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周某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68號
2024年10月17日
指控事實
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王某1、張某2、周某3通過馬茹(另案處理)介紹賣淫女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4年3月15日凌晨王某1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袁某、龐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亞朵酒店房間與嫖客進行性交易,袁某、龐某某各收取嫖資620元。2.2024年3月16日凌晨王某1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袁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威汀酒店房間與嫖客進行性交易,袁某收取嫖資1620元。3.2024年3月16日凌晨王某1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龐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博瑞特酒店房間與嫖客進行性交易,龐某某收取嫖資1620元。4.2024年3月24日凌晨王某1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龐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威汀酒店房間與嫖客進行性交易,龐某某收取嫖資1620元。5.2023年3月18日凌晨張某2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陳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亞朵酒店房間與嫖客進行性交易,張某2收取嫖資700元,支付給陳某600元,張某2獲利100元。6.2023年5月10日凌晨張某2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陳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威汀酒店房間與嫖客進行性交易,張某2收取嫖資1000元,支付給賣淫女700元,張某2獲利300元。7.2023年12月17日凌晨張某2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袁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小區(qū)嫖客的住所與嫖客進行性交易,張某2收取嫖資2050元,支付給賣淫女1530元,張某2獲利520元。8.2023年11月9日凌晨周某3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索某某在淮北市濉溪縣全季酒店房間與嫖客進行性交易,周某3收取嫖資2100元,支付給賣淫女1550元,周某3獲利550元。9.2024年4月14日凌晨周某3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何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維也納酒店桓譚公園店房間與嫖客進行性交易,周某3收取嫖資2000元,支付給賣淫女1520元,周某3獲利480元。案發(fā)后,張某2已退繳違法所得920元,周某3已退繳違法所得1030元(至公訴機關。)
指控罪名
介紹賣淫罪
量刑建議
判處被告人王某1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某2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周某3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王某1、張某2、周某3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張某2、周某3介紹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被告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行為,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已退繳贓款并預繳罰金,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2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周某3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2違法所得920元,周某3違法所得103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慶紅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