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2刑初210號
2024年06月1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1月9日20時16分,被告人孫某酒后駕駛皖DP××**號灰色“江鈴”牌輕型多用途貨車,行駛至三和街玫瑰苑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對孫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jié)果為162mg/100ml,隨即民警將其帶至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總院抽取了血樣。2023年11月21日,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孫某體內(nèi)血液酒精含量為162.0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孫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宣告緩刑。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
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俠軍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