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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初字第44號強奸一案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9   閱讀:

審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洪刑初字第4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5-07-15
法  官:  林安華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biāo)準(zhǔn),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洪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洪檢公訴刑訴(2015)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犯強奸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該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趯徖磉^程中,發(fā)現(xiàn)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本院于2015年6月4日決定,本案中止適用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并于2015年7月10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衛(wèi)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楊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夏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辯護人曾憲輝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洪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1月21日至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一直入住在洪江市安江長城賓館的405房間。2015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通過來賓館405房間閑玩的朋友陳某QQ號聯(lián)系上了其QQ好友楊某某(化名楊某,女,2002年1月1日出生),并邀請楊某某從家里出來玩,意圖與楊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當(dāng)天晚上2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被告人段某某的摩托車從安江鎮(zhèn)紗廠后衛(wèi)門處將楊某某載乘至長城賓館,隨即在賓館前臺又開了一間402房間。被告人李某某攜楊某某至該房間后,不顧楊某某的反對強行奸淫了正處在經(jīng)期的楊某某,當(dāng)晚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回到405房間將與楊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事告訴了被告人段某某,并讓被告人段某某到402房間去。隨后,被告人段某某來到402房間,其不顧楊某某的反對亦強行奸淫了被害人楊某某。

2015年1月2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對上述指控事實,洪江市人民檢察院提供了戶籍證明資料、長城賓館住宿登記表等書證,證人陳某、曾某某的證言,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法醫(yī)物證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驗及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材料。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強行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應(yīng)當(dāng)以強奸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的刑事責(zé)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均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范圍內(nèi)量刑。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洪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強奸罪的事實供認不諱,沒有提出辯護意見。

被告人段某某對洪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強奸罪的事實供認不諱,沒有提出辯護意見。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李玢汕、曾憲輝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段某某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當(dāng)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段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1月21日至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一直入住在洪江市安江長城賓館的405房間。2015年1月26日晚上,在聊天時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提出找個女的來“打炮”(指發(fā)生性關(guān)系),然后通過來閑玩的朋友陳某(1998年9月11日出生)QQ號聯(lián)系上了其QQ好友楊某某(小名楊某,女,2002年1月1日出生),并邀請楊某某從家里出來玩,意圖與楊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因楊某某拒絕,后被告人李某某用陳某的QQ并以陳某的名義繼續(xù)與楊某某聊天,并以帶楊某某去飆車兜風(fēng)為由,取得楊某某信任,同意出來玩。當(dāng)天晚上2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被告人段某某的摩托車從安江鎮(zhèn)紗廠后衛(wèi)門處將楊某某接到長城賓館,隨即在賓館前臺又開了402房間,并攜楊某某至該房間。期間李某某回到405房間告訴段某某“人帶到402房間了”,等其玩完(指發(fā)生性關(guān)系)后,再來叫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返回402房間后,不顧楊某某的反對強行奸淫了正處在經(jīng)期的楊某某,爾后被告人李某某回到405房間將與楊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事告訴了被告人段某某,并讓被告人段某某到402房間去。隨后,被告人段某某來到402房間,其不顧楊某某的反對亦強行奸淫了被害人楊某某。送走楊某某后,被告人段某某通過QQ與楊某某聊天時發(fā)現(xiàn)楊某某的家人要來找麻煩(或已報警),于是要被告人李某某將402房間退了。

2015年1月2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且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

1、受案登記表:證明2015年1月27日1時14分,洪江市公安局安江中心派出所接一女士報案稱其朋友在安江長城賓館被人輪奸,接警后民警了解到被害人楊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22時至23時許在長城賓館402房間先后被二名年輕男子強奸,隨后民警在長城賓館405房間將二名男子抓獲的情況。

2、被害人楊某某(小名楊某)的陳述:陳述了其在網(wǎng)上認識了一個外號叫“毛毛”(即證人陳某)的男性朋友,2015年1月25日晚上,“毛毛”通過QQ聊天叫其出去玩,其不同意。2015年1月26日22時30分左右,“毛毛”(前面聊天的人為“毛毛”,后面用“毛毛”QQ聊天的人實為李某某)通過QQ聊天說有急事找,要其在安江紗廠門口等,其在安江紗廠后衛(wèi)門看到一個比較矮胖的男子(即李某某)來接,其就問“毛毛”呢?該男子講“毛毛”在長城賓館等,要其上車,其不肯,該男子講帶你去飆車,其才上車。來到長城賓館后該男子開了402房間,在房間里二人聊天時其告訴他今年13歲,該男子就要其做他的女朋友,并將其推倒到床上,其用手推他,他就將其雙手壓著,然后將其上衣脫了,把褲子脫到了膝蓋處,用手摸其乳房、生殖器,其講來月經(jīng)了,不能發(fā)生性關(guān)系,他說沒關(guān)系,其就雙腳并擾用手護著生殖器,扭動反抗,他的陰莖只碰到了其陰道,沒能插進去。其提出要回時,他說到“毛毛”處拿車鑰匙送其,便用浴巾裹著離開。過了一二分鐘,一個比較瘦高的男子(即段某某)進了房間,將其放倒在床,在脫其鞋時因其不肯,該男子就用被子蓋在其身上,將其鞋脫了,并將其褲子也脫到膝蓋處,后趴在其身上將陰莖插入其陰道,四五分鐘左右就射了精,之后他給其60元錢要其去吃點東西。另陳述了因害怕被打,不敢叫喊,后來其告訴了朋友曾某某,曾某某幫忙報警等情況。

3、證人曾某某(2000年5月11日出生)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26日晚上9點多鐘,楊某某的媽媽打電話問其和楊某某在一起嗎?其說沒有,其登錄了楊某某的QQ,結(jié)果發(fā)現(xiàn)一名叫“毛毛”的男子喊楊某某出來玩,并提出“打炮”(指發(fā)生性關(guān)系),楊某某說心情不好,想出去兜風(fēng),那男子就問楊某某在哪里,楊某某叫男子到紗廠門口等。當(dāng)晚11點多后,楊某某在QQ里告訴其在長城賓館402房間被人輪奸了,但不是“毛毛”,其幫忙報案等情況。

4、證人陳某(綽號“毛毛”)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26日,其和李某某、段某某在安江長城賓館405房間玩,晚上9時多,段某某去大崇接人,李某某就用其QQ與楊某某聊天喊她出來玩,楊某某答應(yīng)后,李某某就去接她。大概晚上10時許段某某回到房間,李某某11時許才回到405房間,回到房間后李某某就說“我把楊某某搞了,她在402房間”,接著段某某就跑到402房間去了,半小時后,段某某回房說“那個女的送走了”。另證明,李某某、段某某說想找女的玩一下,就從其QQ上找到楊某某的頭像看了下,李某某、段某某看后就喊其聯(lián)系楊某某出來,以及證明楊某某大概13、14歲的樣子等情況。

5、證人楊某甲(長城賓館服務(wù)員)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26日晚上10點鐘左右一名男子來到總臺說他住在405房間,另外再開一間房,于是其另給開了402房間,到凌晨1點鐘左右又將402房間退了等情況。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供述了2015年1月26日,與段某某、陳某在安江鎮(zhèn)長城賓館405房間玩,其與段某某要陳某找個女的來玩,陳某介紹了楊某某,并通過QQ約楊某某出來,當(dāng)晚8時50分左右,陳某講約不出來,便離開了賓館。陳某走后,其用陳某的QQ冒充陳某與楊某某聊天,約她過來發(fā)生性關(guān)系,她不肯,后以兜風(fēng)飆車為由將她接到長城賓館,并到前臺開了402房間,在房間里聊天時向楊某某報了一個“李文博”的假名(在問楊某某是六中初一還是初二學(xué)生時,其都只嗯了一聲)。之后,其到405房間告訴段某某已將楊某某帶到402房間了,其先去玩(指發(fā)生性關(guān)系),等玩完了再過來叫他。其回到房間后將楊某某抱到床上,在脫衣服時不讓脫,并扭來扭去,楊某某還講來月經(jīng)了,其強行將她的褲子扯開脫到腳踝處,并趴在楊某某身上,想將陰莖插入她的陰道,但沒有插進,后將精液射在了楊某某的大腿之間。射完精后,其圍了一條浴巾去了405房間,告訴段某某“你過去吧”,并告訴了段某某楊某某來了月經(jīng)的事。凌晨0點左右段某某回到405房間,講送楊某某回去了。另供述了,段某某要了楊某某的QQ,在QQ上與楊某某聊天時,段某某講可能要出事了,于是二人將402房間退了,并將摩托車推到賓館后面的停車場的情況。

7、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供述了2015年1月26日,其與李某某在安江鎮(zhèn)長城賓館405房間玩,陳某來到房間玩,期間要陳某找個女的來玩,陳某介紹了楊某某,并通過QQ約楊某某出來“打炮”(指發(fā)生性關(guān)系),但約不出來,后李某某用陳某的QQ冒充陳某與楊某某聊天,不久李某某講去接楊某某,陳某告訴李某某“你講帶她飆車兜風(fēng),她就會來”,在門口其跟李某某講如長得漂亮就帶來再開房,長得不好就帶她兜風(fēng)后送回家。差不多11點鐘,李某某到405房間告訴其已將楊某某帶到402房間了,他先去玩(指發(fā)生性關(guān)系),等玩完了再過來叫其。(期間其到賓館前臺把402的房費交了)過了約半個小時,李某某回到405房間,要其快去,并講女孩來了月經(jīng)。其到402房間后提出跟楊某某“嗨”一下(指發(fā)生性關(guān)系),她講不方便,然后其用力將楊某某的褲子脫到膝蓋處,之后將陰莖插入楊某某的陰道,幾分鐘后就射了精。后來在與楊某某通過QQ聊天時發(fā)現(xiàn)不對,楊某某的家人要來找麻煩或報了警,于是其要李某某把402房間退了,凌晨2點多鐘派出所的人就來的情況。

8、現(xiàn)場勘查筆錄、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明該強奸案的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洪江市安江鎮(zhèn)長城賓館402房間內(nèi),及案發(fā)現(xiàn)場的有關(guān)情況。

9、辨認筆錄、照片及說明:證明經(jīng)被害人楊某某辨認,首先對其實施強奸的人是李某某,后面強奸其的是段某某的情況。

10、扣押決定書、提取痕跡、扣押物品文件、物證登記表及物證照片:證明公安機關(guān)扣押了從安江長城賓館402房間內(nèi)提取的白色毛巾、未知液體、衛(wèi)生紙、檳榔渣、浴巾、煙蒂、床單、被害人案發(fā)當(dāng)晚所穿的女士內(nèi)褲,以及提取被害人陰道分泌物的情況。

11、情況說明:證明案發(fā)時長城賓館監(jiān)控發(fā)生故障未修好,以及經(jīng)查找未能找到證人廖威欣、“天天”、楊國友等證人的情況。

12、被害人楊某某與“毛毛”的聊天記錄照片、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用“毛毛”的QQ與楊某某聊天,想與楊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在楊某某拒絕后,以兜風(fēng)為由將楊某某接出來的。另證明楊某某的手機沒有裝電話卡,聊天記錄是從證人曾某某的手機上拍照所得的情況。

13、長城賓館住宿登記表:證明李某某、段某某在長城賓館登記住宿的情況。

14、法醫(yī)物證檢驗報告:證明經(jīng)鑒定案發(fā)后提取被害人楊某某陰道分泌物、內(nèi)褲褲襠部提取物檢材與被告人段某某血樣檢材在共同檢見的常染色體STR基因座的分類一致;現(xiàn)場提取的床單可疑斑跡、現(xiàn)場提取的煙蒂檢①材與被告人李某某血樣檢材在共同檢見的常染色體STR基因座的分類一致的情況。

15、到案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被抓獲歸案的情況。

16、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的基本身份情況,以及被害人楊某某生于2002年1月1日,案發(fā)時未年滿十四周歲的情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nèi)強行奸淫同一未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強奸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犯強奸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在共同強奸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yīng)當(dāng)按照各自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犯罪后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均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因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具有共同強奸犯罪的故意,在同一較短的時間里且在同一地方強行奸淫同一未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應(yīng)認定為二人以上輪奸的行為,均應(yīng)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公訴機關(guān)提出對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的量刑建議不當(dāng),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李玢汕、曾憲輝提出被告人段某某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當(dāng)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段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其理由成立,

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從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段某某的刑期從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林安華

人民陪審員李朝友

人民陪審員蔣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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