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合肥市人民政府
發(fā)文日期2019年12月2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
施行日期2020年02月10日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guī)章
《合肥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19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凌云
2019年12月29日
合肥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管理和服務工作,充分發(fā)揮勞動模范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先進示范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表彰、獎勵以及榮獲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并保持榮譽的人員的待遇、管理工作。
比照享受勞動模范待遇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國家、省對全國、省級勞動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勞動模范實行分級管理,市總工會負責全市勞動模范的管理工作;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總工會和各產(chǎn)業(yè)、直屬工會負責本轄區(qū)、本系統(tǒng)、本單位勞動模范的管理工作。
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總工會和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共同做好農民勞動模范的管理工作。
勞動模范日常管理以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工會為主,負責采集、審核、填寫、上報信息資料等工作。
第四條 市級勞動模范每三年評選一次,評選表彰比例不超過當年全市常住人口的十萬分之二。對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貢獻者,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及時予以命名表彰。
第五條 市級勞動模范評選工作,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成立的評選辦公室負責。
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勞動模范評選工作。
第六條 市級勞動模范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深化改革開放和經(jīng)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范圍中評選。
市級勞動模范推薦人選應當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兼顧各行各業(yè)。
第七條 參加評選市級勞動模范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黨紀黨規(guī);
(三)具有優(yōu)秀思想品質和職業(yè)道德,誠實守信,奮發(fā)進取,開拓創(chuàng)新,甘于奉獻,在群眾中享有良好的聲譽。
市級勞動模范的具體評選條件,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根據(jù)國家、省有關要求和不同時期的特點制定。
第八條 評選市級勞動模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基層單位推薦。由基層工會組織提出推薦人選,經(jīng)單位黨組織會議、行政負責人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后,召開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居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jīng)所在單位公示無異議后報上級主管單位。
(二)審查確認。上級主管單位工會組織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查確認,經(jīng)單位黨組織會議、行政負責人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后,上報市評選辦公室審核。
(三)審核公示。市評選辦公室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提出候選人名單,提交市勞動競賽委員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確定擬表彰人員,擬表彰人員在市級主要媒體上公示。
(四)批準表彰。擬表彰人員公示無異議后,提請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頒發(fā)證書、獎章。
勞模評選推薦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體現(xiàn)廣泛性、先進性和代表性。
第九條 全國和省級勞動模范評選推薦工作,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成立的評選辦公室按照有關規(guī)定推薦上報。
比照享受勞動模范待遇的人員,由評選單位按照誰評選、誰負責的原則組織評選推薦。
第十條 勞動模范依法享受下列獎勵和待遇:
(一)一次性物質獎勵。被評為市級勞動模范的,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具體標準由市評選辦公室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行。被評為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的,其所在單位可以參照國家、省和市當屆一次性物質獎勵標準,給予勞動模范不少于同比的配套獎勵,經(jīng)費由所在單位解決。
(二)春節(jié)慰問金。所有健在并保持榮譽的全國勞動模范、部分生活困難的省級勞動模范和市級低收入勞動模范每年享受春節(jié)慰問金。其中全國和省級低收入勞動模范劃定標準及春節(jié)慰問金標準按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市級低收入勞動模范劃定標準由市總工會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制定,春節(jié)慰問金標準由市總工會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行。
(三)生活困難補助金。低收入勞動模范每年享受一定標準的補助金,具體標準由市總工會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制定,已享受全國和省生活困難補助金的不重復享受。
(四)特殊困難幫扶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發(fā)放特殊困難幫扶金。全國和省級勞動模范特殊困難幫扶金標準,由市總工會根據(jù)上級每年下達的通知及下?lián)艿馁Y金額度綜合確定;市級勞動模范特殊困難幫扶金標準由市總工會制定。
1.因病因殘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醫(yī)保范圍內自付醫(yī)療費數(shù)額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2.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醫(yī)保范圍內自付醫(yī)療費數(shù)額較大,以及本人失業(yè)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3.因遭受意外災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4.去世的勞動模范家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
(五)其他待遇。
1.健康體檢。按照市委保健委員會干部健康體檢的項目和標準,由市總工會組織對勞動模范在指定的醫(yī)療機構每年進行一次身體健康體檢,已參加所在單位組織的年度健康體檢的除外,相關經(jīng)費由市財政解決。
2.療休養(yǎng)。基層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安排勞動模范參加療休養(yǎng),所需經(jīng)費由工會經(jīng)費解決。療休養(yǎng)時間不占用勞動模范本人休假天數(shù)。
3.不滿七十周歲的勞動模范每年享受一定數(shù)額的公共交通充值補貼。
第十一條 因各種原因未落實待遇的勞動模范,市級勞動模范由市總工會查實后的次月起享受相關待遇,全國和省級勞動模范由上級工會查實確認后的次月起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建立勞動模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勞動模范出現(xiàn)工作變動、違紀處分、突發(fā)困難、遭遇災禍、重大疾病、去世等重大情況變化時,基層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會組織,并逐級上報至市總工會。
比照享受勞動模范待遇的人員,按照誰評選、誰負責的原則,由被表彰人員單位工會負責采集、審核、填寫信息資料,逐級上報至市總工會。
第十三條 在職勞動模范關系隨勞動模范工會會員關系進行轉移,由所在單位工會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書面上報至市總工會,市總工會應當開具勞動模范關系轉移介紹信。
勞動模范退休后,由原單位管理并落實相關待遇;關系確需轉入街道、社區(qū)的,由原單位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書面上報市總工會,經(jīng)市總工會批準后方可辦理轉移手續(xù)。
各級工會和勞動模范關系轉出單位,應當共同做好勞動模范關系轉移的銜接工作。
第十四條 調出本市工作的勞動模范,從調出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市勞動模范相關待遇。
調入本市工作的勞動模范,應當提供原勞動模范關系所在地市級以上總工會開具的勞動模范關系轉移介紹信、勞動模范榮譽證書、獎章以及勞動模范檔案資料,經(jīng)市總工會審核后,享受本市勞動模范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文化等單位和其他群團組織,應當做好勞動模范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和高尚情操的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市級勞動模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撤銷勞動模范榮譽稱號:
(一)以弄虛作假手段獲得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
(二)非法離境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偽造主要事跡或者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受到開除或者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處分的;
(六)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七條 市級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撤銷,應當由所在單位和其上一級勞動模范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并逐級上報至原表彰單位批準。
批準撤銷榮譽稱號的,應當收回榮譽證書、獎章,并終止享受勞動模范相關待遇;比照享受勞動模范待遇的人員,出現(xiàn)第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終止享受勞動模范待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合肥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04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