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興寧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梅興法刑初字第25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日期: 2015-07-26
合 議 庭 : 黃可興潘李儀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過
興寧市人民檢察院以興檢訴刑訴(2015)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賢犯強奸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方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興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文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賢及其辯護人王某友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2013年1月10日,受害人鄭某龍停放在東莞市的車牌號為粵SQD2XX銀灰色本田飛度款小轎車被盜。2013年年底,被告人肖某賢收到一急需賣車的手機短信,便通過手機短信與對方聯(lián)系并與對方約在本市永和鎮(zhèn)附近交易。被告人肖某賢以人民幣15000元的價格購買了鄭某龍失盜的銀灰色本田飛度款小轎車。經興寧市物價局鑒定,鄭某龍失盜的本田飛度小轎車價值人民幣47500元。
二、強奸
2015年2月1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肖某賢通過QQ聊天與陳某婷相約在興寧市明星公園見面,后將陳某婷載至興寧市坭陂鎮(zhèn)柑子村柑子燒烤店吃宵夜。凌晨4時許,被告人肖某賢開車載陳某婷去坭陂鎮(zhèn)“羊念古”青島啤酒屋途中產生想跟陳某婷發(fā)生性關系的念頭。于是被告人肖某賢就停下車用雙手抱住坐在副駕駛室的陳某婷,用手去摸陳某婷的乳房、大腿及陳某婷的外陰等部位,但遭到陳某婷的反抗,肖某賢就覺得在車上不方便,便將陳某婷載至其住所泥阪鎮(zhèn)“羊念古”青島啤酒屋并將陳某婷強拉上二樓的房間內。被告人肖某賢將自己的衣服脫下后用掐頸、恐嚇等方式強行脫去陳某婷的衣服,不顧陳某婷的反抗強行將陰莖插進陳某婷的陰道內抽插,并在陳某婷的陰道內射精。后陳某婷趁被告人肖某賢睡著逃離現(xiàn)場。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肖某賢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賢屬累犯,應從重處罰并應數(shù)罪并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肖某賢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沒有異議。辯護人王某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亦無異議。被告人肖某賢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辯解稱其只是與陳某婷發(fā)生性關系,不認為是強奸的事實。辯護人王某友提出被告人肖某賢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護意見,請求法院查證屬實后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2013年1月10日,受害人鄭某龍停放在東莞市厚街鎮(zhèn)寮廈村彩云西路29號的車牌號為粵SQD2XX銀灰色本田飛度款小轎車被盜。2013年年底,被告人肖某賢收到一急需賣車的手機短信,便通過手機短信與對方聯(lián)系并與對方約在本市永和鎮(zhèn)南蛇崗附近交易。被告人肖某賢以人民幣15000元的價格購買了鄭某龍失盜的銀灰色本田飛度款小轎車。經興寧市物價局鑒定,鄭某龍失盜的本田飛度小轎車價值人民幣47500元。
2015年2月20日,被告人肖某賢在本市坭陂鎮(zhèn)坭陂中學側“羊念古”啤酒屋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肖某賢及辯護人王某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作案現(xiàn)場方位圖、被盜汽車案現(xiàn)場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抓獲經過,戶籍證明,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紹信、身份證復印件及機動車輛保險盜搶立(破)案表,轉帳支付授權書,機動車行駛證、信息復印件,勘驗筆錄,受害人鄭某龍的陳述,被告人肖某賢的供述及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強奸
2015年2月1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肖某賢通過QQ聊天與陳某婷相約在興寧市明星公園見面,后將陳某婷載至興寧市坭陂鎮(zhèn)柑子村柑子燒烤店吃宵夜。凌晨4時許,被告人肖某賢開車載陳某婷去坭陂鎮(zhèn)“羊念古”青島啤酒屋途中產生想跟陳某婷發(fā)生性關系的念頭。于是被告人肖某賢就停下車用雙手抱住坐在副駕駛室的陳某婷,用手去摸陳某婷的乳房、大腿及陳某婷的外陰等部位,但遭到陳某婷的反抗,肖某賢就覺得在車上不方便,便將陳某婷載至其住所泥阪鎮(zhèn)“羊念古”青島啤酒屋并將陳某婷強拉上二樓的房間內。被告人肖某賢將自己的衣服脫下后用掐頸、恐嚇等方式強行脫去陳某婷的衣服,不顧陳某婷的反抗強行將陰莖插進陳某婷的陰道內抽插,并在陳某婷的陰道內射精。后陳某婷趁被告人肖某賢睡著逃離現(xiàn)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
(1)黃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17日6時30分左右,陳某婷打電話給其說她被人欺負了,讓其去興寧市坭陂鎮(zhèn)柑子小學接她,隨后其就叫了一輛出租車去到柑子小學門口接到陳某婷,陳某婷上車后一直在哭,其看到陳某婷脖子上有很多傷痕,陳某婷告訴其,她被人強奸了,她不愿意,那個男子就一直掐她的脖子。
(2)曾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18日晚,其見陳某婷情緒低落,就問她怎么了,陳某婷告訴其在2015上2月17日被一個網上認識的男子欺負(強奸)了,當時她一直反抗,但那個男子掐住她的脖子,其看見陳某婷的脖子上有很多傷痕,陳某婷說是被強奸她的男子掐傷的。一開始其以為陳某婷被人調戲,后才得知被人強奸。
(二)被害人陳述
陳某婷的陳述:證實2015年2月17日凌晨3時許,其心情不好,剛好其在QQ上的一網名叫肖某的男子發(fā)信息約其出去散心,其就答應了。其和他是網友,以前從來沒有見過。其和肖某約好在明星公園等,后其駕駛一輛小車載其去到坭陂鎮(zhèn)柑子村柑子小學的一燒烤攤檔吃燒烤。一直到5時左右,肖某載其到羊念古青島啤酒屋,他對其說這是他的店,他現(xiàn)在想先上去睡覺,上面還有房間,其也可以上去休息。其感覺到肖某有點不懷好意,就說不用了,其在車上等他就可以了。然后肖某一個人進去了,過了一會肖某又走了出來,就說送其回家。走到刁坊通往興城路上的一練車場就停了下來,肖某將其和他的座椅調成平躺,之后他就撲過來車上,用他的身體把其壓在下面,接著就來親其。其很害怕,其就一直喊救命,肖某就用手捏其左大腿,還掐其脖子對其說:“你是不是想死啊?!逼渚拖蛐つ城箴?,但肖某一直在摸其的身體,把其的褲子脫了,拆開其的文胸,把手伸進只摸其的胸部。過了一會,肖某說車里很窄,還是回他店里去。其很害怕,就一直在哭,肖某很兇的對其說,不準哭,再哭就掐死其。到了羊念古青島啤酒屋后,肖某將其從車里拉進店里二樓他的房間里,直接把其推到在床上,肖某先把自己的衣服全部脫了,其很害怕就一直不敢動,接著肖某把其的內褲也脫了,當時其來著月經,衛(wèi)生巾也被肖某撕了下來扔在地上。他一直摸其的身體,還一直來親其的嘴。其就一直咬著牙,把頭扭到一邊。肖某就威脅其說“你如果不好好跟著我,我就殺了你,我不是怕死的人?!痹诿似涞纳眢w后,肖某把其壓在身下,用手把其的大腿分開,然后就把他的生殖器插進其的陰道內,其一直用手推肖某,肖某就抓住其的手,按在一邊。過了十多秒鐘,其就感覺他把精液射在其陰道內。后他就拿紙巾擦生殖器,也拿紙巾給其叫其擦。不久他就睡著了。其乘機逃跑,并打電話叫其朋友黃某來接其。2月18日晚上其將此事告訴了其的朋友。他們叫其報警,其很害怕,后來在2月19日就報警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肖某賢的供述:證實2015年2月17日凌晨2時許,其在坭陂鎮(zhèn)柑子村柑子燒烤店吃夜宵,其看到手機QQ上有陳某婷發(fā)來的信息,他們就聊了起來,并約好在興寧市明星公園附近等,過會一起去吃宵夜。后其開車接到陳某婷帶她到柑子燒烤店繼續(xù)吃夜宵。當時在一起吃宵夜的還有燒烤店的老板“販子”及另外兩、三個人。大約到凌晨4時左右,其就跟陳某婷說想回家睡覺了,陳某婷就說“不去了,明天年三十還要回家干活?!逼渚透惸虫谜f“明天早上其再送你回城里。”后來陳某婷就答應先跟其回坭陂鎮(zhèn)羊念古青島啤酒屋。在路上,其就產生了想跟陳某婷發(fā)生性關系的想法,其開車走走停停,停下來的時候其坐在駕駛室就用雙手抱住坐在副駕駛室的陳某婷,用手去摸陳某婷的乳房、大腿、外陰等身體各個部位。陳某婷不讓其摸,就用手瓣開其的手,其用嘴去親陳某婷的嘴和臉,陳某婷就不讓其親,其看到陳某婷有反抗,感覺在車里發(fā)生性關系不方便,就想開車載回住處。陳某婷不想進其的住處,其就用手拖著陳某婷的手將陳某婷拉到羊念古青島啤酒屋二樓其住的房間。其把她拉到其的床上之后其就脫自己的衣服,然后上床一邊親陳某婷一邊將她的衣服脫去。她不讓其脫,還說來月經了,不能發(fā)生性關系,其說沒關系。脫完陳某婷的衣服之后其就用手去摸陳某婷的乳房、外陰及身體的各個部位,另一只手就抱著陳某婷,后來其就強行用手瓣開陳某婷的大腿將陰莖插進陳某婷的陰道內,抽插一會后就直接在其陰道內射精了,之后其拿紙巾擦自己的生殖器,并拿紙巾給陳某婷讓她也擦一下。后來其就穿好內褲睡覺了。睡醒之后發(fā)現(xiàn)陳某婷已經離開了。
(四)辨認筆錄
辨認筆錄:陳某婷辨認強奸其的網名叫肖某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肖某賢。
(五)鑒定意見
(1)興寧市婦幼保健院作的婦科檢查:證實陳某婷陰道口較松,處女膜未見明顯的新鮮裂痕及出血,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
(2)DNA檢驗鑒定書:證實從被告人肖某賢的啤酒屋提取的紙團檢出的DNA分型分別與肖某賢、陳某婷的DNA分型一致。
(六)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證實本案的受立案過程,2015年2月20日,被告人肖某賢在本市坭陂鎮(zhèn)坭陂中學側“羊念古”啤酒屋被公安民警抓獲。
(2)提取筆錄、接受證據(jù)清單,證實依法提取陳某婷被強奸時穿著的黑色內衣和黃色內褲。依法提取陳某婷的DNA血樣,提取肖某賢DNA血樣,依法提取肖某賢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指甲,提取肖某賢房間內垃圾箱里的六團衛(wèi)生紙團。
(3)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民警依法扣押肖某賢的一部黑色蘋果手機,從被告人肖某賢手機的
QQ里提取到與受害人陳某婷案發(fā)前后的聊天記錄照片。
(4)戶籍證明:證實肖某賢出生于1985年1月23日。
(5)陳某婷被強奸案方位圖:證實陳某婷被強奸的方位位置。
(6)報警回執(zhí)、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行駛證、被盜車上網登記表,證實鄭風龍失盜車輛的基本信息,鄭風龍于2013年1月9日到東莞厚街分局河田派出所報案。
(7)受害人陳某婷照片證實:受害人陳某婷頸上傷痕。
(8)興寧市人民醫(yī)院疾病證明書,證實陳某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
(9)婦幼保健院診斷證明書(2月20日),證實陳某婷陰道口較松,處女膜未見明顯新鮮裂痕及出血。
本院認為
(10)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肖某賢于2002年3月7日因犯強奸罪、搶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3月26日刑滿釋放。2006年7月4日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于2013年3月23日刑滿釋放。
上述證據(jù)具備客觀、關聯(lián)、合法性,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庭審中,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肖某賢犯強奸罪判處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應數(shù)罪并罰的量刑建議。被告人肖某賢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建議無異議,對犯強奸罪有異議,認為不構成強奸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賢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肖某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賢犯強奸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賢犯強奸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肖某賢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又犯強奸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肖某賢歸案后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實供述,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賢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肖某賢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與庭審查明有相關證據(jù)證實的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肖某賢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肖某賢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潘李儀
審判員黃可興
人民陪審員張美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