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207刑初274號
案件概述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鳩檢刑訴[2023]2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汝舟犯詐騙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新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汝舟及辯護人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22年3月份,被害人張某找到被告人王汝舟想購買一輛長安牌電動汽車,王汝舟便以低于4S店2000元的價格報價給了張某,并讓張某匯款5000元作為定金,后又稱定金不夠,再次讓張某匯款1000元。2022年6月中旬,王汝舟謊稱已經(jīng)幫張某買到車了,讓張某支付尾款就能將車通過物流發(fā)車,雙方談好先付48300元,剩余5000元等收到車后支付。張某便讓其妻子王麗匯款48300元給王汝舟,王汝舟收款后,全部用于個人消費、還房貸等。過了兩日,王汝舟謊稱車輛型號不對不能發(fā)車,之后王汝舟以各種虛假理由拖延和推托,并采用拒接電話、拉黑聯(lián)系方式等進行躲避。多次催促未果后,張某要求王汝舟退錢,王汝舟在2023年1月13日、4月12日、5月1日三次微信退款共計4000元給被害人妻子王麗。被告人王汝舟實際騙取被害人50300元。2023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汝舟家屬與被害人張某達成了退款協(xié)議,被害人出具了諒解書。
2、2022年11月7日,被害人黃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告人王汝舟,黃某告知想要購買一輛日產(chǎn)軒逸汽車,王汝舟自稱可以以低于市場價2000元的價格幫黃某買到,黃某同意后,王汝舟以需要交定金為由,讓黃某當月7日轉款3000元進入王汝舟指定的賬戶(王業(yè)金,卡號6215********),當月13日,王汝舟以車輛買保險為由又讓黃某轉款5000元到王業(yè)金的支付寶(支付寶號182××××****)賬戶,當月15日,王汝舟要求黃某支付尾款,同時還謊稱支付完尾款后,能夠立即通過物流發(fā)車,同時制作了一份購車合同通過微信發(fā)給黃某,黃某便通過銀行卡轉賬11.8萬元到王業(yè)金的銀行卡。之后王汝舟并未按照約定為被害人購買車輛,而是將這些資金用于個人房貸、還債、家庭和個人消費等。黃某一直沒有收到車輛,便反復催促王汝舟,王汝舟就以車輛配件問題、疫情問題等理由謊稱發(fā)不了車,采用拒接電話等方式進行躲避,黃某多次催促無果后,要求王汝舟退款,王汝舟先后在2023年1月12日至4月26日期間,分四次退款共計16000元給黃某,實際騙取被害人黃某11萬元。2023年7月8日王汝舟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又退款2萬元給黃某。當月20日,被告人王汝舟家屬主動向被害人退出剩余9萬元,取得被害人黃某對被告人的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汝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后,并未購買貨物,而是將貨款用于歸還個人消費等,然后編造各種虛假理由隱瞞事實真相進行拖延,并采用拒接電話、拉黑聯(lián)系方式等手段躲避,實際騙取對方當事人購貨款共計1603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汝舟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被騙款得到諒解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等相關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汝舟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汝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如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汝舟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王汝舟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2年7月8日,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官陡派出所民警在蕪湖市弋江區(qū)××小區(qū)附近將被告人王汝舟抓獲歸案。被告人王汝舟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后于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汝舟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強制措施材料、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全國違法人員信息查詢情況、接受兩名被害人提交書證材料、調取中國建設銀行王業(yè)金卡號6215********的流水明細、收條、協(xié)議書、諒解書、公安機關在互聯(lián)網(wǎng)查詢王汝舟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信息、被害人黃某、張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汝舟的供述與辯解、光盤、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汝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汝舟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王汝舟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對方諒解,酌定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汝舟系初犯,且具有上述諸多從輕處罰情節(jié),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王汝舟具有上述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可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一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汝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許有苗
人民陪審員黃瑢
人民陪審員蔣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邢麗芳
書記員湯韞佳
裁判附件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