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霍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2刑初353號
2024年07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檢察院以邱檢刑訴【2024】3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郝祥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羟窨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7月9日19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飲酒后駕駛皖NZ××**白色奇瑞牌小型轎車,從霍邱縣家中出發(fā),沿西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五里墩村*加油站與他人發(fā)生糾紛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后經(jīng)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1.7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針對其指控的事實,當庭舉示了受案登記表等書證,被告人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皖)正源司鑒(2024)毒鑒字第鑒字第1499號鑒定意見書,證人張某、劉某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陳某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1.2024年7月24日,被告人陳某在公訴機關(guān)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被告人陳某曾因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8月18日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五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陳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郝祥森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代)馬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