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東安區(qū)寶順平價藥店、宋某霞等健康權(quán)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黑10民終988號
2021年08月30日
案件概述
上訴人牡丹江市東安區(qū)寶順平價藥店(以下簡稱寶順藥店)因與被上訴人宋某霞、張某東,原審被告孟某1生命權(quán)、身體權(quán)、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黑1002民初16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采取閱卷、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的方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主張
寶順藥店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宋某霞、張某東對寶順藥店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宋某霞、張某東承擔。事實及理由:1.沒有法律規(guī)定藥店應向購買非處方藥的顧客履行詢問、審查以及提示的義務;2.張某然跳樓行為與過量服藥之間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不屬于藥后不良反應;3.張某然過量服用藥物及跳樓行為為主觀故意造成,其應自身承擔全部責任,寶順藥店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孟某2述稱,孟某1沒有責任,張某然跳樓時,孟某1不在場。
當事人一審主張
宋某霞、張某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寶順藥店、孟某1賠償527175元(包括死亡賠償金618900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喪葬費34208元,合計753108元×70%);2.寶順藥店、孟某1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8月8日,孟某1(事發(fā)時16周歲)出資并約張某然(事發(fā)時13周歲)、馬印澤(事發(fā)時13周歲)、馮某行(事發(fā)時13周歲)、盧全竺(事發(fā)時13周歲)在寧安鎮(zhèn)××旅店××號房間,孟某1出資在美團購買氫溴酸右美沙芬藥品6盒(每盒24片),其中孟某1服用2盒、張某然服用2盒、馬印澤和盧全竺分別服用1盒。2020年8月9日18時,孟某1出資在美團購買6盒氫溴酸右美沙芬藥片,其中張某然服用2盒、馬印澤和盧全竺分別服用1盒,剩余2盒被馮某行扔到水里。2020年8月10日14時,張某然、孟某1、馬印澤、馮某行、盧全竺乘出租車到牡丹江市東安區(qū),孟某1出資通過58同程網(wǎng)租住該公寓2115室房間。2020年8月12日18時,在2115室房間,張某然提出嗑藥(服用氫溴酸右美沙芬藥片),孟某1、張某然、馬印澤三人到寶順藥店,孟某1出資40元購買6盒涉案藥品,其中張某然服用2盒(共48片)、孟某1服用2盒、馬印澤服用14片、盧全竺服用12片、馮某行服用7片。2020年8月13日9時,張某然從2115房間的衛(wèi)生間向窗戶奔跑欲跳樓,被馬印澤拉住。2020年8月13日16時40分,張某然和馬印澤到寶順藥店,張某然出資40元購買6盒涉案藥品,其中張某然服用60片、馮某行服用36片、馬印澤服用24片、盧全竺服用24片,孟某1在4人服用涉案藥品后離開該房間。2020年8月14日16時,張某然、盧全竺、馮某行、盧全竺四人共同出資40元,由張某然、盧全竺到寶順藥店購買6盒涉案藥品,其中張某然服用48片、盧全竺服用48片、馮某行服用24片、馬印澤服用24片,孟某1在4人服
用涉案藥品后離開該房間。2020年8月15日9時,張某然在2115房間的沙發(fā)起身跑向窗戶欲跳樓,被馮某行拉住。2020年8月15日10時58分,孟某1稱下樓取快遞,盧全竺和孟某1等三人走出2115房間。2020年8月15日10時59分,張某然因超劑量服用涉案藥品產(chǎn)生幻覺,從2115室窗戶跳下死亡。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shù)大隊(牡)公(刑技)鑒(毒化)字[2020]445號鑒定文書載明,在張某然等涉案五名未成年人的尿液中均檢出氫溴酸右美沙芬片。宋某霞系張某然的母親,張某東系張某然的父親。2019年度黑龍江省城鎮(zhèn)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0945元,2019年度黑龍江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8416元。另查明,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4日,張某然等五名涉案未成年人連續(xù)三天在寶順藥店購買氫溴酸右美沙芬片18盒(共432片)。寶順藥店工作人員在退燒藥銷售情況登記表上登記了孟某1和張某然的名字、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家庭住址、所購藥品名稱、數(shù)量等信息,寶順藥店執(zhí)業(yè)藥師馬艷在崗。馬艷在公安機關(guān)的詢問筆錄中稱:“馬艷問過張某然購買氫溴酸右美沙芬藥片治療什么病癥,張某然說是抽煙咳嗽;告知張某然按照說明書上的劑量服用,不太清楚氫溴酸右美沙芬藥片有何不良反應,沒問張某然為何一次買這么多藥物”。再查明,本案涉及的氫溴酸右美沙芬片系非處方藥,屬于不需要執(zhí)業(yè)醫(yī)師開處方即可購買的藥品。該藥品的外包裝盒及說明書載明:“適應癥:用于干咳,包括上呼吸道感染(如感冒和咽炎)、支氣管炎等引起的咳嗽。藥理作用:本品為中樞性鎮(zhèn)咳藥,長期服用無成癮性和耐受性。用量:成人一次1-2片,一日3-4次。
不良反應:可見頭暈、頭痛、嗜睡、易激動、噯氣、食欲缺乏、便秘、惡心、皮膚過敏等,但不影響療效,停藥后上述反應可自行消失。過量可引起神志不清、支氣管痙攣、呼吸抑制”。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張某然于2020年8月12日提出嗑藥(氫溴酸右美沙芬藥),并且2次到藥店購買涉案藥品,自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間,連續(xù)多日超劑量服用干咳藥(氫溴酸右美沙芬藥)共計252片,張某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張某然事發(fā)時13周歲,系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宋某霞、張某東系張某然的父母、法定監(jiān)護人,對于張某然事發(fā)前離家多日未歸,疏于管教,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宋某霞、張某東應當承擔90%的民事責任。關(guān)于寶順藥店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從公安機關(guān)對寶順藥店銷售人員馬艷的詢問筆錄可知馬艷作為執(zhí)業(yè)藥師不清楚干咳藥(氫溴酸右美沙芬藥片)有何不良反應,沒問張某然為何一次買這么多藥(張某然連續(xù)兩天在該藥店購買涉案藥品12盒),未向未成年購買人說明該藥品的注意事項以及發(fā)生嚴重反應時的求助方式,寶順藥店沒有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其銷售干咳藥(氫溴酸右美沙芬藥片)的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5%的民事責任。關(guān)于孟某1的監(jiān)護人孟某2、信鳳蘭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然等五名未成年人自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間,分5次購買并超劑量服用干咳藥(氫溴酸右美沙芬),其中有3次系孟某1出資、購買。孟某1對于張某然連續(xù)多日超劑量服用干咳藥
一審法院裁判
品后跳樓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孟某1事發(fā)時16周歲,系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孟某2、信鳳蘭系孟某1的父母、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5%的民事責任。關(guān)于宋某霞、張某東主張死亡賠償金618900元的數(shù)額,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宋某霞、張某東的兒子張某然于2020年8月15日死亡,其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2019年度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45元×20年=618900元。結(jié)合本案雙方的過錯程度,寶順藥店和孟某1的監(jiān)護人孟某2、信鳳蘭各自承擔5%的民事責任,即30945元。關(guān)于宋某霞、張某東主張喪葬費34208元的數(shù)額,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宋某霞、張某東主張的喪葬費應當按照2019年度黑龍江省職工年平均工資68416元÷2=34208元。結(jié)合本案雙方的過錯程度,寶順藥店和孟某1的監(jiān)護人孟某2、信鳳蘭各自承擔5%的民事責任,即1710.40元。關(guān)于宋某霞、張某東主張精神撫慰金10萬元的數(shù)額,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然連續(xù)多日超劑量服用干咳藥(氫溴酸右美沙芬)跳樓死亡給宋某霞、張某東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結(jié)合本案雙方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確定精神撫慰金數(shù)額為2萬元,寶順藥店和孟某1的監(jiān)護人孟某2、信鳳蘭各自承擔1萬元。判決如下:一、牡丹江市東安區(qū)寶順平價藥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宋某霞、張某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42655.40元;二、孟某1的監(jiān)護人孟某2、信鳳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宋某霞、張某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42655.40元;三、駁回宋某霞、張某東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072元,由牡
丹江市東安區(qū)寶順平價藥店負擔866元,孟某1的監(jiān)護人孟某2、信鳳蘭負擔866元,宋某霞、張某東負擔7340元。
二審法院查明
本院二審認定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不再贅述。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死者張某然自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間,連續(xù)多日超劑量服用氫溴酸右美沙芬片劑(干咳藥),導致產(chǎn)生幻覺,墜樓身亡,張某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案涉藥物雖為非處方藥,且寶順藥店已按照疫情防控相關(guān)規(guī)定進行了登記,但案涉藥物的注意事項為:“用藥7天,癥狀未緩解,請咨詢醫(yī)師或藥師,詳見說明書?!卑干嫠幬锏挠梅ㄓ昧繛橐淮?-2片,一日3-4次,每盒共24片,每盒的服用天數(shù)為3-8天,張某然等人連續(xù)兩天分兩次共購買12盒藥物,已遠超出該藥物指定注意事項中的用藥天數(shù),且張某然購買藥物時僅13周歲為未成年人,在無監(jiān)護人或成年人陪同情況下,寶順藥店應對此進行詢問兩次購買多盒案涉藥物的用意,并提示告知注意事項中的內(nèi)容,寶順藥店未履行上述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結(jié)合本案事實認定寶順藥店沒有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其銷售干咳藥(氫溴酸右美沙芬藥片)的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5%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寶順藥店的上訴請求均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寶順藥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6元,由上訴人牡丹江市東安區(qū)寶順平價藥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高玉林
審判員周曉光
審判員錢大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禹
書記員劉純