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8刑初146號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密檢刑訴〔202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助理朱益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于2021年1月4日20時22分許,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新北路十六局門前道路上,駕駛大眾牌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使,適有周鳳英由北向南步行,小型轎車前部與周鳳英身體在人行橫道線內接觸,造成周鳳英受傷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鑒定,周鳳英符合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周鳳英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楊某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肇事經(jīng)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記表,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證人沈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交通事故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執(zhí)行憑證,戶籍材料等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楊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楊某無辯護意見,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楊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楊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珍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 丹
書 記 員 尹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