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豫1221刑初77號
澠池縣人民檢察院以三澠檢一部刑訴〔2021〕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串通投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澠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巨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梁輝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楊某使用河南億升環(huán)衛(wèi)起重設備有限公司資質,為了幫助河南豫東環(huán)衛(wèi)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串通河南永潔環(huán)衛(wèi)設備有限公司、河南中意環(huán)衛(wèi)設備有限公司參與澠池縣垃圾中轉站設備提升改造項目招投標,使河南豫東環(huán)衛(wèi)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493200元。其中,被告人楊某非法獲利40000元。
2.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楊某使用河南豫東環(huán)衛(wèi)設備有限公司資質,串通河南億升環(huán)衛(wèi)起重設備有限公司、河南礦工起重設備有限公司參與澠池縣城管執(zhí)法局購置5噸掛桶式自裝卸載垃圾轉運車項目招投標,使河南豫東環(huán)衛(wèi)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499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400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楊某經電話通知后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過、破案報告、招標文件、扣押決定書、現(xiàn)金交款單、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田素蘭、張某1、吳某、張某2、李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串通招投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楊某涉案金額較少、社會危害性小,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上繳違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等可從輕處罰的量刑意見,理由正當,應予采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10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楚豪杰
審 判 員 韓 鑫
人民陪審員 雷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楊豐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