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贛1022刑初2號
黎川縣人民檢察院以黎檢刑訴〔2020〕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制,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黎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萬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饒偉斌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黎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份,被告人羅某某與吳彤(另案處理)得知崇仁縣XXXXXXXX大道工程項目招標的信息后,二人商量聯(lián)系XX公司參與該項目投標,所需費用各自承擔一半,項目所產生的利潤對半分成。為確保中標,吳彤和羅某某以支付串標費用和投標保證金利息的方式,先后找到崇仁縣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江西XXXX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并由羅某某與XX公司經營部部長鄧某和XX公司經營部負責人陳某1進行對接,后通過鄧某與陳某1聯(lián)系好符合該項目資質的五十二家公司,要求不要將公司資質出借給他人,并向其中的五十家公司每家支付4.7萬元好處費。后由陳某1從中選定XX公司、撫州市XXXXXX有限公司、東鄉(xiāng)縣XXXXXX有限公司、江西省XXXX集團有限公司、撫州市XXXXXX有限公司、XXXXXX集團有限公司、江西XXXXXX有限公司、上饒XXXXXX有限公司、宜春市XXXXXXXX有限公司、貴州省XXXXXX公司等十家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對該項目進行圍標。2014年8月26日,江西XXXXXX集團有限公司以6700余萬元價格中標。
2、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羅某某伙同吳某4以支付投標費用的方式,通過江西省黎川縣XXXX總公司(以下簡稱黎川XX公司)副總經理黃建國(另案處理)先后聯(lián)系了黎川XX公司、江西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撫州市XXXXXXXX公司(以下簡稱XXXX公司)、江西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江西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對黎川縣轄區(qū)內的XXXXXX舊辦公樓維修工程、潭溪鄉(xiāng)XXXXXXXX公路工程、XXXXX教學樓改造工程項目、XXXX辦公室修繕工程項目、中田鄉(xiāng)XXXXXX水泥路及入戶工程項目、華山鎮(zhèn)XXXXXX綜合樓項目等六個工程項目串通投標,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6月,被告人羅某某得知黎川縣XXXXXX舊辦公樓維修工程項目的招標信息后,為確保能中標該項目,羅某某讓吳某4找到黃建國聯(lián)系符合該項目資質公司進行圍標,黃建國遂找來黎川XX公司、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對該項目進行圍標。最終黎川XX公司以46萬余元價格中標,項目實際承建人為羅某某。
(2)2018年1月,被告人羅某某得知黎川縣潭溪鄉(xiāng)XXXXXXXX公路工程項目的招標信息后,為確保能中標該項目,羅某某讓吳某4找到黃建國聯(lián)系符合該項目資質公司進行圍標,黃建國遂找來黎川XX公司、XX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對該項目進行圍標。黎川縣XXXX總公司以106萬余元價格中標,項目實際承建人為羅某某。
(3)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羅某某得知黎川XXXXX教學樓改造工程項目的招標信息后,為確保能中標該項目,羅某某讓吳某4找到黃建國聯(lián)系符合該項目資質的公司進行圍標,黃建國遂找來黎川XX公司、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對該項目進行圍標。黎川XX公司以46萬余元價格中標,項目實際承建人為羅某某。
(4)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羅某某得知黎川XXXX辦公室修繕工程項目的招標信息后,為確保能中標該項目,羅某某讓吳某4找到黃建國聯(lián)系符合該項目資質的公司進行圍標,黃建國遂找來黎川XX公司、XX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對該項目進行圍標。黎川XX公司以40萬余元價格中標,項目實際承建人為羅某某。
(5)2018年9月份左右,羅某某得知黎川縣中田XXXXXX水泥路及入戶工程項目的招標信息后,為確保能中標該項目,羅某某讓吳某4找到黃建國聯(lián)系符合該項目資質的公司進行圍標,黃建國遂找來黎川XX公司、XX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對該項目進行圍標。黎川XX公司以25萬余元價格中標,該項目中標后,羅某某將該工程項目轉給吳某4實際承建。
(6)2018年10月份左右,羅某某得知黎川縣華山鎮(zhèn)XXXXXX綜合樓項目的招標信息后,為確保能中標該項目,羅某某讓吳某4找到黃建國聯(lián)系符合該項目資質的公司進行圍標,黃建國遂找來黎川XX公司、XX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對該項目進行圍標。最終黎川XX公司以350萬余元價格中標,項目實際承建者為羅某某。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過、QQ郵箱往來記錄、銀行電子回執(zhí)、銀行交易明細、工程項目招投標文件、黃建國建設賬戶明細及手機銀行交易信息截圖照片等書證、證人陳某1、鄧某、吳某1、胡某、周某1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吳彤、吳某4、黃建國的供述與辯解。并據此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伙同他人違反招投標管理法規(guī),串通投標,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系主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故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過、QQ郵箱往來記錄、網上銀行電子回執(zhí)、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明細、銀行交易提醒短信截圖、投標保證金憑證、工程項目招投標文件、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證人堯某某、陳某2、李某1、李某2、陳某3、徐某、陳某4、錢某、周某2、吳某2、何某、陳某5、傅某、張某、陳某1、鄧某、吳某1、胡某、周某1、楊某、吳某3、黃某、熊某等人的證言;同案人吳彤、吳某4、黃建國的供述、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羅某某認罪并愿意接受處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案審理過程中,黎川縣司法局經調查評估,認為羅某某適用社區(qū)矯正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對所居住的生活環(huán)境不會造成社會影響。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背公平競爭原則,與他人串通投標報價,對工程項目進行圍標,使招投標失去了競爭性,侵害了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羅某某串通投標系與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家屬代其退繳了違法所得,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其本人認罪并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理。黎川縣司法局經調查評估,認為其適用社區(qū)矯正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對所居住的生活環(huán)境不會造成社會影響。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羅淑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邱岳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