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邯山刑初字第0016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5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冀邯山檢刑訴字(2015)第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強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賀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13日1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后回其居住的邯鄲市邯山區(qū)利民街2號院37棟4單元19號,在路過被害人潘某甲家時,從窗戶里看到被害人潘某甲一個人正在睡覺,遂產(chǎn)生歹念,回到家中后,被告人劉某拿出避孕套、手機再次來到被害人潘某甲家北側的窗戶邊,用力將窗戶的鐵棍撬開,鉆入被害人家中。被告人劉某走到被害人床邊,用手機拍攝了被害人潘某甲的裸照后,其心生悔意,欲逃走時,被潘某甲的男朋友王某發(fā)現(xiàn),雙方發(fā)生撕打,被當場抓獲。
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要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以強奸罪對被告人劉某依法進行懲處。并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1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后回其居住的邯鄲市邯山區(qū)利民街2號院37棟4單元19號。在路過被害人潘某甲家時,從窗戶里看到被害人潘某甲一個人正在睡覺,遂產(chǎn)生歹念?;氐郊抑泻螅桓嫒藙⒛衬贸霰茉刑?、手機再次來到被害人潘某甲家北側的窗戶邊,用力將窗戶的鐵棍撬開,鉆入被害人家中。被告人劉某走到被害人床邊,用手機拍攝了被害人潘某甲的裸照后,其心生悔意,欲逃走時,被潘某甲的男朋友王某發(fā)現(xiàn),雙方發(fā)生撕打,被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潘某甲陳述,王某和其是戀人關系。2015年6月12日后半夜2點多,其聽到王某進門后和一男子打了起來,那個男子當時只穿著一個褲衩,王濤問其那個男子是誰,其說不知道,其光著身子去攔架,王濤讓其報警。其到樓道讓鄰居幫忙抓賊,后來那個男子就蹲在其家墻根說“別打了,不跑了”。其不認識這個男子,他應該是從窗戶鉆過來的。當時其在臥室睡覺,是裸睡的,他是否有其他行為不清楚,其沒有異常的感覺。其家臥室地上提取到一個未開封的避孕套,避孕套不是其家的。
2、王某證實,2015年6月13日凌晨2時許,其回到邯山區(qū)利民街2號院37棟4單元19號的住處,在樓道通過窗戶看到有個男子赤身站在其家臥室門口,該男子只穿著一條內(nèi)褲。因為對象潘某甲一個人在家,其進屋抓住那個男子問他是誰,看到對象潘某甲裸體躺在床上睡覺,其邊那個男子打邊喊潘某甲起來,其二人相互廝打在一塊。潘某甲起來后說不認識那個男子,潘某甲在場一直攔,最后那個男子被其打的蹲在墻根說“別打了,不跑了”。其的左眼部疼痛,頭部有腫胞,左手和腿上有挫傷。后發(fā)現(xiàn)屋內(nèi)地上有一個三星牌手機和一個未開封的避孕套,避孕套不是其家的。
3、證人高某證實,2015年6月13日0時許其表弟劉某回到住處,后來劉某只穿著褲衩上廁所了,過了好大一會,劉某還沒回來,其聽到隔壁住戶有打斗的聲音,其出去后見警察把劉某從房間拉出來,案發(fā)地點在其家北邊的那戶,和其家緊挨著。
4、證人趙某證實,2015年6月13日凌晨2時左右其聽到樓道內(nèi)有人吵鬧,其開門時一個女孩給其說他家進賊了,讓其和愛人趕緊去幫幫忙,后警察來了以后其才敢出去。
5、證人任某證實,2015年6月13日凌晨2時左右聽到門口一個女孩在喊家中進賊了,后到其家北邊第三戶家中,看到一個男子正要用塑料凳子砸另外一名男子,其就拉打人的男子。喊其幫忙的女子和打人男子在一起居住,被打男子只穿了一件內(nèi)褲。
6、被告人劉某供述,2015年6月13日凌晨0時30分許,其喝完酒回到家(邯山區(qū)利民街2號院37棟4單元5樓南數(shù)第二個住處),當其上到5樓樓道時,看到其家北邊住戶臥室床上有兩條女孩的腿,沒穿衣服,其有點想法。其回到住處后有點性沖動,就從包里拿出一個避孕套,帶著手機出去了。后其把窗戶上的鐵棍撐開鉆了過去,進到她家臥室見床上躺著一個女孩睡覺,沒穿任何衣服沒蓋被子,其先用手機對著那個裸體女孩拍了照片。當時其想和那個女孩發(fā)生性關系,可是害怕,知道如果和她發(fā)生性關系了就是強奸,會坐牢的。于是其就往外走,走到臥室門口時見到窗戶外面走過來一個男子,那個男子進家后問其是誰,后其二人就打了起來。其進到隔壁家時就穿一條四角內(nèi)褲,那個女孩沒有醒,其沒有和她有任何肢體接觸。其進隔壁家時帶著一個避孕套是想和那個女孩發(fā)生性關系用的,手機和避孕套都掉在該女子的住處了。
7、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書邯公物鑒(傷檢)字〖2015〗1138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王某頭皮挫傷、面部軟組織挫傷、左側眼眶內(nèi)側壁骨折、指甲床出血、體表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
另有抓獲證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白色三星手機)、辨認筆錄、被告人劉某的戶籍證明及社會調(diào)查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能夠相互印證,均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在本院審理中,被告人劉某及其家屬賠償被害人潘某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賠償被害人王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被害人潘某乙、王某接受并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背婦女意志,欲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劉某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強奸罪(中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郜鳳強
審判員武文杰
人民陪審員葛揚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