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平輿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平少刑初字第5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31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未刑刑訴(2015)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奸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涉及個人隱私,本院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孟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辯護人王振興、王文芳到庭參加了訴訟。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張某某通過QQ約被害人趙某甲,雙方到張某某的“舞中舞”中心店內(nèi),隨后張某某在培訓中心二樓將趙某強奸。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背少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張某某考慮自首,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自愿認罪。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的行為已經(jīng)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系初犯、偶犯,無前科,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主觀惡性不大,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經(jīng)營“舞中舞”培訓班,被害人趙某乙(1998年5月18日出生)通過加被告人張某某QQ與被告人張某某認識。2015年9月23日夜晚,二人通過QQ相約見面后,雙方來到張某某開辦的“舞中舞”培訓中心店內(nèi),并于當晚在店內(nèi)住下,后張某某在其床上將趙某強奸。
另查明,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
(2)被告人戶籍證明,被害人戶籍證明;
(3)診斷證明,被害人處女膜為新鮮裂傷。
(4)抓獲經(jīng)過,2015年9月24日被抓獲。
(5)被告人手機QQ聊天記錄照片。
2、勘查筆錄,提取被害人內(nèi)褲一條及現(xiàn)場照片;
3、辨認筆錄;
4、被害人趙某乙陳述,張某某開設(shè)“舞中舞”培訓中心發(fā)過宣傳單,上面有他的QQ號,我加他的QQ號為好友時間長了,最近半個月才聊的多點。2015年9月23日22時30分許,張某某約我見面,我們到了培訓中心,我到了一個有床的房間,張某某在另外一個房間玩手機,一會我說我睡了,明天我還得早起上學,張某某隨即就到了我住的房間說:“你睡覺,把衣服脫了吧?”我不脫,張某某脫我的衣服,我用腳蹬他,他拽著我的褲子把我的褲子拽了下來,張某某脫我的上衣,我用手往他后背上捶,說“你這樣對我,我只有死路一條,你這是把我往死路上逼”,然后張某某就將我強奸。我問他“我的處女膜是不是破了?”張某某說:“不知道”,他就催著我睡覺還說我把床給他搞臟了,我問他“明天我去上學送不送我?”,張某某說起不來讓我自己去,我問張某某“會不會懷孕”,張某某說“你怕懷孕吃避孕藥”,我問“誰去買”,張某某說“誰吃誰買”,然后我就回房間睡覺,我給我姨宋某發(fā)了兩條信息,我小姨來后我把情況講講,我小姨聯(lián)系家人,我父親到了之后我們就報警了。之前我們見過兩次面,第一次在他的舞中舞培訓中心門口說幾句話,第二次是2015年9月21日,我這次在他舞中舞培訓中心店里過夜了,沒有發(fā)生性關(guān)系,我是通過QQ和張某某認識的,在通過QQ聊天的過程中我多次給張某某警告過“破我的處就是將我逼上絕路”之類的話,張某某現(xiàn)在將我的處女膜破了,我絕對不能原諒。
5、證人宋某陳述,2015年9月24日0時28分,我外甥女趙某乙發(fā)信息說被人糟蹋了,隨即我就往信息上的地址趕,我趕到時大門是鎖著的,我就給趙某乙打電話,她告訴我大門角放有鑰匙,我打開大門到二樓問咋回事,趙某乙說被強迫糟蹋了,從另外一個房間里出來一個男的就問我是誰,趙某乙說“是我小姨”,那個男的就問趙某乙“你不是說你在平輿就你自己嗎”,然后我責怪了趙某乙?guī)拙?,說了那個男的幾句。就打電話讓我弟弟接著趙某乙的父親一塊過來,趙某乙的父親讓我報警了。
6、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與辯解,趙某乙是二高學生,我們通過QQ聊天見了幾次面,2015年9月23日晚上,我約趙某乙見面,我們一塊到培訓中心后,她坐在床上玩手機,我在辦公室里給手機充電,過了一會趙某乙喊我說“困了”,然后我就去臥室里了,后我趴在趙某乙身上與其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她穿好衣服問我是不是我破處還讓我第二天送她上學,我說我瞌睡送不了,我們還吵了幾句。過了幾十分鐘,趙某乙的姨來了,當時她姨要報警,還問我怎么解決這個事,我說我家人不在家,后趙某乙的爸爸過來就報警了。照片上的內(nèi)容是我和趙某乙的聊天記錄。我們第一次在舞中舞見面后她回去了,第二次趙某乙讓我去她住的地方去接她,然后她就住舞中舞那了,我倆睡一起。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事實清楚,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害人趙某乙系未成年人,對被告人張某某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系自首,可減輕處罰;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無犯罪前科,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對被告人可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相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結(jié)合本案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麻騰
審判員梁鈾
人民陪審員王俊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