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2)魯0683刑初69號
公訴機關萊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杰,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東省萊州市,高中文化,個體,住萊州市。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被萊州市XX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萊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萊檢刑訴〔2022〕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杰犯非法持有彈藥罪,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麗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杰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1日,萊州市XX局辦案民警依法對被告人姜某杰經營的萊州市夏邱鎮(zhèn)東意石材廠進行搜查,現(xiàn)場查獲禿鷹氣槍1支、鉛彈1214枚及鉛彈模具、恒壓閥等物品一宗。姜某杰自稱以上物品系通過網絡購買。經煙臺市XX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被告人姜某杰非法持有的1支嫌疑槍支認定為以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214枚嫌疑子彈認定為氣槍彈。
案發(fā)后,被告人姜某杰經萊州市XX局民警電話傳喚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杰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彈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持有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還認為被告人姜某杰經XX機關電話傳喚歸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上述事實,被告人姜某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且有案件來源、發(fā)破案經過、抓獲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辦案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人口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煙臺市XX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書附物證照片、鑒定意見通知書,搜查筆錄,被告人姜某杰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杰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彈藥,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杰非法持有彈藥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杰經XX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本案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及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杰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童 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