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贛0426刑初2號
德安縣人民檢察院以德檢一部刑訴〔20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尚某某1、楊某某2、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德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管榮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尚某某1、楊某某2、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及辯護人李鋒、張紹榮、簡武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尚某某1、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等人合伙承包德安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尚某某1任公司法人,被告人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為股東。2017年8月,德安縣縣城防洪工程公開招標,為攬建該工程,被告人尚某某1、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商議決定以德安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報名投標。隨后,由被告人尚某某1出面聯(lián)系廬山市水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共青城永達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江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一起參加德安縣縣城防洪工程投標,被告人尚某某1、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共同出資用于支付上述公司保證金利息和手續(xù)費。為提高中標概率,被告人尚某某1同時接受被告人楊某某2介紹的南昌公司(具體名稱不詳)、山東水總有限公司的串聯(lián),并聯(lián)合李某1(已判刑)等人一起聯(lián)系公司串聯(lián)投標,共同對德安縣縣城防洪工程圍標。2017年9月8日項目開標,一標段由山東水總有限公司中標排序第一候選公示,公示期內(nèi)因建造師資質(zhì)等問題被蘭某(另案處理)等人舉報,后經(jīng)李某1等人與蘭某一方多次協(xié)商,并由蘭某一方補償李某1、尚某某1等人130萬元人民幣,最終山東水總有限公司競標成績被取消,由蘭某的福建省泰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人民幣3323.3027萬元。二標段由江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人民幣852.7854萬元。案發(fā)后,尚某某1等人一標段非法所得人民幣30萬元及二標段工程非法利潤人民幣30萬元已由公安機關收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尚某某1、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為非法中標工程項目,采取支付保證金利息和手續(xù)費方式,串通多家有資質(zhì)的公司對工程進行圍標,被告人楊某某2明知尚某某1圍標,仍為其提供幫助,破壞了國家正常招標市場秩序,損害公平競爭市場環(huán)境,損害其他投標人合法權(quán)益,應當以串通投標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尚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楊某某2、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尚某某1、楊某某2、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尚某某1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4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5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常住人口信息、招投標資料復印件、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同案犯刑事判決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證人蘭某、李某1、王某1、蔡某1、袁某、尚某、魏某、羅某、湯某、蔡某2、李某2、占某、李某3、王某2、鄒某、李某4、黃金平、蔡某3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尚某某1、楊某某2、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等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尚某某1、楊某某2、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尚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尚某某1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2.尚某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3.尚某某1一貫遵紀守法,無前科劣跡。此次犯罪,一方面源于行業(yè)內(nèi)某些規(guī)則,另一方面是被告人法律意識不強而觸犯法律紅線;4.尚某某1在承包德安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期間,為本地的經(jīng)濟發(fā)展作出了貢獻。綜上,希望法庭對尚某某1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緩刑。
楊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楊某某2不是德安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工程是否中標與其沒有任何利益關系,其地位和作用不同于其他被告人;2.楊某某2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應認定為自首;3.楊某某2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法庭對其從寬處理。
李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李某某3具有從犯、自首、全額退贓、自愿交納罰金、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公訴機關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量刑建議偏重,請求法庭適當調(diào)整。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9月30日,德安縣公安局對尚某某1等人串通投標罪立案偵查,當日被告人尚某某1主動到德安縣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5、陳某某4、楊某某2分別主動到德安縣公安局投案。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3主動到德安縣公安局投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1、楊某某2、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伙同他人為非法獲取工程承建權(quán),以支付保證金利息和手續(xù)費等方式,串聯(lián)多家有資質(zhì)的公司對工程進行圍標,嚴重破壞國家正常的招投標市場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也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quán)益,情節(jié)嚴重,均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某某1直接出面聯(lián)系多家公司參與圍標,并邀集或接受他人聯(lián)系的公司參與圍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楊某某2、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尚某某1、楊某某2、李某某3、陳某某4、李某某5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調(diào)整量刑建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陳某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李某某5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簡正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瑛
書記員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