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4年12月2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5年01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為進一步規(guī)范故意傷害罪的刑罰適用,根據(jù) 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刑事審判工作實際,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 根據(j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二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偏輕)的,按下列情形處罰: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偏輕)的,處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偏重)的,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拒不賠償?shù)模?/p>
(二)致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治安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以殘忍手段致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的;
(五)其他適用緩刑可能再危害社會的。
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適用緩刑時,可以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第三條 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按下列情形處罰:
(一)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且尚未達到殘疾標準的,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造成十至七級殘疾的,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造成六至三級殘疾的,處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造成二至一級殘疾的,處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第(一)、(二)、(三)項情形中,被告人能夠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第四條 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按下列情形處罰:
(一)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六至三級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犯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二至一級殘疾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用毀人面容、挖人眼睛或者斷人手足等手段實施傷害行為的,視為特別殘忍手段。
第五條 故意傷害多人構成犯罪的,在其中最重傷情處刑的基礎上,按照所增傷害人數(shù)的多少及傷害程度輕重增加處刑,但不得超過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
第六條 對于故意傷害案件的處理,應當根據(jù)發(fā)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對象、犯罪手段、損傷程度和賠償情況等情節(jié),決定判處的刑罰。
第七條 具有法定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從輕或者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具有酌定從重、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在本意見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內從重、從輕處罰。
第八條 本意見所規(guī)定的殘疾等級,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確定。
第九條 本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一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執(zhí)行。
第十條 本意見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