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盜竊
案??號 (2020)皖1302刑初1262號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皖1302刑初1262號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宿埇檢刑訴(2020)1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劉某2犯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唐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被告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侯春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劉某1提議并伙同其父即被告人劉某2駕車攜帶伸縮梯、斷線剪等工具,到宿州市埇橋區(qū)二十九處拆遷區(qū)35棟樓下,劉某2扶著伸縮梯,劉某1用斷線剪剪斷電纜,盜竊電纜(型號YJV-4*70)40米。由劉某1銷贓得款人民幣3956元,經(jīng)宿州市埇橋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纜價值人民幣4935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家人將電纜(型號YJV-4*70)40米退還給被害單位。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刑事技術拍照、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劉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認罪認罰,被告人劉某2系從犯,建議對被告人劉某1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被告人劉某2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劉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是:被告人劉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認罪認罰,初犯,且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劉某1提議并伙同其父即被告人劉某2駕車攜帶伸縮梯、斷線剪等工具,到宿州市埇橋區(qū)二十九處拆遷區(qū)35棟樓下,劉某2扶著伸縮梯,劉某1用斷線剪剪斷電纜,盜竊電纜(型號YJV-4*70)40米。由劉某1銷贓得款人民幣3956元,經(jīng)宿州市埇橋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纜價值人民幣4935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家人將電纜(型號YJV-4*70)40米退還給被害單位國網(wǎng)宿州供電公司。該案由被害單位于2020年7月29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fā),被告人劉某1、劉某2于2020年8月11日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并經(jīng)法庭當庭認證的烤鴨清單、微信收款截圖、國網(wǎng)宿州供電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書證、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刑事技術拍照、鑒定意見、被告人劉某1、劉某2供述、證人李某、孟某、白某證言等證據(jù)證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劉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93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劉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積極退賠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又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劉某1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劉某2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劉某2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的情節(jié)、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2犯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趙 靜
審 判 員 鄭怡雨
人民陪審員 李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