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guān)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0年09月0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10〕民四他字第52號
施行日期2010年09月0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10]民四他字第52號 2010年9月7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0〕206號《關(guān)于上訴人德寶海運株式會社、哈池曼海運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森福實業(yè)有限公司管轄異議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fù)如下:
根據(jù)涉案提單正面記載:“本次運輸在德寶海運株式會社和作為租船人的住友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在日本東京簽訂的租約下進行,除運費費率和支付條款外,此租約中的無論何種性質(zhì)的所有條款適用于并約束與本運輸有關(guān)的當事方的權(quán)利?!北驹航?jīng)審查認為,上海森福實業(yè)有限公司不是租約當事人。涉案提單雖將租約條款并入提單,但沒有關(guān)于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的明示記載,因此,涉案提單不能產(chǎn)生租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的法律效果,對上海森福實業(yè)有限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德寶海運株式會社在訴訟中提供的合同文本沒有涉案租船人住友公司的簽字或蓋章,無法證明該合同為提單并入條款記載中所稱的租約,也無法證明租約雙方當事人已就仲裁約定達成一致意見。德寶海運株式會社與哈池曼海運公司主張涉案提單并入仲裁條款,對持有涉案提單的上海森福實業(yè)有限公司具有約束力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同意你院的處理意見。涉案運輸目的地為江陰港,根據(jù)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武漢海事法院對本案具有訴訟管轄權(quán)。
此復(fù)
附: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上訴人德寶海運株式會社、哈池曼海運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森福實業(yè)公司管轄異議一案的請示報告
(2010年6月2日 鄂高法[2010]20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上訴人日本德寶海運株式會社、巴拿馬共和國哈池曼海運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森福實業(yè)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管轄異議上訴一案,因涉及租約仲裁條款是否并入提單的問題,依照鈞院[2006]民四他字第26號復(fù)函和《關(guān)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第一款規(guī)定,現(xiàn)報請如下:
一、 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原審被告):日本德寶海運株式會社(DORVAL KAIUN K.K.下簡稱德寶株式會社)。住所地:日本東京都港新川1-16-3號住友商社大樓7樓(7 th FLOOR,SUMIT OMO FUDOSAN KAYABACHO BLDG.16-3.1-CHOME SHINKAWA,CHUO-KU TOKYO,JAPAN 104-0033)。
法定代表人:道浦薰(KAORU MICHIURA),董事。
上訴人(原審被告):哈池曼海運公司(HACHIMAN SHIPPING S.A.下簡稱哈池曼公司)。住所地:巴拿馬共和國巴拿馬城烏爾班尼扎西昂奧巴里奧53號大街瑞士大廈16層(53 RD STREET,URBANIZACION OBARRIO, SWISS TOWER 16 th FLOOR,PANAMA,REPUBLIC OF PANAMA)。
法定代表人:道浦薰(KAORUM MICHIURA),董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森福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簡稱森福實業(yè))。住所地:中國上海市嘉定區(qū)南翔鎮(zhèn)滬宜公路31號。
法定代表人:林健,董事長。
二、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27日,德寶株式會社與作為租船人的住友公司簽訂了一份租約,約定德寶株式會社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至少為住友公司提供9個航次的運輸服務(wù),裝運散裝苯酚從歐洲到亞洲。且在該合同第16條第10款中規(guī)定:“共同海損和仲裁:在倫敦進行,適用英國法(原文為G.A.AND ARBITRATION:IN LONDON IN ENGLISH LAW)?!钡聦氈晔綍缬?008年8月23日簽發(fā)的編號為GIHJ-5701號的海運提單正面載明:起運港為西班牙維爾瓦(HUELVA,SPAIN),目的港為中國江陰港;并同時載有租約并入條款“本次運輸在德寶株式會社和作為租船人的住友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在日本東京簽訂的租約下進行,除運費費率和支付條款外,此租約中的無論何種性質(zhì)的所有條款適用于并約束與本運輸有關(guān)的當事方的權(quán)利(原文為THIS SHIPMENT IS CARRIED UNDER AND PUR-SUANT TO THE CHAPTER 27 th DECEMBER,2007 AT TOKYO,JAPAN BE-TWEEN DORVAL KAIUN K.K.AND SUMITRANS EUROPE GMBH AS CHAP-TER,AND ALL TERMS WHATSOEVER OF THE SAID CHAPTER EXCEPT THE RATE AND PAYMENT OF FREIGHT SPECIFIED THEREIN APPLY TO AND GOVERN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IN THIS SHIP-MENT)”。
德寶株式會社、哈池曼公司在原審答辯期內(nèi)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涉案海運提單證明記載,涉案運輸是在德寶株式會社和作為租船人的住友公司于 2007年12月27日簽訂的租約下進行的?,F(xiàn)原告依據(jù)提單起訴,理應(yīng)受提單條款,包括提單載明適用的租約條款的約束。鑒于涉案租約中已經(jīng)約定了倫敦仲裁,適用英國法,故武漢海事法院不享有管轄權(quán),因此請求駁回原告森福實業(yè)的起訴。
森福實業(yè)認為,德寶株式會社與哈池曼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來證明提單所涉租約的真實性。即使該租約真實,其所載的仲裁條款也不能視為被有效地并入提單。即使租約條款有效并入提單,也因缺乏森福實業(yè)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而無法約束原告。涉案貨物的目的港為江陰港,在武漢海事法院管轄內(nèi)。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德寶株式會社和哈池曼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
三、 原審法院審查的理由和依據(jù)
武漢海事法院認為: (1)涉案租約所載的仲裁條款未有效并入提單;涉案提單正面的租約并入條款中,并未明示將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及法律適用條款并入提單,鑒于森福實業(yè)為非承租人的提單持有人,僅由德寶株式會社單方面擬定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森福實業(yè); (2)本案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涉案海上貨物運輸?shù)哪康母蹫橹袊幐郏谖錆h海事法院管轄區(qū)域內(nèi),故武漢海事法院應(yīng)依法享有管轄權(quán)。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日本德寶海運株式會社、哈池曼海運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quán)異議。
德寶株式會社、哈池曼公司上訴稱: (1)本案不存在所謂的租約并入提單問題,租約中的所有條款是直接適用于本案運輸?shù)模景覆淮嬖谧饧s及其中的仲裁條款能否并入提單的問題。本案提單條款非常明確地規(guī)定,本案貨物的運輸是按照2007年12月27日簽訂的租約進行的,除運費費率和運費支付外,此租約中的無論什么條款都適用且調(diào)整與本次運輸有關(guān)的各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因此該租約才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2)即使按照租約并入提單的理論,本案租約中的仲裁條款也已有效并入提單。租約中的全部條款無論任何一款(除明確指明的運費費率和運費支付條款外)均應(yīng)當有效適用,因此租約中的仲裁條款是完全有效被并入了提單的。 (3)原審裁定認為仲裁條款不能約束原告也是錯誤的。原告一旦接受提單,就概括接受了提單中的各種條款,應(yīng)受其約束。提單接受方不能只接受提單中對其有利的內(nèi)容,不接受對其不利的內(nèi)容。(4)原審法院認定提單適用的租約仲裁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程序。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中的仲裁條款無效,應(yīng)報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四、 本院審查的意見和依據(jù)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
1.雖然涉案提單正本載明,起運港為西班牙維爾瓦(HUELVA, SPAIN),目的港為中國江陰港;并同時載有租約并入條款“本次運輸在德寶株式會社和作為租船人的住友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在日本東京簽訂的租約下進行,除運費費率和支付條款外,此租約中的無論何種性質(zhì)的所有條款適用于并約束與本運輸有關(guān)的當事方的權(quán)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上訴人德寶株式會社提供的此份租約因沒有住友公司的簽章而不能成立。因該租約不成立,其中第16條第10款關(guān)于仲裁的約定自然無效。雖然提單載明租約中的所有條款適用并約束與本運輸有關(guān)的當事方的權(quán)利,但因該租約仲裁條款無效,不存在租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本案中,森福實業(yè)與德寶株式會社之間不存在仲裁條款。因此德寶株式會社、哈池曼公司的上訴不應(yīng)支持。
2.即使該租約成立生效,也沒有并入涉案提單。仲裁自愿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仲裁基本原則,也是判斷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基本準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得將仲裁的意愿強加于對方當事人,更不能強加第三人。以一個未經(jīng)提單持有人同意的提單條款約束提單持有人,有違仲裁自愿原則,對提單持有人顯失公平。沒有法律規(guī)定接受提單時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接受仲裁條款的約束,提單持有人事先也不可能與承運人做出類似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九十五條明確將可以并入提單約束提單持有人的租約條款限制在“權(quán)利、義務(wù)關(guān)系”方面的條款。仲裁條款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條款具有獨立性,與貨物運輸沒有直接關(guān)系,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quán)利和義務(wù),將其并入提單,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3.涉案提單載明“本次運輸在德寶株式會社和作為租船人的住友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在日本東京簽訂的租約下進行”。該提單僅指明并入租船合同的日期,并沒有標明租船合同的編號,不能確認是上訴人主張的租船合同并入了涉案提單。
綜上,上訴人德寶株式會社、哈池曼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武漢海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quán),本院應(yīng)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復(f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