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fā)文字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
【發(fā)布日期】 2004.06.26 【實施日期】 2004.07.0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法規(guī)類別】 防汛抗旱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安徽省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決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jù)行政許可清理要求,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防洪工程的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湖泊、水庫等水管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采伐護堤護岸林木,須經(jīng)河道、湖泊、水庫等管理機構同意,依法向林業(yè)主管部門辦理采伐許可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完成更新補種任務,確保成活?!?br /> 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河道灘地不得占用,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jīng)水管單位同意,并嚴格控制占用時間,繳納占用補償費?!?br />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發(fā)布日期】 2004.06.26 【實施日期】 2004.07.0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法規(guī)類別】 防汛抗旱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安徽省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決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jù)行政許可清理要求,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防洪工程的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湖泊、水庫等水管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采伐護堤護岸林木,須經(jīng)河道、湖泊、水庫等管理機構同意,依法向林業(yè)主管部門辦理采伐許可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完成更新補種任務,確保成活?!?br /> 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河道灘地不得占用,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jīng)水管單位同意,并嚴格控制占用時間,繳納占用補償費?!?br />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