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321刑初647號
案件概述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3〕5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馬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某及碭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張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9月4日19時17分,被告人彭某某駕駛“宗申”牌電動三輪車,沿碭山縣S243省道由東北向西南行駛至37KM+280M處,與被害人李某1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及被害人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李某1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顱腦損傷繼發(fā)多臟器衰竭死亡征象。經(jīng)碭山縣XXX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彭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1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彭某某于2023年10月20日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碭山縣XXX接受訊問,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2023年11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主動到案,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證人李某2的證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碭山縣XXX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彭某某具有自首、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辯護人以此為由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能夠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邵甲龍
書記員凌磊
裁判附件
附本案適用相關(guān)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條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判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