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304號
2024年09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紅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楚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21日19時許,被告人楚某1駕駛蘇AF××**號小型轎車沿218省道自南向北方向行駛,行駛至無為市石澗鎮(zhèn)汪沖小學路段處,碰撞到前方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任某,造成任某受傷及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任某經蕪湖市戈磯山醫(yī)院救治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死者任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腹部損傷死亡。經認定,楚某1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楚某1撥打報警和急救電話,在現(xiàn)場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被告人楚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楚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楚某1主動報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楚某1有期徒刑十一個月,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楚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世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