙同李某丙等人與小飛等人斗毆,當時自己拿了一把西瓜刀。
3、被告人向某甲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2012年1月,因王某1欠自己2萬元錢沒還,自己就打電話叫王某1還錢。王某1不還錢,還在電話里罵自己,二人在電話里吵起來。于是自己就打電話給哥哥向某乙。向某乙說去銘嘉賓館看看情況。過了半個小時,向某乙打電話說車子被王某1砸了。自己說要去銘嘉賓館打王某1,向某乙說不要過去。后王某1還打電話給自己,但是自己沒接。之后在銘嘉賓館前面,自己被王某1的人追著,轉身跑時又摔倒,被砍了幾刀,王某1說不要砍了,才不砍。
4、被告人馮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2011年農(nóng)歷快過年時的一天晚上,高樓跟自己說待會晚上有事。自己到了甌北銘嘉賓館后,看到好多人在銘嘉賓館門口。瘋子(向某乙)開車過來找高樓,談高樓欠其弟弟向某甲的錢,沒說幾句,雙方就吵起來。高樓從自己車里拿出木棍把瘋子的車給砸了,砸的是車后座玻璃。瘋子開車離開,并對高樓說:“你這樣做人不行,太霸道”。瘋子走后,高樓叫大家先等會,等下對方回來找事。接著高樓打電話叫了十幾個人過來,都是安徽的。等了一個多小時,到晚上23時,高樓說對方人過來了。然后拿了很多砍刀和鐵管子分給大家。自己拿了一把刀、王某戊和“軍娃子”也拿砍刀。后對方十幾個人沖過來,手里拿砍刀和啤酒瓶及磚頭,先用磚頭和啤酒瓶砸自己這邊的人。自己這邊的人也沖上去,之后對方就逃跑了,向某甲也被砍傷。當天參與的人除自己和高樓外,還有“軍娃子”、“小李子”、張某3、王某戊以及高樓從溫州叫過來的人。自己當時沖上去砍的時候,王某戊和“軍娃子”都在身邊,是一起沖上去的,但是自己沒砍到對方。事后高樓打電話叫自己先去外地躲一下,避一下風頭。事情的起因是因為高樓欠向某甲的錢,向某甲向高樓要錢,高樓不給,然后吵起來,最后約起來打。因為高樓是自己這邊的老大,他叫大家打,大家就打。這次打架之后,社會上的人都覺得安徽人打架很厲害。
5、被告人李某3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2012年1月份,自己和王某1、王某戊、劉某2、張某3、馮某、阿森、阿凱、張某4等人在甌北銘嘉賓館樓下與向某甲等人斗毆的事實。
6、被告人董某5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2011年農(nóng)歷年底的一天晚上,自己接到王某1的電話,叫自己到銘嘉賓館有事。后王某1拿來一些砍刀和鐵管、木棍之類的東西分給大家,自己分到木棍。之后瘋子(向某乙)一方的人開了幾輛出租車過來,手里拿著鐵管和砍刀。到了后對方的人就用啤酒瓶砸自己這邊的人,自己見到有黑黑的東西扔過來就跑開了,等反應過來的時候,王某1已帶人沖過去,對方就逃了,其中一個沒有逃走,被圍著砍了幾下。被砍的好像是瘋子的弟弟。當天參加有自己和王某1、張某3、劉某2、馮某等人。經(jīng)過這次事情后,社會上的人都說安徽人很能打架,在甌北也有面子。
7、被告人張某3的供述,供認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高樓與向某乙和向某甲發(fā)生糾紛后,叫自己出去看看對方有沒有人過來找事,自己看見4、5個車子從銘嘉賓館門口開過去又轉回來,很可疑,就告訴高樓門口幾個車子可能是對方叫的人,于是高樓就打電話叫人。后自己拿了兩根木棍跑到路上看著,這時,原先那幾個車子又開到賓館門口,高樓就帶著一些人從大廳出來,并拿出鐵管、砍刀分給大家,王某乙分到刀。王某1吩咐大家對方過來,就砍他們。對方十多個人從車上拿著啤酒瓶、砍刀之類沖過來。自己這邊的人也沖過去。對方看自己這邊的人拿著刀就跑了。后大家追上向某甲,將他踹倒在地,圍上去砍了他。當天參加打架的有劉某2、王某戊、馮某、王某乙、李某3、王某甲、阿森等人。
8、證人向某乙的證言,證明弟弟向某甲和高樓有債務糾紛。2011年快過年的時候,向某甲打電話向高樓要錢,雙方在電話里吵起來,高樓說要打向某甲。當晚,自己到銘嘉賓館找高樓問一下怎么回事,高樓和他手下十幾個兄弟站在樓下,手里拿著刀、棒等工具。后自己的車被砸了,自己也被高樓打了。之后自己到華欣賓館找到向某甲,高樓等人也來到華欣賓館把樓下圍起來,但未果就回去了。當晚8點多,自己接到向某甲電話,說其被高樓的人砍了的事實。
9、證人羅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的一個夜里,高佬和湖北人搞起來,高佬帶幾十個兄弟在銘嘉賓館門口,對方坐出租車過來,高佬手下沖上去把車砸了的事實。
10、證人匡某的證言,證明聽別人說,王某1和向某甲有矛盾,雙方因欠錢的事吵起來。后雙方都叫了幾十人,在銘嘉賓館樓下碰面打起來,向某甲在斗毆中受傷的事實。
11、證人陳某丙的證言,證明2011年12月份一天,自己接到“瘋子”(向某乙)打來的電話,說其和高樓打起來了,其弟弟在甌北銘嘉賓館門口被高樓打了,車子也被砸了。過了兩三天,自己碰到高樓,高樓說“瘋子”的弟弟從樂清叫了五十人過來,雙方約好在銘嘉賓館門口對殺,高樓的手下也有人被打傷了的事實。
12、同案犯王某庚的供述,供認李某丙和吳某在甌北名人俱樂部后面糾集人員斗毆過程中,自己一伙人也拿刀與對方對抗的事實。
13、同案犯王通全的供述,供認李某丙等人在皇都賓館前斗毆后,自己接的人中有王某戊的事實。
14、同案犯李某丙的供述,供認在皇都賓館前斗毆時,王某戊也參與斗毆,但有沒有持刀記不清楚的事實。
15、同案犯王某辛的供述,供認2012年9月30日晚,李某丙和吳某在假日ktv起了糾紛互相毆打,后分開。當晚雙方都不服氣,后李某丙等人在江北街皇都賓館前時,吳某等人過來與李某丙方持械互毆的事實。
16、同案犯吳某的供述,供認自己等人與李某丙等人發(fā)生斗毆的經(jīng)過,以及斗毆時李某丙方有十幾個人,從車上拿出刀具追砍自己這邊人的事實。
17、同案犯姚某甲的供述,供認2012年9月30日晚斗毆時,李某丙方看到自己這方的車開來后,便從車里出來手拿砍刀追砍自己這邊人的事實。
18、同案犯唐某、劉玨、陳某甲的供述,供認2012年9月30日晚李某丙等人與吳某等人發(fā)生斗毆的相關事實。
19、辨認筆錄,證明同案犯和證人指認被告人以及被告人之間相互指認的事實。
20、視頻光盤,證明斗毆現(xiàn)場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四、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1、2012年6月23日晚上,“光頭”(另案處理)因其女朋友在永嘉縣江北街道甌城假日ktv里上班時被調戲,直接或間接糾集被告人王某戊和王某己、王某辛、王某庚、張某?。ň雅行蹋┑热说疆T城假日ktv包廂內對被害人鄒某甲進行毆打。期間王某辛持刀捅傷被害人鄒某甲,其他人則或持啤酒瓶或空手參加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鄒某甲傷致全身多處皮裂傷累計大于15cm,右側血氣胸,損傷程度為輕傷。
2、2013年2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1在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珠岙村中心大街“阿豹”的棋牌室中進行賭博時,與他人發(fā)生爭吵,便糾集被告人李某3、王某戊攜帶刀具到棋牌室。后被告人王某1毆打在棋牌室的麻某將其致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麻某傷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傷勢為輕傷。同年4月,被告人王某1家屬和被害人麻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已賠償麻某人民幣4萬元,并得到麻某的諒解。
3、2010年9月左右的一天,在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中楠國際廣場小區(qū)的賭場內,被告人王某1因不滿張某辛在賭場吵鬧,指使其被告人劉某2、張某3等人持刀追打張某辛,因張某辛駕車逃離而未得逞。
4、2011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1因不滿徐某多次向其要錢,覺得沒面子,便帶領其組織成員在永嘉縣甌北功能區(qū)龍橋夜市附近毆打徐某,并砸了徐某的車輛。
5、2010年中秋節(jié)晚上,張某乙在世紀豪都ktv一包廂內酒后將電視機砸毀。包廂經(jīng)理過來詢問時,被告人王某1嫌其啰嗦,打了其兩巴掌。另有一次,被告人王某1在世紀豪都ktv里因兩個小姐在包廂中吵架,王某1叫她們出去,后保安過來詢問時,被告人王某1打了保安兩巴掌。
6、2012年1月份一天,被害人謝某甲、陳某乙在皇都賓館與賓館服務員吵架,后賓館經(jīng)理代某甲叫被告人王某1過來幫忙調解。被告人王某1便帶了被告人王某戊等人到皇都賓館對謝某甲、陳某乙進行圍毆。后派出所民警到場,被告人王某戊主動將責任攬到自己身上,為被告人王某1開脫,并被帶到派出所。后雙方在派出所調解解決了該事。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王某1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1)自己在2010年5、6月份經(jīng)常到李某乙開在甌北中楠的一個賭場里賭博。有個叫克倫的人到賭場亂搞,自己和劉某2、張某3、阿森拿著刀去追砍他,結果克倫開車逃跑了。(2)2010年中秋節(jié)的時候,自己和阿森在世紀豪都喝多了,阿森把電視機給砸了,經(jīng)理過來問什么事情,見對方那么啰嗦,自己就打了他兩巴掌,后來老板過來講和了。(3)有一次,有兩個小姐在自己訂的包廂里吵架,自己就大聲的叫她們出去。保安過來問什么事情,自己一生氣就打了他幾巴掌,后來老板過來說了好話,事情才算了結。(4)有一次具體時間記不得了,在皇都賓館大廳里,有個服務員被本地人打了,叫戴燕(代某甲)的經(jīng)理是自己的老鄉(xiāng),她叫自己過去看一下,自己就帶著劉某2、張某3、松松過去,把對方給打了。后來甌北中心派出所警察過來,把對方和松松一起帶走了。松松被帶走時,自己叫他跟警察說那個女服務員是他女朋友,其他事情自己來搞定。(5)因為自己欠阿豹倒款錢,阿豹數(shù)次要錢,自己覺得他不給面子,便想教訓他。有一次,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在龍橋夜市附近,自己和王某癸等幾個人把阿豹抓住了,自己就問他什么意思,并用棒子將他的車引擎蓋給敲扁了。后來阿豹叫自己給他一點生活費,自己就給了他兩千元,到現(xiàn)在還欠他十幾萬元,阿豹也沒有過來要錢。(6)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在珠岙村的一個棋牌室和一個本地人吵架,于是就叫來盼盼和松松。后自己用拳頭打對方鼻子,鼻梁打斷了。盼盼和松松沒有動手,但手上帶了棍子和刀。
2、被告人王某戊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阿豹”徐某向高樓要錢,阿豹是高樓小弟,高樓覺得沒面子,就指揮自己等人打了阿豹,但是當時自己沒有動手。(2)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王盼盼打電話給自己說樓哥在珠岙村一個棋牌室跟人吵起來。到了棋牌室后,自己拿棒球棍、王盼盼拿匕首,高樓見自己二人來了,就從廣本車上拿出一把菜刀沖進去找那個吵架的中年人,并一拳打在對方臉上,把對方鼻子打出血,后就跑掉了。(3)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高樓打電話叫自己到甌北皇都賓館大廳有事情,王某丁、王盼盼、阿凱、阿生、劉某2、張某3等十幾人在那。自己看到吵架的一個本地人說了一句難聽的話,就打了那個人兩巴掌。后有人報警,派出所的人把自己和那個男子帶走。高樓囑咐說剛才那個本地人和女服務員吵架,到派出所后就說是女服務員的男朋友,其他事情他會幫自己擺平。之后到派出所沒過多久就和本地男子寫了調解書,就出來了。(4)2010年中秋節(jié)晚上,在甌北世紀豪都ktv,自己和高樓、阿凱、阿省、劉某2、張某3等人在場,阿森喝多了,砸了電視機,服務員過來問怎么回事,也被高樓打了。(5)2012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23時,自己和王超在甌北鎮(zhèn)浦西羅浦網(wǎng)吧上網(wǎng),這時王超接到朋友電話說假日賓館有事情。之后王超就叫自己一起去假日賓館。到了假日賓館門口后就等光頭過來。大概等了一會,光頭和張某丁、王某辛、王某庚、廖芝林、劉玨等人過來,大家一起到了樓上的一個ktv包廂,這時光頭的女朋友正在包廂門口等光頭,光頭女朋友見這么多人過來就說自己沒有事情并叫光頭離開,正準備離開,碰到“黃毛”在包廂喝酒,問光頭是什么事情,光頭說有個客人摸了自己的女朋友,“黃毛”就拉著光頭的女朋友進到包廂,問她是誰摸了她的,光頭女友就指著一個人說就是他。于是大家就上去毆打那個人,在打架的過程中也不知道誰用刀把對方給捅了。當時自己只是站在一邊,沒有沖上去打架。
3、被告人李某3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王某1叫自己去幫他找一個叫“阿豹”的安徽人,因為阿豹在賭場倒款給王某1,王某1因為手頭緊沒有把錢還了。阿豹到處找王某1要錢,王某1覺得沒面子,所以王某1要找阿豹,把他教訓一下。后來在甌北錦江賓館附近找到阿豹,王某1和阿豹吵架,帶人把阿豹圍住,王某1還拿棒球棍把阿豹的越野車砸了。(2)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甌北皇都賓館大廳,自己和劉某2、張某3、阿森、阿凱、張某4、王某癸都在場。當時王某1和本地男子吵架,并叫大家打本地男子,大家圍上去把本地男子打倒在地,后來王某戊過來打了本地男子幾巴掌。(3)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1說跟別人吵架了,叫自己把王某戊叫過去幫忙。于是自己就叫了王某戊到了珠岙村的棋牌室,王某戊拿一把刀,自己空手。到棋牌室后,看見王某1跟一個本地男子吵架,并打到對方鼻子。自己和王某戊也沖上去毆打,但對方逃跑了。
4、被告人張某3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1叫自己去皇都賓館,自己和阿凱、劉某2都過去了,盼盼、阿森、松松也在。當時王某1打了一個本地人兩巴掌,并叫大家上去毆打對方,于是大家就上去打了對方,對方叫過來一個本地人朋友也被大家打了。
5、被告人馮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供認2012年1月份的時候,王某1在皇都賓館跟一個本地人吵架,王某1打了那個人,后來派出所的人把王某戊帶走,最后雙方調解了。自己那天只是路過,沒有參與。
6、同案犯王某庚的供述,供認2012年的一天晚上,王某己打電話跟自己說光頭在甌北甌城假日里有事,要自己去一下。后自己在甌城假日ktv包廂樓梯上碰見原娃子,當時原娃子告訴自己先不要打,進去看一下。后光頭問其女朋友是誰摸了她。光頭女朋友過來指了一個人。剛開始時還沒有打,后黃毛和他們罵起來,然后王某戊就給那個人一巴掌,然后雙方就打起來了。打架的有原娃子、劉玨、張某丁、王某辛、王某戊、黃毛、光頭、王某己、廖芝林、山雞、川娃子等人,其中王某辛,小舟拿著刀,其他人有的拿著啤酒瓶打,有的用拳頭打。
7、同案犯王某己的供述,供認2012下半年,大約6、7月份,光頭打電話給自己說他老婆在包廂里被別人摸了,叫大家去看一下。于是自己和王某庚、王某辛、代清海、王某戊等幾個人去了甌城假日ktv,到了包廂后,問了一聲是誰,但沒人吭聲,光頭老婆就上去指了一下,于是大家就把那人砍了,對方的頭和身上都被刀和啤酒瓶打了,傷勢看起來有點嚴重。打完后就走了。
8、同案犯吳某的供述,供認2012年6、7月份,自己在甌城假日ktv包廂唱歌時碰到光頭,光頭說女朋友被人摸了,自己就對光頭說如果有什么事情就叫自己。后聽到外面打起來,就去包廂看,并叫他們別砸包廂。后看見有人扶著肚子出來。當時打架的人有王超、王某辛、王某戊、張某丁等人。
9、被害人鄒某甲的陳述,證明2012年6月23日,自己和五六個男的一起去甌城假日ktv305包廂唱歌,每個人都叫了小姐,到了凌晨的時候,自己去廁所,回來的時候,發(fā)現(xiàn)有七八個男的進到包廂里面,同事葉忠明看到后問那些人有什么事,那些人中的其中一個就拿刀往葉忠明手上砍了一刀,葉忠明就說不是自己,然后自己看見葉忠明就往邊上退,之后那些人出去講了什么話后就開始過來打自己,用刀捅自己背后、頭上,捅完后就走了。自己的傷勢是其中一個用匕首捅的,但自己也不知道為什么被打,可能是叫過來的小姐叫人過來打的。
10、被害人麻某的陳述,證明2013年2月20日晚上11點半左右,自己在珠岙村中心大街阿豹的棋牌室玩。當時高樓在賭博,輸錢后向建國借錢,建國不借,就罵了建國并追趕建國,但被阿豹的老婆美琴勸住了。后高樓叫了四個人想打建國,建國走了,高樓就一拳打在自己的鼻子上,自己被打后就逃了。聽阿豹講,高樓叫的幾個人都帶著刀。
11、證人張某辛的證言,證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自己和朋友到中楠小區(qū)對面的安置房賭場賭博,碰見李某乙、王某1。沒賭多久就散掉,自己和朋友就下樓。后發(fā)現(xiàn)有7、8個男子拿刀在后面追趕自己二人,后自己二人開車走掉了。王某1是安徽人在永嘉的老大,那天自己朋友要把押注的賭注全部吃下,賭場的人不肯,說自己是過來搗亂的,不讓吃注,吵了幾句,王某1可能覺得自己和朋友是過去搗場子的,就叫人過來砍。
12、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上旬的一個晚上,謝某甲在皇都賓館因跟女服務員吵架被人打了,后自己到賓館想把謝某甲帶回家,也被7、8個外地人拳打腳踢打了。后來又來了一個叫王某戊的外地人打了自己幾巴掌。之后因怕惹了外地人,就到派出所調解。當時王某戊說他是女服務員的男朋友,后來才知道這次是高樓叫人打的。
13、證人代某乙的證言,證明自己平時叫王某1為“樓哥”。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皇都賓館,因一個本地人和服務員吵起來,自己就叫王某1過來看一下。后王某1和一起過來的人把本地人給打了。自己之所以叫王某1是因為王某1在甌北一帶開賭場,曾對自己說以后有事情都可以找他,他會擺平的。
14、證人倪某的證言,證明自己是甌城假日ktv里dj部的部長,專門管理“公主”。2012年6月24日凌晨00時03分左右,自己接到對講機的呼叫說ktv305包廂有人打架.然后自己就馬上上去看,發(fā)現(xiàn)走道上很多人,就沒有進到包廂里面去了。當時聽旁邊有人說有人受傷很嚴重,之后自己就打110報警了。過了一會派出所的人到達現(xiàn)場,后來看到服務員跟被捅的男的朋友一起將這個男的抬出來送到醫(yī)院去了。
15、證人賀某、郭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06月23日晚上甌城假日ktv中發(fā)生打架事件的相關事實。
16、證人徐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夏天,自己在錦江賓館后的棋牌室看高樓等人打牌,因笑高樓牌技不好,高樓就沖自己發(fā)火。后高樓伙同幾個人將我?guī)У藉\江賓館后的巷子里毆打,高樓打了自己二拳,另一個人用鐵棍將自己車子的引擎蓋敲進兩個凹點。
17、收條和調解協(xié)議書,證明被害人麻某與被告人王某1之間達成調解協(xié)議,王某1賠償麻某醫(yī)藥費4萬元錢的事實。
18、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麻某和鄒某甲的損傷程度的事實。
19、辨認筆錄和視頻光盤,證明同案犯、被害人指認被告人以及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相關情況。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4于2013年3月7日主動到安徽省靈壁縣公安局馮廟派出所投案,但歸案后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譚某7歸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了二名罪犯。
關于本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問題,本院綜合作如下認定:
1、關于被告人王某1是否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被告人張某3、劉某2、王某戊、張某4、李某3、張某甲、董某5是否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問題。經(jīng)查認為,在本案中,以被告人王某1為首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至少在十人以上,骨干成員基本穩(wěn)定,并在平時的活動中強調服從、團結,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集中住宿管理,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以王某1為首的犯罪組織以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來攫取大量錢財,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并以攫取的錢財支撐該組織的繼續(xù)發(fā)展,符合黑社會組織的經(jīng)濟特征;以王某1為首的犯罪組織通過聚眾斗毆和多次尋釁滋事來樹立該組織在社會上的威信,對普通群眾形成威懾,為自己順利進行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提供支持,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以王某1為首的犯罪組織通過種種違法和犯罪行為,壯大自己的組織,樹立自己的威信,在永嘉縣甌北特別是碼道一帶的賭場形成一定的壟斷地位,使其他人“除非一起開設賭場,否則不敢在這一帶開設賭場”,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纳鐣刃?,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綜上,被告人王某1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王某1為該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張某3、劉某2、王某戊、張某4、李某3、張某甲、董某5參加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對于被告人王某1稱自己沒有安排其他被告人做事的辯解。經(jīng)查認為,根據(jù)被告人王某1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以及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認定跟隨王某1的人員在賭場中的分工主要是由被告人王某1或由被告人王某1委托其他人進行安排。相應辯解不予采信。
3、對于被告人王某1稱在銘嘉賓館聚眾斗毆一節(jié)中,自己沒有叫其他被告人來打架的辯解。經(jīng)查認為,被告人王某1在偵查期間供認自己知道向某甲要打架,就“叫了小亮、阿凱、阿森、張某3、劉某2、馮某、王某戊、張某4、盼盼”等人,被告人王某戊、馮某、董某5等人的供述均供認是王某1打電話給自己,供述之間能相互印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jù),足以認定在銘嘉賓館聚眾斗毆一節(jié)中,是王某1糾集了其他被告人參與斗毆的事實。相應辯解不予采信。
4、對于被告人劉某2稱自己沒有參與銘嘉賓館的聚眾斗毆的辯解和辯護人夏海潮提出劉某2沒有參與聚眾斗毆的意見。經(jīng)查認為,被告人王某1、王某戊、李某3、董某5、張某3等人的供述均證明被告人劉某2參與了銘嘉賓館的聚眾斗毆,供述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對被告人劉某2的辯解和辯護人夏海潮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5、對于被告人王某戊稱自己沒有犯開設賭場罪的辯解。經(jīng)查認為,被告人王某戊在偵查期間供認自己在賭場中放哨,被告人李某3的供述也印證了被告人王某戊在賭場中放哨的事實,供述之間能相互印證,結合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證據(jù),足以認定被告人王某戊在被告人王某1的賭場中提供幫助的事實,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相應辯解不予采信。
6、對于被告人王某戊稱自己沒有持械參與聚眾斗毆的辯解。經(jīng)查認為,關于本案第二節(jié)聚眾斗毆,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中,除被告人王某戊自認持械外,其他證據(jù)均沒有明確指明被告人王某戊持械,僅證明雙方均有持械參與斗毆,故依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王某戊持械參與本案第二節(jié)的斗毆。對被告人王某戊的辯解,本院予以采信。
7、對于被告人張某4稱自己沒有參與聚眾斗毆的辯解。經(jīng)查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供認被告人張某4參與了銘嘉賓館的聚眾斗毆,被告人李某3的多次供述均供認參與銘嘉賓館聚眾斗毆的人中有張某4,供述之間能相互印證,結合被告人王某戊供認當晚跟隨王某1的人均參加了斗毆,以及被告人張某4在開庭中提出自己當晚在銘嘉賓館睡覺的不合理辯解,足以認定被告人張某4參與了銘嘉賓館前聚眾斗毆的事實。相應辯解不予采信。
8、對于被告人向某甲稱自己沒有持械參與聚眾斗毆的辯解。經(jīng)查認為,本案的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及相關證據(jù)均證明銘嘉賓館前聚眾斗毆一節(jié)中,向某甲糾集了多人持械參與斗毆,故不論被告人向某甲本人有沒有持械,作為糾集者,均應當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9、關于被告人王某1應予追繳的非法獲利數(shù)額問題。經(jīng)查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尚無法準確認定王某1開設賭場抽取頭薪的具體數(shù)額,但根據(jù)被告人張某3、張某甲、王某戊等人的供述,共同印證了被告人王某1開設的賭場每天的抽頭都在1萬元以上,結合本案其他證據(jù)和被告人王某1開設賭場的時間,可以認定被告人王某1自己或伙同他人開設賭場非法獲利的數(shù)額至少在四、五十萬元以上。對該非法獲利依法應當予以追繳。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又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又糾集多人持械斗毆,還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嚴劣,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劉某2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又伙同他人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張某3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某戊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又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又二次伙同他人積極參加聚眾斗毆,還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3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又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又伙同他人積極參加聚眾斗毆,還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4、董某5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又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還伙同他人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張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又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劉某6、譚某7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還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秦某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向某甲糾集多人持械參加斗毆,被告人馮某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戊、李某3、張某4、董某5、張某甲、秦某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力,系從犯,對其所犯開設賭場罪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2、李某3、張某4、董某5、馮某、王某戊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所犯聚眾斗毆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3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所犯尋釁滋事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譚某7歸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罪犯,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4犯罪后有自動投案情節(jié),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6、譚某7、秦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王某戊、李某3、張某4、董某5、張某甲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shù)罪,被告人劉某2、張某3、馮某在前罪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均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各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對部分或全部所犯罪行能自愿認罪,結合各被告人在歸案后的悔罪表現(xiàn),以及綜合審查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的罪輕辯解和辯護意見,和其他可酌情從輕情節(jié),決定對各被告人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對被告人王某1、劉某2、張某3、王某戊、李某3、張某4、董某5、張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被告人劉某6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譚某7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向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被告人馮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對被告人秦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被告人王某1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劉某2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對被告人王某戊、李某3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對被告人張某4、董某5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對被告人張某甲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對被告人王某1、王某戊、李某3、張某4、董某5、張某甲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對被告人劉某2、張某3、馮某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張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原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五、被告人李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
六、被告人張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
七、被告人董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
八、被告人張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
九、被告人劉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十、被告人譚某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
十一、被告人向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
十二、被告人馮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
十三、被告人秦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
十四、追繳被告人王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00元,被告人劉某6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譚某7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建武
人民陪審員徐玉龍
人民陪審員徐同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