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1刑初888號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刑訴[2021]6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文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21年5月27日1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房山區(qū)良三路上萬東口迤東時,將前方同向騎行自行車的被害人劉某1連人帶車撞出,造成劉某1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經(jīng)鑒定,被害人劉某1符合顱腦損傷引起死亡。經(jīng)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1無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被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共計人民幣1452000元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于2021年5月27日11時許,駕駛“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房山區(qū)良三路上萬東口迤東時,將前方同向騎行自行車的被害人劉某1連人帶車撞出,造成劉某1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經(jīng)鑒定,被害人劉某1符合顱腦損傷引起死亡。經(jīng)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1無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1452000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證人劉某2、吳某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行車記錄儀視頻,110接警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身份證明、工作說明等證據(jù)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且獲得諒解,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李小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孫婷婷
書 記 員 林伯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