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4刑初190號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三部刑訴〔202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1日,被告人何某駕駛“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qū)G6西輔路朝宗橋時,與賈某1(女,56歲,河北省人)駕駛的“神州行”牌電動自行車(車號:×××,后乘坐賈某2)相撞,造成賈某2(女,歿年48歲,河北省人)死亡,賈某1受傷,經鑒定,賈某2符合胸部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后經昌平區(qū)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何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賈某1、賈某2均無責任。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相關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何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在庭審中,被告人何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異議,并表示愿意認罪認罰。指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何某屬于過失犯罪,被害人對事故結果存在過錯,具有自首情節(jié),無前科劣跡,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小,自愿認罪認罰且悔罪態(tài)度好,商業(yè)險與交通險已經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被告人一家老小需要其照顧,回歸社會沒有再犯危險,建議對其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1日,被告人何某駕駛“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qū)G6西輔路朝宗橋時,與賈某1(女,56歲,河北省人)駕駛的“神州行”牌電動自行車(車牌號:×××,后乘坐賈某2)相撞,造成賈某2(女,歿年48歲,河北省人)死亡,賈某1受傷。經鑒定,賈某2符合胸部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經認定,被告人何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賈某1、賈某2均無責任。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被害人賈某1的陳述,證人孫某、張某、高某、賈某3的證言,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監(jiān)控錄像,身份證明材料及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指定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何某屬于過失犯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無前科劣跡,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何某從寬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害人對事故結果存在過錯,何某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小,建議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事故的發(fā)生是因為何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進入非機動車道,與被害人一方相撞,將被害人賈某2軋,造成賈某2死亡,被害人一方雖違反載人規(guī)定與乘坐規(guī)定,但被害人的行為不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何某作為一名司機,因此違法行為造成一死一傷的后果,且尚未取得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在量刑時酌予考慮。根據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佳
人民陪審員 付 勇
人民陪審員 李衛(wèi)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張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