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冀0281刑初11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5-13
法 官: 苗瑞生
審理程序: 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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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檢察院以遵檢公刑訴(2016)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翟某1犯搶劫罪、強奸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明玉、被告人翟某1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22時許,被告人翟某1明知本村吳某不在家,遂翻墻進入吳某家,欲進屋行竊時,見被害人高xx(吳某之妻)正欲出屋,便將高xx推進屋后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后又強行摘取高xx戴在脖子上的黃金項鏈,拿走高xx的黃金手鏈。2015年12月2日12時05分,被害人高xx向公安機關報警,并指認被告人翟某1犯罪,當日遵化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將被告人抓獲,在被告人父親的配合下,將劫走的黃金項鏈及黃金手鏈查獲,同年12月16日發(fā)還給被害人高xx。經遵化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被搶黃金項鏈價格為人民幣1382元,黃金手鏈價格為人民幣2590元;經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高xx內褲襠部布片、陰道試子的DNA為被告人翟某1所留。
另查明,被告人翟某1于2007年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順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述、證人韓某等人的證言、鑒定結論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他人住所內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其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1犯搶劫罪、強奸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翟某1犯搶劫罪、強奸罪,均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翟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翟某1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十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苗瑞生
人民陪審員杜國華
人民陪審員王占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郭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