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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大學女學生宿舍生子殺嬰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12-28   閱讀: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7)皖01刑初69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6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黟縣,漢族,??莆幕潭?,學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黟縣,現(xiàn)住合肥市包河區(qū)。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同年4月17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經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辯護人行江律師,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2017年9月5日以合檢刑訴(2017)59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毅、代理檢察員宣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辯護人行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系安徽省xx學院學生,2017年3月15日12時許,汪某某在其所住的女生宿舍4棟403室內產下一名活體嬰兒。因擔心事情暴露,汪某某采取掐脖子、用剪刀扎胸的方式致嬰兒死亡。事后,汪某某將嬰兒尸體置于一黑色拉桿箱內帶回安徽省黟縣家中。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汪某某到黟縣公安局投案。
經鑒定,被害嬰兒系被銳器刺、剪致心臟破裂死亡。
為證明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宣讀、出示了以下證據:1.歸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江某、何某1等人的證言;3、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4、鑒定意見;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汪某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但認為:1、被告人汪某某沒有心理準備,在恐懼、慌亂中殺死自己的嬰兒,屬于故意殺人情節(jié)較輕;2、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3、鑒于被告人汪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夠認罪、悔罪,在校期間表現(xiàn)良好,應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系安徽省某某學院學生。2017年3月15日12時許,汪某某在其所住的女生宿舍4棟403室內產下一名活體嬰兒。因擔心事情暴露,汪某某采取掐脖、用剪刀扎胸的方式致嬰兒死亡。后汪某某被同學送至省立醫(yī)院就診,就診期間,汪某某返回學院,將嬰兒尸體置于一黑色拉桿箱內帶至醫(yī)院。次日,汪某某辦理出院手續(xù),與親屬攜帶黑色拉桿箱回到安徽省黟縣家中。當晩被告人汪某某在親屬的陪同下,攜帶裝有嬰兒尸體的黑色拉桿箱到黟縣公安局投案。經鑒定,被害女嬰系被銳器刺、剪致心臟破裂死亡。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2017年3月15日中午12時左右,其覺得肚子疼,在學院女生公寓4幢403室的廁所馬桶上坐了一會,突然覺得有什么東西從下體出來了,是一個嬰兒的頭部,其用手扶著嬰兒的頭部幫助嬰兒產出,大約過了十幾分鐘,才將這名嬰兒產下,當時嬰兒一直哭。其十分緊張,用手托著嬰兒,在宿舍找到了一把剪刀,把手是紅色的,放那里公用的,其在廁所內用剪刀將連接嬰兒和其下體的臍帶剪斷。當時下體一直在流血,嬰兒也在哭,其十分慌張,便用手掐住嬰兒的脖子,又用剪刀朝嬰兒的胸口刺了幾下,見到嬰兒的身體開始住外流血,哭聲也停止了。后其換了條褲子,將嬰兒扔到廁所垃圾桶內,用臉盆接水沖地面上的血跡,將剪刀扔到廁所下水道用水沖走了。過了一會兒,室友回來了,看到其身上有血,就送其去省立醫(yī)院。在醫(yī)院止住血之后,其返回宿舍,用一個黑色羽絨服包住嬰兒,當時嬰兒已經無生命跡象,將其裝入一個黑色拉桿箱,然后帶去醫(yī)院。晚上其親屬從老家趕了過來,第二天其與親屬一起帶著這個裝有嬰兒尸體的箱子回到了黃山老家,當晚其在親屬的陪同下,攜帶黑色拉桿箱到黟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投案。
2.證人證言
(1)江某(被告人的母親)的證言
2017年3月15日下午五點左右,其拿起手機看到有女兒汪某某的未接電話,其立馬回電話,女兒說她在合肥的一家醫(yī)院里面,生了一個小孩,大出血了,現(xiàn)在還好,叫其不要擔心,過兩天就回家了。女兒大伯汪某給其打電話,說他已經坐高鐵趕到合肥了,叫其不要擔心。晚上9點左右,汪某給其打電話說醫(yī)院要求父母必須有一個人在醫(yī)院陪著,他已經打電話聯(lián)系車子了,問其在什么位置,他包車送其到合肥,其是在第二天凌晨2點左右到合肥的,看見女兒在醫(yī)院的走廊病床上,有個箱子就放在病床的床頭上,汪某對其說小孩就在這個箱子里面,已經死了。其一直在醫(yī)院陪著女兒,第二天上午11點左右其幫女兒辦了出院手續(xù),把女兒帶回黟縣了。晚上6點左右,丈夫從山東趕回來。女兒說男朋友是學校里的同學,已經分手幾個月了,其就罵了她。女兒說昨天上午肚子有點疼,以為要來月經了,就坐在學校宿舍的馬桶上,然后看到小孩頭出來了,她就用手把小孩拽出來了,小孩拽出來有臍帶連著,她在宿舍找了一把剪刀剪臍帶,慌里慌張地不小心用剪刀插到小孩身上,把小孩插死了,后女兒按照其大伯的要求從醫(yī)院去學校把小孩裝在行李箱里帶到了醫(yī)院。當晚其與丈夫、汪某帶著女兒去公安機關投案。其不清楚小孩生下來時是否有生命體征。
(2)汪某的證言
2017年3月15日,其侄女汪某某的同學打電話給她父親,說汪某某出了點事,好像是生小孩的事。其弟弟汪利強在外地打工,他打電話跟父親說了這事。之后父親打電話告訴其汪某某在合肥出了點事,讓其送汪某某的媽媽江某去高鐵站。當時其正在浙江回黟縣的路上。從浙江回到黃山后,其立即坐高鐵去合肥,在高鐵上和汪某某通過電話后才知道,她當天下午三點多鐘在學校宿舍生下小孩,后來同學發(fā)現(xiàn)她下身流血,及時將她送到省立醫(yī)院,然后才通知家屬的。在電話里侄女還告訴其,醫(yī)生問她小孩在哪,她跟醫(yī)生說小孩還在學校宿舍里,汪某某告訴其,小孩已經死亡了,其告訴她小孩不要亂處理。后來汪某某回到學校,把小孩用衣服包好,裝進行李箱了。之后她回醫(yī)院繼續(xù)治療,把裝小孩的行李箱也一起帶到了醫(yī)院病房。當晚7點左右,其到了合肥,之后就直接去省立醫(yī)院。侄女告訴其小孩在床頭的行李箱里。醫(yī)生說要簽字,必須要侄女的父母親來簽。其打電話給汪利強,他說要16日中午才能到,然后其又打電話叫了一輛車,連夜從老家將其弟媳江某接到合肥。第二天凌晨兩點鐘,江某到了合肥。她到了醫(yī)院后,侄女又把其叫到一邊說,小孩生出來后,她用剪刀剪好臍帶后,用剪刀扎了小孩兩刀,把剪刀丟進衛(wèi)生間的尿槽里用水沖了。早上其和弟媳一起給汪某某辦了出院手續(xù),叫了一輛出租車,連同裝小孩的行李箱回到黟縣,商量這個事怎么解決,在安撫侄女的情緒后,家屬決定還是要來黟縣公安局說明情況。
(3)何某1的證言
當時是冬天,大家穿的衣服比較厚,看不出來汪某某肚子變大的跡象,但是她一直說她肚子不舒服,事發(fā)之前她還說她在生理期,肚子一直疼。其丟失一把紅色剪刀,是其母親在浙江臺州購買的,這把剪刀平時放在宿舍里面,大家都可以使用,用完就隨手放在桌子上。事后其通過微博“合肥地鐵網”看到女生生孩的新聞,其再結合3月15日汪某某在宿舍生孩子的情況,其覺得很可能這個新聞說的就是舍友汪某某。
(4)楊某的證言
2017年3月15日早上6點多鐘起床的時候,汪某某找其借衛(wèi)生巾,當時她說她肚子疼。上課的時候,室友任某某還問其汪某某怎么沒有來,其說她肚子疼在宿舍。中午11:50左右其回到宿舍,汪某某依舊說她的肚子疼??此鄣秒y受,臉色難看,其和侯某帶她打車去了省立醫(yī)院。到醫(yī)院掛了急診,然后去了婦科,醫(yī)生給汪某某做檢查后,讓轉產科,汪某某就在產科做檢查、吊水。這個過程中,宿舍另外兩個室友任某某、何某1也來到醫(yī)院,之后其陪著汪某某去做B超,在做B超的時候,汪某某就讓其出去等。天黑時,醫(yī)生要求辦理住院手續(xù),汪某某就讓其與任某某陪她回宿舍去一趟,她說她要拿些衣服,于是三人打車一起回到學校,到了學校,汪某某說她一個人上去拿衣服,過了一會,她拿著行李箱下來了,然后三人再次坐著那輛出租車去醫(yī)院了。住院后汪某某讓他們等她大伯來了之后再回去,大概晚上7點左右,汪某某的大伯來了,她們就回學校了。回到宿舍感覺比較亂,所有東西都翻亂了,主要是放行李箱的地方特別亂,宿舍衛(wèi)生間里有很多水,正常情況下是不會有這么多水的。
(5)侯某的證言
汪某某在學校談了一個男朋友,2016年暑假前分手了,男朋友叫王某,也是其同班同學。2017年3月15日早晨6點多,汪某某下床站了一下又上床,說是肚子痛,就沒有參加早操。汪某某向楊某要衛(wèi)生巾,沒說原因,因為急著要做操,楊某就沒有拿給她。汪某某沒吃早飯,也沒去上課,說是肚子痛。11:50左右其和楊某回到宿舍,發(fā)現(xiàn)汪某某站在衛(wèi)生間門口,臉色蒼白,捂著肚子。她們以為她痛經,就要帶她去醫(yī)院,她沒說什么,三人打車到省立醫(yī)院,給汪某某掛急診婦科,去診室的時候,汪某某不讓她們跟著。沒過多久,一個護士從診室出來,拿著住院單,讓她們替汪某某辦產科住院手續(xù),汪某某就在婦科輸液,辦完手續(xù)之后,就把她轉到產科住院部了。大概17時左右,汪某某說要回去拿衣服,楊某和任某某就陪她回去拿衣服了,其和何某1在醫(yī)院等著,大概40分鐘左右,她們就回來了,汪某某自己拿著她的黑色拉桿行李箱,沒讓兩個同學拿。期間她還做了其他檢查,檢查項目不知道,她也不讓她們陪她到檢查的房間。她一直自己拿著拉桿箱,即使進檢查室,她也拿著拉桿箱。在病房,拉趕箱就放在她床頭,始終沒看到汪某某打開拉桿箱。汪某某大伯大概19時左右到了醫(yī)院,隨后她們就回學校了,回到寢室,發(fā)現(xiàn)放行李的地方有點亂,衛(wèi)生間地面有很多水像洗過一樣,16日下午,汪某某通過微信告知,她已經回老家黃山了,說是回家休養(yǎng),然后就沒有聯(lián)系了。
(6)張某的證言
其是省立醫(yī)院的醫(yī)生,2017年3月份的一天,有個姓汪的學生來看病,當時她掛的是急診的婦科號,她說自己藥物流產后陰道流血,醫(yī)生做了一下檢查發(fā)現(xiàn)她陰道口有胎盤外露,于是給她做了“助娩胎盤”手術,就是幫助她把胎盤取出來。當再次確認她的病史時,她如實告訴其說她剛在學校生了一個孩子,現(xiàn)在陰道流血了。其還問她新生嬰兒現(xiàn)在在哪里,她當時說嬰兒在宿舍有人看著在,支支吾吾不愿意多說了。其建議她趕緊帶著嬰兒就近去醫(yī)院救治檢查。之后其給他開了抽血化驗、心電圖和B超的單子,要求她去檢查,之后要求她住院進行觀察治療。
(7)王某的證言
其于2015年11月份和汪某某開始戀愛,2016年5月1日放假因為一些細節(jié)方面的事情不和,雙方吵架分手了。2016年的2、3月份在雙方校外開了一個房間,發(fā)生了性關系,之后沒有發(fā)生過了。2016年5月20日左右,其聽說她和別的系的男生談戀愛了,這個男生叫李某,是城市軌道信息系的,聽說他們后來也分手了。2016年7月份一天,汪某某給其打電話,說她好像懷孕了,其告訴她雙方都分手好幾個月了,懷孕和其沒有關系。汪某某告之她和現(xiàn)任男友李某聯(lián)系了,李某好像不太關心她,她很擔心自己懷孕了怎么辦,然后就一直哭。其安慰了她一會,之后她就掛電話了。
(8)何某2(汪某某的班主任)的證言
汪某某平時表現(xiàn)不錯,是系學生會干部,成績良好,人緣不錯。我聽說她交往過兩個男朋友,一個是我們系的王某,另一個是我校學生,具體叫什么不清楚。
(9)韋某的證言
其主要負責學校的小型維修,也負責下水道方面的維修工作,對學院的管道方面比較了解。當時維修工人去拆除管道,從4樓一直到一樓都沒有找到剪刀。剪刀肯定沖到化糞池里去了,剪刀可以順著管道一路往下,最終進入化糞池。
(10)李某的證言
其與汪某某于2016年5月底開始交往,2016年7月份分開。交往過程中雙方發(fā)生性關系。2016年7月份的時候,汪某某打電話跟其說她懷孕了,其問她想怎么辦,她說不想要這個孩子。之后其去醫(yī)院咨詢了打胎的事情,醫(yī)院告之懷孕一個月內不能做手術。其告訴汪某某讓她過段時間再去醫(yī)院。但是在這期間,她還和王某保持著聯(lián)系,之后雙方吵架、分手。2016年9月1日開學的時候,汪某某跟其說她沒懷孕,之后其沒再問這件事情。
3、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情況說明
2017年3月17日8時27分至12時20分,公安人員對安徽xx學院4號公寓403室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
現(xiàn)場提取藍色呢子外套疑似血痕、東側書桌上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蹲便池水管上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污水管上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東墻面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東墻跟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南墻面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凳子表面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南墻面與地面拐角處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門內側處疑似血痕、汪某某血樣、嬰兒心血。
現(xiàn)場未找到殺人用的剪刀。裝有嬰兒尸體的拉桿箱在休寧縣殯儀館。
4、鑒定意見
(1)檢驗報告
檢驗意見:死者胃組織、肝組織中未檢出敵敵畏、甲胺磷、甲拌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樂某、毒鼠強成分。
(2)法庭科學DNA鑒定書,(合)公(刑)鑒(法物)字[2017]0651號
鑒定意見:送檢的“書桌上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東墻面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地面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凳子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水管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南墻面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門后疑似血痕”、“藍色外套疑似血痕”、“藍色外套內襯疑似血痕”中的血痕為汪某某所留。
送檢的“衛(wèi)生間東墻跟疑似血痕”、“衛(wèi)生間排污管疑似血痕”中檢出人類DNA,包含汪某某及嬰兒兩人的等位基因。
不排除汪某某為嬰兒的生物學母親。
(3)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合)公(刑)鑒(?。┳諿2017]0013號
死亡原因分析:無名女嬰系心臟破裂死亡。
致傷工具判斷:無名女嬰胸部3處創(chuàng)口、頸部部分創(chuàng)口特點,符合銳器刺、剪形成。
5、相關書證,
(1)安徽省立醫(yī)院心電科檢查申請單(總院)
2017年3月15日,汪某某在省立醫(yī)院產科做普通心電圖檢查。
(2)病例摘要
汪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0:40分轉入黟縣人民醫(yī)院婦產科治療。
(3)新聞截圖
2017年3月18日的網絡新聞已經對汪某某殺嬰事件進行了報道。
6、辨認筆錄
安徽省立醫(yī)院婦產科醫(yī)生張某能夠辨認出2017年3月份的一天來其醫(yī)院看病的產后女學生就是汪某某。
7、綜合證據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汪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到黃山市黟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自動投案。
(2)戶籍證明證明:案發(fā)時,被告人汪某某已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采取掐脖子、用剪刀扎胸的方式致其所生嬰兒死亡,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依法應懲處。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在校學習期間,在宿舍獨自完成生產嬰兒全過程,身體極度虛弱的情況下,因恐懼未能理智行事,對所生嬰兒實施了侵害行為,屬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汪某某在分娩后第二天即攜帶裝有嬰兒尸體的黑色拉桿箱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故依法對汪某某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能認罪、悔罪,可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汪某某的辯護人所提的汪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行為構成自首,能認罪、悔罪,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性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丁本華
審判員  張厚勇
審判員  趙勛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張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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