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802刑初312號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4]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高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1日19時50分許,被告人孫某某酒后駕駛皖P9××**號小型汽車沿宣城市區(qū)宣九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宣九路5公里500米路段處時,追尾前方丁某某駕駛的皖B8××**號小型汽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及調(diào)查認定:孫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孫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4.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后被告人孫某某被民警當場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賠償事故相對方某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具有酒后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事發(fā)后賠償事故相對方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孫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于2024年8月15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某某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曉榮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書頤
書記員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