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2刑初1496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1〕13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親屬李紅超、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11日16時40分許,被告人李某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漷大路與漷興六街交叉口由北向西右轉彎時,將由北向南騎行電動自行車(后乘李某一)的董某一連人帶車撞出,造成董某一死亡、李某一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通州交通支隊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后如實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同時認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并有證人劉某一的證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酒精檢驗報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非機動車行駛證、委托服務協(xié)議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輸單、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行駛證、車輛信息查詢、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忽視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王歡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思博
書 記 員 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