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2015.05.21
【實施日期】 2015.05.2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宿州市等六個設區(qū)的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的決定
(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宿州、蚌埠、阜陽、宣城、池州、安慶市等六個設區(qū)的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可以對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環(huán)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實施日期】 2015.05.2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宿州市等六個設區(qū)的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的決定
(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宿州、蚌埠、阜陽、宣城、池州、安慶市等六個設區(qū)的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可以對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環(huán)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