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6刑初135號
2024年06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24〕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林犯盜竊罪,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朱莉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至今,被告人張某林利用自己某某礦綜合保障部車輛駕駛員的工作便利,多次在運送廢舊物資至物資總庫卸貨的時候,截留部分廢鐵等物資不卸載,后將截留的廢鐵等物品賣至廢品回收站。非法獲利49390元。經銅陵市義安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廢鐵單價為1.15元/斤,計算得出被盜物品未遂部分8694元。被告人張某林到案后已退賠被害人5萬元。具體如下:
1.2023年12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林利用上述方式秘密截留廢鐵38760斤并賣至某某回收站,獲利46040元。
2.2024年3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林利用上述方式秘密截留廢鐵772斤以及300多斤塑料并賣至某某回收站,獲利1250元。
3.2024年3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林利用上述方式秘密截留廢鐵2100斤并賣至某某地磅戴某處,非法獲利2100元。
4.2024年5月16日,被告人張某林利用上述方式秘密截留廢鐵3.78噸,并準備賣至某某回收站。在該回收站門口被某某礦保衛(wèi)處現場查獲并報警。
為指控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1.戶籍信息、轉賬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張某、戴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林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扣押筆錄、提取筆錄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金額49390元,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林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請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張某林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林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基本事實,退賠被害單位損失人民幣五萬元,取得被害單位諒解;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人民幣四萬九千三百九十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林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被告人張某林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基本事實,系坦白;在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亦表示認罪認罰,退賠被害單位損失,取得被害單位諒解,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由銅陵市義安區(qū)社區(qū)矯正大隊負責執(zhí)行。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焦能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季晨
書記員洪星
裁判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