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法規(guī)查詢 » 中央法規(guī)司法解釋 » 正文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印發(fā)肖揚同志和吳愛英、郝赤勇同志在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的通知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3-07-07   閱讀: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2007年07月1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法〔2007〕9號

施行日期2007年07月1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司發(fā)[2007]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2007年7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召開了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同志和司法部部長吳愛英、副部長郝赤勇同志在會上作了講話,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肖揚同志的講話

(2007年7月6日)

剛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同志發(fā)表了重要講話。羅干同志的講話內涵豐富,思想深刻,科學分析了當前我國面臨的新形勢,就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制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就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如何進一步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羅干同志的講話充分體現(xiàn)了黨中央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xiàn)了中央領導對廣大基層法官、人民調解工作者的親切關懷。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講話精神,以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重點,推動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不斷開創(chuàng)新局面。

在這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對在調解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了表彰。我謹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熱烈的祝賀,并通過你們向奮戰(zhàn)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的基層法官和廣大人民調解員,表示誠摯的問候。

吳愛英同志剛才也作了很好的講話,我完全同意。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堅持以保障社會和諧為目標,充分認識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性

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的重要講話中提出,科學發(fā)展,社會和諧,是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要求,是實現(xiàn)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的內在要求,必須堅定不移地加以落實。為科學發(fā)展、共建和諧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是新時期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務。通過司法保障和促進社會和諧,關鍵是運用法律等手段,有效協(xié)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因此,本著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思路,在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各類糾紛復雜多樣的情況下,建立與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新的歷史條件下構建和諧司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總體上和諧穩(wěn)定,但局部影響和諧、影響穩(wěn)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尤其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長期積累、制約全局的深層次矛盾不斷顯現(xiàn),社會利益關系更趨復雜,利益沖突更趨尖銳。這些變化不僅使黨和政府統(tǒng)籌兼顧各方面利益的難度加大,人民法院調處矛盾糾紛的壓力也不斷加大,要求更高。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下,著眼于司法領域,依法促進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協(xié)調,是回應當前司法需求和司法發(fā)展規(guī)律,立足人民法院現(xiàn)實需要和長遠發(fā)展的必然選擇。實現(xiàn)對糾紛的法律調控與非法律調控、訴訟解決與訴外調解的聯(lián)動與協(xié)調,是和諧司法的重要內容。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維護司法解決糾紛權威地位的同時,提倡發(fā)揮社會主體和當事人的自主性,不斷探索與“訴訟途徑”相補充、相銜接、相配合的糾紛解決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層次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發(fā)揮政治優(yōu)勢,動員社會力量解決矛盾的重要選擇。我們提出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追求的是以疏導為理念的社會矛盾解決方式。通過公民的有效參與、平等協(xié)商,預防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這是一種和諧的社會理念。當前,我國社會利益關系日趨復雜,很多糾紛已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權利義務關系,更多的涉及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在這種利益平衡中,我們可以通過判決作出勝負分明的判斷,但是也有可能通過協(xié)商解決達到“雙贏”。在某種情況下,通過協(xié)商解決糾紛,可以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處分權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維系家庭溫情、鄰里禮讓、交易誠信,可以更多地增強社會寬容和社會責任。因此,人民調解所具有的增強凝聚力、傳承道德價值,以及協(xié)調法律與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決所不能替代的。根據(jù)“自治--調解--裁判”的糾紛遞進解決規(guī)律,訴訟應該是糾紛解決的“最后辦法”。發(fā)生糾紛以后,雙方以尋求協(xié)商、調解、仲裁等方式化解,既符合解決糾紛的一般規(guī)律,也有利于方便群眾,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舉措。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xù)過程。一個趨于和諧的社會、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國家應當為不同類型的社會糾紛提供相應的解決渠道。每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應當占有自己的位置,發(fā)揮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補充、相互協(xié)調。每一個具體的矛盾糾紛,都應當有不同的訴求表達渠道和化解方式,比如當事人和解、第三人居中調解、行業(yè)協(xié)會的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法院訴訟等。我們不僅應當充分發(fā)揮各種解決糾紛方式的作用,而且應當轉變思想觀念,調整工作思路,改變工作方式,把工作重心定位在促進社會和諧上,要將能否從根本上化解矛盾,作為判斷或選擇解決糾紛方式的唯一標準。

二、堅持以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切入點,努力實現(xiàn)人民調解與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動

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在陜甘寧邊區(qū)時期創(chuàng)造發(fā)展起來的,是人民群眾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服務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改革開放近三十年來,每年通過人民調解形式解決的民間糾紛都達到幾百萬件。人民調解制度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形成良好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貢獻。

人民調解工作具有十分廣泛的群眾基礎,已經被群眾普遍接受。運用人民調解形式解決糾紛,主要依據(jù)法律與政策,同時參照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社會規(guī)范,并廣泛利用地方資源。這一社會自治性糾紛解決手段,具有遍布基層、深入群眾、便捷靈活、公益性等多種特點和優(yōu)勢,因而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人民調解既繼承了中華民族的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又與社會主義法律規(guī)范相協(xié)調,符合當前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世界潮流,符合先進的訴訟理念和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特別是符合中國國情,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人民調解工作是堅持執(zhí)政為民、解決民生問題的一項重要工作。人民內部矛盾引發(fā)的糾紛,大多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運用人民調解的形式,化解矛盾糾紛,依法維護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全社會公平與正義,是黨和政府重視、關心和維護好群眾利益的具體體現(xiàn)。人民調解扎根基層,了解民情,體現(xiàn)民意,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通過調處糾紛的形式,將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反饋給黨和政府,有助于國家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解決好事關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同樣,做好支持與指導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對于人民法院來說,也有利于在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過程中,不斷提升司法為民的水平。

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基礎。隨著改革的深化,利益關系的調整,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由各種原因引發(fā)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人民法院必須處理好不斷增多的矛盾糾紛與有限的審判資源之間的矛盾。人民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基礎地位至關重要。倡導和支持一般民間糾紛向非訴解決渠道分流,注重發(fā)揮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既有利于緩解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壓力,也有利于及時有效地定紛止爭,真正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三、堅持依托審判職能,進一步加大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力度

支持與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按照中央的要求,堅持“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原則,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進一步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補充、訴訟調解為主導、司法審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

要堅持服務大局,提高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導好人民調解工作,將大量民間糾紛化解在基層和始發(fā)狀態(tài),不僅可以減輕法院訟累,而且可以真正實現(xiàn)社會矛盾糾紛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將各種消極因素轉為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因素。為此,各級人民法院要注意充分發(fā)揮審判工作預防犯罪、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功能,在適用法律中體現(xiàn)主動為民的精神。在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側重防范和化解矛盾糾紛的發(fā)生,防止矛盾激化成訴。對于當事人處分自己權利的意思表示或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侵犯國家和集體的公共利益,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就要從法律上給予支持、規(guī)范和保護。

要圍繞審判職能,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與指導。人民法院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法律人才和典型案例資源,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方面具有較為明顯的優(yōu)勢。要按照“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的總體要求,做好具體的指導工作。要注意指導工作的方式方法,注意針對一般性的法律問題、調解技巧、調解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指導,不要直接介入正在進行的調解個案,或對個案的具體處理發(fā)表意見,這是人民法院做好指導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對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審核認定,賦予調解協(xié)議生效判決的效力。在強調法院對人民調解協(xié)議予以尊重的同時,要保證對其處理結果的司法審查和監(jiān)督,使當事人有機會獲得司法救濟。要積極協(xié)助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yè)務培訓,組織旁聽案件庭審,并進一步探索其他有效措施,提高人民調解員實際調處人民內部矛盾的能力。要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連接正式司法制度與民間社會生活的紐帶作用,結合聯(lián)席會議、人民調解協(xié)議民事案件審理反饋等形式,確保人民調解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糾紛解決及其機制的形成、完善,永遠是一個實踐先行的動態(tài)發(fā)展過程。要堅持從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f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梳理新情況,發(fā)現(xiàn)新問題,總結新經驗。

要探索多種形式,加強訴調對接等運行機制建設。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實現(xiàn)訴訟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相互銜接與配合,把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建設結合起來,用制度激勵、引導法官在實踐中努力實現(xiàn)審判活動與非訴訟程序的協(xié)調運行。要正確處理好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與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效力銜接問題,重視發(fā)揮訴訟調解程序簡約、成本較低、便于執(zhí)行的優(yōu)勢和人民調解信息靈、反應快、情況明的特點,力求案件處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要探索實行簡單民事案件先行調解和委托調解制度,在基層人民法院設立“人民調解窗口”,委托社會力量協(xié)助調解,直接將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引入訴訟程序,充分運用情理法相結合的和諧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實現(xiàn)化解糾紛、解決矛盾的司法目標。

要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基層法官隊伍建設。能否公正、高效地審理好案件,高質量地做好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yè)務指導工作,關鍵在于我們是否有一支高素質的基層法官隊伍?;鶎尤嗣穹ㄔ杭捌渑沙鋈嗣穹ㄍブ苯訐撝笇嗣裾{解的工作任務,是司法為民惠及社會的主渠道。各級人民法院要以法官隊伍建設為重心,切實抓好基層基礎工作。要高度重視基層法官隊伍的司法廉潔和司法作風建設,加強審判工作和執(zhí)行工作的常態(tài)管理,強化機制約束,強化對下審判監(jiān)督指導。要循序漸進地推進各項改革措施,提高法官素質,增強法官能力,優(yōu)化法官結構,改善法官待遇,確保職業(yè)化建設“長流水、不斷線”。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人民法院大力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指明了方向。我們的任務更加艱巨,責任更加重大。讓我們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全面加強各項工作,以優(yōu)異的成績迎接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

吳愛英同志的講話

(2007年7月6日)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lián)合召開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指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總結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表彰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研究部署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調解工作任務,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發(fā)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6月25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發(fā)表重要講話。胡錦濤總書記強調,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繼續(xù)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講話,高瞻遠矚,統(tǒng)攬全局,內涵豐富,科學分析了當前我國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深刻闡述了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對于進一步統(tǒng)一思想認識,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道路,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加強領導,切實把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學習領會好、宣傳好、貫徹落實好,通過認真學習,進一步把廣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思想和行動統(tǒng)一到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上來,做到思想上始終清醒,政治上始終堅定,作風上始終務實,努力推進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發(fā)展。要以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努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chuàng)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新局面作出新的貢獻。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 《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200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對我們這次會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十分關心重視。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同志,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周永康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同志,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同志,以及有關部委的負責同志,在百忙之中出席會議,親切接見會議代表并合影留念。剛才,羅干同志代表黨中央、國務院作了重要講話。羅干同志的重要講話,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充分肯定了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取得的成績,深刻闡述了人民調解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對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任務要求,寄予了殷切希望。這充分體現(xiàn)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xiàn)了對廣大人民調解員和基層人民法官、基層司法行政干部的關心愛護,使我們很受教育、很受鼓舞。羅干同志的重要講話,具有很強的思想性、針對性和指導性,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天上午,肖揚同志還要作重要講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羅干和肖揚同志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大力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新成績,實現(xiàn)了新進展。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截至2006年年底,全國人民調解組織達到84萬多個,調解員498萬多人。人民調解領域不斷拓展,化解矛盾糾紛能力不斷增強。近三年來,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各類矛盾糾紛1580多萬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5%以上。人民調解工作為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服務人民群眾,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廣大人民調解員和基層人民法官、基層司法行政干部,忠于職守,無私奉獻,付出了艱辛勞動,涌現(xiàn)出了曹發(fā)貴、湯群芳等一大批先進典型,今天受到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就是其中的優(yōu)秀代表。

在此,我代表司法部,向受到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示熱烈的祝賀!向廣大人民調解員和基層人民法官、基層司法行政干部,表示親切的慰問和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代表司法部,就貫徹落實羅干同志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講幾點意見: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感

人民調解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不斷發(fā)展和完善起來的一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有效途徑,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具有基礎作用。司法行政機關是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能部門,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面臨著繁重任務,肩負著重大責任。

(一)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fā)提出的重大戰(zhàn)略任務。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我們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民主法治,要求人民調解必須保持民主自治的形式,堅持依法調解,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公平正義,要求人民調解必須提高社會公信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誠信友愛,要求人民調解必須注重法、理、情結合,促進建立誠實信用、平等友愛、融洽相處的人際關系;充滿活力,要求人民調解必須努力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激發(fā)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安定有序,要求人民調解必須有效預防和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要求人民調解必須關注和化解人們開發(fā)利用自然過程中出現(xiàn)的矛盾糾紛,促進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我們一定要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二) 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穩(wěn)定的,經濟平穩(wěn)持續(xù)較快發(fā)展,綜合國力大幅度提高,社會事業(yè)不斷進步,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政治長期保持穩(wěn)定。但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增多,矛盾糾紛的多樣性、復雜性和突發(fā)性特征日趨明顯。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是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的必然要求。人民調解在化解民間糾紛中具有獨特優(yōu)勢,是新形勢下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在調解方法、調解手段和調解質量等方面還不能完全適應形勢任務的要求。我們一定要準確把握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階段性特征,積極適應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發(fā)展變化的新情況,創(chuàng)新調解方法,完善調解手段,提高調解水平,有效預防和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三) 發(fā)揮人民調解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構建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對于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人民調解組織遍布城鄉(xiāng)、網絡健全,人民調解員扎根基層、來自群眾,人民調解工作具有平等協(xié)商、互諒互讓、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做好人民調解工作,便于在第一時間發(fā)現(xiàn)矛盾糾紛,便于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化解矛盾糾紛,便于以最小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把矛盾糾紛就地化解在基層,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和轉化。人民調解的這些特色和優(yōu)勢,對于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群眾基礎、發(fā)揮我們的政治優(yōu)勢,避免大量矛盾糾紛進入訴訟和仲裁渠道,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當前,在有些地方還存在人民調解組織不健全、機制不完善、保障不到位等問題。我們一定要努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發(fā)展,筑牢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更好地發(fā)揮人民調解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

面對新形勢下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繁重任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充分認識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采取更加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更好地擔負起服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責任和使命。


二、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

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結合人民調解工作實際,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總的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法制化、規(guī)范化建設,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創(chuàng)新,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人民調解制度,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的預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傳教育功能,積極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堅持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開展工作,推動科學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為民利民便民,促進解決民生問題,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必須堅持依法調解、規(guī)范調解,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注重法、理、情結合,提高社會公信力;必須堅持人民調解的民間性、群眾性、自治性,引導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約束;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f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注重實效;必須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創(chuàng)新,增強人民調解工作活力。

根據(jù)人民調解工作總的要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 積極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調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各地要在基層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堅持服務大局、服務群眾,以維護社會穩(wěn)定為首要任務,廣泛深入地開展人民調解工作。要大力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在繼續(xù)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損害賠償?shù)瘸R娦?、多發(fā)性糾紛調解的同時,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新任務新要求,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yè)化進程,積極參與土地承包、環(huán)境保護、勞動爭議、醫(yī)患糾紛、征地拆遷、物業(yè)管理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妥善處置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促進民生問題解決,密切黨群干群關系?;饷芗m紛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工作。要根據(jù)當事人和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采取平等協(xié)商、說服教育、規(guī)勸疏導等辦法,努力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實現(xiàn)“案結事了”。對調解不成或解決不了的矛盾糾紛,要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律、按程序解決問題,或及時向當?shù)攸h政組織反映情況,促使問題妥善解決。


(二) 認真做好矛盾糾紛預防工作。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是建立維護社會穩(wěn)定長效機制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各地要把預防矛盾糾紛作為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組織貼近群眾、網絡健全的優(yōu)勢,切實強化人民調解預防矛盾糾紛的功能。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網絡,完善信息收集、報送、分析制度,準確了解掌握民間矛盾糾紛信息,及時發(fā)現(xiàn)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對各類矛盾糾紛信息作出迅速反應、及時處置。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頭,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變事后調處為事先預防,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防止簡單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防止群體性事件發(fā)生。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信息反饋機制,及時向基層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特別是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為黨委、政府依法妥善解決各類矛盾糾紛提供依據(jù)。


(三) 切實強化人民調解的宣傳教育功能。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素質和思想道德水平,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內在要求。要把法制宣傳教育貫穿人民調解始終,結合個案調解,有針對性地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增強當事人和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引導廣大群眾遵紀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訴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把思想道德教育貫穿人民調解始終,宣傳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宣傳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和家庭美德,促進形成守法紀、知榮辱、講文明的社會風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人民調解始終,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把黨和政府的政策講清楚,把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道理講明白,幫助群眾釋疑解惑,有效疏導化解矛盾。


(四) 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調解質量直接關系到人民調解工作的生命力。要堅持質量為本,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提高矛盾糾紛的調解率、調解的成功率和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率。要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引導人民群眾更多地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矛盾糾紛,避免大量矛盾糾紛涌向司法渠道,不斷提高矛盾糾紛的調解率。要進一步強化依法調解、規(guī)范調解的意識,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調解、自愿調解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三項原則,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不斷提高矛盾糾紛調解的成功率。要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依法規(guī)范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制作,強化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率。要及時了解經人民調解又起訴到法院的民事案件,了解調解協(xié)議被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無效或者變更、撤銷的情況,總結經驗,汲取教訓,改進工作,提高水平。


(五) 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創(chuàng)新。改革創(chuàng)新是人民調解工作發(fā)展的動力源泉。要積極適應形勢任務的發(fā)展變化,不斷創(chuàng)新人民調解的理念、方法和機制,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生機與活力。要積極推進人民調解理念創(chuàng)新。切實強化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服務的理念,把服務群眾、促進民生問題解決,服務大局、促進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價值追求,始終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做調解工作,始終帶著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責任感做調解工作,通過調解,順達民意、凝聚民心、促進發(fā)展。要積極推進人民調解手段和方法創(chuàng)新。善于根據(jù)矛盾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充分利用“村頭”、“地頭”、“街頭”、“炕頭”調解等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開展調解工作。善于運用民主的方法,充分依靠人民群眾開展調解工作,調解一案、教育一片。善于運用法、理、情結合的方法開展調解工作,曉之以法,明之以理,動之以情,努力提高調解效果。善于依托司法行政資源和借助社會力量開展調解工作,總結推廣建立專業(yè)性調解工作室、工作站等做法,發(fā)揮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注意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參與專業(yè)性較強糾紛的調解。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運用網絡、通訊等現(xiàn)代科技手段開展調解工作,方便群眾,提高效率。要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創(chuàng)新。積極推動人民調解工作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相結合,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結合,與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相結合,實現(xiàn)與有關部門的良性互動。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強調解效力。


(六) 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法制化、規(guī)范化建設。法制化、規(guī)范化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保障。要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法制化建設。目前,國務院已將《人民調解法》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計劃,司法部正在抓緊立法調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各地也要結合本地實際,努力推進人民調解地方立法。青海、陜西人大常委會分別于前年和去年通過了人民調解工作條例,解決了許多重大問題,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發(fā)展。各地要認真學習借鑒,推動人民調解立法工作取得新進展。要立足人民調解的性質和特點,結合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情況,著眼于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要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流程,明確受理、調解、履行等環(huán)節(jié)的具體要求,規(guī)范人民調解工作程序。要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崗位責任制、重大糾紛討論、學習、例會、回訪、業(yè)務登記、統(tǒng)計和檔案管理等制度,繼續(xù)推進統(tǒng)一人民調解文書格式和標識徽章工作,規(guī)范人民調解工作管理。要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員行為規(guī)范,嚴格人民調解工作紀律,避免隨意性,保障公正性。


(七) 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民調解組織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進一步鞏固、健全、發(fā)展人民調解組織,是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任務。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市社區(qū)建設,進一步鞏固和發(fā)展村(居)人民調解組織。要健全完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fā)揮它們化解疑難復雜糾紛、指導村(居)調解組織開展工作的作用。要加強企事業(yè)單位調解組織建設,著力推進改制企業(yè)、民營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建立調解組織。要積極探索區(qū)域性、行業(yè)性的自律性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流動人口聚居區(qū)、毗鄰接邊地區(qū)、大型集貿市場、物業(yè)管理小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等建立調解組織,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是一項經常性工作,一定要堅持經常抓、抓經常,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充實和完善。


(八) 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隊伍建設是根本。要堅持人民調解員選任制度,按照人民調解員選任條件,不斷調整、充實、壯大人民調解員隊伍。要注意吸納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改善調解員隊伍的知識結構、專業(yè)結構。要加大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力度,把調解員培訓納入司法行政隊伍培訓計劃,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負責、分期分批實施,切實加強培訓工作,重點加強對人民調解小組長和人民調解骨干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業(yè)務能力和調解技巧。廣大人民調解員長期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線,任務很繁重,工作很辛苦。要切實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愛護這支隊伍,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引導好、發(fā)揮好、保護好他們的工作積極性。要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教育管理,教育引導他們不斷增強大局觀念、群眾觀念、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要大力宣傳表彰先進人民調解組織和優(yōu)秀人民調解員,總結推廣他們的好經驗、好做法,推動人民調解工作不斷發(fā)展。


(九) 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必要條件。要根據(jù)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發(fā)展的實際需要,積極推進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要解決好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場所和設施等實際問題,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司法部正在與財政部研究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各地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解決好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yè)務經費、人員培訓費,落實好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各項經費落到實處。要加強人民調解經費管理,樹立節(jié)儉意識,健全有關制度,管好用好人民調解經費。


三、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居安思危,增強憂患意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職責,與人民法院一道,切實加強指導,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一) 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切實加強指導和管理。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黨委、政府的議事日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和配合,積極爭取財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幫助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研究解決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和規(guī)律,不斷提高指導調解工作的科學性、主動性和預見性。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fā),根據(jù)不同地區(qū)、不同行業(yè)、不同層次人民調解組織的不同情況,堅持區(qū)別對待,實施分類指導。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理論研究,認真總結人民調解工作的實踐經驗,不斷完善中國特色人民調解制度。要強化管理意識,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備案制度、人民調解員培訓制度、人民調解工作獎勵制度等,以科學有效的管理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fā)展。要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使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更多地了解人民調解工作,更多地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群眾基礎,優(yōu)化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環(huán)境。


(二) 要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xié)調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共同肩負著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職責。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xié)調配合,共同做好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與人民法院聯(lián)系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等方式,通報情況、溝通信息、研究工作,提高指導的針對性。要根據(jù)形勢任務和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人民調解員培訓、調解與訴訟銜接、調解業(yè)務指導等方面,建立健全協(xié)調配合機制,增強指導的實效性。要與人民法院共同努力,積極探索并逐步健全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有效機制,實現(xiàn)優(yōu)勢互補,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三) 要切實提高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司法所直接擔負著組織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職能。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兩所一庭”建設規(guī)劃,切實抓好司法所的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機構建設、隊伍建設和業(yè)務建設,落實人員編制,健全規(guī)章制度,確保司法所全面履行職能。司法所要把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主要任務,切實抓好人民調解的組織、隊伍和規(guī)范化建設,組織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有效發(fā)揮人民調解的積極作用。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日常業(yè)務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規(guī)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yè)務臺賬、調解文書和工作檔案,督促建立和落實各項規(guī)章制度,定期組織評比考核,確保調解工作依法、規(guī)范進行。縣(市、區(qū))司法局要把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切實加強對司法所的指導管理和督促檢查,不斷提高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意義深遠,責任重大。讓我們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開拓進取,扎實工作,努力把人民調解工作提高到新水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以優(yōu)異的成績迎接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

郝赤勇同志的講話


(2007年7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lián)合召開這次全同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對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總結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取得的經驗,推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發(fā)展,更好地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對這次會議高度重視。昨天上午,羅干、周永康等領導同志出席會議,親切接見了會議代表。羅干同志代表黨中央、國務院作了重要講話。羅干同志的重要講話,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充分肯定了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取得的成績,深刻闡述了人民調解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對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寄予了殷切希望。羅干同志的重要講話,立意高遠,內容豐富,具有很強的思想性、針對性和指導性,為我們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指明了方向。肖揚院長、吳愛英部長分別作了講話。肖揚院長的講話,對于我們進一步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吳愛英部長的講話,提出了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總的要求,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任務作了全面部署,對于切實加強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堅決落實羅干同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學習貫徹肖揚、吳愛英同志講話精神,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按照這次會議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下面,我就三年來人民調解工作發(fā)展的情況、基本經驗,以及全力推動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發(fā)展,講幾點意見。

一、三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呈現(xiàn)出新的發(fā)展局面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下,人民調解工作有了新的發(fā)展,取得了新的成績。各地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和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緊緊圍繞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斷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積極拓展工作領域,不斷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努力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 人民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優(yōu)勢和作用進一步發(fā)揮。近年來,隨著我同經濟體制的變革、社會結構的變動,以及利益格局的調整,人們的思想觀念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民間糾紛在性質、規(guī)模、形式等方面也都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呈現(xiàn)出成因復雜、主體多元、規(guī)模擴大和調解難度大、易激化等特點,給社會穩(wěn)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因素。面對新的情況和問題,廣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知難而進、主動介入,發(fā)揮平等協(xié)商、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優(yōu)勢,在基層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預防和調解了大量社會難點、熱點糾紛。調解糾紛的范圍從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多發(fā)性民間糾紛,擴展到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以及村務管理、農民負擔、土地承包及流轉、征地拆遷和補償、施工擾民、環(huán)境污染、勞動爭議、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各個方面的糾紛。據(jù)統(tǒng)計,三年多來,全國各地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1580多萬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5%以上;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16.4萬件,涉及60.6萬人。其中,調解各類疑難復雜糾紛及難點、熱點糾紛近600萬件,占調解糾紛總數(shù)的37.9%;調解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277.3萬件,占調解糾紛總數(shù)的17.5%。通過對這些糾紛的化解,消除了大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不安定因素,增加了社會的和諧因素。


(二) 人民調解組織形式不斷豐富,工作網絡進一步完善。各地按照“四個文件”的要求,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鞏固原有的村(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建立和完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結合本地區(qū)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guī)律,在流動人口聚居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集貿市場、經濟開發(fā)區(qū)、物業(yè)管理小區(qū)、房地產開發(fā)區(qū)以及行政接邊地區(qū)等建立區(qū)域性、行業(yè)性的人民調解組織。目前,全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4.2萬個,其中村(居)調委會69萬多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調委會4.1萬多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調解組織7.5萬個,區(qū)域性、行業(yè)性調解組織1萬多個,人民調解員498萬多人,基本達到了城鄉(xiāng)村(居)民委員會設調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設調解小組,每十戶設調解員或糾紛信息員,調解組織基本形成鎮(zhèn)(街)調委會--村(居)調委會--調解小組的三級調解網絡。


(三) 人民調解協(xié)議效力得到提升,社會公信力進一步增強。各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的要求,不斷提高調解人員的整體素質,規(guī)范人民調解工作的內容、程序、步驟以及調解文書的制作,使調解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更加符合法律規(guī)范。同時,人民法院對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認真進行審查,對合法有效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依法予以確認,對符合申請支付令條件的簽發(fā)支付令,對無效協(xié)議予以變更或撤銷。據(jù)統(tǒng)計,2004年以來全國共有17.3萬件糾紛經調解達成書面協(xié)議后,當事人反悔起訴至法院,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總數(shù)的1.09%;其中被法院依法維持的14萬件,維持率達8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3.4萬件。大量經調解后起訴到法院的糾紛被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不僅說明了調解的成效和作用,同時也調動和激發(fā)了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大大提高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得到了社會各界更加廣泛的認同和支持。


(四) 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完善,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能力進一步增強。各地適應化解矛盾糾紛的新形勢,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使人民調解工作效能得到了更好的發(fā)揮。一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各地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開展民間糾紛集中排查治理活動,對民間糾紛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早發(fā)現(xiàn)、早調處、早解決,努力將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強化了人民調解的預防功能。二是建立協(xié)調聯(lián)動工作機制。許多地方的人民調解組織建立了縱向、橫向聯(lián)動的調解協(xié)作機制,村(居)調委會解決不了的糾紛,鄉(xiāng)鎮(zhèn)(街道)調委會調解;單個調委會調解不了的,聯(lián)合調解組織調解。需要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調解的,邀請有關部門參加調解,有效地增強了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三是建立完善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機制。各地人民調解組織不斷完善情況通報制度,對一段時期比較突出的、多發(fā)的矛盾糾紛進行匯總分析,總結出帶有規(guī)律性和普遍性的做法和經驗,及時向基層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為黨委、政府掌握社情民意、科學決策,有效地預防、化解糾紛提供了依據(jù)。四是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加強與人民法院和公安、信訪等部門的配合,將法院、公安、信訪等部門受理的適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有些地區(qū)開展“聯(lián)調減訴”,將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引入民事訴訟程序之中,實現(xiàn)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的有機銜接,降低了群眾的訴訟成本,提高了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和協(xié)議履行率,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通過工作機制的創(chuàng)新,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能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發(fā)揮,真正做到了小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重大糾紛不出鄉(xiāng)鎮(zhèn)。


(五) 人民調解隊伍整體素質進一步提高,英雄模范人物不斷涌現(xiàn)。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計劃,編寫培訓教材,通過各種形式逐級開展崗位培訓工作,使廣大人民調解員了解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隊伍的整體素質得到明顯提高。目前,全國人民調解員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達到307萬人,占調解員總數(shù)的61.6%,比2003年提高了1.90%。各地不斷豐富人民調解員的選任方式,將選舉與聘任相結合,把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群眾性、民主性、專業(yè)性有機地結合起來,一大批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法學工作者和專業(yè)技術人員加人到人民調解員隊伍當中,隊伍知識結構日趨合理。一些地區(qū)實行人民調解員考試、考核后持證上崗制度,建立了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各地結合村(居)調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按照民主、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把德才兼?zhèn)?、樂于奉獻的優(yōu)秀人才選進村(居)調委會。廣大人民調解員以維護社會穩(wěn)定、服務基層群眾為己任,在平凡的崗位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無私奉獻,涌現(xiàn)出了曹發(fā)貴、胡光明、湯群芳、楊秀臣、黃映東、康有喜、陳政、孫淑芬、金鋒、梁友行等一大批英雄模范人物。他們有的犧牲在調解糾紛的第一線,有的因忘我工作而積勞成疾甚至英年早逝。他們和這次受到表彰的先進個人一樣,是全國490萬人民調解員中的杰出代表。三年來,先后有11.9萬個人民調解組織和27.5萬名人民調解員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

人民調解工作越來越得到社會各個方面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各級黨委、政府把人民調解作為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一項基礎性、長期性工作,給予了高度重視;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多次提出議案和建議,要求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工作也十分關心和支持,各類新聞媒體對人民調解工作給予了極大關注,對人民調解工作取得的成績和涌現(xiàn)出的英雄模范人物以及典型事跡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報道。所有這些,都為人民調解工作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二、三年來人民調解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三年來,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在人民調解工作中,認真實踐、勇于創(chuàng)新,探索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做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一) 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根本。實踐表明,人民調解工作只有緊跟時代發(fā)展要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才能贏得黨和政府的重視與支持,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與認可,人民調解工作才能在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發(fā)揮出自身的特點和優(yōu)勢。幾年來,全國各地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不斷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以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己任,堅持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的作用和優(yōu)勢,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治理和預防化解工作,并通過調解工作大力宣傳法律、法規(guī)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防止了大量民間糾紛激化為刑事案件,有力地維護了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良好局面,也從根本上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fā)展。


(二) 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支持,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群眾自治活動,離不開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關心扶持。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緊緊依靠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才能大有作為。近幾年來,許多地方黨委、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推動基層民主自治的一項重要工作,擺上議事日程;許多地方黨政領導同志專題研究、親自部署人民調解工作,幫助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向人大、政協(xié)匯報,不斷加強與法制、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與配合,爭取他們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理解與支持,解決了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fā)展的許多政策、法律問題;一些地方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制定了調解案件個案補貼辦法。周永康同志最近對浙江省一些縣市近年來探索施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的作法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們“應積極探索,不斷完善?!彼羞@些,都為人民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堅實有力的保障。


(三) 加強基層建設,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基礎?;鶎尤嗣穹ㄔ汉退痉ㄐ姓C關特別是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直接擔負著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職責。大力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對于提高人民法庭和司法所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整體水平,提升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幾年來,各地按照中央關于加強“兩所一庭”建設的要求,大力加強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設。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西部地區(qū)公安派出所、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設規(guī)劃》,狠抓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全面加強司法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yè)務建設,強化管理、建立機構、配齊人員、提高素質,提高規(guī)范化管理水平,使司法所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普遍增強。實踐表明,司法所建設成效顯著、工作活躍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指導就更加有力,人民調解工作的成效就更加顯著,作用發(fā)揮就更加充分。


(四)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密切配合加強指導,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條件。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是各級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密切配合,通過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法官定點指導制度、錯誤調解通報制度、培訓制度和訴前移交制度,組織調解人員到法院實習、旁聽審判、擔任人民陪審員和加強訴前調解等措施共同承擔起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責。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使廣大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斷提升;積極開展規(guī)范化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使人民調解組織不斷鞏固健全,工作水平不斷提高;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開展矛盾糾紛的集中排查治理、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和訴訟調解的銜接,使人民調解的作用進一步得到發(fā)揮;大力宣傳和表彰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使廣大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得到廣泛調動;積極推動人民調解立法工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發(fā)展提供法律保障。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通過不斷加強溝通、聯(lián)系與協(xié)調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使指導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為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發(fā)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五) 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是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強大動力。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取得新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新的成績,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始終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不斷創(chuàng)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思路、改革管理模式,廣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努力探索、勇于實踐,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在組織形式、工作領域、工作機制、調解方式等方面不斷拓展、完善和創(chuàng)新,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創(chuàng)造了大量的有效做法和新鮮經驗,成為人民調解工作緊跟時代步伐、適應形勢需要不斷取得新發(fā)展的不竭源泉。

人民調解工作的這些寶貴經驗,是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廣大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辛勤工作、努力實踐的結晶,來之不易,值得珍惜。各地要認真學習、準確把握這些經驗,并結合實際運用到當?shù)厝嗣裾{解工作中去,使它們在人民調解的生動實踐中不斷發(fā)揚光大。


三、努力推動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發(fā)展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既面臨著難得的發(fā)展機遇,也面臨著很多挑戰(zhàn)。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需要克服。一是一些地方調解組織仍然不健全,不能真正發(fā)揮作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調解組織恢復、健全的任務仍然比較重。二是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還需要進一步提高,調解方法、手段和質量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三是調解工作經費和其他保障條件還與工作需要很不適應。四是指導管理工作也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這次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目標任務。今后一個時期我們的主要工作任務,就是認真學習貫徹羅干同志的重要講話和肖揚院長、吳愛英部長的講話精神,按照這次會議的部署要求,抓好工作落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抓住機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解決人民調解工作在組織建設、隊伍素質、經費保障、指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努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fā)展,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一) 進一步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三項功能。羅干同志在講話中強調,要強化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預防矛盾糾紛的功能和法制宣傳教育的功能。各地要認真落實羅干同志講話的要求,大力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的三項功能。要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進一步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要鞏固人民調解化解傳統(tǒng)民間糾紛的作用,繼續(xù)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和生產經營等常見性、多發(fā)性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要積極拓展調解工作領域,探索運用人民調解手段化解新領域、新類型、新形式社會矛盾糾紛的方法和途徑,使人民調解平等協(xié)商、互諒互讓、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在新形勢下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得到更加充分的發(fā)揮。要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進一步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作為加強平安建設、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來抓,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貼近群眾、網絡健全的優(yōu)勢,把人民調解組織建成矛盾糾紛信息網絡和社情民意收集網絡,準確掌握民間矛盾糾紛信息和苗頭,掌握和了解社情民意,及時主動化解矛盾糾紛,及時向基層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初發(fā)階段,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防止群體性事件發(fā)生。要充分利用聯(lián)系人民群眾的優(yōu)勢,進一步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作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結合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引導廣大人民調解員在個案調解中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特別是結合調解案件,宣傳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宣傳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教育和引導廣大人民群眾遵紀守法,依法律、按程序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調解廣泛開展以社會主義榮辱觀為核心的社會主義道德教育,使調解矛盾糾紛的過程成為宣傳法制和社會主義道德的過程,使人民調解成為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徑。


(二) 切實抓好人民調解工作“三項建設”。羅干同志在講話中,明確提出了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法制化、規(guī)范化建設的要求。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央領導同志指示精神,按照這次會議的部署,下大力氣切實抓好這“三項建設”。要大力鞏固、完善、發(fā)展人民調解組織。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深入實際,了解人民調解組織的現(xiàn)狀,摸清底數(shù),有針對性地采取工作措施,進一步加強村(居)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大力發(fā)展和完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廣泛調查研究,掌握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新特點、新變化和社會對化解矛盾糾紛的新需求,積極發(fā)展區(qū)域性、行業(yè)性人民調解組織,做到哪里有調解矛盾糾紛的實際需要,就把調解組織建到哪里,把調解工作做到哪里。要充實調解員隊伍、提高調解員素質。各地要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按照人民調解員的選任條件,定期更新、及時補充,穩(wěn)定和發(fā)展人民調解員隊伍;要注意吸收法律工作者以及具有其他專業(yè)知識的人員進入人民調解員隊伍,改善隊伍結構;要把教育培訓作為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的基本途徑來抓,建立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劃,采取崗位培訓、年度培訓、示范培訓、觀摩交流、旁聽案件審理等多種方式,分期分批對所有調解員進行培訓,進一步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要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制化、規(guī)范化。司法部將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部門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立法進程;各地也要積極爭取地方人大、政府的支持,推動制定人民調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各地推進“六落實”、“六統(tǒng)一”等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的實踐,繼續(xù)抓好這些工作要求的落實。要把制度建設作為規(guī)范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的學習、例會、回訪、考評、統(tǒng)計和檔案管理等規(guī)章制度,用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以制度建設促規(guī)范化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規(guī)范化水平。


(三) 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職責,把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強化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指導管理。要結合本地實際和矛盾糾紛的特點,加強調查研究,學習、借鑒各地人民調解工作中的新經驗、新做法,拓寬工作思路,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推動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要與有關部門密切聯(lián)系、通力協(xié)作,認真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發(fā)展。要想方設法幫助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工作場所等問題,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的基本條件。要大力宣傳、表彰成績突出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弘揚他們的先進事跡。要重視發(fā)揮人民調解員協(xié)會的作用,探索自我管理、自我規(guī)范、自我完善的新路子。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xié)調配合,努力提高依法、規(guī)范調解的能力和水平。這次會議提交討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會后將根據(jù)大家的意見作出進一步修改。《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也正在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意見》明確了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總的要求和主要任務、主要措施,是指導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文件。財政部和司法部的《意見》明確了人民調解工作經費范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辦法、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等問題,對保障和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這兩個文件正式印發(fā)后,各地要認真學習、貫徹,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抓緊研究,提出貫徹實施意見和措施,向?。▍^(qū)、市)黨委、政府匯報,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使兩個《意見》提出的任務要求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要及時把《意見》的精神傳達到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廣大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員,激發(fā)他們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把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推向前進。


(四) 進一步發(fā)揮人民調解在大調解格局中的基礎作用。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強調指出,要著力構建在黨委領導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充分發(fā)揮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作用,三種調解手段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的重要指示精神,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工作模式。要堅持人民調解的民間性、群眾性和自治性,充分發(fā)揚人民調解工作的優(yōu)良傳統(tǒng),發(fā)揮人民調解在預防化解民間矛盾糾紛中的獨特優(yōu)勢,使人民調解真正成為維護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要認真探索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有效形式,合理配置調解資源,形成工作合力,有效發(fā)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讓我們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牢同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求真務實,開拓進取,努力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發(fā)展,以優(yōu)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