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8)蘇0583刑初204號
2018年04月17日
案由
強制猥褻、侮辱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昆檢訴刑訴〔2018〕1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計某勤犯強制猥褻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后于2018年2月22日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宇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計某勤及其辯護人凌云峰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計某勤在昆山市陸家鎮(zhèn)星圃路98號鈺立電子公司XXX宿舍,趁被害人裴某熟睡之際,用手摸被害人裴某(男,XX歲)的生殖器進行強制猥褻。被告人計某勤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計某勤以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計某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計某勤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本案定性沒有異議。被告人計某勤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xiàn),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計某勤適用緩刑以下直至免除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計某勤在昆山市陸家鎮(zhèn)星圃路98號鈺立電子公司509宿舍,趁被害人裴某熟睡之際,用手摸被害人裴某(男,XX歲)的生殖器進行強制猥褻。
另查明:
1、被告人計某勤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案發(fā)后,被告人計某勤賠償被害人裴某人民幣7000元,取得被害人裴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計某勤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裴某的陳述,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提取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諒解書、匯款記錄,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計某勤的身份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計某勤以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制猥褻罪。被告人計某勤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計某勤自愿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計某勤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辯護人關(guān)于對被告人計某勤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格、隱私權(quán)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計某勤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金穎
人民陪審員俞惠蘭
人民陪審員倪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何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