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68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16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中檢一區(qū)刑訴〔2015〕2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1犯強奸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麗麗出庭支持公訴,梁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梁某1到幼兒園接其表妹被害人蒙某(2009年3月出生)及蒙某的弟弟放學,并將二人帶回到其共同居住的我市西區(qū)隆昌三隊35號出租屋。6時許,梁某1將蒙某帶至該出租屋的第二間房,讓蒙某躺在床上,用一布娃娃擋住蒙某的臉,脫掉蒙某的褲子,并用自己的陰莖觸碰蒙某的陰部,后因其母親回家,害怕被發(fā)現(xiàn)才停止自己的行為。后梁某1在其母親陪同下到派出所歸案。公訴機關(guān)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以證實上述指控。并據(jù)此認為,梁某1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梁某1辯稱:其只用手觸碰了被害人的陰部,其在自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梁某1到幼兒園接其表妹被害人蒙某(2009年3月出生)姐弟放學,回到他們共同居住的中山市西區(qū)隆昌三隊35號出租屋。6時許,梁某1將蒙某帶至該出租屋的第二間房,讓蒙某躺在床上,用一布娃娃擋住蒙某的臉,脫下蒙某的褲子,并用自己的陰莖觸碰蒙某的陰部,后因其母親回家,害怕被發(fā)現(xiàn)才停止上述行為。當晚,梁某1在其母親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蒙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表哥哥(經(jīng)辨認為梁某1)到幼兒園接其和弟弟放學回家后,把其拉到姨媽房間的床上,讓其橫躺在床邊,關(guān)上房門,把一個布娃娃放在其臉上,將其外褲和內(nèi)褲拉到腳踝處,然后脫了自己的褲子,將其腿抬高,把他尿尿的地方放在其尿尿的地方上下戳動,還用手指按其尿尿的地方,其當時有些痛。后姨媽從外面回來,梁某1連忙穿上褲子,姨媽見其褲子在腳那里,就說其尿褲子。后來媽媽問其發(fā)生什么事,其將事情告訴媽媽,媽媽帶其到派出所要其說清楚這件事。
2.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5年6月4日晚上9時許,梁某1在其母親李某1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
3.戶籍證明,證明梁某1的身份。
4.人身檢查筆錄(附病歷)及照片,證明梁某1及蒙某的身體狀況。病歷記載,蒙某被診斷為右外陰損傷。
5.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6月4日下午6時許,其回到住處,推開房門見梁某1背對其站在床邊,蒙某(2009年3月出生)躺在床上,幼兒園發(fā)的褲和內(nèi)褲脫到膝蓋處,梁某1說她尿褲子就幫她脫褲,蒙某拉上褲子跑出房間去玩。李某2回來后,其告訴她蒙某尿褲子,讓她問是怎么回事。約半小時后,李某2對其和梁某1說,蒙某說梁某1脫了她的褲子并動了她下面。梁某1說他沒做,其聯(lián)想到回家看到蒙某褲子被脫的情況,懷疑梁某1對蒙某做了下流事,便要李某2帶蒙某去醫(yī)院檢查,其帶梁某1到公安機關(guān)自首。
6.證人李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6月4日,其讓梁某1下午幫其到幼兒園接孩子。下午其下班回到家,李某1告訴其蒙某(2009年3月出生)尿褲子,讓其問問怎么回事。蒙某不承認,其認為她撒謊就拿衣架要打她,她說不能說,經(jīng)追問才說是大表哥(指梁某1)把她抱到姨媽的房間,在床上脫了她的褲子,用自己尿尿的地方放到她尿尿的地方,姨媽回來看她褲子脫下來就說她尿褲子。其馬上告訴李某1,李某1問梁某1做了什么事,梁某1說什么都沒做。后其帶蒙某去醫(yī)院,李某1帶梁某1去派出所,有法醫(yī)約她們?nèi)ノ鲄^(qū)醫(yī)院檢查,之后其帶蒙某到派出所做筆錄。
7.被告人梁某1的供述,證明其關(guān)上其母親的出租房門,讓蒙某躺在其母親的床上,用一個布娃娃放在她臉上,將她外褲和內(nèi)褲一起脫到膝蓋處,用手指關(guān)節(jié)部位撥弄她的外生殖器幾下,接著脫了自己的褲子,將自己的生殖器放在她肚皮上。其準備手淫時聽到其母親在外面推車的聲音,連忙將自己的褲子穿上,沒來得及把蒙某的褲子穿上,其母親就進房間了。
8.被告人梁某1的辨認筆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1無視國家法律,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依法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梁某1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梁某1辯稱其是自慰,雙方性器官沒有接觸。但經(jīng)查,證人李某1回房間就看到梁某1站在床邊,被害人躺在床上,褲子脫到膝蓋處,梁某1說是被害人尿褲子;證人李某2聽李某1說被害人尿褲子后,一再追問被害人,被害人才說是梁某1脫掉兩人的褲子,把他尿尿的地方放在其尿尿的地方上下戳動,還用手指按其尿尿的地方。李某2隨即向李某1反映此事,并帶被害人到醫(yī)院檢查;病歷證明,被害人右外陰損傷。被害人的陳述清晰、完整,符合其年齡和智力的認知水平,有關(guān)脫褲子、用布娃娃掩面等細節(jié)與梁某1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病歷、李某1、李某2的證言佐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認定梁某1用性器官接觸了被害人性器官的事實。對梁某1的上述行為,依法應以強奸論。梁某1的辯解不屬實,不予采納。其沒有如實供述其罪行,不構(gòu)成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梁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巫潔濤
人民陪審員余楚云
人民陪審員林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