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2刑初79號
公訴機關(guān)以京西檢刑訴[202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9月1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車(車牌號:×××)行駛至北京市西城區(qū)展覽館路榆樹館橋下路口時,將在人行橫道處的被害人楊某撞倒,后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dāng)日死亡。經(jīng)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責(zé)。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被傳喚到案,能如實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賠償被害人近親屬15萬元,得到書面諒解。公訴機關(guān)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鑒于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及時報警并撥打急救電話,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屬于自動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dāng)庭能夠認罪、悔罪,且賠償了被害人近家屬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據(jù)此,本院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馬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