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文字號】 合政[2011]146號
【發(fā)布日期】 2011.10.23 【實施日期】 2011.10.23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審計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合肥市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合政〔2011〕146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合肥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大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管理。
本辦法所稱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是指市本級相關單位作為投資和建設主體,利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及其它政府性資金為主要建設資金來源,納入市級“大建設”項目管理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審計機關同步跟進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依法、獨立組織實施審計監(jiān)督。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及其授權或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供貨、檢測、咨詢服務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應當接受市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業(yè)人員參與審計,市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托和聘請所需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審計計劃
第五條 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市審計機關按計劃開展審計工作。
第六條 審計計劃包括工程結算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跟蹤審計三種類型。
?。ㄒ唬┕こ探Y算審計,是指建設項目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單項咨詢服務合同履約完成后,市審計機關對合同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開展的審計。除征地、拆遷外的單項合同均應及時開展合同結算審計。
?。ǘ┛⒐へ攧諞Q算審計,是指建設項目全部完工并整體驗收備案后,市審計機關對項目財務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開展的審計。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均應及時開展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三)跟蹤審計,是指市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建設過程管理及投資控制、竣工決算、投入運行情況及投資效益等方面開展的全程動態(tài)審計監(jiān)督。
總投資10億元或建安工程投資5億元以上、建設周期較長、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重大項目,市審計機關應當開展跟蹤審計。
第七條 每年11月底前,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各相關管理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向市審計機關申報下年度審計計劃。市審計機關根據(jù)申報情況,提出審計計劃方案,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審計機關編制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時,可根據(jù)情況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年度審計計劃在執(zhí)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各相關管理單位向市政府申請,并經(jīng)市政府同意后,市審計機關按調整后的審計計劃執(zhí)行。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九條 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內容包括:
(一)建設程序執(zhí)行情況。
(二)有關建設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
?。ㄈ┱鞯亍⒉疬w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ㄋ模┙ㄔO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五)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七)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chǎn)情況。
?。ò耍┌聪嚓P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審計機關根據(jù)工程結算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跟蹤審計等不同類型,確定相應的審計重點。
?。ㄒ唬┕こ探Y算審計,重點審計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單項合同的招投標情況,合同執(zhí)行情況,合同內暫定金、預留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合同外變更簽證情況等。
?。ǘ┛⒐へ攧諞Q算審計,重點審計資金撥付情況,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概算執(zhí)行控制結果,評價項目管理及效益。
?。ㄈ└檶徲嫞こ虄r款結算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重點外,還應加強對項目概算執(zhí)行的動態(tài)審計,及時對隱蔽工程的現(xiàn)場進行審計勘察。
第十一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在真實、合法審計的基礎上,注重評價項目的績效情況。根據(jù)有關經(jīng)濟、技術、社會及環(huán)境指標,檢查建設項目各項計劃指標完成情況,評價建設項目的經(jīng)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分析影響投資效益的因素。逐步對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項目開展績效審計。
第十二條 市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可以根據(jù)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與使用情況和與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傾向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三條 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均按程序組織實施。
?。ㄒ唬┕こ探Y算審計以單項合同為單位,由建設單位(合同甲方)對單項工程價款結算進行初審,并與施工單位(合同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一次性向市審計機關報送完整的工程價款結算資料。
?。ǘ┛⒐へ攧諞Q算審計以項目為單位,由項目總體財務核算(項目法人)單位,對項目前期設計咨詢、施工管理、征地、拆遷等不同實施主體的分項決算進行初審,并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一次性向市審計機關報送完整的竣工財務決算審計資料。
申報單位對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負責。具體送審資料范圍、要求,由市審計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應按規(guī)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未履行審批手續(xù)的,被審計單位不得申報審計。
第十五條 市審計機關按下列規(guī)定開展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ㄒ唬┦袑徲嫏C關在接到相關單位的審計申報后7日內完成對送審資料的初步審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資料應退還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在整改完善送審資料后,可再報送審計機關審計(審計受理時間,按最后一次受理時起計)。
?。ǘ┦袑徲嫏C關對于已受理的項目及時成立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組織開展審計工作。
?。ㄈ┦袑徲嫏C關根據(jù)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招投標合同等資料,進行現(xiàn)場勘察,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并與相關建設、合同結算、監(jiān)理等單位就審核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工程結算真實性、合法性問題,進行核實對帳;并通過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程、財務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核對,取得證明材料,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和評價。審計工作原則上在3個月內完成。
?。ㄋ模徲媽嵤┙Y束后,市審計機關依法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相關單位應當自接到征求意見稿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五)市審計機關在征求意見結束后,應當及時對審計結論進行復核、審理,并在1個月內出具最終審計結果文書。
審計過程中,相關單位應在指定時間內,授權安排專人配合審計工作,協(xié)調解決審計中資料補充、對帳過程中的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六條 跟蹤審計,以項目為單位開展審計監(jiān)督。
?。ㄒ唬┦袑徲嫏C關成立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跟蹤審計通知書》。
?。ǘ┦袑徲嫏C關根據(jù)項目進展情況,對項目基本程序執(zhí)行、“大建設”管理制度執(zhí)行、合同執(zhí)行、概預算投資控制、資金管理等事項,進行跟蹤審計監(jiān)督,并做好跟蹤審計記錄,及時向被審計單位出具跟蹤審計意見和建議。
?。ㄈ┤谈檶徲嫳O(jiān)督中,對發(fā)現(xiàn)符合審計條件的單項工程和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及時開展工程結算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市審計機關不再另行下達審計通知。
?。ㄋ模┦袑徲嫏C關原則上應按年度出具跟蹤審計結果報告,匯總跟蹤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整改及工程結算情況。當跟蹤審計結束與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在同一年度的,審計結論合并下達。
第十七條 項目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報應實事求是、嚴格把關。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漏報、少報情況的,因編制單位原因造成的,由其自行負責;因初審單位原因造成的,由初審單位與編制單位共同負責。
經(jīng)市審計機關審核后,工程結算審計核減額超過報審金額10%的,超過10%以上部分的費用由工程結算單位承擔,并由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結算款時予以代扣。
第十八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審計工作不能開展的,市審計機關可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暫停審計或退審,并書面通知市“大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ㄒ唬徲嬞Y料不能滿足審計要求,審計機關要求補充資料,被審計單位不能及時提供的。
?。ǘ╉椖看嬖诔绦蛐匀笔?,沒有完成基本建設程序,或沒有完善“大建設”項目管理、審批等手續(xù)的。
(三)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工作的。
(四)招投標合同存在條款歧義,影響工程造價確定,經(jīng)協(xié)調仍無法達成一致的。
?。ㄎ澹┫嚓P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確認審計結果、也不書面提出反饋意見的。
?。┦袑徲嫏C關認為其它需要暫停審計或退審的。
第十九條 因暫停審計或退審影響工程資金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暫停審計或退審的責任單位承擔。
暫停審計項目具備審計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審計機關書面申請重新啟動審計,暫停時間不計入審計工作時間范圍之內;退審項目具備審計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重新申報,實際報審時間以最后一次為準。市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生暫停審計或退審情況時,應將暫停審計或退審情況書面抄送市“大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市審計機關開展跟蹤審計時提出的審計意見,相關單位應將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市審計機關。
第五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項目審計結果包括工程價款結算審計結果、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跟蹤審計項目概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報告、跟蹤審計項目跟蹤審計意見單、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綜合報告、審計決定等。
第二十一條 市審計機關對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單位與施工(合同)單位最終結算的依據(jù)。市審計機關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計報告,作為項目投資單位形成資產(chǎn)或移交資產(chǎn)的依據(jù)。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對項目責任單位(或建設單位)領導干部經(jīng)濟責任評價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機關應結合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每年向市政府提交項目審計結果專題報告或綜合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對重大項目的審計進展情況及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審計信息專報的形式報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四條 經(jīng)市政府批準后,審計結果依法進行公告。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各相關管理單位要按照統(tǒng)一組織、分工協(xié)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部門協(xié)作會商機制,及時協(xié)調解決審計過程中遇到的爭議和問題。
市“大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審計中綜合性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建設單位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參加審計對帳,及時對審計結果進行簽字確認,對建設過程中的相關資料進行解釋說明,對審計中的爭議事項和問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招標中的合同歧義解釋、招標清單工程量的核對。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價款結算中的行業(yè)管理政策的解釋與界定。
第二十六條 部門協(xié)作會商結果,可作為審計過程中處理相關事項的依據(jù)。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管理單位,應對市審計機關開放其與建設項目相關的電子信息數(shù)據(jù),以便審計機關更加高效地開展審計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發(fā)布日期】 2011.10.23 【實施日期】 2011.10.23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審計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合肥市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合政〔2011〕146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合肥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大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管理。
本辦法所稱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是指市本級相關單位作為投資和建設主體,利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及其它政府性資金為主要建設資金來源,納入市級“大建設”項目管理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審計機關同步跟進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依法、獨立組織實施審計監(jiān)督。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及其授權或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供貨、檢測、咨詢服務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應當接受市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業(yè)人員參與審計,市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托和聘請所需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審計計劃
第五條 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市審計機關按計劃開展審計工作。
第六條 審計計劃包括工程結算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跟蹤審計三種類型。
?。ㄒ唬┕こ探Y算審計,是指建設項目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單項咨詢服務合同履約完成后,市審計機關對合同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開展的審計。除征地、拆遷外的單項合同均應及時開展合同結算審計。
?。ǘ┛⒐へ攧諞Q算審計,是指建設項目全部完工并整體驗收備案后,市審計機關對項目財務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開展的審計。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均應及時開展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三)跟蹤審計,是指市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建設過程管理及投資控制、竣工決算、投入運行情況及投資效益等方面開展的全程動態(tài)審計監(jiān)督。
總投資10億元或建安工程投資5億元以上、建設周期較長、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重大項目,市審計機關應當開展跟蹤審計。
第七條 每年11月底前,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各相關管理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向市審計機關申報下年度審計計劃。市審計機關根據(jù)申報情況,提出審計計劃方案,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審計機關編制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時,可根據(jù)情況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年度審計計劃在執(zhí)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各相關管理單位向市政府申請,并經(jīng)市政府同意后,市審計機關按調整后的審計計劃執(zhí)行。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九條 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審計內容包括:
(一)建設程序執(zhí)行情況。
(二)有關建設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
?。ㄈ┱鞯亍⒉疬w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ㄋ模┙ㄔO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五)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七)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chǎn)情況。
?。ò耍┌聪嚓P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審計機關根據(jù)工程結算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跟蹤審計等不同類型,確定相應的審計重點。
?。ㄒ唬┕こ探Y算審計,重點審計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單項合同的招投標情況,合同執(zhí)行情況,合同內暫定金、預留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合同外變更簽證情況等。
?。ǘ┛⒐へ攧諞Q算審計,重點審計資金撥付情況,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概算執(zhí)行控制結果,評價項目管理及效益。
?。ㄈ└檶徲嫞こ虄r款結算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重點外,還應加強對項目概算執(zhí)行的動態(tài)審計,及時對隱蔽工程的現(xiàn)場進行審計勘察。
第十一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在真實、合法審計的基礎上,注重評價項目的績效情況。根據(jù)有關經(jīng)濟、技術、社會及環(huán)境指標,檢查建設項目各項計劃指標完成情況,評價建設項目的經(jīng)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分析影響投資效益的因素。逐步對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項目開展績效審計。
第十二條 市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可以根據(jù)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與使用情況和與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傾向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三條 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均按程序組織實施。
?。ㄒ唬┕こ探Y算審計以單項合同為單位,由建設單位(合同甲方)對單項工程價款結算進行初審,并與施工單位(合同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一次性向市審計機關報送完整的工程價款結算資料。
?。ǘ┛⒐へ攧諞Q算審計以項目為單位,由項目總體財務核算(項目法人)單位,對項目前期設計咨詢、施工管理、征地、拆遷等不同實施主體的分項決算進行初審,并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一次性向市審計機關報送完整的竣工財務決算審計資料。
申報單位對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負責。具體送審資料范圍、要求,由市審計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級投資“大建設”項目應按規(guī)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未履行審批手續(xù)的,被審計單位不得申報審計。
第十五條 市審計機關按下列規(guī)定開展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ㄒ唬┦袑徲嫏C關在接到相關單位的審計申報后7日內完成對送審資料的初步審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資料應退還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在整改完善送審資料后,可再報送審計機關審計(審計受理時間,按最后一次受理時起計)。
?。ǘ┦袑徲嫏C關對于已受理的項目及時成立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組織開展審計工作。
?。ㄈ┦袑徲嫏C關根據(jù)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招投標合同等資料,進行現(xiàn)場勘察,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并與相關建設、合同結算、監(jiān)理等單位就審核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工程結算真實性、合法性問題,進行核實對帳;并通過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程、財務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核對,取得證明材料,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和評價。審計工作原則上在3個月內完成。
?。ㄋ模徲媽嵤┙Y束后,市審計機關依法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相關單位應當自接到征求意見稿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五)市審計機關在征求意見結束后,應當及時對審計結論進行復核、審理,并在1個月內出具最終審計結果文書。
審計過程中,相關單位應在指定時間內,授權安排專人配合審計工作,協(xié)調解決審計中資料補充、對帳過程中的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六條 跟蹤審計,以項目為單位開展審計監(jiān)督。
?。ㄒ唬┦袑徲嫏C關成立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跟蹤審計通知書》。
?。ǘ┦袑徲嫏C關根據(jù)項目進展情況,對項目基本程序執(zhí)行、“大建設”管理制度執(zhí)行、合同執(zhí)行、概預算投資控制、資金管理等事項,進行跟蹤審計監(jiān)督,并做好跟蹤審計記錄,及時向被審計單位出具跟蹤審計意見和建議。
?。ㄈ┤谈檶徲嫳O(jiān)督中,對發(fā)現(xiàn)符合審計條件的單項工程和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及時開展工程結算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市審計機關不再另行下達審計通知。
?。ㄋ模┦袑徲嫏C關原則上應按年度出具跟蹤審計結果報告,匯總跟蹤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整改及工程結算情況。當跟蹤審計結束與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在同一年度的,審計結論合并下達。
第十七條 項目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報應實事求是、嚴格把關。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漏報、少報情況的,因編制單位原因造成的,由其自行負責;因初審單位原因造成的,由初審單位與編制單位共同負責。
經(jīng)市審計機關審核后,工程結算審計核減額超過報審金額10%的,超過10%以上部分的費用由工程結算單位承擔,并由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結算款時予以代扣。
第十八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審計工作不能開展的,市審計機關可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暫停審計或退審,并書面通知市“大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ㄒ唬徲嬞Y料不能滿足審計要求,審計機關要求補充資料,被審計單位不能及時提供的。
?。ǘ╉椖看嬖诔绦蛐匀笔?,沒有完成基本建設程序,或沒有完善“大建設”項目管理、審批等手續(xù)的。
(三)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工作的。
(四)招投標合同存在條款歧義,影響工程造價確定,經(jīng)協(xié)調仍無法達成一致的。
?。ㄎ澹┫嚓P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確認審計結果、也不書面提出反饋意見的。
?。┦袑徲嫏C關認為其它需要暫停審計或退審的。
第十九條 因暫停審計或退審影響工程資金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暫停審計或退審的責任單位承擔。
暫停審計項目具備審計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審計機關書面申請重新啟動審計,暫停時間不計入審計工作時間范圍之內;退審項目具備審計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重新申報,實際報審時間以最后一次為準。市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生暫停審計或退審情況時,應將暫停審計或退審情況書面抄送市“大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市審計機關開展跟蹤審計時提出的審計意見,相關單位應將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市審計機關。
第五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項目審計結果包括工程價款結算審計結果、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跟蹤審計項目概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報告、跟蹤審計項目跟蹤審計意見單、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綜合報告、審計決定等。
第二十一條 市審計機關對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單位與施工(合同)單位最終結算的依據(jù)。市審計機關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計報告,作為項目投資單位形成資產(chǎn)或移交資產(chǎn)的依據(jù)。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對項目責任單位(或建設單位)領導干部經(jīng)濟責任評價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機關應結合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每年向市政府提交項目審計結果專題報告或綜合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對重大項目的審計進展情況及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審計信息專報的形式報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四條 經(jīng)市政府批準后,審計結果依法進行公告。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各相關管理單位要按照統(tǒng)一組織、分工協(xié)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部門協(xié)作會商機制,及時協(xié)調解決審計過程中遇到的爭議和問題。
市“大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審計中綜合性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建設單位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參加審計對帳,及時對審計結果進行簽字確認,對建設過程中的相關資料進行解釋說明,對審計中的爭議事項和問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招標中的合同歧義解釋、招標清單工程量的核對。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價款結算中的行業(yè)管理政策的解釋與界定。
第二十六條 部門協(xié)作會商結果,可作為審計過程中處理相關事項的依據(jù)。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管理單位,應對市審計機關開放其與建設項目相關的電子信息數(shù)據(jù),以便審計機關更加高效地開展審計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