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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刑初281號強奸、招搖撞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29   閱讀:

審理法院: 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吉0106刑初28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招搖撞騙罪
裁判日期: 2016-11-07
法  官:  張革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過

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綠檢刑檢刑訴(2016)第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1、施某2犯招搖撞騙罪、強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決定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魏琳、陳明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1、被告人施某2及其辯護人林木森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于某1、施某2事先預謀駕車到長春市綠園區(qū)億隆賓館,于某1身穿警服,帶手銬冒充長春市公安局警察從賓館將常某(網絡賣淫女)帶至被告人施某2駕駛的車上,在車上被告人于某1、施某2二人欲敲詐被害人常某1萬元錢,因被害人常某身上沒有錢并且未借到錢遂將常某拉至長春市綠園區(qū)安慶路至西客站的路邊,在被告人施某2駕駛的車內,二人先后將被害人常某強奸。被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先后在二被告人家中將該二人抓獲。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于某1、施某2的供述;被害人常某的陳述;證人李某的證言;書證;鑒定意見;辯認筆錄及照片、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某1、施某2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且系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并且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二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招搖撞騙罪、強奸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及強奸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1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于某1、施某2系輪奸。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于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辯解其行為不構成輪奸。

被告人施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辯解其行為不構成輪奸。

被告人施某2的辯護人林木森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施某2的行為不構成輪奸,其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于某1、施某2事先預謀駕車到長春市綠園區(qū)億隆賓館,于某1身穿警服,帶手銬冒充長春市公安局警察從賓館將常某(網絡賣淫女)帶至被告人施某2駕駛的車上,在車上被告人于某1、施某2二人欲敲詐被害人常某1萬元錢,因被害人常某身上沒有錢并且未借到錢,遂將常某拉至長春市綠園區(qū)安慶路至西客站的路邊,在被告人施某2駕駛的車內,二人先后將被害人常某強奸。被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先后在二被告人家中將該二人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及立案決定書:載明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常某報案后,決定對本案立案偵查的事實。

2.到案經過:載明被告人于某1、施某2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的情況。

3.戶籍證明:載明被告人于某1于1990年6月8日出生等自然情況;被告人施某2于1988年8月7日出生等自然情況;被害人常某(女)出生于1984年12月15日等自然情況。

4.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載明被告人于某1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長春汽車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于2014年2月8日刑滿釋放。

5.行政處罰決定書、解除拘留證明書:載明被告人施某2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1日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6月14日解除拘留。

6.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載明被告人施某2、于某1在長春市綠園區(qū)安慶路至西客站的路邊向公安機關進行指認,該處為二被告人強奸被害人常某地點。

7.辨認筆錄及照片:載明被害人常某在公安機關組織的辨認過程中,辨認出強奸其的人為被告人于某1、施某2。

8.長春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長)公(刑技)鑒定(法遺)字(2015)894號、(2016)429號、(2016)894法庭科學DNA鑒定書:載明常某內褲上檢出的兩名男性DNA分型分別與被告人于某1、施某2血樣DNA分型一致。

9.手機短信內容照片截圖:載明被害人常某于2時55分向韓某某手機發(fā)了郵政銀行卡號。

10.物證:被告人于某1案發(fā)時掉落物品,被告人于某1身份證一個;姓名為李某某、單位為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分局刑警大隊的警官證一個;農業(yè)銀行卡一張。

11.證人李某證言證實,2015年9月19日凌晨2點41分,我妹妹常某給我打電話,讓我給她匯1萬元錢,她說給我個卡號,讓我往卡里打錢。我說沒收到短信,看不見她不能匯錢,常某那邊就把電話掛了。大約1小時后常某給我打電話,說剛才被別人強奸了,我就陪常某一塊上派出所了。

12.被害人常某陳述證實,我在網絡QQ上兼職賣淫。2015年9月19日凌晨2點左右,QQ群中一人與我交流確定1000元包宿,對方讓我去自立西街與奔馳路交匯的億隆賓館304房間和他發(fā)生性關系。我到了賓館后,一個穿警服的20多歲男子看見我后就問我知道咋的不,我說我就是兼職賣淫,他就說你不知道你犯什么了嗎,然后就拽我上了電梯,我順從的上了賓館外一個捷達車,車上有個30多歲的男駕駛員。上車后穿警服的男的掏出手銬將我拷上,他說他是市局的,說網絡賣淫泛濫,要把我?guī)芯秩ィ蛔屛医诲X。我說我要看工作證,他晃了一下一個警官證。穿警服的男子問我兜里有錢么,我說沒有,他讓我找朋友送錢,要不就送我去市局。我給我姐李某打電話,對方就把手銬給我打開了,對方讓我開免提電話,讓我朋友送1萬元錢。穿警服的讓我把包里我的一張郵政銀行卡拿出來,前面的司機編輯的短信,發(fā)給我姐卡號,實際上發(fā)到我妹妹韓冬雪手機上了。后來我又給我姐打電話,她說她沒收到卡號。那個穿警服的男的讓我快拉倒吧,不讓我打電話,他讓開車的男的靠邊停車,讓司機下車,要和我單獨說說。司機下車后,那個男的摟我、摸摸搜搜的,和我說大概意思是錢要不到,他們兄弟大半夜的不能白忙活,要和我發(fā)生性關系。我說我懷疑他不是警察,他就用手打了我頭部幾下,還要拿手銬砸我,我和那個男的撕把幾下,我見打不過對方,也害怕了,就同意了。還沒等發(fā)生關系呢,司機上車,我不讓他上車,他也沒理會我,意思車不能停路邊,就把車開到更隱蔽的草叢處,然后車停了。我說讓司機下車,司機就下車在下面等著。我和穿警服的男的在后排座發(fā)生了性關系。完事這個男的就下車出去了,我打算穿衣服,這時候司機又上了后排座,這男的也脫褲子要和我發(fā)生性關系,我也和他發(fā)生了性關系。完事后,我打算穿衣服,這時候那個穿警服的男的又上車摸我,打算還要和我發(fā)生性關系,我哄騙他說,大哥別的了,我害怕,你有我電話了,以后想我就給我打電話,送我回家吧。這兩人就讓我穿衣服。這時候我發(fā)現(xiàn)那個穿警服的男的把警官證掉了,我就偷摸拿包擋上,兩人開車給我拉到一個十字路口,正好前面有個空車,我就下車順手把工作證放進自己包里。出租車給我拉到我哥家,我就和我哥還有我姐李某上派出所報案了。

13.被告人于某1供述證實,2015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我從網上通過QQ約了一個賣淫女,談的是包宿價格1000元,我和她約在了自立西街的億隆賓館見面,她到賓館之后,我也跟著進了億隆賓館,見面后我跟她說我是市局的,我問她知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然后我把她從樓上拉下來帶上了我的車里。上車之后我和那女孩坐在后排,我用手銬將那名女孩扣上了。我和她說我是市局的,就是來查網絡賣淫的,我拿出警官證給她看了一眼,我向那名女孩要1萬塊錢,并告訴她要是不拿錢我就把她帶回市局處理她。那個女孩也挺害怕的,就開始聯(lián)系朋友借錢,借了一圈也沒借到,之后我讓我的朋友先下車了。我和那個女的說,大半夜的你也拿不來錢,我們不能白折騰了一宿,我就把那個女的給強奸了。剛開始她還不同意,我就打了她頭部兩下她才同意的。之后我的朋友也上車和那名女孩發(fā)生了性關系,之后我們就把車開到一個十字路口把那女孩放下。我穿的警服和手銬是我買的,警官證是從別人那要來的,警官證上名字是李國凱。我把這個女孩約出來的目的就是敲詐錢財。我和施某2和那名女孩發(fā)生關系時沒有商量。我當時干完那名女孩就下車了,到車后面等著。

14.被告人施某2供述證實,2015年9月的一天凌晨,于某1在網上聯(lián)系到一個賣淫女,他穿著一件藍色的警服,帶著一副手銬,打算敲詐那名女子點錢,他把那名女子約到了長春市綠園區(qū)越野路億隆賓館內,我倆在車里看到了那名女子上樓之后,于某1就上去找她了。我在車里等著,過了一會兒,于某1把那名女子帶上了我的車,他倆坐后排。于某1給那名女子帶上了手銬,說我們是市局的,問那名女子知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他說我們是查網絡賣淫的,問那女子想怎么辦,說要是私了就拿1萬塊錢,要不然就把帶回局里去處理她。那名女子拿不出錢來,就打了幾個電話向她朋友借錢,于某1說你也別找人借了,我們兄弟忙活大半宿也不能白忙活,就和那名女子發(fā)生性關系。這時候我下車去抽煙了,我再回到車上的時候看見于某1正在提褲了,他倆已經發(fā)生完關系了。然后于某1就下車了,之后我就到車后排座上,我直接就脫褲子把那女子給強奸了。之后我和于某1把那名女子送到了解放花園附近的路口,給她打了出租車。我和于某1商量,就是找個賣淫的女的敲詐點錢,正好我有車方便一些。那名女子和我發(fā)生關系的時候不愿意,她當時挺害怕的,以為我倆是警察呢,也不敢反抗。我沒有動手打那個女的,于某1拿手銬打了那個女的幾下。

當時具體他倆說什么我沒注意,我只聽說要1萬元錢的事。這時我就開車往西客站方向走,在一個路邊就把車停下了,這時我下車抽煙去了,我再回到車上的時候,看見于某1在提褲子,他倆已經發(fā)生完關系了,之后于某1就下車了,我就坐后排了,我直接脫褲子和那個女的發(fā)生了性關系。

上述證據(jù),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于某1、被告人施某2及其辯護人無異議,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1、施某2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于某1、施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向被害人索取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招搖撞騙罪,應依法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1、施某2犯強奸罪、招搖撞騙罪罪名成立,應依法數(shù)罪并罰?,F(xiàn)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于某1、施某2臨時產生強奸被害人犯意,先后對被害人常某獨立實施了強奸行為,無共同行為,二被告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輪奸,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于某1、施某2的行為構成輪奸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于某1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于某1、施某2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1、被告人施某2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于某1、施某2的行為不構成輪奸的意見,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某2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施某2系從犯的意見,不予支持。綜合本案的具體案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于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施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革

人民陪審員張美玲

人民陪審員宮秀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孫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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