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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運中刑二終字第17號搶劫罪、強奸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29   閱讀:

審理法院: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運中刑二終字第1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3-27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過

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1、李某2開犯搶劫罪、強奸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運鹽刑初字第28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某2開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被告人張某1與被告人李某2開系同鄉(xiāng),二人在打工期間相識。

1、2012年11月25日,二被告人在一起干活時,被告人張某1提出開車拉人搶錢,被告人李某2開同意后,晚上20時許,二人駕駛李某2開所有的無牌銀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車竄至運城市鹽湖區(qū)中銀大道頤香閣南邊小巷內,看見被害人王某獨自一人在路邊行走,二人下車強行將王某拉上車,將車開走,在車上被告人張某1拿刀威脅王某,并用布條將其眼睛蒙住,用提前準備好的繩子將王某的手從背后綁住,被告人張某1還用拳頭在王某的頭部和背部亂打,并語言威脅王某。被告人李某2開將車開到去王范的半路停下,被告人張某1把綁王某的繩子解開,在車上強行和王某發(fā)生性關系,后被告人李某2開也在車上強行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被告人張某1搶走了王某一部白色諾基亞直板手機以及不到100元的現金。后二人讓被害人下車,駕車逃跑。2013年1月23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從被告人李某2開處將涉案的白色諾基亞直板手機扣押;2013年2月7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將該手機發(fā)還給被害人王某。2013年4月10日,運城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以(運)公(司法)鑒(法物)字(2012)238號法醫(yī)生物物證鑒定書鑒定意見:在送檢的王某咖啡色內褲中檢出精斑,為混合基因型,包含有李某2開及張某1二人的混合基因。

2、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2開與被告人張某1預謀后,二人駕駛李某2開所有的銀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車,竄至運城市禹都市場將一名十七歲左右的女子強行拉到車上,將車開到空港東花園附近,二被告人對該女子進行搶劫時,發(fā)現該女子包內沒有值錢的東西,在該女子的哀求下,李某2開和張某1開車將該女子送到禹都雙龍橋附近讓其下車,后二人駕車逃跑。

3、2013年1月1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張某1與被告人李某2開預謀后,二人駕駛李某2開所有的無牌銀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車,竄至鹽湖區(qū)高家垣北四巷,看見被害人岱某某一個人在路邊行走,被告人張某1下車將岱某某的眼睛蒙住,并且捂住嘴,將岱某某拉上車后,張某1用圍巾將岱某某的眼睛蒙住,用車上的繩子將岱某某的手反綁在背后,并用語言威脅岱某某。在車上張某1將岱某某包內十幾元現金、一部三星直板觸摸屏手機和一部白色的華為牌手機拿走,李某2開將車開到空港東花園附近后,將車停下,二人在車上分別強行與岱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后,讓岱某某下車,二人駕車逃跑。2013年1月23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從被告人張某1處將作案時使用的藍黃相間色的圍巾扣押,并隨案移交。

4、2013年1月13日19時50分許,被告人張某1與被告人李某2開預謀后,二人駕駛李某2開所有的無牌銀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車,竄至鹽湖區(qū)安邑西街西巷發(fā)現被害人史某某一人在路上行走,張某1下車強行將史某某挾持到車上帶走,用頭套將史某某的眼睛蒙住,被告人張某1在車上強行與被害人史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并用兇器威逼史某某說出隨身攜帶的“晉商銀行”卡和“郵政儲蓄銀行”卡密碼,被告人李某2開用自己的圍巾蒙著臉在運城豪德廣場郵政儲蓄銀行ATM機上取走18000元現金,并搶走史某某隨身佩戴的黃金戒指、項鏈及耳釘,搶走的贓款、首飾二人均分。后二人讓被害人下車,駕車逃跑。2013年1月23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從被告人李某2開的妻子張某某處扣押現金8000元、戒指一枚、耳釘一只、銀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車一輛,并將扣押的面包車隨案移交。2013年1月26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從被告人李某2開哥李代明處扣押羽絨服一件,并將扣押的羽絨服隨案移交。2013年1月31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從被告人張某1的父親張某A處扣押現金3000元。2013年2月6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將黃金戒指一枚、現金11000元發(fā)還給被害人史某某。2013年3月26日,運城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以(運)公(司法)鑒(法物)字(2013)7號法醫(yī)生物物證鑒定書鑒定意見:在送檢的史某某黑色三角內褲上及陰道擦拭物中檢出的精斑,為嫌疑人張某1所留的相對機會大于99.999%。

2013年2月4日,運城市鹽湖區(qū)價格認證中心以運鹽價鑒字(2013)第15號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意見:1、諾基亞牌X2-01型手機一部,價值270元;2、三星牌5830i型手機一部,價值760元;3、華為牌8812型手機一部,價值640元;黃金戒指一枚,價值2631元;黃金耳釘一只,價值677元;玉珠項鏈一條、配玉鑲金佛吊墜,價值770元。

同時查明,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張某1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1)運中刑一終字第26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因該案被告人張某1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執(zhí)行逮捕,2011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報案材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戶籍證明、被告人供述等。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原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李某2開以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二被告人又采用威脅手段,強行與多名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亦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李某2開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張某1一人犯數罪,又系在緩刑考驗期重新犯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岱某某請求的精神損失費,于法無據,醫(yī)療費無證據支持,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隨案移交的作案工具依法應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張某1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銷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某2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七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岱某某的訴訟請求。三、隨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銀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車一輛、圍巾一條、棉衣一件,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原審被告人李某2開不服,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其辯護人亦提出同樣的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判事實清楚。認定被告人張某1、李某2開構成犯罪的證據有:

(一)證明案件的起因及案發(fā)經過的證據

1、史某某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證明2013年1月13日晚7點,我下班坐出租車到安邑西街巷口下車回家,剛拐進巷內,一輛面包車開到我旁邊停下,我還沒來得及回頭看,就有一個人從身后捂住我的嘴,把我面朝下按在面包車后面的地板上,用膝蓋壓在我腰上,用布捂住我嘴和眼睛,威脅我不要動,后又用線套把我眼睛套住,還用一把刀架在我脖子上,問我銀行卡密碼,然后挾持我去取錢。9點30分左右,我老公打電話,他們威脅我說不準胡說,過了一會車在一家銀行門口停下,一名男子在車上看著我,開車的下去在我晉商銀行卡里取走1.65萬元,郵政銀行卡取走1500元?;氐杰嚿?,又開車轉了不知多長時間,我感覺是開到了郊外,還聽見了火車聲音,車停下后,挾持我的男子對我實施了強奸,開車的那名男子在車下站著,后在送我回家的路上,他們摘下了我身上的黃金戒指和白金耳釘、一條項鏈和玉墜,到安邑北街橋洞下讓我下了車。

2、王某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證明2012年11月25日晚7點40分左右,我走到中銀大道頤香閣旁邊的小巷里,從身后過來一輛灰色面包車,車上下來一名男子拉我上車,并奪走我的手機,我喊救命,車上的司機下來把我推到車后排,沒有座位。拉我的那個男子把我按到車地板上,按住我的頭并拿一把刀威脅我說,再喊就把你臉劃破,后用布條把我眼睛蒙住,用拳頭打我后背,我掙扎的很厲害,他就說:再說話用刀把你殺死。我害怕不再說話。過一會我說我有肝病,他們問我個人和家庭情況,我讓他們把我送回家,半小時后車停下來,我感覺他們兩個都下車了,約一兩分鐘后,后面的那個人上車把我強奸了,我摸索著下了車,開車的那個人在我背后說讓哥玩玩,把我推上車也對我實施了強奸,這個過程中我一直對他們說我有病。他們在拿走了我諾基亞手機和包內的幾十元現金后就讓我下車了。

3、岱某某的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證明2013年1月1日晚上22時30分左右,我下班走到鹽湖區(qū)高家垣北四巷的時候,忽然從身后開來一輛面包車停在我前面,有一陌生男子捂住我嘴,把我拉上這輛面包車,把我頭按住害怕我出聲音,從我口袋里掏出一部華為手機,用東西把我眼睛蒙住,由于我說話就用拳頭打我四五回,后用脖子上的圍巾蒙住我眼睛,40分鐘后車停下來,他們問我銀行卡密碼,我說卡里沒有錢,這時后面的男子發(fā)現我口袋里有一部蘋果手機就拿走了,對我說我們不能白白的把你拉到車上,就放你走了,我們總要圖點什么。我說什么也沒有,他們又把車開了一會停下來,一名男子就對我實施了強奸。庭審時稱,另一個被告人也強奸了我。他們一共搶走我三部手機。

(二)證明案件偵破的其他證據

1、被告人張某1的訊問筆錄,證明我和李某2開在一起干活時認識的,閑暇時我提出開車拉人搶錢,李某2開同意。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我們開上李某2開的車到市區(qū)的一條巷里,看見一名單身女子在路邊走,就商量搶她。李某2開停車后,我下車把她往車里拉,她反抗,李某2開就下來和我一起把她拉上車。在車上,她反抗的厲害,我就用拳頭打她后背,用刀威脅她,擔心她看清我們的顏面,就用車座套蒙住她的眼睛,并用車上放著的一根短繩把她手在背后反綁住,搶劫那女子的一部諾基亞手機和十幾元現金。在車上我還把她強奸了。我強奸這名女子的時候,李某2開就在車跟前,我穿好衣服下車后,李某2開上車,也把她強奸了。我們搶的手機李某2開拿走了,錢放在車上我沒有拿。車上的繩子扔了,座套還在車上。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和李某2開商量好到街上去搶劫單身女子,晚上7、8點的時候,我倆開車到禹都市場,看見一名單身女子在行走,我和李某2開共同把她拉到車里面,我用雙手把她的眼睛蒙住,車走了一段距離后,我們知道她只有十七八歲,并且也沒有錢,我們就開車把她送到禹都后,我們就開車回夏縣了。2013年1月1日,我和李某2開商量再出去作案,也就是搶劫,我們開車在市區(qū)尋找目標,9時左右看到一名單身女子在路邊行走,我和李某2開共同把她拉上車,我用我脖子上的圍巾把她眼睛蒙住,她一直掙扎,我用車上的繩子把她的手反綁在背后,并用語言威脅她,她沒有再動。我拿走她包內的兩部手機和幾十元現金、一張銀行卡。她說卡上只有100元錢,我們就沒有取錢,將卡丟了。后我們將車開到一條鄉(xiāng)間小路上停下,李某2開對那女子說沒有錢,我們總要圖點什么。我就先下車,李某2開在車上停了一會也下車,我又上車強奸了這名女子。后把這女子領著離車一段距離后,我們就開車回夏縣了。分手時,我拿了一部白色手機,李某2開拿了一部黑色的手機,不知道是什么牌子。圍巾是我的,被公安機關扣押了。我害怕用手機能找見我,就扔在溫泉旁邊的水池里。我們是由于缺錢才搶錢,為了滿足性欲所以強奸被害人。2013年1月13日下午18時左右,李某2開給我打電話說再搶劫一次。過了一個小時左右,李某2開駕駛面包車接上我,我們在安邑西街發(fā)現一女子在路上走,我和李某2開把她弄到車后面。在車上,我用膝蓋壓住她的腰,威脅她說別亂叫,否則對你不客氣,然后用頭套把她眼睛蒙起來,往安邑行駛了半個小時左右,李某2開把車停下,我倆拿走了這名女子的兩張銀行卡,白金耳釘一對、黃金戒指一枚,現金100元。我用刀架在她脖子上,強迫她說出卡的密碼。我們把她挾持到禹都豪德市場郵政儲蓄銀行取款機跟前去取錢,我負責在車上看著這名女孩,李某2開用自己的圍巾把頭蒙上在卡上取走1.8萬元。我們開上車往安邑方向走,在車上我摸她胸部沒有反應,就把她強奸了,后到安邑北街橋洞下讓她走了。李某2開看見我準備強奸這女子就下車到邊上抽煙去了。李某2開的面包車是銀灰色松花江中意面包車,后面車廂是空的,沒有座,也沒有車牌號。事后我分了9200元,這些錢我揮霍了。戒指李某2開拿走了,耳釘丟了,搶劫時用的刀是我家的。作案后,我喝醉酒不知道把刀扔到什么地方了。套在女子頭上的套子,作案后為了取暖燒了。

2、被告人李某2開的訊問筆錄,證明我和張某1在一起干活時我提出開車搶錢,張某1就同意了。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8點左右,我開車拉著張某1到市區(qū)尋找目標,轉到市區(qū)的一條巷里,看見一名單身女子在走,我把車開到這名女子跟前,我和張某1下車,強行將這名女子推上車,她反抗的厲害,張某1就用拳頭打她,用事先準備的繩子將這名女子的手反綁,用車座套蒙住她的眼睛。我把車開上二級路拐向去王范的半路停下,我和張某1把繩子解開,張某1說這名女子挺好看的,我們耍一下。張某1在車上強奸完這名女子下車后,我上車強奸這名女子時,她一直說她有病。后我們拿了她一部諾基亞手機和十幾元現金就讓她下車了。手機我用著,錢我花了。繩子是車上了,作案后扔了。害怕她認出我們的臉就用車座套蒙住她的眼睛,后把座套燒了。我們是由于缺錢才搶錢,為了滿足性欲所以強奸被害人。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我和張某1商量再搶劫一名單身女子,晚8點我們開車到禹都市場南門附近,把一名女子強行拉上車,將車開到空港東花園附近,看見她包內沒有值錢的東西,女子求我們放了她,我們將她送到禹都雙龍橋下,讓她走了。2013年1月1日,我和張某1提前商量好去運城搶劫,當晚7、8點我們開車來到運城高家垣附近,看見背包的女人比較多,就停車尋找目標。9時左右發(fā)現小巷內一名單身女子背著包走過來,張某1就下車從背后捂住這名女子的嘴,往車上拖,這名女子一直掙扎,我就趕緊下車和張某1一起將她推上車,張某1用他的圍巾把女子眼睛蒙住,我就開車沿禹都大道經過水校到209國道,一路上那女子說沒有錢,等發(fā)工資了就給我們,求我們放了她。后我將車開到空港東花園附近將車停下,從那女子包內拿走兩部手機和幾十元現金、一張銀行卡。我對這女子說你沒有錢,我們總要圖點什么。我把她的手機搶走,并強行的和她發(fā)生性關系,后我下車,張某1上車和這個女子在車上停了幾分鐘,叫我開車走,我們把這女子拉到禹都附近放下。搶的現金加油了,手機我們一人拿一部,我拿的是一部黑色直板三星牌子的,屏有裂痕修理費太貴,在回家路上扔到一個水井里,白色手機張某1拿走了。張某1想強奸這名女子,我在車下面不知道他有沒有強奸。2013年1月13日下午18時左右,我駕駛自己的面包車打電話給張某1說今晚再搶劫一次,他同意后我去安邑接上他。我們在安邑西街發(fā)現一女子從出租車上下來,我就開車尾隨至路南一小巷,當走到這女子跟前時,我把車停下,張某1就下車把女子嘴捂住,我也幫忙把那女子往車上推。我開車朝南走,在車上,張某1用脖套把那女子眼睛蒙住,我把車開到空港南區(qū)東花園附近停下來,我們拿走這名子女包內的兩張銀行卡,白金耳釘一對、黃金戒指一枚,手機一部,現金200元等財物。我們強迫她說出卡的密碼,逼她給銀行客服打電話查余額。接著我們到禹都豪德市場郵政儲蓄銀行旁,張某1負責在車上看著這名女孩,我用一條藍白相間的格子圍巾擋住面部在取款機上取走1.8萬元。我把車開到張孝村往左拐的一條小路上,張某1下車解完手后,上車要強奸這名女子,我就下車在旁邊抽煙,后我們把這名女子放到安邑北街立交橋下,給了她100元讓她回家。搶的現金我們均分了,每人得9000元,戒指、耳釘、手機我拿回家,我給了張某1300元,剩余的錢我揮霍了700元,還有8000元在家里放著。取錢時用的圍巾是我的,是我和張某1在夏縣市場買的,每人買了一條,圍巾和那個頭套一起燒了。我開的是一輛銀灰色松花江中意面包車,后面車廂是空的,沒有座,也沒有車牌號,是我1000元在北京買的報廢車。

3、證人邢某某的詢問筆錄,證明2012年11月25日晚上我在磚廠準備休息,有一個女孩進來說她被搶了,說要用電話和她家人聯(lián)系,我讓她用了,半個小時后她家人來把她接走了。

4、證人張某B的詢問筆錄,證明李某2開是我丈夫,家里二樓北邊房里的8000元不知道是李某2開什么時候放的,偵查員在我家?guī)边呁晾锿诘慕渲浮⒍?、耳環(huán)都是李某2開埋的,東西不是我的,我家有一輛灰色面包車,是李某2開花1000元在北京買的報廢車,車只有一排二人座位,后廂沒有座位。

5、物證提取筆錄,證實辦案民警在史某某處提取其被強暴時所穿內衣以及在被告人張某1住處提取作案時所用圍巾的事實。

6、照片,證實被告人作案時所用作案工具的特征,二被告人、被害人指認作案現場的特征以及被害人受傷情況的事實。

7、扣押物品清單,證實辦案民警扣押二被告人作案時所用作案工具,搶劫被害人手機、財物、現金以及被害人衣物的事實。

8、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從被告人處扣押的手機、財物已返還給被害人的事實。

9、到案經過,證實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辦案民警抓獲二被告人的事實。

10、鑒定結論書,證實涉案物品的價值。

11、生物物證鑒定書,證實從送檢的內衣中檢出二被告人的精斑的事實。

(三)證明被告人身份的證據

被告人張某1、李某2開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個人基本情況。

(四)其他證據

1、史某某門診病歷,證實史某某在醫(yī)院治療的情況。

2、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張某1曾被判刑的事實。

3、情況說明,證明被害人岱某某報案時只說被搶劫了,沒有說強奸的事實,后又來報案稱其還被被告人強奸了,當時由于其朋友在場沒有好意思說。由于時間過長,所有檢材已經無法提取,故沒有做DNA檢驗。

以上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2開、原審被告人張某1以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原審被告人張某1伙同上訴人李某2開又采用威脅手段,輪奸婦女,其中原審被告人張某1強行與多名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亦構成強奸罪。上訴人李某2開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原審被告人張某1一人犯數罪,又系在緩刑考驗期重新犯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關于上訴人李某2開及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判認定的事實是上訴人李某2開強奸了兩名婦女,但卻認為上訴人李某2開強行與多名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情節(jié)特別嚴重,屬認定不當,應予糾正,故原判強奸罪對上訴人李某2開量刑過重,但其伙同原審被告人張某1輪奸婦女,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處罰;上訴人李某2開伙同原審被告人張某1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在犯罪過程中二人作用有明顯區(qū)別,在量刑時亦應有所區(qū)別,故原判搶劫罪對上訴人李某2開量刑過重。上訴人李某2開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維持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2013)運鹽刑初字第28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中對被告人張某1的定罪處刑部分和第二、三項,即:(一)、被告人張某1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銷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岱某某的訴訟請求。(三)、隨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銀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車一輛、圍巾一條、棉衣一件,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撤銷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2013)運鹽刑初字第28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第一項中對被告人李某2開的定罪處刑部分,即:被告人李某2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七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2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1月23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仇春娟

審判員崔運太

審判員孫雷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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