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遵刑重初字第00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5-04-14
合 議 庭 : 張夫美張峰岳武海潮
審理程序: 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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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張某2、董某犯強奸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遵刑初字第284號刑事判決,判決送達后,2011年11月29日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唐刑終字第61號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1)遵刑初字第284號刑事判決,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經(jīng)重新審理,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遵刑初字第156號刑事判決,判決送達后,被告人李某1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唐刑終字第3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據(jù)唐山市中級人法院建議,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本院報請?zhí)粕绞兄屑壢嗣穹ㄔ簭秃?,建議本案再審。2014年11月27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唐刑再終字第2號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1)遵刑初字第284號刑事判決、(2012)遵刑初字第156號刑事判決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刑終字第319號刑事裁定、(2012)唐刑終字第61號刑事裁定,發(fā)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故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立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李國青、被告人張某2及其辯護人張金華、被告人董某及其辯護人董學順等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7月1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1、張某2、董某密謀后,三人駕車竄至遵化市遵化鎮(zhèn)鐵山嶺村,被告人李某1打電話將鐵山嶺村的汪某乙約出,三人強行將汪某乙推上車,帶至遵化市東二環(huán)路沙河森林公園內,后三人強行將汪某乙輪奸。故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以強奸罪追究被告人李某1、張某2、董某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1、張某2、董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被告人李某1辯稱其強奸行為只成功一次。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某2是主犯,被告人李某1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7月1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1、張某2、董某密謀后,三人駕駛車牌號為冀B×××××黑色桑塔納轎車至遵化市鐵山嶺村,被告人李某1打電話將鐵山嶺村的汪某乙從家中約出,三人強行將汪某乙推上車后,由被告人張某2開車帶至遵化市東二環(huán)路沙河森林公園內,后三被告人不顧汪某乙的反抗,先后輪翻兩次強行與汪某乙發(fā)生性關系,其中被告人董某第一次強行發(fā)生性關系時因自身原因未成功。
另查明,2012年4月1日遵化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經(jīng)被告人李某1指認被告人張某2家位置后,將被告人張某2于家中抓獲。
遵化市公安局出示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董某出生于1994年8月8日;被害人汪某乙出生于1994年12月30日。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公訴機關出示,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張某2的供述,其將汪某乙弄上車后開車拉至東二環(huán)護城河邊上,將桑塔納車后座卸下放在河邊草叢里,將汪某乙按倒在座上,其和董某、李某1扒這個女的衣服。三被告人輪流強奸兩次。
二、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其與被告人李某1、張某2三人開車把汪某乙拉至沙河邊上,其和張某2把桑塔納車后座卸下來搬到河邊,將汪某乙按倒在座上,三人把汪某乙衣服脫了后,其先趴在汪某乙身上強奸但沒有成功,后張某2、李某1相繼對汪某乙輪奸,后三人又輪流強奸汪某乙。
三、被害人汪某乙的陳述,其到沙河森林公園后,他們把車后座抬到公園里面。姓李的和小個子把其抬到車后座上,三人開始扒其衣服,后在三人相繼對其奸淫兩次,姓李的先對其奸淫,第一次小個子未奸淫成功。
四、證人汪某甲的證言,證實案發(fā)那天晚上其女兒汪某乙十點左右哭著回來后,其發(fā)現(xiàn)女兒情況不對,后來經(jīng)過詢問得知女兒被人強奸,便帶女兒報警。
五、2011年7月5日遵化市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證實汪某乙婦檢時處女膜有新鮮破裂。
六、被告人李某1、張某2辨認出強奸地點與起訴指控一致。
七、汪某乙辨認出強奸其的三人即本案的三被告人。
八、遵化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將作案工具冀B×××××黑色桑塔納轎車扣押。
九、戶籍證明與三被告人、被害人基本信息相同。
十、遵化市公安局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李某1協(xié)助抓獲同案犯張某2。
十一、抓獲說明證實三被告人均是抓獲到案。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張某2、董某三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輪奸婦女,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懲處。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張某2、董某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供三被告人犯罪所用的冀B×××××號黑色桑塔納轎車依法應予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李某1提出的只強奸成功一次的辯解意見,因被告人張某2、董某均供述被告人李某1有兩次奸淫行為,被害人陳述被告人李某1兩次均強奸成功,故對李某1的辯解不予采信;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2是主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三被告人是在共同密謀后實施的強奸行為,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相當,故該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1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被告人張某2,系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李某1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張某2、董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寬處罰。根據(jù)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
被告人張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
被告人董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
二、供犯罪所用的冀B×××××號黑色桑塔納轎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武海潮
審判員張夫美
代理審判員張峰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