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93號
2024年06月28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7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徐某1酒后駕駛皖FE××**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鷹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堿河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停盤查。經鑒定,徐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6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經查,案發(fā)時,被告人徐某1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另,被告人徐某1持C1駕駛證。
2024年2月19日,被告人徐某1接XX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年3月2日,因實施酒后駕駛機動車、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違法行為,被告人徐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處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徐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1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徐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徐某1符合緩刑條件,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
?判決結果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