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西林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桂1030刑初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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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西林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盤某1犯強奸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8年1月24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西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黎濤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盤某1及辯護人梁立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西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盤某1與被害人黃某1(初中一年級學生)在QQ上互加好友通過聊天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2017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盤某1與被害人黃某1在那勞鎮(zhèn)街上的華麗旅社開房,當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盤某1明知被害人黃某1是初中一年級學生,且被害人黃某1系不滿14周歲幼女的情況下,強行與被害人黃某1發(fā)生性關系,期間,被害人黃某1用嘴巴咬了被告人盤某1右邊肩膀。次日早上,被告人盤某1送被害人黃某1到學校上學,因被害人黃某1前日晚未到校上晚自習被學校勒令休課一周,被害人黃某1便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盤某1來接。被告人盤某1將被害人黃某1接回足別鄉(xiāng)自己家中后,至2017年10月12日,在其家中樓頂?shù)呐P室中兩次與被害人黃某1發(fā)生性關系。經(jīng)百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從被告人盤某1房間提取的床單上遺留的精斑為被告人盤某1所留。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盤某1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訴請本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指控的情況,公訴機關向法庭舉出了《受理報警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證人黃某3、黃某2、楊某1、楊某2等人的證言筆錄、被害人黃某1的陳述筆錄、被告人盤某1的供述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以支持其公訴主張。
被告人盤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有異議,其聲稱根本不知道被害人黃某1是未成年人,每次都是被害人黃某1邀約,自己并沒有強行被害人黃某1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并不構成強奸罪。
辯護人梁立成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盤某1犯強奸罪沒有異議,但認為:1、被告人盤某1的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即使構成犯罪,也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關于“普通強奸”的規(guī)定;2、本案被告人盤某1,是自己來那勞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被告人盤某1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被告人盤某1剛剛成年,年少無知,法律意識淡薄,一時沖動犯下錯誤;4、被告人盤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悔罪態(tài)度好;5、被告人盤某1一貫表現(xiàn)良好;6、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應相應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希望法庭對被告人盤某1從輕、減輕處罰,給被告人盤某1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盤某1與被害人黃某1(初中一年級學生)在QQ上互加好友通過聊天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2017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盤某1與被害人黃某1在那勞鎮(zhèn)街上的華麗旅社開房,當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盤某1明知被害人黃某1是初中一年級學,且被害人黃某1系不滿14周歲幼女的情況下,強行與被害人黃某1發(fā)生性關系,期間,被害人黃某1用嘴巴咬了被告人盤某1右邊肩膀。次日早上,被告人盤某1送被害人黃某1到學校上學,因被害人黃某1前日晚未到校上晚自習被學校勒令休課一周,被害人黃某1便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盤某1來接。被告人盤某1將被害人黃某1接回足別鄉(xiāng)自己家中后,至2017年10月12日,在其家中樓頂?shù)呐P室中兩次與被害人黃某1發(fā)生性關系。經(jīng)百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從被告人盤某1房間提取的床單上遺留的精斑為被告人盤某1所留。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盤某1到西林縣公安局那勞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1、《受理報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證實:2017年10月12日17時40分許,被告人盤某1來到西林縣那勞某派出所報案稱:前幾天其帶一個那勞中學初一學生妹去開房,后面帶回去他家居住幾天,并發(fā)生了性關系,今天中午1點多鐘該學生兄長找到他們,喊他把該學生送回那勞中學,他把該學生送回到西林縣那勞某那勞街上時其兄長欲對其進行毆打,所以其跑來那勞派出所躲避。其在報案時陳述了因被黃某1的兄長毆打,因此才到那勞派出所躲避;另外,其在報警時自稱黃某1為那勞中學初一學生。
2、《疾病證明》,證實:被害人黃某1于2017年10月14日在西林縣人民醫(yī)院診斷,婦檢外陰、陰道口未見明顯裂傷,出血。
3、被害人黃某1正面、側面照片,證實:被害人黃某1外貌特征、身體成長發(fā)育情況,其身高約155CM。
4、被告人盤某1右肩部傷情照片,證實:被告人盤某1自稱在強行與被害人黃某1發(fā)生性關系時右肩部被被害人咬了一口留下了齒痕,2017年10月13日由公安偵查人員拍照固定證據(jù)。
5、西林縣那勞中學初一、初二、初三學生集體照,證實:被害人黃某1在初中一年級全體同學中,特別是女生,身高適中,身體發(fā)育情況并未特別突出,與同年級女生無太大差別。
6、《戶籍證明》,證實:盤被告人東杰出生于1993年07月16日,案發(fā)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7、《被害人黃某1戶籍證明》,證實:被害人黃某1出生于2005年2月6日,案發(fā)時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
8、《西林縣人民醫(yī)院B超檢查報告單》及《疾病證明》,證實:經(jīng)西林縣公安局民警送被害人黃某1到西林縣人民醫(yī)院檢查,檢查結果為被害人黃某1目前未受孕。
9、盤某1與被害人黃某1聊天記錄截圖復印件,證實:QQ昵稱為少東、初到的秋天二人,經(jīng)證實為被告人盤某1、被害人黃某1,在QQ上經(jīng)聊天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
10、《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7年10月12日下午17時許,被告人盤某1因害怕被害人黃某1兄長對其毆打,而跑到那勞派出所躲避,后經(jīng)公安人員詢問,其自認與初中生被害人黃某1發(fā)生性關系。到案經(jīng)過與受案登記表、受理報警登記表的內容一致。
11、證人黃某3、黃某2、楊某2、楊某1的證言,證實:黃某3、黃某2的證言均證實2017年10月11日晚黃某2通過微信搜索附近好友時看到一陌生微信號的頭像是被害人黃某1和一陌生男子的合照,因此懷疑被害人黃某1與陌生男子的關系,遂與黃某3在次日(10月12日)來到那勞中學找被害人黃某1,從被害人黃某1班主任口中得知被害人黃某1因10月8日晚上收假時未到校上晚自習而被要求休課一周,經(jīng)過聯(lián)系,得知被害人黃某1在足別鄉(xiāng)一陌生男子家中,后黃某2駕車去將被害人黃某1與該某,經(jīng)過警察詢問,得知被害人黃某1已與該男子發(fā)生了性關系。同時,黃某3、黃某2、楊某2、楊某1四人的證言證實黃某1出生于2005年農(nóng)歷正月十五日晚上,屬雞,今年(2017年)正好本命年,已滿12周歲。經(jīng)查日歷,2005年農(nóng)歷正月十五為2月23日。
12、證人盤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盤某1接了一個女孩到家中居住。系女孩自己打電話給被告人盤某1叫被告人盤某1去接的,該部分已有被害人黃某1的陳述證實。女孩在其家中住在三樓被告人盤某1的房間。
13、被害人黃某1的陳述,證實:2017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盤某1與被害人黃某1見面后,到那勞鎮(zhèn)一家賓館開房,當晚被告人盤某1脫去被害人黃某1的衣服,強行與被害人黃某1發(fā)生性關系,被害人黃某1不愿與被告人盤某1發(fā)生性關系,便以用手推被告人盤某1、用嘴巴咬被告人盤某1肩膀等行為進行反抗。自述盤某1曾問過其年齡,其自稱16歲,見面后被告人盤某1問黃某1沒有16歲吧,黃某1稱是開玩笑的。
14、被告人盤某1的供述,證實:被告人盤某1在六次接受公安偵查人員訊問時,均供述是強行與被害人黃某1發(fā)生了第一次性關系的,其在2017年9月30日晚與被害人黃某1在那勞某上開房,當晚被害人黃某1來例假故二人沒有發(fā)生性關系,被害人黃某1稱下次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盤某1強行與被害人黃某1發(fā)生性關系時,被害人黃某1并不愿意,有一些反抗的行為,但因個子小反抗不了。后兩次與被害人黃某1發(fā)生性關系是在其家中,每次被害人黃某1都有反抗,但其不顧反抗仍與被害人黃某1發(fā)生了性關系。被害人黃某1曾在電話或QQ里稱已16歲,其與黃某1見面后也未在問到黃某1的年齡,一直認為黃某1已經(jīng)16歲了。
15、《鑒定意見》,證實:從現(xiàn)場(被告人盤某1房間床單)提取并剪取的床單上遺留的精斑為被告人盤某1所留。
1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所處位置,現(xiàn)場概貌,周邊環(huán)境狀況等情況。
17、視聽材料、電子數(shù)據(jù),證實:被害人黃某1與被告人盤某1的聊天記錄。
上述證據(jù),業(yè)經(jīng)法庭庭審質證,被告人盤某1對被害人黃某1的供述有異議,其聲稱被害人黃某1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年齡,被害人黃某1咬傷被告人盤某1是要給被告人盤某1留下印記。
上述證據(jù),辯護人對下列證據(jù)有異議:1、西林縣那勞中學初一、初二、初三學生集體照并不能說明任何問題;2、證人證言都是被害人家屬,其提供的年齡有待磋商;3、辯護人認為一般女子來初次月經(jīng)大概在14周歲,而被害人12周歲就來月經(jīng),屬于早熟,這造成了被告人的認識錯誤。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盤某1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jù)。
庭審過程中,辯護人梁立成向法庭提交一份證明,擬證實:10月份被告人盤某1的父親盤某請鄧某與其到被害人黃某1家去說親被拒絕。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在本案中,被告人盤某1明知被害人黃某1系不滿十四周歲幼女,仍強行與黃某1發(fā)生性關系,符合強奸罪的犯罪特征,確已觸犯刑律,構成強奸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盤某1犯強奸罪成立。對于被告人盤某1在庭審過程中提出根本不知道被害人黃某1是未成年人,每次都是被害人黃某1邀約,自己并沒有強行被害人黃某1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并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觀點,本院認為,庭審證據(jù)表明,被告人盤某1對被害人黃某1實施性行為時均遭到被害人黃某1的反抗,且從被害人黃某1的體貌特征、被告人盤某1與被害人黃某1的交流情況,以及被告人盤某1的供述筆錄中均可以看出其知道被害人黃某1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初一學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故本院對于被告人的辯解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提出被告人盤某1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即使構成犯罪,也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關于“普通強奸”的規(guī)定。經(jīng)審查,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被害人黃某1體貌特征與同齡人(在校初一學生)并無差異,被告人盤某1在對未成年的被害人黃某1實施強奸行為時,不論被害人黃某1是否自愿,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故本院對辯護人這一辯護觀點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庭審過程中提出被告人盤某1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觀點,本院認為,被告人盤某1為了躲避被害人黃某1哥哥的毆打到西林縣公安局那勞派出所后,其供認了對被害人黃某1實施性侵,期間遭到被害人黃某1的反抗,并被咬傷,且知道被害人黃某1是未成年人(在校初一學生),雖被告人盤某1在庭審過程中否認其構成強奸罪,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于2004年3月23日通過,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惫时驹簩τ谵q護人提出的自首觀點予以采納。對于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提交的一份證明,擬證實被告人盤某1的父親盤某請鄧某與其到被害人黃某1家去說親被拒絕。該證明是在案發(fā)后不久寫下的,本院認為這是為了掩蓋犯罪事實而寫下的證明,目的是以“合法”的提親方式掩蓋被告人盤某1的犯罪行為。另外,被害人黃某1是十二周歲的幼女,并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使提親成功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對辯護人提交的這一份證明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提出被害人黃某1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相應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辯護觀點,本院認為,被害人黃某1是十二周歲的幼女,世界觀尚未形成,道德觀念不完整,法制意識淡薄,感情容易沖動,好奇心強,又缺乏自制力,對兩性知識很懵懂,而被告人盤某1案發(fā)時年齡已達24歲,其利用被害人黃某1的無知,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因此本院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的這一辯護觀點不予采納。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提出被告人盤某1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一貫表現(xiàn)良好及被告人盤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的辯護觀點,有相關的證據(jù)在卷佐證,本院予以采信。綜上所述,本院結合本案的性質、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盤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已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奇
人民陪審員韋勝成
人民陪審員湯芝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羅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