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祁東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09)祁刑初字第12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09-07-28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4辯稱其只是按住被害人的腳,并未實施強奸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1、劉某2、陳某3、劉某4四人在祁東縣洪橋鎮(zhèn)聚龍招待所419房住宿,被告人陳某3之女朋友張某撥打被告人周某1的手機,要被告人陳某3去接她。當時,被告人中有人提出將張某接去“搞一盤”(奸淫),被告人陳某3未提出反對。張某來到房間看了一會電視后,與被告人周某1、陳某3、劉某2到大世界娛樂城玩耍,至次日凌晨零時許返回房間。回房間后,被告人周某1、陳某3與張某躺在靠窗戶的床上看電視,被告人周某1欲摸張某遭到張某拒絕。被告人劉某4此前一直在房里睡覺,被吵醒后覺得口干便要被告人陳某3去買水給他喝。被告人陳某3買水上來后看到被告人劉某2正在對張某進行調(diào)戲,張某反抗,被告人周某1、陳某3便笑話劉某2搞不到。之后,被告人周某1爬到張某所在的床上,叉開雙腿坐在張某身上按住張某的雙手,被告人劉某2和陳某3見勢則按住張某的兩只腳,強行脫下張某的內(nèi)外褲,張某奮力反抗并大聲哭喊,被告人周某1便用枕頭捂住張某的頭部,被告人劉某4赤身裸體走到張某床邊,被正在極力反抗掙扎的張某踢了一腳,即順勢按住張某的腳,被告人劉某2則松開手爬到張某身上第一個對張某實施奸淫。爾后,被告人劉某4松開張某的腳繼續(xù)到床上睡覺,被告人劉某2則按住張某的腳,由被告人陳某3第二個對張某實施奸淫。接著,被告人周某1第三個對張某進行奸淫。整個過程中,被害人張某一直在哭,凌晨2時許,附近群眾聽到哭喊聲便打電話報警,接到報警的公安民警立即趕到現(xiàn)場,將四被告人當場抓獲。2009年4月15日,經(jīng)祁東縣人民醫(yī)院婦科檢查,被害人張某會陰部1度損傷。從現(xiàn)場提取的精斑中,經(jīng)鑒定,系被告人周某1、劉某2、陳某3所留。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3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學(xué)習(xí)不努力家庭管教不力。
上述犯罪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周某1、劉某2、陳某3、劉某4分別供述其在祁東縣洪橋鎮(zhèn)聚龍招待所419房住宿對張某實施奸淫的過程。其供述內(nèi)容基本一致,可以作定案的依據(jù)。
2、被害人張某陳述其在祁東縣洪橋鎮(zhèn)聚龍招待所419房被周某1、劉某2、陳某3、劉某4四人強奸的事實。
3、證人李鵬勇、李艷麗、李華英、黃文英的證言,分別證實了被告人的犯罪經(jīng)過。
4、祁東縣洪橋鎮(zhèn)波豐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人陳某3出生于1993年農(nóng)歷3月29日,公歷為1993年4月20日。
5、提取物證筆錄和鑒定結(jié)論、現(xiàn)場勘查筆錄、門診病歷,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及被告人周某1、劉某2、陳某3輪奸被害人張某的事實。
6、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張某通過照片指認四被告人和其四被告人指認被害人的事實。
7、戶籍證明,證明四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出生日期。
8、到案經(jīng)過,證明四被告人被抓獲的情況。
本院認為
9、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劉某4于2008年10月16日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陳某3于2008年11月25日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事實。
10、被害人張某的請求書,證明其要求本院對陳某3從寬處理的事實。
上述事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1、劉某2、陳某3、劉某4以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共同奸淫婦女,其行為已觸犯強奸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且系共同犯罪,應(yīng)當以強奸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1、劉某2、陳某3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周某1、劉某2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周某1的辯護人建議本院對周某1從輕處罰的觀點,本院予以采納,本院決定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3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應(yīng)當撤銷被告人陳某3的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合并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被告人陳某3在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3與被害人有戀愛關(guān)系,案發(fā)后被害人尚在被告人陳某3家生活過一段時間,并書面申請本院對被告人陳某3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3的辯護人據(jù)此要求本院對被告人陳某3從輕處罰的觀點,本院予以采納,決定對被告人陳某3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4按住被害人的腳使被告人劉某2對被害人實施了奸淫行為,被告人劉某4的幫助行為已構(gòu)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4辯稱其不構(gòu)成犯罪的觀點,本院不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被告人劉某4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后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又應(yīng)當從重處罰,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劉某4減輕處罰。為保護婦女的合法權(quán)利,懲罰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款第(四)項,對被告人陳某3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對被告人陳坤還適應(y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周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
三、撤銷本院(2008)祁刑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陳某3,宣告緩刑三年的執(zhí)行部分。被告人陳某3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
四、被告人劉某4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雪華
審判員周一心
審判員鄒琦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鄒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