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8刑初18號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密檢公訴刑訴[2020]3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修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19時許,駕駛“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北京市密云區(qū)巨各莊鎮(zhèn)密興新路東白巖村路段時,適有付長利由南向北橫過公路,重型自卸貨車前部與付長利身體接觸,造成付長利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修某某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經(jīng)鑒定,付長利符合因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經(jīng)認定,被告人修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付長利無責任。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122報警臺事故記錄單,被告人修某某的供述,證人付某、崔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機動車駕駛人及機動車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戶籍信息表等相關證據(jù),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修某某刑罰。
被告人修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修某某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修某某主動打電話報案并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鑒于被告人修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修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杜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蘇小琴
書記員代 亞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