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皖0111刑初5號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包檢刑訴〔2020〕16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1、余某某2、孫某某3、高某4、江某5、李某6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小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1及辯護人王同柱、尤守財、被告人余某某2及辯護人洪新元、被告人孫某某3及辯護人劉樹祥、被告人高某4及辯護人李浩、被告人江某5、李某6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20年3月肥西經(jīng)開區(qū)皋城路(已建成段-集賢路)建設工程項目進行招標,張小偉(另案處理)欲承接該工程,找到被告人高某4,要求高某4尋找投標公司對該項目進行圍標,高某4同意后并收取張小偉34000元。隨后高某4聯(lián)系被告人余某某2,由余某某2具體安排,并支付給余某某215000元。余某某2以4000元的報酬,聯(lián)系了被告人李某6等人,以江西雙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雙云”)、江西省中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由張小偉統(tǒng)一制定標價,共同對該招標項目進行圍標,后江西雙云以標價50356761.61元中標,張小偉向江西雙云繳納管理費,該工程項目由張小偉負責施工。
二、2019年12月,蜀山區(qū)十五里河流域污染源綜合治理工程第二批項目工程項目進行招標,被告人張某某1欲承接該項目,遂聯(lián)系被告人孫某某3,要求孫某某3聯(lián)系公司進行圍標,并總共支付孫某某310萬元,讓孫某某3具體操辦。孫某某3本人聯(lián)系錢某,以廣東諾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諾廈”)的名義進行圍標。之后孫某某3又聯(lián)系余某某2、被告人江某5去聯(lián)系公司進行圍標。江某5聯(lián)系了張某、鄭某等人,分別以陜西億金建設有限公司、江西省憶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余某某2聯(lián)系夏某、季某、陳某、白某等人,分別以銀廣夏集團有限公司、添寶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正一集團有限公司、譯誠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每家公司的圍標費用3500元、6000元不等。各個參與投標的公司的標價,由張某某1統(tǒng)一制定,共同對該招標項目進行圍標。該項目開標后,廣東諾廈以10304117元的價格中標,收取2%管理費后,將該項目交由張某某1進行施工。
三、2020年1月,派河干支流小流域治理工程蜀山區(qū)小廟鎮(zhèn)區(qū)域污水分流工程(市政部分)進行招標,張某某1聯(lián)系孫某某3,要求孫某某3去聯(lián)系公司對該項目進行圍標,并總共給孫某某322000元現(xiàn)金。孫某某3聯(lián)系被告人余某某2,由余某某2具體操辦,并總共支付余某某222000元。余某某2以每家3400元的價格,聯(lián)系趙某、李某6、劉某、王某等人,分別以湖南松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雙云、四川省立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歐國際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各個參與投標的公司的標價,由張某某1統(tǒng)一制定,共同對該招標項目進行圍標,后江西雙云以標價37313991.56元中標,項目開標公示后,張某某1認為該項目沒有利潤,經(jīng)孫某某3將吳某介紹給江西雙云,由吳某具體施工,江西雙云收取2.5%的管理費。
另查明:張某某1、孫某某3、江某5、李某6系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高某4、余某某2系被書面?zhèn)鲉镜桨?。余某?于2006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此罪所判刑罰執(zhí)行中,余某某2四次被減刑共計四年四個月,2014年1月5日被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2014年1月15日至2017年2月5日。在本院審理期間,張某某1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0萬元,預交罰金2萬元;孫某某3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5000元,預交罰金18000元;江某5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000元,預交罰金1萬元;李某6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200元,預交罰金15000元;高某4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9000元,預交罰金15000元;余某某2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5400元,預交罰金3萬元。
上述事實,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轉(zhuǎn)賬記錄等書證;六被告人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夏某、張某、鄭某、王某、劉某、趙某、季某、陳某、白某、錢某、吳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涉案微信轉(zhuǎn)帳記錄、銀行轉(zhuǎn)賬記錄及截圖;調(diào)取涉案3個涉案項目招標文件、評分報告、中標單位投標文件及圍標公司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電子數(shù)據(jù);被告人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前科材料、假釋證明書;多份情況說明等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余某某2、孫某某3、高某4、江某5、李某6等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張某某1、余某某2、孫某某3、高某4、江某5、李某6認罪認罰,建議對張某某1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對余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對孫某某3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對高某4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對江某5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對李某6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張某某1系自首、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初犯等意見,希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余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余某某2系坦白、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意見,希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孫某某3系自首、從犯、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初犯等意見,希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高某4的辯護人提出高某4系自首、從犯、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初犯等意見,希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余某某2、孫某某3、高某4、江某5、李某6等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積極實施犯罪,作用相當,可根據(jù)犯罪次數(shù)、金額分別處罰。被告人張某某1、孫某某3、江某5、李某6系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gòu)成自首;高某4、余某某2系被動到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gòu)成坦白,均可從輕處罰;六被告人均退賠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六被告人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罰;余某某2前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假釋期滿后五年內(nèi)再犯本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建議量刑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某1、余某某2、孫某某3、高某4的辯護人提出與以上相同的意見,予以采納,提出其他意見,無事實和證據(jù)證實,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余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孫某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高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江某5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李某6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七、各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凌圣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阮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