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粵0882刑初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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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雷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雷檢公訴刑訴(2016)3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涉嫌犯強奸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依法分別兩次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雷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勁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雷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21日晚上20時許,被害人黃某乙吃完飯在楊家鎮(zhèn)北村黃偉沙場工棚房間睡覺,其間鄭某借口多次進入黃某乙睡房和其搭訕,最后鄭某穿著一條三角褲來到黃某乙床頭雙手強行插進黃某乙的內衣里摸捏黃某乙的左右乳房,黃某乙推開他的手,鄭某又強行拉著黃某乙右手撫摸他的生殖器,黃某乙反抗掙扎,接著鄭某將黃某乙的長褲和內褲脫至小腿處,并騎在黃某乙的身上,將右手食指和中指插入黃某乙生殖器官里來回抽插,但沒多久鄭某就控制不住并在黃某乙的肚子上射精。
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家屬賠償被害人黃某乙17000元人民幣。
針對上述事實的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相關的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鄭某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在實施強奸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強奸未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二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適用法律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表示已經(jīng)知錯,望法庭予以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某與被害人黃某乙均在雷州市楊家鎮(zhèn)北村黃偉沙場務工。2016年2月21日晚上20時許,被害人黃某乙吃完飯在楊家鎮(zhèn)北村黃偉沙場工棚房間睡覺,其間,被告人鄭某借口多次進入被害人黃某乙睡房與其搭訕,最后,被告人鄭某遂產(chǎn)生與被害人黃某乙發(fā)生性關系的念頭,于是,被告人鄭某穿著一條三角褲來到被害人黃某乙床頭,雙手強行插進被害人黃某乙的內衣里摸捏被害人黃某乙的左右乳房,被害人黃某乙推開他的手,被告人鄭某又強行拉著被害人黃某乙右手撫摸他的生殖器,被害人黃某乙反抗掙扎,接著被告人鄭某將被害人黃某乙的長褲和內褲脫至小腿處,并騎在被害人黃某乙的身上,將右手食指和中指插入被害人黃某乙生殖器官里來回抽插,不久,由于被告人鄭某控制不住便在被害人黃某乙的肚子上射精。
另查明,案發(fā)后,于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鄭某的親屬與被害人黃某乙達成了賠償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的親屬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黃某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黃某乙書面請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鄭某免除刑事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物證:扣押的一團白色紙巾;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鄭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受證據(jù)清單、雷州市人民醫(yī)院證明材料、申請書、和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據(jù)等;3、證人蔡某、黃某甲的證言;4、被害人黃某乙的陳述;5、被告人鄭某的供述與辯解;6、廣東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粵湛公(司)鑒(DNA)字(2016)03015號法庭科學DNA鑒定意見書;6、現(xiàn)場勘驗、現(xiàn)場概貌圖、現(xiàn)場照片;7、辨認筆錄及照片說明。
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過庭審質證、認證,且被告人鄭某對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其證據(jù)確實、充分,且來源合法,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鄭某在實施強奸過程中,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強奸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鄭某能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xiàn),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又鑒于被告人鄭某的親屬能積極賠償被害人黃某乙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本院對被告人在量刑時又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根據(jù)被告人鄭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鄭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唐春熙
審判員陳再美
人民陪審員林卓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洪廣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