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264號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紅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某及辯護人劉佳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2月7日15時許,被告人范某1駕駛皖A0××**號小型普通客車沿S208省道自南向北行駛,行駛至S208省道無為市福路社區(qū)路段處時,與迎面借道通行謝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謝某受傷及兩車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謝某經(jīng)無為市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鑒定,死者謝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認定,范某1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范某1在現(xiàn)場主動報警,配合公安機關調(diào)查,已賠償被害人謝某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范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p>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1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范某1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二個月,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范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二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世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