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許可〔2024〕430號
安徽省司法廳注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童祚銀等18人:
你們提出注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收悉。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決定注銷你們已取得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
一、 合肥市
童祚銀 安徽華人律師事務所
張影 安徽青合青律師事務所
蔡志強 上海建緯(合肥)律師事務所
魏國鈞 上海建緯(合肥)律師事務所
郜瑋 北京德恒(合肥)律師事務所
潘蘇玲 北京中盾(合肥)律師事務所
徐樂 北京中永(合肥)律師事務所
仇鋼 北京海潤天睿(合肥)律師事務所
劉曉雨 北京中倫文德(合肥)律師事務所
二、宿州市
鄭小雪 安徽鑫光律師事務所
三、六安市
林承鳳 安徽金六州律師事務所
四、馬鞍山市
叢文華 安徽凈源律師事務所
五、蕪湖市
陳坤秋 安徽耕天律師事務所
陳楚荃 安徽兄弟律師事務所
陳一華 上海必和(蕪湖)律師事務所
六、宣城市
胡正 安徽今昔律師事務所
胡皓 安徽徐健律師事務所
七、銅陵市
馮瀟冉 安徽智全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