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fā)文字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
【發(fā)布日期】 2006.06.29 【實施日期】 2006.06.29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法規(guī)類別】 交通運輸綜合規(guī)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十三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根據(jù)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全面清理的需要,決定對《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條“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2000元的,報上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準。
“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5000元的,報上一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準。
“省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刪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發(fā)布日期】 2006.06.29 【實施日期】 2006.06.29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法規(guī)類別】 交通運輸綜合規(guī)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十三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根據(jù)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全面清理的需要,決定對《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條“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2000元的,報上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準。
“市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5000元的,報上一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準。
“省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刪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