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東一法刑初字第157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綁架罪
裁判日期: 2012-12-26
合 議 庭 : 黃俊哲劉樹棠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一區(qū)檢刑訴(2013)14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犯綁架罪、強奸罪,被告人岑某5犯綁架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17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黃恒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柳某1及其辯護人劉鋮杰、被告人甘某2及其辯護人葉建華、被告人李某3、向某4、岑某5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稱,2012年12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伙同“阿華”(另案處理)駕車去到廣州市花都區(qū),甘某2等人以出去唱歌為由將在花都區(qū)獅嶺嶺秀酒店沐足部工作的被害人楊某群騙到東莞市虎門鎮(zhèn)白沙村君臨出租屋306房,并控制楊某群的人身自由。12月26日2時許,甘某2、向某4、李某3伙同司機“阿華”來到東莞市大朗鎮(zhèn)大井頭工業(yè)區(qū)杭州小籠包發(fā)廊以出鐘為由將被害人黃某佳和“小云”兩名女子帶到虎門鎮(zhèn)白沙村君臨出租屋309房,并控制黃某佳、“小云”的人身自由。12月28日,楊某群、黃某佳被轉(zhuǎn)移到沙田鎮(zhèn)活力粵港小區(qū)16棟705房。2012年12月28日23時許,柳某1、甘某2伙同“阿華”來到寮步鎮(zhèn)廣豪酒店對面將被害人王某英騙上車,帶到沙田鎮(zhèn)活力粵港小區(qū)16棟705房,并控制王某英的人身自由。12月28日至30日期間,柳某1、甘某2、向某4、李某3及被告人岑某5輪流看守被害人楊某群、黃某佳、王某英。12月31日1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沙田鎮(zhèn)活力粵港小區(qū)16棟705房解救楊某群、黃某佳、王某英,并當場抓獲甘某2、李某3、向某4、岑某5。2013年1月25日,公安機關(guān)將柳某1抓獲歸案。
在控制被害人楊某群、黃某佳、“小云”、王某英人身自由期間,被告人柳某1等人先后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威脅被害人家屬交贖款。12月26日,“小云”家屬將7000元贖款匯入柳某1等人指定的帳戶,后柳某1等人將“小云”釋放。12月27日,楊某群家屬將4700元贖款匯入柳某1等人指定的帳戶。12月29日,王某英家屬將20400元贖款匯入柳某1等人指定的帳戶。
在控制被害人楊某群、黃某佳、“小云”、王某英人身自由期間,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多次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12月25日23時許,柳某1強行與楊某群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12月26日3時許,甘某2強行與楊某群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12月26日早上,柳某1、甘某2、李某3同時強行與楊某群、黃某佳、“小云”發(fā)生性關(guān)系。12月28日,柳某1、甘某2、李某3強行與王某英發(fā)生性關(guān)系,甘某2、李某3、向某4強行與黃某佳發(fā)生性關(guān)系。
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gòu)成綁架罪、強奸罪;被告人岑某5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綁架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在庭審中,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承認參與綁架,但否認強奸了被害人,僅認為是嫖娼。被告人向某4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岑某5稱其負責做飯,沒有做其他事情。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劉鋮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指控被告人柳某1犯強奸罪的部分事實不屬實。2、被告人柳某1所起作用輕于被告人甘某2。3、被告人柳某1犯罪情節(jié)輕微,犯罪數(shù)額不大。4、被告人柳某1系初犯、主觀惡意輕、社會危害不大、有悔罪表現(xiàn)。5、被害人自身有一定過錯。
辯護人葉建華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甘某2所起作用輕于被告人柳某1。2、被告人甘某2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初犯。3、被害人自身有過錯。
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沒有提供相關(guān)的證據(jù)。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伙同“阿華”(另案處理)駕車去到廣州市花都區(qū),甘某2等人以出去唱歌為由將在花都區(qū)獅嶺嶺秀酒店沐足部工作的被害人楊某群騙到東莞市虎門鎮(zhèn)白沙村君臨出租屋306房,控制楊某群的人身自由。12月26日2時許,甘某2、向某4、李某3伙同司機“阿華”來到東莞市大朗鎮(zhèn)大井頭工業(yè)區(qū)杭州小籠包發(fā)廊以出鐘為由將被害人黃某佳和“小云”帶到虎門鎮(zhèn)白沙村君臨出租屋309房,控制黃某佳、“小云”的人身自由。12月28日,楊某群、黃某佳被轉(zhuǎn)移到沙田鎮(zhèn)活力粵港小區(qū)16棟705房。2012年12月28日23時許,柳某1、甘某2伙同“阿華”來到寮步鎮(zhèn)廣豪酒店對面將被害人王某英騙上車,帶到沙田鎮(zhèn)活力粵港小區(qū)16棟705房,控制王某英的人身自由。12月28日至30日期間,柳某1、甘某2、向某4、李某3及被告人岑某5輪流看守被害人楊某群、黃某佳、王某英。12月31日1時許,公安人員在沙田鎮(zhèn)活力粵港小區(qū)16棟705房解救楊某群、黃某佳、王某英,當場抓獲甘某2、李某3、向某4、岑某5。根據(jù)向某4的供述,其同伙名字叫柳某1,后柳某1因吸毒被羈押在東莞市拘留所,公安人員于2013年1月25日在東莞市拘留所將柳某1帶回審查。
在控制被害人楊某群、黃某佳、“小云”、王某英人身自由期間,被告人柳某1等人先后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威脅被害人家屬交贖款。12月26日,“小云”家屬將7000元贖款匯入柳某1等人指定的帳戶,后柳某1等人將“小云”釋放。12月27日,楊某群家屬將4700元贖款匯入柳某1等人指定的帳戶。12月29日,王某英家屬將20400元贖款匯入柳某1等人指定的帳戶。
在控制被害人楊某群、黃某佳、“小云”、王某英人身自由期間,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12月25日23時許,柳某1強行與楊某群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12月26日3時許,甘某2強行與楊某群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12月26日早上,柳某1、甘某2、李某3同時分別強行與楊某群、黃某佳、“小云”發(fā)生性關(guān)系。12月28日,柳某1、甘某2、李某3強行與王某英發(fā)生性關(guān)系,甘某2、李某3、向某4強行與黃某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中向某4用陰莖在黃某佳陰道邊摩擦至射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王某英(寮步廣豪商務(wù)酒店員工)的陳述及辨認筆錄,陳述(1)2012年12月28日23時許,“甘哥”(甘某2)以出去吃東西為名將其從酒店騙出來,后其被強行拉上車,在車上“胖子”(柳某1)打其兩個耳光,甘某2強行灌其喝王老吉,喝后感覺全身沒有力氣。后其被帶到一房間里,甘某2和柳某1打了其幾個耳光,甘某2等人要求其叫父親匯2萬元過來,隨即其打電話叫親人、朋友匯錢,對方還威脅其朋友說如果不打錢過來就捅死其,他們先后分四次匯了20400元過來,李某3、向某4負責在房間看守其。期間,其被甘某2、柳某1、李某3采用語言威脅方式輪軒(因喝了王老吉,本身也沒有力氣反抗)。(2)岑某5平時負責做飯給她們吃。岑某5應(yīng)該知道其被強奸的事情,因為對方強奸其之前,岑某5會主動離開房間。如果她們在大廳看電視,岑某5會看著她們。岑某5待甘某2等人出去后,會把大門反鎖,如果有人忘記反鎖,會罵該人。
經(jīng)辨認,她辨認出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岑某5。
2、被害人楊某群(花都獅嶺嶺秀酒店沐足部員工)的陳述及辨認筆錄,陳述(1)2012年12月25日16時許,其被“胖子”(柳某1)、“粉紅色衣服男子”(甘某2)、“黑色衣服男子”(李某3)、“藍色衣服男子”、“黑色背心男子”、“司機”共六名男子以唱歌為由帶到東莞厚街(地名不熟悉)一出租屋三樓。當晚柳某1強奸了她。過了一段時間,甘某2也過來將其強奸。次日白天,對方又抓了“佳佳”和“小云”回來。柳某1要求她們?nèi)痈?等三名男子一起做愛,她們都不愿意,柳某1就用語言威脅,并拿出一把匕首威脅,接著柳某1、甘某2、李某3三人將其輪奸。至于“佳佳”和“小云”跟誰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沒有留意。第三天,柳某1和甘某2使用言語威脅其叫家人匯2萬元過來,后其家人先后匯了4700元過來,其身上800元現(xiàn)金也被拿走了。第五天,其又被轉(zhuǎn)移到一小區(qū)里面。(2)“婦女”(岑某5)負責煮飯并看管她們(看守大門),她們上洗手間時間長,岑某5會過來看她們。對方打電話叫她們家屬要錢時,岑某5都在場。(3)其還知道一名年約28歲被害女子被柳某1強奸。(4)12月29日,柳某1和甘某2將有安眠藥的礦泉水給其喝,說要出去綁架,給其吃藥不讓其逃跑。
經(jīng)辨認,她辨認出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岑某5。
3、被害人黃某佳(大朗鎮(zhèn)杭州小籠包發(fā)廊員工)的陳述及辨認筆錄,陳述(1)2012年12月26日0時,其和“小云”被“胖子”(柳某1)、“阿甘”(甘某2)、“尖臉男子”(李某3)、“中長頭發(fā)男子”(向某4)、“司機”五人采用語言威脅、毆打方式強行帶到一出租屋。甘某2提出跟“小云”做愛,后他們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過了一會,柳某1采用語言恐嚇方式同時將其和“小云”強奸了。27日,柳某1要求其打電話給男朋友匯6000元過來(最后沒有匯錢過來)。到了28日下午,甘某2打其臉部要求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被迫同意,期間李某3和向某4在旁邊等,三人將其輪奸,但向某4沒有插入其陰道內(nèi),只是在陰道邊摩擦直至射精。29日晚上,其還看見對方四人毆打另一名女子,要求女子家屬匯2萬元過來。(2)“阿甘老婆”(岑某5)要求她們待在屋子里,不能呼救,不能隨便走動,不可以離開大門,平時岑某5用鑰匙鎖住大門,不讓她們靠近窗口、陽臺、大門。平時李某3也負責看守她們。
經(jīng)辨認,她辨認出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岑某5。
4、證人某某殿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8日22時30分,其女朋友王某英說到表姐家玩。12月29日1時20分,王某英打電話叫其準備2萬元,但沒有說原因。后其準備了6000元,接著王某英又打電話過來,此時有一名男子對其說“不要?;樱绻胄r內(nèi)不打錢過來就要王某英死在那里”,其到達農(nóng)業(yè)銀行時打電話給王某英,一名男子告訴其銀行帳號(XXX0),其在柜員機分別存了5600元、400元到該帳號(柜員機顯示用戶名為X志城),后拔打王某英的電話,但已關(guān)機。12月29日10時,王某英又打電話給其說要繼續(xù)給14000元才放人。后其到派出所報案。
在公安卷的補充卷的筆錄中,稱案發(fā)時有一名男子和其通話,說如果再不打錢進去,就讓王某英死在這。其總共匯了四次款給對方,共20400元,其中單獨匯款兩次,分別為6000元、4900元,其與王柏武一起匯款一次,匯了5500元,王柏武單獨匯款一次,據(jù)說匯了4000元。其已向公安機關(guān)提供部分匯款單據(jù)。
5、證人某某平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9日1時許,她的朋友王某英打電話給其說媽媽生病要2萬元,讓其打電話給王的男朋友張德亮(張德殿)去借錢,其覺得有可疑,平時王某英說話不是這種語氣的,后其打電話給張德殿,張說也知道這件事,后張德殿匯了6000元給對方。
6、證人某某武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9日9時許,其女兒王某英打電話問其有沒有錢,此時有一名男子接過電話說要14000元,沒說具體原因。隨后其去籌錢。當日12時,王某英又打電話給其問籌到錢沒有,此時又有一名男子接過電話問其籌到錢沒有,其說籌到5000元,該男子叫其快去匯款。通話期間,對方說其女兒在他們手上,對方要錢不要人,抓緊時間匯錢。接著其到王某英工作的酒店了解情況,酒店經(jīng)理說王某英于12月28日23時離開酒店,去向不詳,后其到公安機關(guān)報案。
7、證人某某峰(寮步廣豪酒店沐足部主管)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8日23時50分,其在酒店門前看見王某英離開酒店,王說朋友在等候。
8、證人某某清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5日23時許,其妹妹接到其姐姐楊某群的電話,但講電話的是一名男子,對方說其姐姐在他那里,要其妹妹轉(zhuǎn)8000元才放人。26日9時許,其妹妹又接到該名男子電話,該名男子說轉(zhuǎn)3000元才放人。后來該男子又改口說要15000元才放人。于是其妹妹就分兩次共轉(zhuǎn)了2700元到該男子指定的帳戶。27日9時許,該男子又打電話給其妹妹,說再要6000元。但該男子一直沒有釋放其姐姐。該男子前兩次是用其姐姐的電話(XXX)打過來,第三次是用XXX電話打過來的。
9、證人某某玲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6日18時許,其發(fā)現(xiàn)堂姐楊某群沒有上班,而且手機也關(guān)機。楊某群的妹妹楊會霞也不知道楊某群的行蹤。后來其男朋友徐偉用手機(XXX)打通了楊某群的手機,但楊某群問徐偉要錢,于是其報警。
10、證人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6日23時許,其女朋友楊飛玲告訴其楊某群不知所蹤,于是其撥打楊某群的手機,后來楊某群接了電話,他問楊某群在哪里,但楊某群也不知道,接著其聽見楊某群問另一名男子在哪里,該名男子也說不知道。接著其問楊某群是否有麻煩,楊某群就掛電話了。后來楊飛玲告訴其楊某群被綁架了,還說對方要8000元。然后其就去找楊飛玲,途中楊某群打了5次電話給其,都是叫其匯錢的。其和楊某群通話時,聽見有一名男子在楊身邊教楊說話,但沒有感覺到那名男子威脅楊,也沒聽說楊被毆打。
11、證人某某梅的證言,證實其上班時接到同事楊某群的電話,楊要其轉(zhuǎn)8000元到楊的卡里,其問楊是什么原因,楊只是說:“幫我一下,我現(xiàn)在需要錢”。后來一名男子接過楊的電話給其說:“你把8000元從郵局給我打過來,我會知道怎么做的”,接著對方就掛了電話。其再打過去時,楊的手機已關(guān)機。半小時后其又接到楊的電話,通話的還是剛才那位男子,該男子問其錢準備好沒有,讓其到銀行,再告訴其怎么做。后來其報警了。
12、搜查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王某英綁架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現(xiàn)場位于寮步鎮(zhèn)莞樟路鳧山村廣豪商務(wù)酒店對面路邊;搜查東莞市沙田鎮(zhèn)活力粵港東區(qū)16棟705房的情況。
13、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岑某5系被動歸案,向某4供述參與作案的“胖子”真名叫柳某1,后柳某1因吸食毒品被羈押在東莞市拘留所,公安人員于2013年1月25日12時在拘留所將柳某1帶回派出所審查。
14、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從甘某2處扣押現(xiàn)金6600元、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一張(XXX0)、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一張(XXX)、手機兩臺,從柳某1處扣押三星手機一臺(已發(fā)還王某英)。
15、常住人口查詢及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柳某1、李某3、向某4、岑某5作案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
16、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證實李某3因犯搶劫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08年2月6日釋放,且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
17、銀行流水清單,證實帳戶XXX0于2012年12月29日至12月30日期間的交易流水。
18、張殿德提供的匯款單據(jù),證實張殿德等人交贖款的情況。
19、被告人柳某1的供述、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在公安機關(guān),供述(1)2012年12月底,其和甘某2、向某4、李某3、“司機”、“阿華”從廣州帶了一名女子來到虎門一出租屋309房。甘某2要求該女子家人匯20000元到指定帳戶才放該女子離開。期間,其和該名女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2)2012年12月26日晚上,甘某2、李某3、向某4、“司機”、“阿華”從大朗鎮(zhèn)帶了2名女孩子(以下簡稱“1號女子”、“2號女子”)到虎門一出租屋309房。其看到李某3手上有血,李某3說是給2號女子弄傷,他們就以賠醫(yī)藥費的名義向其家人要5000元,2號女子就打電話給家人。后其和甘某2、李某3三人多次與該2名女子、廣州女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對方?jīng)]有反抗)。第二天,2號女子的家人先后匯了7000元過來,其到銀行取錢出來。后他們放了2號女子,然后轉(zhuǎn)移到沙田鎮(zhèn)青蘋果小區(qū)(即粵港花園)16棟705房。在705房有一名婦女(即岑某5)負責做飯和清潔衛(wèi)生,其以為岑某5是甘某2的老婆,岑某5知道他們勒索那些女孩子,甘某2還跟岑某5說注意一下那些女子,岑某5同意。(3)2012年12月28日21時許,其和甘某2、“司機”從寮步鎮(zhèn)一間沐足酒店將一名年約20歲女子帶到沙田鎮(zhèn)青蘋果小區(qū)(即粵港花園)16棟705房,在去沙田期間,其恐嚇和毆打該女子,并將該女子的手機拿走,而甘某2將一粒白色藥丸(不知道是什么東西,吃了后就想睡覺)放進王老吉中給該女子喝。到了705房,其踢該女子臉上一腳,甘某2將該女子帶進房間。過了一會,其或甘某2叫該女子向家人匯2萬元過來才放人。然后將該女子的手機卡放進向某4的手機里,后該女子打了電話給家人,其也打過電話給其家人,但沒有說威脅的話,只是說出卡號。到了29日,該女子的家人先后匯了19900元過來,其和甘某2、向某4都有份去銀行取款。到了31日凌晨,其聽到有警察敲門,于是爬水管逃跑。
在檢察機關(guān),供述他們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向被害人的家屬要錢,其有直接跟被害女子家屬對話,聲稱要收了錢才放被害女子離開。其與花都女子(楊某群)在25日晚上發(fā)生了一次性關(guān)系,辯稱花都女子是自愿的。其與廣東女子(黃某佳)在26日發(fā)生了兩次性關(guān)系,期間該女子沒有反抗。岑某5是12月28日到沙田705出租屋的,主要是幫其一伙人煮飯,甘某2有吩咐岑某5不要讓被害人離開出租屋,讓岑某5記得把房門反鎖。其在出租屋房間向寮步女子(王某英)家屬要錢時,岑某5在出租屋的大廳。
經(jīng)辨認,他辨認出被告人甘某2、李某3、向某4、岑某5。經(jīng)指認,他指認出其用于與被害人家屬通話要求匯款的手機、取款的銀行卡、贓款現(xiàn)金、用于裝藥丸的電腦袋、案發(fā)現(xiàn)場、其拿走被害人王某英的手機及用贓款購買的手提電腦。
20、被告人甘某2的供述、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在公安機關(guān),供述(1)綁架的主意是由“胖子”(柳某1)提出的,參與作案的人有柳某1、李某3、向某4、“阿華”及其,其一共作案5次,綁架了6名女子。綁架期間,其給安眠藥那些女孩子吃(柳某1叫其這樣做),目的是方便看守,不讓女孩叫救命。(2)其和柳某1、李某3、向某4都有與被害女子發(fā)生性關(guān)系。(3)12月27日左右,其叫岑某5過來幫忙做飯,岑某5看到有女孩子被禁錮后就問發(fā)生什么事,其告訴岑某5那些女孩子是綁架回來的,岑就沒有再問。但其沒有叫岑某5幫忙看守,只是叫岑幫忙做飯。岑某5還與其一起去取過一次贖金。
在檢察機關(guān),供述柳某1對楊某群、黃某佳、王某英都使用了語言威脅或暴力毆打,其強迫楊某群、黃某佳服用安眠藥。辯解其一伙人向被害人家屬要錢時,是先讓被害人跟家屬說急需要錢,接著柳某1再催促家屬快點給錢。承認楊某群、王某英家屬要錢時,其、柳某1、向某4、李某3在場,向黃某佳、“小云”家屬要錢時,其、柳某1、李某3在場。柳某1在25日晚跟楊某群發(fā)生了一次性關(guān)系。其在26日早上跟“小云”發(fā)生一次性關(guān)系,在28日晚上跟黃某佳發(fā)生一次性關(guān)系。29日早上,其讓王某英幫其手淫。其在28日叫岑某5過來沙田705出租屋,岑沒有參與上述作案,沒有幫忙看守被害人。柳某1向王某英家屬要錢時,岑在出租屋的大廳。
經(jīng)辨認,他辨認出被告人柳某1、李某3、向某4、岑某5。經(jīng)指認,他指認出作案現(xiàn)場、用于與被害人家屬通話要求匯款的手機、被害人的手機、取款的銀行卡、贓款現(xiàn)金、用于裝藥丸的電腦袋及用贓款購買的手提電腦。
21、被告人向某4的供述、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在公安機關(guān),供述(1)“胖子”(柳某1)負責策劃,向家屬要錢?!皠偢纭保ǜ誓?)負責引誘被害人上車,其和“小李”(李某3)負責看管,若被害人不老實就毆打,其也去過銀行取錢。柳某1等人還讓被害人食迷藥,目的是不讓被害人吵鬧反抗。(2)2012年12月25、26日左右,柳某1、李某3、甘某2、“阿華”、“司機華”和其綁架了一名在花都某酒店上班的楊姓女子,柳某1負責聯(lián)系被害人家屬要錢,其負責看守被害人及取贓款,取得2000元。期間柳某1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3)2012年12月25、2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李某3、甘某2、“阿華”、“司機華”和其在大朗鎮(zhèn)大井頭綁架了兩名在發(fā)廊工作的女子(一個湖南的、一個廣東的),柳某1負責聯(lián)系被害人家屬要錢,其負責看守。后湖南女子的家屬將6000元匯入柳某1指定的帳戶,被放走了。綁架期間,柳某1、甘某2、李某3強行與上述兩名女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與上述的廣東女子發(fā)生性關(guān)系。(4)2012年12月28日晚上,柳某1、甘某2、“司機阿華”在寮步鎮(zhèn)西溪村綁架了一名湖南女子。柳某1負責聯(lián)系被害人家屬,要求對方將20000元匯入指定帳戶才放人,其負責看守,也到銀行提取過一次贓款4000元。(5)“剛哥的老婆”(岑某5)知道綁架的事情,岑負責做飯給他們吃,平時也負責看管著那些被綁架回來的女子。
在檢察機關(guān),供述他們控制楊某群、黃某佳、王某英等三名女子人身自由,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語言威脅,并向被害人家屬要錢。柳某1在25日晚上與楊某群發(fā)生了一次性關(guān)系。26日早上,楊某群、黃某佳、“小云”被關(guān)在一個房間,其和李某3、甘某2、柳某1分別和這三名女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其只與黃某佳發(fā)生了一次性關(guān)系,其沒有留意同伙具體跟誰發(fā)生性關(guān)系。岑某5是12月28日來到出租屋的,一直幫忙看守被害人,期間有跟甘某2去取贖款。出租屋的大門鑰匙在柳某1和岑某5手上。柳某1向被害人家屬要錢時,岑某5是在場的。
經(jīng)辨認,他辨認出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岑某5。經(jīng)指認,他辨認出作案現(xiàn)場、用于與被害人家屬通話要求匯款的手機、被害人的手機、取款的銀行卡、贓款現(xiàn)金、用于裝藥丸的電腦袋及用贓款購買的手提電腦。
22、被告人李某3的供述、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在公安機關(guān),供述(1)“胖子”(柳某1)和“剛哥”(甘某2)指揮分工并向家屬要錢。其和“傻哥”(向某4)、“阿華”負責看管?!八緳C”負責開車。其分得700元報酬。公安人員解救的三名女子都是被其一伙人強行帶走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他們共綁架了4名女子,第一個是12月23日晚上在大朗綁到一出租屋;第二個是12月25日左右從廣州花都綁到虎門白沙一出租屋;第三、第四個是12月25日前后從大朗綁到虎門白沙一出租屋。柳某1向家屬要錢時,其在房間外面聽到柳某1罵被害人向家人要錢。公安人員搜到的藥丸是麻醉藥,是甘某2所有的。(2)辯解自己沒有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3)“大姐”(岑某5)對綁架勒索是知情的,岑負責做飯給被害人吃。
在檢察機關(guān),供述他們控制楊某群、黃某佳、王某英等三名女子人身自由,并向被害人家屬要錢。辯解其是29日晚,聽見柳某1向王某英家屬要錢,才意識到是在綁架。其沒有與楊某群、黃某佳、王某英發(fā)生性關(guān)系。在29日晚上柳某1向被害人家屬要錢時,聲音很大,當時岑某5在場,所以岑某5對要錢的事知情。
經(jīng)辨認,他辨認出被告人柳某1、甘某2、向某4、岑某5。經(jīng)指認,他指認出作案現(xiàn)場、警察在房內(nèi)搜出的手機、取款的銀行卡、用于裝藥丸的電腦袋及“胖哥”用贓款購買的手提電腦。
23、被告人岑某5的供述、辯解、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辯解(1)其和甘某2是男女朋友關(guān)系,甘某2于2012年12月27日晚叫其來到沙田鎮(zhèn)705房幫忙煮飯。其和年約40歲女子、年約18歲女子一起睡在一間房,其兩次陪甘某2等人去取錢(沒有問為何去取錢)。其不知道該三名女子從事什么工作,也不知道甘某2與該三名女子是什么關(guān)系。平時“尚東”(向某4)和另一名男子(李某3)專門看守女孩子,女子不能外出。期間“胖子”(柳某1)跟其說過,要鎖好門窗不讓那些女子離開。其看見過年紀大的女子在房間哭,“胖子”用腳踢那名年約26歲女子的頭部,“胖子”打電話叫那名年約26歲女子的父親匯錢過來。那兩名年紀大的女子曾向其說過沒有錢,但其說不理這些,之后再沒有理那些女子。其聽過“胖子”叫年約40歲女子再給1000元。(2)其不知道甘某2等人有沒有性侵犯那些女子。但28日晚上,柳某1、甘某2等四個男子和被帶回來的三個女子在同一個房間里,不知道在干什么。
在檢察機關(guān),辯解稱其只是負責煮飯、做家務(wù),對柳某1等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并不知情,其不清楚柳某1等人向三名女子要錢。其和柳某1有出租屋大門鑰匙。
經(jīng)辨認,她辨認出被告人柳某1、甘某2、向某4、李某3。經(jīng)指認,她指認出作案現(xiàn)場、警察在房內(nèi)搜出的手機、用于裝藥丸的電腦袋、手提電腦、現(xiàn)金。
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提出他們沒有強奸被害人,僅是嫖娼行為的辯解及辯護人劉鋮杰提出指控被告人柳某1犯強奸罪的部分事實不屬實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有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的供述、被害人楊某群、黃某佳、王某英的陳述、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足以證實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綁架被害人,在綁架過程中又強行輪流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事實,其行為符合綁架罪、強奸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yīng)以綁架罪、強奸罪定罪量刑,本院對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岑某5提出其僅負責做飯,沒有做其他事情的辯解,經(jīng)查,被告人岑某5應(yīng)甘某2的要求到出租屋負責做飯,有時亦幫忙看守被害人的事實,有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的供述,亦有被害人楊某群、黃某佳、王某英的陳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岑某5的行為已構(gòu)成綁架罪,故本院對此辯解不予采納。
辯護人劉鋮杰提出被告人柳某1所起作用輕于被告人甘某2的辯護意見及辯護人葉建華提出被告人甘某2所起作用輕于被告人柳某1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柳某1、甘某2二人提議作案,且二人均積極參與作案,所起作用相當,本院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辯護人劉鋮杰提出被告人柳某1主觀惡意輕、社會危害不大、被害人自身有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提出被告人柳某1系初犯、有悔罪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辯護人葉建華提出被告人甘某2如實供述其罪行、被害人自身有過錯的辯護意見,依據(jù)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納;提出被告人甘某2系初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岑某5無視國法,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中被告人岑某5犯罪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綁架罪;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且二人以上實施輪奸,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一人均犯數(shù)罪,依法予以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岑某5犯綁架罪,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犯綁架罪、強奸罪,被告人岑某5犯綁架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guān)認定被告人向某4有立功表現(xiàn)不當,經(jīng)查,被告人向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同伙姓名叫柳某1,后公安人員據(jù)此在東莞市拘留所將柳某1帶回審查,其僅屬于坦白交代,并不屬于立功。在綁架犯罪中,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向某4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岑某5在出租屋僅負責做飯,有時幫忙看守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yīng)當減輕處罰。在強奸犯罪中,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均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向某4僅用陰莖在被害人陰道邊摩擦至射精,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yīng)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柳某1、甘某2、李某3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綁架的罪行,依法可對其所犯綁架罪從輕處罰;被告人向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對其所犯綁架罪、強奸罪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柳某1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偤托唐跒橛衅谕叫潭?,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32年1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甘某2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偤托唐跒橛衅谕叫潭耆齻€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32年3月3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李某3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偤托唐跒橛衅谕叫潭炅鶄€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向某4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偤托唐跒橛衅谕叫淌四耆齻€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五、被告人岑某5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4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樹棠
代理審判員黃俊哲
人民陪審員陳偉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