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0)漢刑初字第3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盜竊罪
裁判日期: 2010-11-22
合 議 庭 : 彭遠洋王秀斌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過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以鄂漢檢刑訴[2010]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綁架罪、強奸罪、盜竊罪,被告人龔某2犯綁架罪、強奸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1月12日不公開(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指派檢察員魯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被告人龔某2及其辯護人羅孝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結終。
一審請求情況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起訴書指控:
一、綁架、強奸
2009年12月1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某1伙同曾維謙、潘言新到天門市僑鄉(xiāng)經濟開發(fā)區(qū)華僑城正大旅店,以包夜為名將賣淫女管某某、陳某某騙出,由陳某1開車,將管、陳二人帶至被告人龔某2家。陳某1與曾維謙、潘言新對管、陳二人進行侮辱、毆打,逼問正大旅店老板的電話號碼。隨后,陳某1、龔某2與曾維謙、潘言新對管、陳二人進行輪奸。當日上午8時許,陳某1打電話威脅正大旅店老板白彩云說:快把2萬元準備好,否則準備收尸。接著被告一伙繼續(xù)對管、陳二人進行恐嚇。當晚7時許,陳某1與潘言新用繩索將陳某某捆綁后押上車,帶到天門市拖市鎮(zhèn)境內,打電話向陳的丈夫索要贖金。次日上午,陳某1、曾維謙、潘言新先后離開,龔某2負責看守管、陳二人,龔又多次對管實施了奸淫。
經鑒定,陳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龔某2到天門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投案。
二、盜竊
2010年4月22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陳某1在天門市拖市鎮(zhèn)夏場農貿市場盜竊東南牌DN160型轎車1輛(價值42422元)。次日下午5時許,陳某1給失主董尚榮寫信,要其支付16000元贖回被盜轎車。同月29日上午,偵查人員在荊門一出租屋內將陳某1抓獲。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向法庭宣讀和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龔某2綁架、輪奸婦女,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陳某1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綁架罪、強奸罪、盜竊罪追究陳某1的刑事責任;以綁架罪、強奸罪追究龔某2的刑事責任。公訴人發(fā)表公訴意見時提出在綁架共同犯罪中,陳某1系主犯,龔某2系從犯。
被告人陳某1提出其未對被害人實施強奸行為,不是綁架共同犯罪的主犯。
被告人龔某2提出其未參與綁架。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龔某2的辯護人羅孝平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起訴書指控龔某2犯綁架罪的事清不清,證據(jù)不足;2、龔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3、龔某2放走二被害人的行為屬犯罪中止;4、龔某2在強奸犯罪中屬從犯;5、龔某2屬初犯,有悔罪表現(xiàn)。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綁架、強奸的事實
2009年12月11日凌晨1時左右,曾維謙、潘言新(二人另案處理)到天門市僑鄉(xiāng)經濟開發(fā)區(qū)華僑城正大旅店,以包夜嫖娼為名將賣淫女管某某、陳某某騙出后,由被告人陳某1駕車,強行將管某某、陳某某帶至被告人龔某2家。陳某1等人將管某某、陳某某分開關押,要管某某、陳某某脫光衣服,并對二人進行毆打,逼問正大旅店老板的電話號碼。隨后,陳某1、曾維謙、潘言新對管某某進行輪奸;龔某2、潘言新對陳某某進行輪奸。當日上午8時許,陳某1打電話威脅正大旅店老板白彩云,要其準備2萬元錢贖人。期間,龔某2、潘言新對管某某進行輪奸。當晚7時許,陳某1與潘言新用繩索將陳某某捆綁后押上車,帶到天門市拖市鎮(zhèn)附近,打電話向陳某某的丈夫索要贖金。次日上午,陳某1、曾維謙、潘言新離開后,由龔某2負責看守管某某、陳某某。當天,龔某2在看守期間多次對管某某進行奸淫。
經鑒定,陳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龔某2到天門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投案。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管某某的陳述證實,2009年12月11日凌晨,其與陳某某在旅店上班時,被曾維謙、潘言新以包夜為名騙出后,乘陳某1駕駛的面包車,被強行帶到龔某2家。途中,陳某某因害怕準備打電話時,曾維謙等人對陳某某進行威脅,用透明膠將其與陳某某的嘴巴封住,綁住其與陳某某的手,并搶走了其和陳某某的手機。到龔某2家后,其與陳某某被分開關押,并聽到陳某某被毆打的聲音。陳某1和曾維謙對其進行毆打,強迫其脫光衣服。龔某2拿著筆和紙,陳某1讓其將家里的電話和老板的電話寫下來。隨后,曾維謙、潘言新、陳某1先后對其進行了強奸。當日上午,其被陳某1帶到關押陳某某的屋內,發(fā)現(xiàn)陳某某和潘言新睡在一張床上,陳某某的身上有傷。陳某1撥通了老板的電話后,要陳某某告訴老板匯2萬元錢過來,否則他們會殺了我們。因老板說已經報警,陳某1用透明膠將其與陳某某綁住后,由潘言新負責看守。上午9時許,龔某2將其帶到另一房間看守,對其進行威脅,并多次對其進行強奸。期間,潘言新亦對其進行了強奸。當天晚上,陳某1等人將陳某某綁好后帶出去了,晚上10時許才回來。次日上午9時許,陳某1將其與陳某某帶到一小屋內,由一年青人看守。龔某2將看守的青年人叫出去后,將其用塑料繩綁在木床上,并用竹條毆打其與陳某某,當著陳某某的面對其進行了強奸。隨后,其與陳某某將門打開逃離了現(xiàn)場。管某某所證實的部分事實與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相符,陳某某還證實,到龔某2家后,陳某1要其將衣服和鞋子全部脫掉,隨后,龔某2、潘言新先后兩次對其進行了強奸。次日上午,陳某1將管某某帶進其所在的小屋,其按陳某1的要求給老板打電話,要老板準備2萬元錢。陳某1在電話中跟老板白彩云說快點把2萬元錢準備好,否則就準備收尸。當晚,陳某1等人用塑料繩將其捆住后帶上車,駕車行駛約2小時后,陳某1給其老公打電話要錢。次日,其和管某某被轉到旁邊的一個房間,龔某2和一個20多歲的年青人看守其與管某某。年青人離開后,龔某2要與管某某發(fā)生性關系遭拒絕,龔某2對管某某拳打腳踢,用竹條毆打其與管某某,并用塑料繩將管某某綁在床的靠背上,對管某某進行了強奸。隨后,其與管某某將門拉開后逃離現(xiàn)場。
2、證人朱望枝的證言證實,2009年12月12日下午4時許,其與同村的人在家里打麻將時,有兩個女孩跑過來,說她們被人綁架了。其看見年齡大的女孩身上有傷。后公安機關到其家中將兩個女孩解救了。朱望枝所證事實還有證人劉銀支的證言印證,且與被害人管某某、陳某某陳述的相關情節(jié)相符。
3、證人白彩云的證言證實,2009年12月11日上午,一男子用陳某某的手機給其打電話,說兩個服務員在他那里,讓其拿2萬元錢,其隨即報案。
4、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管某某指認龔某2多次對其進行強奸,被害人陳某某指認龔某2兩次對其進行強奸。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和扣押筆錄,證明的現(xiàn)場情況與被害人管某某、陳某某的陳述相符,所扣押竹片、塑料繩、透明膠帶等物證亦能印證被害人管某某、陳某某的陳述。
6、天門市公安局天公(刑)傷鑒(法)字[2009]A7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結論證實,被害人陳某某的顏面部、雙手散在不規(guī)則斑片狀軟組織損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該結論能印證被害人陳某某所陳述其遭到毆打和捆綁的事實。
7、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證實,2009年12月11日凌晨,其駕駛面包車帶著曾維謙、潘言新和管某某、陳某某前往龔某2家。途中,因陳某某發(fā)現(xiàn)情況不對準備打電話時,潘言新對兩個小姐進行威脅,其用透明膠將陳某某的嘴封住,曾維謙、潘言新用透明膠將管某某、陳某某的手用透明膠綁住,并用布蒙住眼睛。到龔某2家后,陳某某坐在地上哭,潘言新踢了陳幾腳,其上去踢了陳一腳。然后,其與曾維謙將陳某某拉到樓房后廚房旁的小屋內,要陳某某脫了衣服和鞋,讓潘言新看守陳某某。爾后,曾維謙將管某某帶到二樓的房間內,其隨后到房間內命令管某某脫衣服,管某某不脫,曾維謙打了管某某后,管某某才脫衣服。其將管某某的衣服拿走,并讓龔某2看守管某某。接著,其與曾維謙一起上樓問管某某的帳上有多少錢?曾維謙讓龔某2拿著筆和紙,其叫管某某將家里的電話和老板的電話寫下來,因管某某寫了號碼后又將號碼用筆涂了,其打了管某某一巴掌。隨后,其與龔某2、曾維謙下樓了。當日上午,其將管某某帶到關押陳某某的小屋內,叫陳某某給老板打電話要2萬元錢,如果不拿的話,就準備收尸。中午12時許,曾維謙喊了一個朋友幫忙,然后其與潘言新、曾維謙的朋友將陳某某弄到車上,用塑料繩將陳某某的手捆住,用帽子將陳某某的眼睛蒙住,其將車開到拖市附近,潘言新打電話找陳某某的男朋友要錢。當晚,由潘言新看守陳某某,龔某2看守管某某。次日上午,由龔某2和曾維謙的朋友看守兩個小姐,其與潘言新離開了。陳某1還供述,當其與曾維謙、潘言新把人帶到龔某2家時,曾維謙就把帶人過來綁架他們的目的告訴了龔某2。
8、被告人龔某22009年12月1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時的供述證實,2009年12月11日凌晨3時左右,陳某1、曾維謙、潘言新帶著管某某、陳某某到其家中,陳某某被綁著。潘言新將陳某某抱著放在一樓天井旁的地上,陳某1朝陳某某的背部踢了兩腳。潘言新將陳某某帶到樓房后的小屋內,陳某1和曾維謙將管某某帶到二樓的房間。期間,其到樓房后的小屋內,幫陳某某解開膠帶,威脅陳某某,并對陳某某進行強奸。當晚,陳某1在二樓睡覺,其與曾維謙在一樓睡覺,潘言新與陳某某在樓房后的小屋內睡覺。當日上午10時許,陳某1和曾維謙有事先走時,陳某1讓其盯緊點,不要讓她們跑了。其提出讓陳某1快點叫人來,自己一個人看不住。隨后,其上樓叫管某某到一樓看電視。期間,其多次強奸管某某。下午4時許,其又要強奸管某某時遭到拒絕,其用膠帶綁著管某某,對管某某進行威脅和毆打,潘言新進來后,其到樓房后的小屋內對陳某某進行了強奸。晚上7時左右,其又先后兩次強奸管某某。晚上陳某1等人將陳某某帶出去直到10時許才回來。次日上午9時許,陳某1將管某某、陳某某帶到樓房隔壁的一個小屋內,鎖好門后,讓其看守她們。中午11時許,曾維謙帶了一個年青人到小屋內看守,其讓年青人出去,自己來看守。其又欲強奸管某某時,管某某不同意,其用塑料繩將管某某綁在木床架上,用竹條打管某某和陳某某的嘴,但她們仍不同意。其提出以與管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后放她們離開為條件,對管某某再次進行強奸后,管某某、陳某某將門弄開后逃跑了。龔某2所供述的相關情節(jié)與被害人管某某、陳某某的陳述基本相符。龔某2在審查起訴階段還供述,當天,陳某1和管某某在一起睡;聽曾維謙講,將兩個小姐弄來就是為了逼點錢。
關于被告人陳某1提出其未對被害人實施強奸行為的辯解,經查,被害人管某某的陳述證實,2009年12月11日凌晨,陳某1等人強行將其與陳某某帶到龔某2家后,將其關押在龔某2家二樓的一個房間,曾維謙、潘言新先后對其進行強奸,接著,陳某1上樓威脅并對其進行強奸后,與其一起睡覺。被告人龔某2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陳某1、曾維謙、潘言新都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奸行為;陳某1和管某某在一起睡覺。龔某2的供述能印證管某某的陳述,因此,認定陳某1對管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jù)確實、充分。陳某1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龔某2提出其未參與綁架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龔某2犯綁架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1)龔某2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證實,其聽曾維謙講過,陳某1等人將兩個小姐弄來的目的就是為了逼錢;陳某1讓其看守兩個小姐。(2)陳某1的供述證實,其與曾維謙等人將兩個小姐帶到龔某2家時,曾維謙就把帶人過來綁架的目的告訴了龔某2;其與曾維謙找管某某逼問電話號碼時,曾維謙讓龔某2找來筆和紙,要管某某寫出家里的電話和老板的電話,其打了管某某一巴掌后與曾維謙、龔某2一起下樓;期間,其要龔某2看守兩個小姐。(3)被害人管某某的陳述證實,其在樓房二樓的房間,陳某1對其進行毆打,曾維謙把龔某2叫上樓來,龔某2拿著筆和紙,陳某1要其寫家里的電話和老板的電話,其寫了電話后,陳某1與曾維謙、潘言新下樓了。(4)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證實,其與管某某被關押期間,龔某2參與了看守。上述證據(jù)所證事實表明,龔某2明知陳某1等人綁架管某某、陳某某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還為陳某1等人提供關押被害人的場所,參與看守被害人;在陳某1等人向管某某逼問旅店老板的電話號碼時,龔某2提供了筆和紙。因此,認定龔某2參與實施綁架行為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jù)確實、充分,故龔某2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龔某2的辯護人提出龔某2放走二被害人的行為屬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審理查明的事實表明,龔某2伙同陳某1、曾維謙、潘言新綁架二被害人,陳某1等人向二被害人所在旅店老板及陳某某的親屬勒索財錢;在綁架二被害人期間,龔某2提供關押二被害人的場所,參與看守二被害人,并在看守期間多次對二被害人實施強奸行為。當龔某2欲再次強奸管某某時,遭到管某某的反抗,其將管某某捆綁在床上,并對管某某和陳某某進行毆打,仍遭到管某某的反抗,其提出以與管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后放二被害人離開為條件,對管某某再次進行強奸后,管某某、陳某某將門弄開后逃跑。上述事實表明,龔某2既無自動停止犯罪的行為,也無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行為,其行為不具備犯罪中止的法定條件。因此,龔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龔某2的辯護人提出龔某2在強奸犯罪中屬從犯的辯護意見,審理查明的事實表明,龔某2在陳某1等人將二被害人帶到自己家中后,為陳某1等人提供關押二被害人的場所,并在參與看守二被害人期間,先后對管某某實施了6次強奸行為、對陳某某實施了2次強奸行為。龔某2在強奸犯罪中行為積極,不屬從犯,龔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龔某2的辯護人提出龔某2屬初犯、有悔罪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經查,初犯并非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龔某2否認其參與了綁架行為,其不具有悔罪表現(xiàn)。辯護人提出龔某2有悔罪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二、盜竊的事實
201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陳某1到天門市拖市鎮(zhèn)夏場農貿市場董尚榮家門口,盜竊董尚榮的東南牌DN160型轎車1輛(價值42422元)。次日下午5時許,陳某1給董尚榮寫信,要董支付16000元贖回被盜轎車。4月29日上午,偵查人員在荊門市區(qū)一出租屋內將陳某1抓獲,并當場追回陳某1所盜轎車。
公安機關將被盜轎車追回后已退給被害人董尚榮。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1、被害人董尚榮的陳述證實,2010年4月22日凌晨,其放在家門口的轎車被盜后,接到有人送來的要其出16000元贖回轎車的敲詐信,其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事實。董尚榮所證部分事實還有證人陳文龍的證言印證。2、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證實,其于2010年4月22日凌晨在董尚榮家門口盜竊董尚榮的轎車后,寫信讓董尚榮出16000元將車贖回的事實。陳某1所供述的部分情節(jié)與董尚榮的陳述相符,且得到證人羅賠賠、吳在先等人的證言及手機通話清單、信件等書證印證。在法庭上,陳某1對其盜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3、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證明、扣押物品清單及轎車等物證的照片證實,公安機關于2010年4月29日將陳某1抓獲,當場追回被盜轎車的事實。4、公安機關的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將被盜轎車追回后已退給董尚榮。5、天門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天價認字[2010]32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結論證實,陳某1所盜東南牌DN7160型轎車價值42422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伙同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被害人管某某、陳某某;被告人龔某2明知陳某1等人綁架他人,為陳某1等人提供關押被害人的場所,參與看守被害人,并伙同陳某1等人在綁架過程中輪奸被害人,二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強奸罪;陳某1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陳某1犯綁架罪、強奸罪、盜竊罪,龔某2犯綁架罪、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綁架共同犯罪中,陳某1駕車伙同曾維謙、潘言新強行將被害人帶到龔某2家,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向正大旅店老板白彩云索要贖金,并指使龔某2等人看守被害人,在綁架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陳某1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龔某2明知陳某1等人為勒索財物而綁架被害人,為陳某1等人提供關押被害人的場所,并參與看守被害人,在綁架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所犯綁架罪予以減輕處罰。公訴人在發(fā)表公訴意見時提出在綁架共同犯罪中,陳某1系主犯,龔某2系從犯的公訴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陳某1提出其不是綁架罪的主犯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陳某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故意犯罪,系累犯,對其予以從重處罰。龔某2犯罪后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但龔某2在法庭上否認其參與了綁架行為,對其所犯綁架罪不能認定為自首;龔某2對其伙同陳某1等人強奸二被害人的事實供認不諱,對其所犯強奸罪應認定為自首,并對其所犯強奸罪予以從輕處罰。龔某2的辯護人提出龔某2所犯強奸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陳某1、龔某2均犯有數(shù)罪,依法數(shù)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1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4月28日止。罰金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龔某2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千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秀斌
審判員彭遠洋
人民陪審員陽新章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胡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